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薪资奖金 第三章 劳资谈判 一、劳资谈判的概念 由于社会背景不同,国外的劳资纠纷有其特殊性的方面,下面就以发达国家为例,对劳资谈判进行介绍。劳资谈判是针对工作报酬、工作时间及其他雇用条件,雇主和员工代表在适当时间以坦诚态度进行的谈判。双方可以对对方履行义务的情况、任一协议及该协议下产生的问题、在某项协议下签订的另一书面合同的执行情况提出质询,对方有义务回答质询,但任一方不可强迫对方同意或终止某项协议。劳资谈判所生成的文件被称作“劳动协议”或“合同”。它规定了一定时期内员工和雇主的关系。通过劳资谈判,基本上可以确定劳资双方的关系。 劳资谈判是一项必要但又复杂的任务,因为每个谈判协议都是独一无二的
2、,没有一种标准或普遍的形式。尽管有许多不同之处,但实际上所有劳动协议都有相同的问题。这些问题包括认可、资方权利、工会保障、报酬和福利、处理申诉的程序、员工保障和与工作有关的因素。 劳资谈判是劳资关系的基础。工会和资方轮流经历着有权决定谈判中大多数条款的时期。在可预见的将来,资方在劳资谈判中将占上风。 劳资谈判问题有3种类型:约束性的、非约束性的和禁止性的。约束性谈判问题规定了工资、工作时间以及其他就业条件。对于非约束性谈判问题,一方可以提出来,但另一方有权在谈判中不讨论此问题。禁止性谈判问题是不合法的。 通过劳资谈判生成的文件叫做劳动协议或合同。它规定了一段时期内雇主与员工的关系。所有劳动协议
3、都包含以下问题:认可、资方权利、工会保障、报酬和福利、申诉程序,员工保障以及与工作相关的因素。而工会保障通常是劳资谈判协议中的第一个条款。 有时,即使劳资双方都很想达成一个公平的协议,谈判也会出现破裂,为了使谈判继续进行下去,可以采用几种方法清除障碍,诸如:第三方的介入、工会策略与资方策略。 第三方介入的两种基本类型是调停与仲裁。工会为了战胜谈判破裂,经常采用罢工与抵制这两种基本方式。资方也可以利用各种方法来迫使工会继续谈判。关厂是方法之一,指的是资方不让员工继续工作,而是通过使用管理层人员和/或临时替代工人的方法使生产继续进行。在员工罢工期间,资方可利用管理人员和雇用非工会会员的工人来代替罢
4、工者,保证生产正常进行。 二、资方的权利 一般而言,在劳资谈判中,资方的权利包括以下的几个方面: 决定何时、何地做何工作及如何去做; 当员工的工作操作或工作行为达不到合格标准时,帮助他们改正,包括执行管理纪律; 决定做此项工作的工人数目; 监督和指导工人工作; 对员工的雇用、辞退、提升或降职提供建议; 推荐员工成为管理人员。 三、员工的主张 一般而言,劳资谈判中员工一方提出的主张可分为三类问题,即约束性的、非约束性的和禁止性的。 约束性谈判问题主要用于规定工资、工作时间和其他就业条件。这类问题通常对工人的工作有直接迅速的影响,拒绝就这一类问题举行谈判会导致劳动报酬不公平。 非约束性谈判问题有可
5、能被提出,但任何一方都可拒绝对此类问题进行讨论。例如,工会也许想对退休工人的健康福利或工会参与价格政策的制定这类问题进行谈判,但资方可以拒绝这一要求。禁止性谈判问题,如“只能雇用工会会员的制度”是没有法律保障的。 约束性谈判问题列表: 工资 工作时间 解雇 仲裁 带薪休假 协议生效期 申诉程序 解聘计划 对因经济原因罢工的工人恢复原职 改小时工资为薪金工资 工会保障与应得福利核查 工作规程 增加业绩工资 工作进度计划 午餐时间 休息时间 养老金计划 退休年龄 支付奖金 工厂重新选址时取消原有资历 产品的折扣 值班津贴 规定主管在单位中保留资历的合同条款 预扣所得税的程序 解雇费 无歧视性的职业
6、介绍所 工厂规章制度 安全 禁止主管做操作工作 工会代表的高资历 部分工厂关闭 在以前授予员工的林场中打猎 工厂关闭和重新选址 操作方式的改变致使工人工资由激励型转变为正规工作时间型或缩减劳动力或安装节约成本的机器 公司提供的伙食价格 集体保险健康险、意外事故险、寿险 提职 资历 解聘 调动 工作任命和调动 无罢工条款 计件工资率 购买股票计划 工作量 改员工为独立承包商 规定承运人在租借外部设备前使用自己设备的汽车运输业工会协议 加班工资 工会代理制 病假 雇主坚持赋予仲裁人裁决权利的条款 管理权利条款 关厂 工作公告程序 工厂重新投产 员工体检 卡车租赁承运人对员工拥有的车辆所付的最低租金
7、 谈判安排 运输保险和福利上的变化 分红制 公司机构 分包合约 工会规定的生产最高限 四、工会的作用 在企业劳动关系当中,双方主体即劳动者和管理者之间始终是一对矛盾,且劳动者在这一矛盾中始终处于相对弱者的地位,在企业工会未产生以前,劳动者的权益很难得到有效的保证;企业工会出现以后,情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劳动者有了自己的代言人,工会代表劳动者集体就工资和劳动条件等问题与企业管理者开展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合同。 企业工会基本职能核心内容在于代表劳动者开展企业集体谈判,签订企业集体合同,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这一点从工会出现初期直到现在都是如此 代表和维护企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企业工会的基本职能;而劳
8、动者的合法权益具体又包括劳动者的经济权益、政治权益(主要是民主权益)和劳动权益等,其中,劳动权益是企业劳动者与管理者之间劳动关系的核心内容。因此,维护劳动者劳动权益是企业工会维护职能的基础或核心内容。一般来讲,劳动者劳动权益主要包括这样一些权益:劳动就业权、劳动报酬权、休假休息权、劳动保护权、职业培训权、社会保障权、请求劳动争议或冲突处理权以及其他与劳动相关的权益等。企业工会维护劳动者劳动权益就是要对劳动者的这些权益进行保护和维持。也只有在对劳动者这些劳动权益维护的基础上,企业工会才能进一步对劳动者的其他经济权益、政治权益(劳动权益当中也包括一部分经济权益和政治权益)等进行维护。 工会和集体谈
9、判在美国企业工资事务中起着重大的作用。有工会组织的企业和没有工会组织的企业,它们的工资决定都受到工会力量的影响。前者是直接的影响,后者是间接的影响。这种间接的影响是通过一种“威胁”效应,即无工会组织的企业的雇主害怕工资定得过低会促使自己企业工会化,并在与工会化企业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在集体谈判中,工会力图调控资方对工会会员的福利和工会力量及安全有直接影响的一切行动。劳资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三大部分:工作的占有和保障;工作时间表、工作速度和生产方法;工资的数额及支付方法。而所有这三个部分都影响工资的费用和决策。招雇、提升和停工的办法间接影响人力费用,工作速度和生产方法强烈地影响人力费用,而工资
10、的决定则直接地影响人力费用。 工会的压力常常迫使企业管理部门(资方)提高企业效率从而提高其支付工资的能力。但是在这种“冲击效应不能奏效的地方(由于经济条件和企业条件无法改变),往往迫使效率较差的企业关闭或转产。因此,当这类企业的工人(工会会员)确信强制要求提高工资有可能会使他们失去工作时,他们就会表决接受较低的工资,使企业继续维持经营生产。在企业地处偏僻,工人需要到远处找新工作的情况下,更是如此。但是一般来说,工会更强调工资率均等的原则,而较少考虑企业支付能力的原则。 五、实战技巧 (一)成功劳资谈判实例七点技巧 (1)不要低估第一次准备性的、无敌意的劳资双方代表的会面,利用这次机会为将来的会
11、谈制定好基本规则; (2)如果员工对总裁评价高,可以考虑让他参加会谈; (3)在法律和礼节允许的范围内,仔细了解参加劳资谈判的每位成员的情况; (4)将谈判者视为势均力敌的对手,不要轻视他们; (5)仔细作好每次会议记录。因为详细的笔记对最初及以后的谈判会非常有用; (6)与那些对受合同影响最大的群体和对所讨论的问题了解最深的人保持密切联系; (7)如果谈判破裂,可以考虑由联邦机构出面调停。 (二)劳资谈判流程图 (如图3-1所示)(此处图略)。 外部环境 准备谈判 谈判问题 谈判 是克服困难 谈判破裂? 外部环境 外部环境 准备谈判 谈判问题 谈判 是克服困难 达成协议 批准协议 外执行协议
12、 案例一:荷兰的劳资谈判体制 近年来,荷兰的就业形势要好于大多数欧盟成员国。据经合组织的统计, 1997年荷兰的失业率不到7%,大大低于欧盟15国的平均水平。现任的荷兰联合政府在1994年上台执政时,提出要在1998年任期届满时创造350000个就业岗位的宏观目标早在1997年已经实现。这一奇迹正是其劳动市场改革带来的成果。荷兰出现较好的劳动市场形势取决于下列几大因素:第一,有利于就业增长的宏观经济政策;第二,中央政府、雇主代表和工会代表三方互相配合和积极参与的工资协商制度;第三,采取的一系列被动和主动的劳动市场政策;第四,对劳动市场政策的适时调整和改革。 荷兰独特的工资协商制度对创造令人瞩目
13、的劳动力市场形势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荷兰雇员的工资是由中央政府、全国一级的雇主组织代表和工会代表三方通过协商、签署集体协定来决定的。在遵守劳动条件法、工作时间法、同工同酬法、最低工资和最少假日补贴法的原则基础上,集体协定在决定工资、工作时间和其他具体的就业事项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在荷兰,75%的劳动力受集体协定的约束。近30年来,工资是按照1968年颁布工资决定法来确定的。当在某些国家利益需要优先加以考虑时,荷兰社会事务和就业部会颁布一些临时工资法,一般说来,这些临时工资法必须与其他的法规如价格法等同期执行,临时工资法对所有的工人具有相同的约束性。 荷兰三方组织有关工资的谈判一般以一年为一个周
14、期。每年的入秋时节,中央政府、全国一级的雇主组织代表和工会代表开始对下一年的工资增长幅度进行谈判。 工资水平的确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提交的下一个年度的社会经济政策备忘录和宏观经济调查报告。这些文件对雇主组织和工会代表了解当年和下一年国家经济形势,提出并确定合理的工资水平起到了很大的参考价值。 工资谈判充分体现了公平、协商和集中的原则。先由全国一级的雇主组织和工会的代表通过谈判就下一年度工资水平和其他的就业细则达成协议。然后,他们的决定将被写入中央协定中。中央协定通常对就业细则提出一系列建议,作为行业和公司层面上进行谈判的基本框架。 主要的雇主组织和工会代表在工资的谈判中发挥决定性的作用,但
15、政府也介入其中,并对工资谈判产生应有的影响。政府的作用是与全国一级的雇主组织和工会保持不断的沟通、协调和磋商;在雇主组织和工会意见不一致,不能达成中央协定的情况下,政府可以依据工资法干预工资的决定。70年代和80年代初期,政府对工资决定通常起到一定的干预作用;从80年代中期以来,由于雇主组织和工会相互协调的能力加强,政府对工资决定的干预程度明显减弱,只是偶尔对工资谈判提出一些参考性的建议。 正式的谈判在中央一级的协商结束之后才开始。通常,在行业和公司层面上的谈判以工会提出一系列的要求拉开序幕。雇主们从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对工会的要求作出反应,此时谈判才进入正式阶段。来自雇主组织和工会两方的代表进
16、行协商并试图就各种问题达成协议。第一轮谈判多少带有一些试探的性质,紧接着是对各种要求进行讨价还价。谈判的中心通常是对工会的各种要求进行预期代价的估算。在决策阶段,雇主们决定哪些要求他们可以满足,而哪些要求他们不能接受。在荷兰,大多数的集体协定都从充分协商而不是通过罢工来达成的。 这种通过充分协商决定工资水平的机制,使荷兰罢工次数及其损失的工作日相比欧盟其他成员国要少得多。在1985至1994年期间,平均每年劳资纠纷为28起,牵涉到的雇员人数为23500人,损失工作日约7000个。 自威斯纳协定签署后,荷兰工资谈判的重点就是抑制工资的快速增长。在 1970-1983年期间荷兰的年均工资的增长率为
17、9%。威斯纳协定签订后,工资增长的速度开始放慢,1984-1996年,工资的平均增长率仅为2%,实际工资的增长还要缓慢,甚至要比欧盟国家在1984-1996年期间的平均1%的工资增幅还要低。 许多荷兰经济学家将工资的低幅增长看成是荷兰出现可喜就业形势的一个主要原因。如果将1973-1982年和威斯纳协定签订后的那段时期相比,我们可以发现:在这两个时期内来自外部的需求基本相似,而实际的年均劳动成本增长幅度却从1973-1982年的3.8%下降到了1983-1996年的0.8%,雇员的人数和工作时间都在上升,生产的增长呈加速趋势,从原来的1.9上升到3.0%。 案例二:中国香港的劳资谈判现状 一般
18、来说香港大部分的劳工,并不属于任何工会,因此在与雇主谈判工资时经常个别进行。由于香港经济,几十年来不断转型,所以工会并未受到广泛欢迎。但近来由于失业率高,很多雇员“被逼”减薪,于是有人提出,若雇员能够以某种形式联合起来,集体与雇主谈判争取权益,就像西欧国家的工会那样。这个说法不无道理,但我们不妨看看数据。根据塔柏叠尼(Guido Tabellini)教授的研究,“集体议价能力”较高的西欧,劳工税项(包括因为设立失业救济而向雇主额外多收的税项)与失业率的关系非常明显,但在其他国家则不然。原因很简单,因为集体议价能力愈高,便容易将劳工税项转嫁到雇主身上,而雇主对于各种转变也就很敏感,税项轻微的上升,即大大减低雇用员工数目,戚布朗沙(O.J.Blanchard)的研究发现,劳工在整体经济所分享到的成果在西欧不断下跌,而其他国家却没有类似现象。这正好表明,雇员手上的“武器”愈多,愈容易吓怕雇主,而雇主只好增加自动机器的使用,以替代劳工。从而使劳工所得比重因此下降。此外,雇主亦倾向于购买易于操作的机器,以便在罢工时容易找到替换,长此以往,其效果竞导致劳工的“专业性” 下降,因为法例改变了较多被采用的机型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