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综合客运枢纽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学习解读2022年新制订的综合客运枢纽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讲义)2022年9月,交通运输部、自然资源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发布印发综合客运枢纽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一部分:办法的出台背景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大力推动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扎实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全国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取得显著成效。截至2021年底,全国城市和县城建成污水处理厂近4600座,年污水处理量达700亿立方米左右。但是,我国污水收集处理领域存在“重水轻泥”问题,设施建设总体滞后,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不高。污泥
2、既是污染物也是资源,系统推进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理,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举措。为落实经国务院同意的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提高污泥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实施方案。第二部分:办法的要点解答1、实施方案对污泥处理提出了哪些目标答:实施方案提出,到2025年,全国新增污泥(含水率80%的湿污泥)无害化处置设施规模不少于2万吨/日,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达到95%以上,基本形成设施完备、运行安全、绿色低碳、监管有效的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理体系。污泥土地利用方式得到有效
3、推广。京津冀、长江经济带、东部地区城市和县城,黄河干流沿线城市污泥填埋比例明显降低。县城和建制镇污泥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显著提升。2、污泥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重点要开展哪些工作答:实施方案提出,污泥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要坚持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稳定可靠、绿色低碳,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重点围绕优化处理结构和加强设施建设部署了七项任务。在优化处理结构方面。一是规范污泥处理方式,因地制宜合理选择污泥处理路径和技术路线。二是积极推广污泥土地利用,鼓励符合标准要求的污泥作为肥料或土壤改良剂用于国土绿化、园林建设、废弃矿场以及非农用的盐碱地和沙化地。三是合理压减污泥填埋规模,特别是东部
4、地区城市、中西部地区大中型城市以及其他地区有条件的城市,要逐步限制填埋处理,积极采用资源化利用等替代方案。四是有序推进污泥焚烧处理,鼓励具备条件的城市建设污泥集中焚烧处理设施,因地制宜做好污泥协同焚烧处置。五是推广能量和物质回收利用,鼓励采用堆肥工艺回收利用营养物质、焚烧灰渣建材化利用、污水源热泵技术和沼气热电联产技术、“光伏+”模式,积极建设污水处理绿色低碳标杆厂。在加强设施建设方面。一是提升现有设施效能,建立健全设施普查建档制度,及时开展升级改造,鼓励污水处理设施改扩建时同步建设污泥减量化、稳定化处理设施。二是加快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改造;污泥处理能力不足的,加快补齐设施缺口;鼓励处理设施共建
5、共享,鼓励污泥处理设施纳入静脉产业园区。3、实施方案针对污泥处理过程管理提出了哪些要求答:实施方案针对从源头到末端处置的全流程管理提出三点要求。一是强化源头管控。加强排查评估,强化有毒有害物质的源头管控。地方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要加强排水许可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排污许可管理,强化监管执法。二是强化运输储存管理。污泥应当采用管道、密闭车辆和密闭驳船等方式运输。推行污泥转运联单跟踪制度。严禁偷排、随意倾倒污泥。三是强化监督管理。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对污泥产生、运输、处理进行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做好污泥去向追溯。第三部分:实施方案的贯彻落实实施方案提出四项政策措施,保障各项工作落地见效。一是压实各
6、方责任。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定相关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依法履行监管责任。城镇污水、污泥处理企业切实履行直接责任,确保污泥依法合规处理。二是强化技术支撑。将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关键技术攻关纳入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创新等规划。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完善污泥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标准体系。三是完善价费机制。健全污水处理费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与污泥无害化稳定化处理效果挂钩的按效付费机制,鼓励政府购买服务。四是拓宽投融资渠道。建立完善多元化的资金投入保障机制,鼓励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方式支持污泥处理设施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加大支持力度,积极引导社会资
7、金参与污泥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第四部分:办法的全文学习综合客运枢纽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增强综合客运枢纽投资补助项目管理的规范性、科学性,提高投资补助资金使用效益,加快综合客运枢纽一体化建设,提升各运输方式组合效率,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150号)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综合客运枢纽,是指在综合交通网络节点上,将两种及以上对外运输方式与城市交通客流转换场所在同一空间(或区域)内集中布设,实现设施设备、运输组织、公共信息服务等有效衔接且具备一定规模的基础设施。纳入投资补助范
8、围的综合客运枢纽应为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明确建设的综合客运枢纽或交通运输部确定的综合客运枢纽项目库中的项目。第三条投资补助资金应用于综合客运枢纽用地范围内各运输方式客运设施设备,重点包括:各运输方式间及各运输方式与城市交通间的换乘设施设备,专用匝道、提供公共服务的综合信息系统等方面。第四条交通运输部遵循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交通运输部统筹安排综合客运枢纽投资补助资金,对重大综合客运枢纽予以重点支持。自然资源部门优先保障综合客运枢纽项目用地用海需求。第二章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和申报第五条投资补助的综合客运枢纽项目(简称投资补助项目)应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规定,完成项目可
9、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或核准、备案等前期工作。第六条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要求编制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定位及建设的必要性、项目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项目主要功能、设计能力与技术标准、项目建设方案、建设规模、实施方案及建设进度、投资估算、绩效目标等基本情况,以及申请投资补助的主要理由、资金额度和资金投向等。具体要求见附件1。第七条资金申请报告应附项目合法开工等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原则上应包括:(一)实行审批管理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实行核准管理的投资项目核准批复文件,实行备案管理的投资项目备案意见等相关文件和材料;(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
10、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法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等用地落实证明材料;(四)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文件等项目合法开工建设的证明材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或其他满足相关技术要求的文件;(五)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节能相关要求的证明材料;(六)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原件)。具体见附件2。第八条由项目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第九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
11、部门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要求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严格审核,并对审核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一致性负责。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资金申请报告申报函模板(具体见附件3)形成资金申请报告申报函,将符合条件的资金申请报告连同审核意见等材料一并报送交通运输部。第三章资金申请报告复核第十条交通运输部收到资金申请报告后,应根据投资补助项目类型会同铁路、民航、邮政等部门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复核,必要时可委托技术咨询机构进行咨询评估。复核的重点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否为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明确建设的综合客运枢纽或交通运输部确定的综合客运枢纽项目库中的项目;(二)是否符合综合客运枢纽投资补助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12、编制内容及主要技术和服务功能要求;(三)提交的相关材料和文件是否齐备、有效、一致;(四)项目建设运行条件是否落实;(五)项目是否达到合法开工的规定要求;(六)项目建设规模是否合理,用地是否节约集约,与服务功能是否相匹配。第十一条交通运输部对通过复核的项目出具安排建设资金的意见,并按有关规定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项目预算。对于已安排其他中央财政资金的项目,交通运输部不重复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第四章项目实施和跟踪第十二条投资补助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实行审批管理的项目应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和资金申请报告中明确的有关技术要求建设运营,实行核准或备案管理的项目应按照
13、核准文件、备案批复信息和资金申请报告中明确的有关技术要求建设运营。投资补助项目单位不得擅自对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公共服务功能作较大变更,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资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投资补助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目标进行动态跟踪、检查及投资补助资金使用效果评估。第十三条投资补助项目建成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竣工验收有关情况报交通运输部。对不能完成既定建设目标或产生较大变更的项目,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交通运输部上报情况。第十四条交通运输部组织对综合客运枢纽项目库、投资补助项目运行情况进行评估考
14、核,并根据评估考核情况对综合客运枢纽项目库和有关政策进行优化调整。第十五条投资补助资金的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不涉及保密要求的投资补助项目,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交通运输部接受单位、个人对项目申报、项目审核和复核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行为的监督。第十七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投资补助项目加强监管,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项目顺利实施。第十八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资金申请报告审查不严、造成投资补助资金损失的,交通运输部可根据情节轻重,提请相关部门依法依纪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第十九条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15、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弄虚作假骗取投资补助资金的;(二)未经批准对投资补助项目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公共服务功能作较大变更的;(三)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不按照计划建设完工并投入使用的;(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具有上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向交通运输部上报情况。交通运输部根据具体情形、整改等有关情况可不再安排资金或收回已安排资金。第六章附 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综合客运枢纽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交规划发201535号)同时废止。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