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2022年新制订的《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专题讲座(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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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学习解读2022年新制订的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讲义)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规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吸收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新鲜经验,健全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对于推动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执政骨干队伍,具有重要意义。第一部分规定的修订背景这是自2015年规定试行版出台以来,时隔7年中央再次对规定进行完善,今年8月19日经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修订,9月8

2、日发布。这充分表明,我们党长期高度重视、着力用制度建设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这是一部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不断与时俱进的党内法规。规定明确的领导干部“不适宜担任现职”情形,从原来的10条,修订为15条。从新增加的条款,以及对原条款的修订看,内容更加广泛、全面。如“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或者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及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经认定确属不适宜担任现职的”,这一新增的情形之一,明确了“下”的具体标准,增强了年度考核和民主测评制度的刚性。事实上,关于领导干部“能上不能下”的现象,并不是今天才有的。党中央在7年前出台规定,正是顺应了我们党的自身建设发展所需,把推进领导

3、干部能上能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内容。应当说,这些年在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问题上,还是有卓有成效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在干部任用上“能上不能下”,特别是“不能下”的问题,依然困扰着干部队伍的管理。除了因为违法违纪被查办、被“一票否决”、“退居二线”等非下不可的硬性规定外,很少有领导干部因为“不适宜担任现职”被调整下来的。造成这一现象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一些地方对“不适宜担任现职”认识偏差,没有引起高度重视,在具体认定和操作中不能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因此,必须从制度上打破干部“只能上不能下”的传统,打破一些干部“只要不犯大错误就不会下”的思维定式,打消一些干部“做碌碌无为太平

4、官”、“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没有功劳有苦劳”的想法,从制度上减少干部“不能下”的组织阻力。第二部分规定的修订内容值得一提的是,在7年前(2015年6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那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规定(试行)。当时的会议提到,此举是“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举措”,对“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当时,中新社曾发文评论称,上述近3000字的文件可谓条条关联官员的“乌纱帽”,被视为是中共十八大以来关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最重要的文件。时隔7年之后,2022年8月1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对上述文件予以修订,2022年9月8日

5、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2015年2022年政知君注意到,与2015年相比,修改之后的规定,全文由19条调整为18条,有不少新增内容。其一,新增“优者奖”等内容。2015年的试行文件规定,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2022年发布的修订文件提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着力解决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推动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另外,最新的文件明确,“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其二,“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增加至15种。2015年

6、的试行文件中,明确了10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修订后的文件这类情形增加为15种。2015年文件内容2022年的文件明确,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一)政治能力不过硬,缺乏应有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在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结合实际推动落地见效上存在明显差距的;(二)理想信念动摇,在涉及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态度暧昧,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三)担当和斗争精神不强,在事关党和国家利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紧要关头临阵退缩,在急难险重任务、重大风险考验面前消极逃避或者

7、应对处置不力的;(四)政绩观存在偏差,不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能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在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上不积极不作为,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乱作为的;(五)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自行其是,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或者任人唯亲、拉帮结派,破坏所在地方、单位政治生态的;(六)组织观念淡薄,不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制度,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七)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强,精神状态差,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敷衍塞责,对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不上心、不

8、尽力,工作推拖绕躲、贻误事业发展的;(八)领导能力不足,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目标任务,重大战略、重要改革、重点工作推进不力,所负责的工作较长时间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九)违规决策或者决策论证不充分、不慎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十)作风不严不实,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造成不良影响的;(十一)品行不端,行为失范,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造成不良影响的;(十二)因存在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需要组织调整的;(十三)年度考核被确定

9、为不称职,或者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及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经认定确属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十四)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1年以上的;(十五)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与2015年的文件相比,修订后的规定还明确了不少内容。比如,在“理想信念动摇”方面,明确了“重大原则问题”是“涉及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除了立场不坚定之外,“态度暧昧”也是新增内容。对“担当和斗争精神不强”也进行了更为详细的阐释在事关党和国家利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紧要关头临阵退缩,在急难险重任务、重大风险考验面前消极逃避或者应对处置不力的。另外,修订后的规定还明确,对非个人原因或者

10、健康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从事业需要和关心爱护干部出发,予以妥善安排。还有一个细节。2015年的文件明确,“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2022年修订后的文件明确,“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及时予以调整”。删除了“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这一前置条件。第三,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如何调整,新修订的文件增加了“平职调整”“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等情形。2015年的文件规定: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

11、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予以妥善安排。修订后的文件是这么规定的: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平职调整、转任职级公务员、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第四,新修订的文件明确,“对被调整的干部,应当跟踪了解其思想动态和工作状况”。对被调整的干部,应当跟踪了解其思想动态和工作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对认真汲取教训、积极努力工作,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进一步使用、晋升职级或者提拔职务。第三部分:规定的全文学习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

12、定(2015年6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2015年7月1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2022年8月1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修订2022年9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健全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德才兼备、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根据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新时代好干部

13、标准,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事业为上、人事相宜,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着力解决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列入公务员法管理的其他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条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能下问题。应当结合实际分类施策,严格执行问责、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辞职、职务任期、退

14、休等有关制度规定,畅通干部下的渠道。本规定主要规范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领导职务所作的组织调整。第五条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及时予以调整:(一)政治能力不过硬,缺乏应有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在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结合实际推动落地见效上存在明显差距的;(二)理想信念动摇,在涉及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态度暧昧,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三)担当和斗争精神不强,在事关党和国家利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紧要关头临阵退缩,在急

15、难险重任务、重大风险考验面前消极逃避或者应对处置不力的;(四)政绩观存在偏差,不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能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在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上不积极不作为,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乱作为的;(五)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自行其是,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或者任人唯亲、拉帮结派,破坏所在地方、单位政治生态的;(六)组织观念淡薄,不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制度,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七)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强,精神状态差,对职责范围内的事

16、项敷衍塞责,对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不上心、不尽力,工作推拖绕躲、贻误事业发展的;(八)领导能力不足,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目标任务,重大战略、重要改革、重点工作推进不力,所负责的工作较长时间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九)违规决策或者决策论证不充分、不慎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十)作风不严不实,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造成不良影响的;(十一)品行不端,行为失范,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造成不良影响的;(十二)因存在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等情况,按照有关规

17、定需要组织调整的;(十三)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或者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及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经认定确属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十四)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1年以上的;(十五)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第六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组织调整的有关职责。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功夫下在平时,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定期分析研判考核考察、巡视巡察、审计、统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民主评议、信访举报等有关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情况,动态掌握干部现实表现,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或者轻微问题的,及时予以提醒、谈话、函询、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诫勉,

18、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及时启动调整程序。第七条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核实认定。组织(人事)部门综合分析各方面情况,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进行核实,作出客观评价和准确认定。注重听取群众反映、了解群众口碑,特别是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与干部本人谈话听取说明。(二)提出建议。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调查核实和分析研判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安排去向等内容。(三)组织决定。党委(党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涉及干部双重管理的,主管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征求协管方

19、意见。(四)谈话。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一般在1个月内办理调整干部工资、待遇等方面的手续。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第八条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第九条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平职调整、转任职级公务员、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对非个人原因或者健康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从事业需要和关心爱护干

20、部出发,予以妥善安排。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原则上在职数范围内安排。暂时超职数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同意,并明确消化时限,一般应在1年内消化。第十条对被调整的干部,应当跟踪了解其思想动态和工作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对认真汲取教训、积极努力工作,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进一步使用、晋升职级或者提拔职务。第十一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调整原因、安排方式和后续管理等情况进行纪实,每年1月底前向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备上年度相关情况。第十二条健全和落实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党委(党组)应当坚决扛

21、起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应当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自觉承担具体工作责任,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结合日常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领导班子换届等工作,推进能上能下常态化。第十三条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正确把握政策界限,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先行先试等工作中的失误。第十四条严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党纪政务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第十五条积极营造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制度环境和舆论氛围,加强督

22、促检查,把本规定执行情况纳入党委(党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一报告两评议”、巡视巡察、选人用人专项检查等内容,纳入党委(党组)书记年度考核述职内容。对严重不负责任,或者违反有关工作纪律要求的,应当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成员、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十六条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四部分:让干部队伍“活”起来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让干部队伍“活”起来党员领导干部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关键少数”,对整个党员干部队伍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为了抓住这部分“关键少数

23、”,积极发挥他们的风向标作用,近年来中央层面针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选拔、任免、考核,出台了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一系列重要的党内法规。在这些条例法规中,都提到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这一要求,可见当前我国对于领导干部这一职位再也不是打不掉的“铁饭碗”了。提出“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是对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的认真践行、具体落实和实际操刀,是优化干部队伍能力建设、素质建设的一大创新,通过这一举措,做到用制度选人、按机制用人,合理分配干部,使得岗位适配、人尽其才、人尽其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是对照好干部标准的认真践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二十字好干部标

24、准,要求干部要做到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这是新时期、新形势和新常态下对好干部的严格要求。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合理规范运用到对领导干部的考核和调整中,能充分发挥领导干部表率作用,真正做到领导干部带头示范、率先垂范,这有利于在整个干部队伍中形成一种以上带下的良好风气,同时还有利于促进整个干部队伍的向更高素质、更强能力、更好作风方向迈进。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是优化干部队伍的一大创新。当前,领导干部在干工作中不时出现不思进取、凭经验办事,不敢担当、不愿担责,有畏难情绪,存在“老好人”思想等诸多问题,这严重阻碍了整个干部队伍的健康快速成长。领导干部作为一个“

25、班集体”的班长,是应该站在更高的层面,以更实的政治担当,时刻思考该如何带好队伍,干好工作,充分调动所有干部为民办事的集体热情的。如若领导干部不能发挥好“领头羊”的关键核心作用,就会导致干部干事不力、成长不快,整个干部队伍干事激情不高、作风散漫等问题。运用履职考核结果对领导干部进行组织调整,一方面督促了领导干部认真履职、踏实工作,严格要求自己的同时严格规范干部管理,另一方面又畅通了干部能上能下渠道,把干部都放到能用的岗位上,合理分配干部资源,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还打开了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新局面。国家发展靠人才,民族振兴靠人才。当前,基层治理、乡村振兴工作任务担子重,面对这些

26、复杂形势和艰巨任务,解决问题的关键都在破除机制障碍、深化人才发展。运用履职考核结果对领导干部进行组织调整正是对人才深化改革的一个突破,在领导干部层面中打开了合理选人用人、适宜分配用好领导干部的新局面。通过把握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突出用人导向,给整个干部队伍释放出了一个积极的信号:领导干部队伍中如果存在问题,那么干部队伍的优化和重组是势在必行的,凡是不合适的都将按照规定进行调整,这既给了领导干部压力和动力,也给了普通干部希望和动力,在体制内形成了积极作为、主动作为的良好竞争环境,这无疑将带动整个人才体系搭建平台的整体有序发展,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对提高选人用人质量,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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