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促进土地流转促进土地流转 一、承包地的性质1、家庭承包经营是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把土地使用权承包给农户;2、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不得用于非农用途;3、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二、承包人 1、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不是个人;2、农村土地承包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承包的,当承包方以户为单位消亡时,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3、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
2、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股份合作经营。三、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2、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四、承包期限 1、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2、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3、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4、根据国家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政策要求,耕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并保持长久不变。
3、五、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1、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1)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2)承包期内,已转为公职人员、现役军人、大学生等人员户口已经迁出的仍作为家庭土地承包共有人登记,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五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3)承包期内,女子出嫁的、家庭承包共有人死亡的仍作为家庭共有人口登记,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4)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外地(包括外村、乡镇、县、省)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5)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
4、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六、承包地调整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如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承包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七、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土地承包法规定:1、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
5、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七、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一)意义一是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客观需要,为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打下基础;二是有利于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属性,真正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三是有利于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放活土地经营权,促进土地流转。(二)基本原则1、保持稳定。以土地二轮承包为基础,不是推到重来,更不能打乱重分,而是对土地二轮承包工作的完善和提高。2、依法规范。按照物权法、土地承包法等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规定。3、因地制宜。根据各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的开展情况,区分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按
6、照确地、确权、确利相结合的办法,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完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三)主要内容 这次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主要是对以土地二轮承包为基础,对二轮承包人口、承包地块的面积和四至进行进一步清查核实,对农村土地承包登记管理系统中的数据进行完善,实现农民承包地面积、合同、证书、登记簿“四相符”、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四到户”。八、土地经营权流转(1)流转方式。转包、出租、互换、代耕代种、托管等方式。(2)流转原则。一是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以什么方式、什么价格流转都是农民自己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干涉和剥夺;二是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是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是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五是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八、土地经营权流转(3)如何规范土地流转行为?一是建立土地流转登记制度。以县区为单位,制定统一的合同格式文本,对所有流转的土地,都要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并及时到镇村相关部门办理备案登记;二是建立农业经营能力审查制度。规范企业等经营主体租赁经营农户承包地的行为,从租地资格准入、经营风险控制和土地用途监管等环节进一步加强规范和管理;三是探索建立土地风险保证金制度,避免因规模经营主体没有及时支付租金而损害农民的土地流转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