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目的要求目的要求:了解和掌握个人独资企了解和掌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个人独资业和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设立、组织管理形式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设立、组织管理形式。2 1)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的、投资者自然人投资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的、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它是一种最古老、存续最长久、结构最简单、数(它是一种最古老、存续最长久、结构最简单、数量最多的
2、企业组织形式)量最多的企业组织形式)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公司企业 一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3与其他企业形态相比有以下法律特征:与其他企业形态相比有以下法律特征:1)投资主体的单一性;)投资主体的单一性;2)所有权和经营权合而为一(都集中在投资者)所有权和经营权合而为一(都集中在投资者 一人手中);一人手中);3)企业资格与业主人格的重合性,它们都不具)企业资格与业主人格的重合性,它们都不具有独立性;有独立性;4)业主对企业承担责任的无限性;)业主对企业承担责任的无限性;5)个人投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个人投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2)
3、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4 2、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是规范个人独资企业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法是规范个人独资企业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与债权人利益的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与债权人利益的法律、法规。律、法规。具体指:具体指:1999年年8月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该法自,该法自2000年年1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共计共计6章章48条。条。5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与变更 1、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个人独资企业
4、设立的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规定,设立个第八条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6 1)投资者为一个自然人(中国公民)。投资者为一个自然人(中国公民)。并非所有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并非所有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目前我国法律禁止以下人员从事营利性的的投资者,目前我国法律禁止以下人员从事营利性的活动:活动: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职国家公务员;在职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党政机关有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在职管理人员
5、包括商业银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在职管理人员包括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工作人员。7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什么是合法的企业名称呢?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什么是合法的企业名称呢?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1条作了条作了3个方面的规定个方面的规定:其一,企业名称要与其:其一,企业名称要与其责任形式和从事的业务相符;其二,企业名称中不责任形式和从事的业务相符;其二,企业名称中不得有得有“有限有限”或或“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字样;其三,应使用字样;其三,应使用汉字,内容包括商号、营业特点及组织形式汉字,内容包括商号、营业特点及组织形式.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数量不限)。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数量不限)。4)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有必要的从业人员。8 2、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1)设立申请书。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包括:企业的名称和住所;投资人申请书包括:企业的名称和住所;投资人的姓名和住所;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的姓名和住所;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经营范围。2)投资人的身份证明。投资人的身份证明。3)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4)特殊行业的须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如申请经特殊行业的须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如申请经 营旅店业的应当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营旅店业的应当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9 三、
7、个人独资企业的管理、解散和清算 1、个人独资企业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管理 根据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第第19条的规定,个人独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管理有两种方式:资企业的管理有两种方式:1)自行管理;自行管理;2)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聘用他人管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签订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权利的范围,但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权利的范围,但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
8、意第三人。意第三人。个人独资企业经批准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其责任由个人独资企业经批准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其责任由独资企业承担。独资企业承担。10 2、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第第26条规定,出条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解散: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解散:1)投资人决定解散;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1 3、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1)方式:方式:自行清算(多数)
9、;在清算前自行清算(多数);在清算前15日内书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公告,债权人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公告,债权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未接到通知应在公天内、未接到通知应在公告之日起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算。12 2)法律后果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
10、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自独资企业解散后自独资企业解散后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该责任消灭。13案例 顾勇很想创建一家独资企业,自己做老板。但顾勇很想创建一家独资企业,自己做老板。但他对他对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知之甚少,他根据自己的知之甚少,他根据自己的理解和一些非官方途径了解到的信息,勾勒出欲设理解和一些非官方途径了解到的信息,勾勒出欲设企业的大致情况如下:企业的大致情况如下:企业名称为企业名称为“洁又惠洁又惠”面点制作有限责任公司面点制作有限责任公司,自己为企业董事长。听说独资
11、企业的注册资本只,自己为企业董事长。听说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只要要1 1元钱,即象征性地出一点就可以了,所以资本元钱,即象征性地出一点就可以了,所以资本暂定为暂定为400400元,外加一些碗筷、几把桌椅;而且注元,外加一些碗筷、几把桌椅;而且注册资本越低,他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少。顾勇准备借册资本越低,他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少。顾勇准备借用一处即将拆迁的街面房作为经营场所,到几个月用一处即将拆迁的街面房作为经营场所,到几个月后面临拆迁时再想办法解决经营场地问题。后面临拆迁时再想办法解决经营场地问题。14 顾勇计划雇佣顾勇计划雇佣3 3名左右的职工,但支付的工资名左右的职工,但支付的工资中不包含社会养老金
12、、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中不包含社会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内容,这些项目由职工自己想办法解决。由于企业内容,这些项目由职工自己想办法解决。由于企业业务较少,没必要设置帐簿、配备专门的财会人员业务较少,没必要设置帐簿、配备专门的财会人员。又由于顾勇不太懂经营管理,所以他准备聘用一。又由于顾勇不太懂经营管理,所以他准备聘用一名经理来管理企业;但是又需控制经理的权力,较名经理来管理企业;但是又需控制经理的权力,较重大的事项均由顾勇自己来决定。如果经理在外代重大的事项均由顾勇自己来决定。如果经理在外代表企业所进行的活动超越其职权对企业不利的,则表企业所进行的活动超越其职权对企业不利的,则由
13、该经理自行对外负责。由该经理自行对外负责。最后,独资企业不取得法人资格故无需登记,最后,独资企业不取得法人资格故无需登记,过几天去做一块企业的招牌挂在经营场所即可开业过几天去做一块企业的招牌挂在经营场所即可开业了。了。请问:顾勇的以上想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问:顾勇的以上想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15 首先,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法律未规定底限首先,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法律未规定底限,出资也不须经中介机构验资,但申请人必须如,出资也不须经中介机构验资,但申请人必须如实申报,包括作为出资的货币、实物、土地使用实申报,包括作为出资的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投资人的出资应该与企业的经权、知识产权等
14、。投资人的出资应该与企业的经营规模相适应。但是投资人对企业债务的责任不营规模相适应。但是投资人对企业债务的责任不是以注册资本为限的,而是要承担无限责任。当是以注册资本为限的,而是要承担无限责任。当企业对外发生债务时,先用企业财产清偿;不足企业对外发生债务时,先用企业财产清偿;不足部分以投资人的个人财产来承担,如果是以家庭部分以投资人的个人财产来承担,如果是以家庭财产出资的,还要追究其家庭财产。顾勇对注册财产出资的,还要追究其家庭财产。顾勇对注册资本及承担责任的认识是错误的,投资人在创建资本及承担责任的认识是错误的,投资人在创建企业时必须考虑到承担无限责任问题。另外,由企业时必须考虑到承担无限责
15、任问题。另外,由于独资企业的规模较小,所以最好从事社区服务于独资企业的规模较小,所以最好从事社区服务或者科技创业等方面,顾勇欲开一家面点制作的或者科技创业等方面,顾勇欲开一家面点制作的小店是适合独资企业经营的。小店是适合独资企业经营的。16 其次,由于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其次,由于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所以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承担无限责任,所以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现现“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等字样。一般是根等字样。一般是根据其经营范围或所从事的行业来确定,如商业据其经营范围或所从事的行业来确定,如商业一般叫商店、商行,工业一般叫厂等。独资企一般叫商店、商行
16、,工业一般叫厂等。独资企业与其他企业一样,也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业与其他企业一样,也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即生产经营用房,但法律对经营用房的面积未即生产经营用房,但法律对经营用房的面积未作规定。顾勇要创办独资企业必须找到一处固作规定。顾勇要创办独资企业必须找到一处固定的用房。定的用房。17 再次,个人独资企业要有必要的从业人员,包再次,个人独资企业要有必要的从业人员,包括投资者和雇员。雇工人数由投资人自行决定,一括投资者和雇员。雇工人数由投资人自行决定,一般应与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国家无强制性规般应与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国家无强制性规定。当然不雇佣他人能够经营的,企业只有投资人定。当然不
17、雇佣他人能够经营的,企业只有投资人一人也行。独资企业一旦雇佣雇工,应当依法与职一人也行。独资企业一旦雇佣雇工,应当依法与职工签定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工签定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并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独资额发放工资,并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独资企业可以聘用他人管理企业,但是投资人对被聘用企业可以聘用他人管理企业,但是投资人对被聘用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顾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顾勇可以雇佣职工和经理,但应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勇可以雇佣职工和经理,但应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经理的行为代表企业,顾勇是要对第三人承
18、担责任经理的行为代表企业,顾勇是要对第三人承担责任的,除非他能证明第三人的恶意的。此外,个人独的,除非他能证明第三人的恶意的。此外,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不配备专门的财会人员,但是应当依法资企业可以不配备专门的财会人员,但是应当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因此可以请社会中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因此可以请社会中介机构代理记帐。介机构代理记帐。18 最后,创建独资企业必须到工商行最后,创建独资企业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的日期。的日期。在领取营业执照之前,投资人不得在领取
19、营业执照之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顾勇自行挂牌营业是违法行为。顾勇自行挂牌营业是违法行为。19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 相同点:相同点:第一、两者的投资主体基本相同。两者的投资主体只能是第一、两者的投资主体基本相同。两者的投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公民),而不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当然作为投自然人(公民),而不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当然作为投资主体的自然人(公民)要符合法律规定,法律、行政法资主体的自然人(公民)要符合法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规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
20、业或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第二、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对投入的资产都实行申第二、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对投入的资产都实行申报制,不需要经过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由于两者都承担报制,不需要经过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由于两者都承担无限责任,因此也不强调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无限责任,因此也不强调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的实际缴付。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的实际缴付。20 第三、两者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相同,都必须以个第三、两者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相同,都必须以个人或家庭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如果以出资方式分,人或家庭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如果以出资方式分,个体工商户可
21、分为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两种形式;个体工商户可分为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两种形式;而个人独资企业也可以分为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个人而个人独资企业也可以分为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和以家庭财产出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在责独资企业和以家庭财产出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在责任承担上,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任承担上,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都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以家庭财产出工商户都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以家庭财产出资的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都以家庭财产承担资的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都以家庭财产承担无限责任。无限责任。第四、作为一种经济组织,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第四、作为一种经济组
22、织,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均须有必要的资金、场所、从业人员及生产经商户均须有必要的资金、场所、从业人员及生产经营条件。这也是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作为市营条件。这也是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作为市场主体进入市场的必要条件。场主体进入市场的必要条件。此外,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在商标使用主体此外,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在商标使用主体及广告宣传策略等方面也具有很多的相同点。及广告宣传策略等方面也具有很多的相同点。21 既然个人独资企业在投资主体、出资方式、责既然个人独资企业在投资主体、出资方式、责任承担形式等方面是一样的。但并不是说,作任承担形式等方面是一样的。但并不是说,作为登记主管机关
23、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不加为登记主管机关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不加辨别,而随意登记。事实上,个人独资企业与辨别,而随意登记。事实上,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还是有一些区别的。个体工商户还是有一些区别的。第一、个人独资企业必须要有固定的生产经营第一、个人独资企业必须要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合法的企业名称,而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场所和合法的企业名称,而个体工商户可以不起字号名称,也可以没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起字号名称,也可以没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而流动经营。换句话说,合法的企业名称和固而流动经营。换句话说,合法的企业名称和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要件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要
24、件,但不是个体工商户的成立要件。,但不是个体工商户的成立要件。22 第二、个体工商户的投资者与经营者是同一人,都必须第二、个体工商户的投资者与经营者是同一人,都必须是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是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与经营者可以是不同的人,投资人可以委托或聘用资者与经营者可以是不同的人,投资人可以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也就是说,个人独资企业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也就是说,个人独资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可以分离的,这就决定了个人独资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可以分离的,这就决定了个人独资企业更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而个体工商户的所有企业
25、更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而个体工商户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是集于投资者一身的,已不能适应于现代企权与经营权是集于投资者一身的,已不能适应于现代企业制度发展的要求,所以它只能适用于小规模的经营主业制度发展的要求,所以它只能适用于小规模的经营主体。体。第三、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也可以委派他第三、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也可以委派他人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这一规定,说明人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这一规定,说明了个人独资企业不但可以在登记管理机关辖区内设立分了个人独资企业不但可以在登记管理机关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也可以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由设立该分支机支机构,也可以在异地
26、设立分支机构,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责任。而个体工商户根据规定不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责任。而个体工商户根据规定不能设立分支机构。另一方面个体工商户虽然可以异地经能设立分支机构。另一方面个体工商户虽然可以异地经营,但随着各地近几年相继简化了外来人员的登记手续营,但随着各地近几年相继简化了外来人员的登记手续,从而使个体工商户的异地经营这一规定逐渐淡化。由,从而使个体工商户的异地经营这一规定逐渐淡化。由此可以看出,个人独资企业的总体规模一般大于个体工此可以看出,个人独资企业的总体规模一般大于个体工商户。商户。23 第四、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第四、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法
27、律地位不尽相同。在民事、行政、经济法律制度中个不尽相同。在民事、行政、经济法律制度中个人独资企业是其他组织或其它经济组织的一种人独资企业是其他组织或其它经济组织的一种形式,能以企业自身的名义进行法律活动。而形式,能以企业自身的名义进行法律活动。而个体工商户是否能够作为其它组织或其它经济个体工商户是否能够作为其它组织或其它经济组织的一种形式,一直是国内民法学家的争论组织的一种形式,一直是国内民法学家的争论对象。在日常法律活动中,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对象。在日常法律活动中,个体工商户的法律行为能力往往受到一定的限制,更多的时候,行为能力往往受到一定的限制,更多的时候,个体工商户是以公民个人名义进行法律
28、活动的个体工商户是以公民个人名义进行法律活动的。事实上,国内就有许多法律专家提出个体工。事实上,国内就有许多法律专家提出个体工商户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企业。另外,个人独资商户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企业。另外,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经济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经济其他活动的能力不同,如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成其他活动的能力不同,如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从而以企业名义享有公司股东为公司的股东,从而以企业名义享有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而个体工商户一般不能以企业的权利和义务,而个体工商户一般不能以企业名义作为公司股东,只能以个人投资者(自然名义作为公司股东,只能以个人投资者
29、(自然人)身份成为公司股东。人)身份成为公司股东。24 第五、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在财务制度和税收第五、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在财务制度和税收政策上的要求也不尽相同。事实上,这也是投资者较政策上的要求也不尽相同。事实上,这也是投资者较关心的问题。根据关心的问题。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的规定,个人独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建立财务制度,以进行会计核算。值得一资企业必须建立财务制度,以进行会计核算。值得一提的是,个人独资企业的财务制度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提的是,个人独资企业的财务制度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必备条件,不以任何部门的要求而改变。而个体工商必备条件,不以任何部门的要求而改变。而个体工
30、商户由于情况复杂,是否要建立会计制度争论较多,在户由于情况复杂,是否要建立会计制度争论较多,在即将实施的新即将实施的新会计法会计法中也只作了原则规定。按照中也只作了原则规定。按照目前的执法情况看,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目前的执法情况看,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账簿,如税务部门不作要求的,也可以不进要求建立账簿,如税务部门不作要求的,也可以不进行会计核算。另外,在税收政策方面,由于我国的税行会计核算。另外,在税收政策方面,由于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是一个相对独立的体系,它与市场主体法收法律制度是一个相对独立的体系,它与市场主体法律制度之间没有统一的联系。目前税务部门认定一般律制度之
31、间没有统一的联系。目前税务部门认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并不是以企业的市场主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并不是以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不同而划分的。一般来说,个体工商户较难认体地位不同而划分的。一般来说,个体工商户较难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个人独资企业如符合条件则可以定为一般纳税人,而个人独资企业如符合条件则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如何把市场主体立法与税收立法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如何把市场主体立法与税收立法有机地结合起来,是今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有机地结合起来,是今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值得探讨的问题。制度值得探讨的问题。25 事实上,个人独资企业是按照企业的组成形式进行分事实上,个
32、人独资企业是按照企业的组成形式进行分类的结果,而个体工商户是按照企业的经济成份进行类的结果,而个体工商户是按照企业的经济成份进行分类的,它们之间的某些方面是不可比较的。从上面分类的,它们之间的某些方面是不可比较的。从上面的对比可以看出,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法律原则,的对比可以看出,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法律原则,无疑,个人独资企业所享有的权利要大于个体工商户无疑,个人独资企业所享有的权利要大于个体工商户,所承担的义务也要大于个体工商户。公民在投资设,所承担的义务也要大于个体工商户。公民在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时,应根据自身的需要立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时,应根据自身的需要,选择适宜的
33、组织形式来进行登记注册,而作为登记,选择适宜的组织形式来进行登记注册,而作为登记主管机关的工商部门也应积极帮助投资者进行选择。主管机关的工商部门也应积极帮助投资者进行选择。按照新法效力优于旧法的法律原则,有相当多符合个按照新法效力优于旧法的法律原则,有相当多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必将逐步被规范成为个人独资企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必将逐步被规范成为个人独资企业,而个体工商户作为一种市场主体还将在人独资企业,而个体工商户作为一种市场主体还将在较长时间内存在。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日常登较长时间内存在。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日常登记工作中,应把贯彻实施记工作中,应把贯彻实施个人独资企业法个
34、人独资企业法放在重放在重要地位,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为个人独要地位,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为个人独资企业,从而使市场主体更加规范。资企业,从而使市场主体更加规范。26 四、合伙企业和合伙企业法概述 1、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1)合伙企业的概念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27 2)合伙企业的特征 同其他的经济组织相比,合伙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同其他的经济组织相比,合伙企
35、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它以合伙协议为合伙企业成立的法律基础;它以合伙协议为合伙企业成立的法律基础;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是一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合伙企业是一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的投资人共同投资兴办。合伙企业的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的投资人共同投资兴办。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是,国有独资公司、国投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是,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
36、、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通合伙人。合伙企业属于人合型企业。合伙企业属于人合型企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纳税的主体为合伙人而不是合伙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纳税的主体为合伙人而不是合伙企业。企业。28 2、合伙企业的法定类型合伙企业的法定类型 一般地说,合伙企业的合伙方式较多,从一般地说,合伙企业的合伙方式较多,从合伙组织形式看有合伙组织形式看有3种:种:普通合伙企业:仅指自然人投资兴办的合普通合伙企业:仅指自然人投资兴
37、办的合伙企业;伙企业;联营合伙企业:法人之间共同兴办的合伙联营合伙企业:法人之间共同兴办的合伙企业;企业;混合合伙企业:自然人和法人之间共同兴混合合伙企业:自然人和法人之间共同兴办的合伙企业。办的合伙企业。我国我国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所规范的合伙企业有所规范的合伙企业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29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由一些具有专业知识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由一些具有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
38、的合伙人组成的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专门技能的合伙人组成的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业服务机构。实践当中,因为合伙人执业活动发生合伙企业实践当中,因为合伙人执业活动发生合伙企业债务的主观因素不同,合伙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也不债务的主观因素不同,合伙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也不一样。即如果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一样。即如果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那么该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企业债务的,那么该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如果合伙人非因故意或者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39、;如果合伙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那么全体合伙人应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那么全体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0 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组成的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伙企业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必须要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但必须要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40、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可以相互转变。合伙人可以相互转变。法律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不得法律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也可以将其在合伙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也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也可以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也可以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中的财产份额。31 3、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 是指有关合伙企业的组织、经营活动及其管是指有关合伙企业的组织、经营活动及其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具体是指理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具体是指199
41、7年年2月月23日第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的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自,自1997年年8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2006年年8月作了修改,月作了修改,2007年年6月开始实施。月开始实施。32 五、合伙企业的设立 1、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这里注意一点,就是如果合)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这里注意一点,就是如果合伙人死亡而其合法继承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经全体合伙人伙人死亡而其合法继承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也可以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就变为有限合伙同意也可以为有限合伙人,
42、普通合伙企业就变为有限合伙企业。如果不一致同意,则应该退还财产份额。企业。如果不一致同意,则应该退还财产份额。2)有书面合伙协议;)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注明)有合伙企业的名称,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注明“普通合伙普通合伙”字样,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注明字样,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注明“特殊特殊普通合伙普通合伙”,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注明,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注明“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字字样;样;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33 2、合伙企业设立的程
43、序、合伙企业设立的程序 1)订立合伙协议;)订立合伙协议;2)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3)依约定履行出资义务;)依约定履行出资义务;4)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申请;(申请时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申请;(申请时应该提交的材料:全体合伙人签名的申请书、全体该提交的材料:全体合伙人签名的申请书、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合伙协议、出资证明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合伙协议、出资证明、经营场所证明、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等。、经营场所证明、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等。)5)进行设立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44、。进行设立登记、发给营业执照。34 六、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 1、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合伙企业的财产由两部分构成合伙企业的财产由两部分构成:各合伙各合伙人的出资,并非合伙人的所有出资都可以构人的出资,并非合伙人的所有出资都可以构成合伙企业的财产,如劳务出资就不能;合成合伙企业的财产,如劳务出资就不能;合伙企业成立后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取得的营业伙企业成立后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取得的营业收益或其他收益。收益或其他收益。35 第一,由于合伙企业本身不具备法人资格,无第一,由于合伙企业本身不具备法人资格,无法对其财产拥有所有权,因此合伙人并未丧失对合法对其财产拥有所有权,因此合伙人并未丧失
45、对合伙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合伙企业的财产归全体合伙伙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合伙企业的财产归全体合伙人所有,即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财产不分份额地人所有,即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财产不分份额地、平等地行使所有权;、平等地行使所有权;第二,合伙企业的财产不具有完全的独立性,第二,合伙企业的财产不具有完全的独立性,但有相对的独立性,因此在合伙企业进行清算之前但有相对的独立性,因此在合伙企业进行清算之前合伙人(除退伙者外)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合伙人(除退伙者外)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产。36 1)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任)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任何合伙人都不能背
46、离合伙企业和全体合伙人的共同利益,何合伙人都不能背离合伙企业和全体合伙人的共同利益,擅自处理或者使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擅自处理或者使用合伙企业的财产;2)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必须经其他合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必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伙人的一致同意;3)合伙企业的财产与合伙人的财产在一定程度上是分)合伙企业的财产与合伙人的财产在一定程度上是分离的,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离的,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可以根据协议或全体合
47、伙人商定进行年度或业的财产,但可以根据协议或全体合伙人商定进行年度或一定时期的利润分配。一定时期的利润分配。2、合伙企业财产管理 37 4)合伙人依法转让财产的,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依法转让财产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如果仅在内,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如果仅在内部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则不必经过其他合伙人部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则不必经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而只须通知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而只须通知其他合伙人;5)合伙人可以将其他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合伙人可以将其他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以质押的方式为其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但是份额以质押的方式为其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48、但是必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必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6)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处)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不知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情的善意第三人。38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以其在
49、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行为无效,即不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行为无效,即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产生法律上的效力。问: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以问: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是否适用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答案:否。答案:否。39 3、合伙企业事务管理的模式、合伙企业事务管理的模式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权通过四种方式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权通过四种方式 实现:实现:共同执行: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共同执行: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此时各执行人都
50、可以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事务,此时各执行人都可以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这种管理适用于合伙人较少的企业;这种管理适用于合伙人较少的企业;委托执行:此时只有被委托的一名或数名合委托执行:此时只有被委托的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才能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伙人才能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分别执行:各合伙人分别执行在各自的责任分别执行:各合伙人分别执行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的事务;范围内的事务;授权执行:聘请合伙人以外的人执行。授权执行:聘请合伙人以外的人执行。40 4、合伙企业事务管理的监督、合伙企业事务管理的监督 1)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