1、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目 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1.5风险评估1.6事故等级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2.1预案的管理2.2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能2.3县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2.4应急专家组及其职责3预防监测预测3.1预防3.2监测3.3预测4预警4.1预警分级4.2预警发布4.3预警响应措施4.4预警变更与解除5信息报告5.1报告责任主体5.2报告时限和程序5.3报告内容6应急处置6.1先期处置6.2分级响应6.3指挥与协调6.4现场指挥部6.5应急处置措施6.6应急联动6.7扩大响应6.8社会动员6.9应急结束7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7.1信息发
2、布7.2舆情引导8恢复与重建8.1善后处置8.2社会救助8.3保险理赔8.4总结评估8.5恢复重建9应急保障9.1队伍保障9.2物资保障9.3通信保障9.4治安保障9.5医疗保障9.6技术保障9.7后勤保障9.8财务保障9.9避难场所保障10宣教培训和演练10.1宣教培训10.2演练11责任追究12附则12.1预案制定12.2预案修订12.3预案实施1总则1.1 编制目的有效应对特种设备突发事件,规范突发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程序,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
3、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结合本县实际编制。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1.4工作原则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协同处置;科学救援,依法规范。1.5风险评估随着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种设备数量快速增长,若监管力量薄弱、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极易发生安全事故,引发次生、衍生灾害。承压类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使用过程中,不按规程操作易引发爆炸和高温高压介质泄漏等风险:一是
4、大型锅炉、大型压力容器、高压蒸汽管道等,虽事故发生概率较低,但事故发生后,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或影响电力供应,或引发严重的环境污染,极大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二是小型锅炉、中小型压力容器,量大面广,若使用单位安全防范不到位、安全意识差,易引发局部爆炸、毁损设施等,事故发生后可能造成社会恐慌。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起重机械等机电类特种设备高频次使用,若维护保养不及时,带病运转,一旦发生事故,容易造成关人、夹人、坠落、人员高空滞留和伤亡,严重的会导致群死群伤,对经济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1.6 事故等级按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特种
5、设备安全事故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4个级别。1.6.1特别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1.6.2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
6、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1.6.3较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
7、,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1.6.4一般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特种设备安全事故:(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2.1
8、 预案的管理(1)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本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实施及报县人民政府备案。(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当地特种设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2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能2.2.1设立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副总指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成 员: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供电有限公司、县财政局、县气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民政局、县总工会等相关单位及各乡
9、(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县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分析、研究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防范与处置工作重大问题,作出重要决策;组织指挥较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负责重大、特别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示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给予支持;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负责县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培训、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一般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工
10、作;承担县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2.2.2 县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相关人员组成。县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组织落实指挥部决定;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评估与管理;建立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和分析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相关信息,及时核实与研判信息,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工作;负责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负责专家组的日常管理
11、和联系工作;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一般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2.3县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当发生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故时,县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领导带队迅速到达指定地点。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如下:(1)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新闻媒体单位做好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2)县融媒体中心:指导、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组织协调网上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3)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县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受理事故报警,向县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县人民政府报告事故信息;组织专家提供事故现场特种设
12、备的处置方案,开展应急救援技术支持;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4)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并协调指导突发事件应对和综合防灾减灾工作;统一协调指挥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武装部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或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5)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消防工作,指导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在救灾时统一调度,保障救灾工作。(6)县公安局:负责维护事故现场及周边受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必要时可依法实行交通管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对伤
13、亡人员进行身份检查、验证。(7)县卫生健康局:负责伤员的医疗救治和康复工作,并及时向县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提供救治等医疗卫生信息。(8)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道路运输企业做好疏散、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的应急运力保障工作;按照指挥部要求,开设管辖公路路桥绿色通道。(9)生态环境局:负责对事故周边的大气、土壤、水体进行环境监测,确定事故的污染范围、污染物质和危害程度;提供污染物清除处置建议和生态环境恢复建议;进行跟踪监测和监察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环境污染信息。(10)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本地企业生产应急抢险物资进行组织调度;组织协调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单位为事故处置提
14、供通信保障。(11)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供电有限公司:负责救援所需的电力供应;储备相应的电力装备。(12)县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经费保障。(13)县气象局:负责事故现场的天气监测、气象保障,及其对事故抢险救援的影响进行监测预报,提出事故抢险救援的气象建议。(14)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协调、指导相关机构对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故影响的建(构)筑物进行安全性、损坏程度等鉴定和评估;负责及时提供因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影响或抢险涉及的建(构)筑物的技术资料。(15)其他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工作职能,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和保障工作。(16)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县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做好事故控制、人员救
15、助、人员疏散、秩序维护、救援保障、受灾群众安抚等工作。2.4应急专家组及其职责2.4.1县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建立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应急保障专家库,根据特种设备突发事故的不同等级召集有关专家组建应急专家组。2.4.2应急专家组对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故的发展趋势、处置办法等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应急储备调用的决策、指挥提供技术支持;对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预测、评估;参与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故应急演练及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故的调查。3预防监测预测3.1预防县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会同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积极发挥基层组织、检验检测机构、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定期组
16、织分析研判特种设备安全形势,适时收集掌握特种设备数量、分布及安全状况的变化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措施或应急预案,做好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置准备工作。3.2监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体系。3.2.1监测范围: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3.2.2监测内容:可能诱发特种设备安全的信息;涉及特种设备的重点行业、重点场所、重要设备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况;应急力量的组成和分布;应急设施、装备的种类、数量、特性和分布;上级救援机构或邻近地区可提供的应急
17、资源;可能影响应急救援的不利因素。3.3预测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历年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情况汇总,对特种设备安全形势进行分析预测;对外地已发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对本地区、本行业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形势进行预测,及时完善防控应对措施。4预警县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监测、预测情况,适时向社会发布预警,通报相关部门做好响应准备,并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市人民政府。4.1预警分级根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紧急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发展态势,按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四个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识。以下事故或灾害
18、发生时,根据监测、预测分析情况,经县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组织会商研判后,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1)化工企业爆炸、停电、火灾事故;(2)地震等自然灾害;(3)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停电、火灾事故;(4)台风、暴雨(雪)、雷电、冰雹、霜冻、大雾等气象灾害;(5)其他可能引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灾害和事故。4.2预警发布蓝色预警、黄色预警以县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名义发布,橙色预警、红色预警以县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名义发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预警发布的内容包括事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可能后果、警示事项、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预警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移动通讯、
19、电子显示屏、宣传车、传单以及预警声讯系统等方式发布。4.3预警响应措施(1)落实24小时带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报道(2)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短信等宣传防灾应急常识、发布应对工作提示;(3)视情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4)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处置准备;(5)检查、调集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6)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度有关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进行处置。4.4预警变更与解除预警发布单位应密切关注事故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信息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危险已经解除的,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
20、通报,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5信息报告5.1报告责任主体事故发生单位、各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接报的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属地政府、上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特殊情况下,基层单位可以越一级上报,并同时报告所在县人民政府。5.2报告时限和程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先电话后书面向县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人民政府报告(书面报告最迟不得晚于事故发生后1.5小时)。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
21、况要及时续报,事故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报送、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群体,以及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或预警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也应在1小时内向上级党委、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及其主管部门报告。5.3报告内容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性质、类别、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对事故的初判级别,已经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要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
22、和联系电话等。接到国家、自治区、市、县领导批示的,办理情况也应及时向县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县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分别向县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领导、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县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07767922968。6应急处置6.1先期处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组织自救,防止事故蔓延,并向属地政府及当地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报告信息。事故发生地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按规定时间及时向县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因抢救人员、控制事故、疏导交通、恢复生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事故发生单位、当地公安等有关部门应
23、当做好标识,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接报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要按照预案和有关规定,迅速赶赴现场,视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人民群众先期处置,组织专家进行会商,及时对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避免次生、衍生灾害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如现场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或发生起火、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现场处置队伍要立即通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调派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实
24、施排爆、灭火、断电、断水、断气、疏散群众等措施,避免次生、衍生灾害发生。6.2分级响应6.2.1一般事故(级):由事故发生地县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故发生单位、县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县有关部门根据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的请求和实际需要配合处置。6.2.2较大事故(级):由县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地县人民政府及县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6.2.3重大事故(级):由县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
25、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地县人民政府及县综合、专业等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6.2.4特别重大事故(级):由县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6.3指挥与协调6.3.1一般事故(级):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部门主要领导或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对于一般事故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故,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县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应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县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进行协调处置。6.
26、3.2较大事故(级):事故发生地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对于较大事故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大的事故等,事故发生地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县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应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县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6.3.3重大事故(级):事故发生地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和总指挥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或到县应急指挥中心指挥协调处
27、置。6.3.4特别重大事故(级):市委、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涉及县两个及以上乡(镇)行政区域的事故,由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自治区、国家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在其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6.4现场指挥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县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牵头组建现场指挥部,视情成立若干工作组,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工作组可根据实际进行增减调整。6.4.1综合协调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现场指挥部抽调有关成员单位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综合协调、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处置信息
28、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6.4.2抢险救援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县卫生健康局等单位组成。负责按照预案和事故处置规程要求,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等工作。6.4.3专家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邀请特种设备、应急、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局等行业领域的专家及处置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组成专家组。负责根据各单位上报和现场收集掌握的信息,对整个事故进行评估研判,向县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决策建议,视情向社会公众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等工作。6.4.4善后工作组。由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卫生
29、健康局、县民政局、事故发生单位等组成。负责转移、安置伤亡人员,并临时解决吃、穿、住、行等问题;负责伤亡人员的抚恤、理赔等工作。负责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受伤人员进行医疗鉴定及后期治疗、经济理赔和社会救助;提交事故医疗费用报告。6.4.5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指导,事故发生地县人民政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组成。根据指挥部部署,视情组织新闻发布会,负责现场媒体记者管理,指导公众自救防护知识宣传等工作。6.4.6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县人民政府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交通运输局等单位组成。负责调拨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做好应急救援人员、受影响地区人民群众的生活保障。6.4.7治安警
30、戒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交通运输局、事故发生地县人民政府等组成。负责事故现场警戒、依法维护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对已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检查、验证等工作。6.4.8医疗救护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事故发生地县人民政府参加。负责组织现场伤员的医疗救治工作。6.4.9事故调查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等单位和事故发生地县人民政府及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在事故应急抢救处理的同时收集事故现场有关事故物证;围绕事故发生的原因及责任,对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核实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查明事故原因及责任,提出事故防范措施
31、及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若事故的调查处理权限不属县,则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6.5应急处置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以下措施:6.5.1对事故危害情况进行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对事故基本情况作出尽可能准确的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6.5.2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6.5.3探测危险物质及控制危险源。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结构和工艺特点以及事故类型,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质的类型
32、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采取特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消除事故危害,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6.5.4建立现场工作区域。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设立3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6.5.5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抢救受害人员或安排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6.5.6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迅速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将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区域。6.5.7在抢险救援的同时,开展事故调查与取证,初步分析事故原因,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33、。6.5.8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和可能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继续和环境污染。6.6 应急联动县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周边地县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信息共享、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健全与属地中央、自治区、市、县大型企业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值守应急通信联络方式、信息报送要求、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确保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能够快速、有序、协同应对。 6.7扩大响应如果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事态进一步扩大,或者事故已经波及到我县大部分地区,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由
34、县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县有关领导同意,向驻地部队或市、自治区、国家有关方面请求支援。6.8社会动员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县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处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移动通讯、电子显示屏、宣传车、传单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防范、应对工作提示,动员全社会力量协助做好救援处置工作。6.9应急结束经组织专家会商,确认相关危害因素消除后,县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7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7.1信息发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要在事故发生
35、后及时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一般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处置信息由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发布,较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信息由县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发布,重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根据县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部署,由县委宣传部视情做好新闻发布会的组织、媒体管理,以及协调新闻报道工作。7.2舆情引导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组织做好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8恢复与重建8.1善后处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处置结束,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
36、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迅速做好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8.2社会救助县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统计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司法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事故涉及的人员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8.3保险理赔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受理受灾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8.4总结评估事故处置结束后,县特种设备应急
37、指挥部应组织对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分析和总结评估,按规定报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8.5恢复重建事故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进行全面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并组织实施。9应急保障9.1队伍保障应急处置队伍包括依托消防救援队伍组建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组建的特种设备应急抢修队伍,由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以武装部和民兵预备役部队为骨干的应急救援队伍,由企事业单位和村居、社区等群众自治组织组建的基层应急救援队伍。9.2物资保障县特种设备应急指挥
38、部建立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储备与技术储备相结合的物资保障体系。探索运用物联网技术,完善重要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乡(镇)人民政府要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9.3通信保障县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至少保证1部专用值班电话,并确保24小时有人值守,确保通信联络畅通。9.4治安保障县公安局负责组织事故现场安全警戒,维护事故现场的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事故现场重点场所和重要物资设备的治安防范。事故发生地基层政府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维护社会稳定。9.5医疗保障县卫生健康局
39、负责根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伤害特点,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机构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医疗救助的支持和保障。9.6技术保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牵头构建上下贯通、左右衔接、互联互通的指挥平台,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辅助决策、协调调度等提供技术支撑。9.7后勤保障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做好现场指挥部场所设置、通信联络保障、工作人员食宿生活等后勤保障工作。9.8财务保障处置事故所需各项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县、乡(镇)人民政府分级负担。县、乡(镇)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事故财政应急保障资金使用和效果的监管和评估。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开展捐赠和援助。9.9
40、避难场所保障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建立应急避难场所,设置相关指示标牌,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转移群众提供紧急疏散、临时安置的安全场所。10宣教培训和演练10.1宣教培训县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县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和举办专题培训班等形式,广泛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在显著位置,公布抢险救援电话或维修保障单位等应急电话。10.2演练县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预案演练。县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至少每2年组织1次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
41、水平和指挥能力,加强各相关力量之间的配合沟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常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应急演练。11责任追究县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负责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应急处置工作推诿扯皮、不作为,事故信息报告中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不力,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12附则 12.1预案制定本预案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管理、解释,具体组织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参照本预案制订本辖区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县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12.2预案修订县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12.3预案实施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