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法律法规介绍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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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法律法规介绍医疗法律法规介绍我国主要的医疗法律法规我国主要的医疗法律法规F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F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F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F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F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F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F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F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医疗法律法规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实施时间:实施时间:1999年年5月月1日日适用对象: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经适用对象:执业医师

2、和执业助理医师,经 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专业医务人员。3医疗法律法规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二章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考试和注册 第三章第三章 执业规则执业规则 第四章第四章 考核和培训考核和培训 第五章第五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第六章第六章 附则附则4医疗法律法规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1、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

3、民健康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的神圣职责。2、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县级以上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工作。3、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5医疗法律法规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二章第二章 考试与注册考试与注册1、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师资

4、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2、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一年的;的;(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

5、、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五年的。的。6医疗法律法规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二章第二章 考试与注册考试与注册3、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未经医师注册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

6、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日止不满二年不满二年的;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不满二年的;的;(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7医疗法律法规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二章第二章 考试与注册考试与注册5、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

7、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核仍不合格的;(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满二年的;的;(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

8、疗、预防、保(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8医疗法律法规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二章第二章 考试与注册考试与注册6、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的规定重法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的规定重新注册。新注册。9医疗法律法规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三章第三章 执业规则执业规则 1、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9、: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方案;(二)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二)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四)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四)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10、(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六)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六)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10医疗法律法规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章第三章 执业规则执业规则2、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

11、范;(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职尽责为患者服务;(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11医疗法律法规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章第三章 执业规则执业规则 3、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

12、明文、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4、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绝急救处置。12医疗法律法规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章第三章 执业规则执业规则

13、5、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剂和医疗器械。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6、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7、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13医疗法律法规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

14、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章第三章 执业规则执业规则 8、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9、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调遣。14医疗法律法规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章第四章 考核及培训考核及培训 1、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

15、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2、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继续医学教育。3、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和计划保证本机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和计划保证本机构医师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医师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

16、育。15医疗法律法规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五章第五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1、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重后果的

17、;(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严重后果的;(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16医疗法律法规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五章第五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

18、疗器械的;(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医疗的;17医疗法律法规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五章第五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

19、利益的;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18医疗法律法规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五章第五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2、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医师在医疗、

20、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3、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十万元以下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19医疗法律法规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

21、国执业医师法第五章第五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4、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机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的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0医疗法律法规介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时间:实施时间:2002年年9月月1日日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二章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第三章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第四章第四章 医疗事

22、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第五章第五章 医疗事故的赔偿医疗事故的赔偿第六章第六章 罚则罚则 21医疗法律法规介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1、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身损害的事故。2、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

23、,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22医疗法律法规介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3、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四级: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

24、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23医疗法律法规介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2、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

25、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3、严禁、严禁涂改涂改、伪造伪造、隐匿隐匿、销毁或者抢夺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病历资料。24医疗法律法规介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3 3、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

26、单、化验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医学影像、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复印或者复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25医疗法律法规介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4、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在12小时内小时内向

27、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一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事故;(二二)导致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三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26医疗法律法规介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5、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

28、病程记录应当在医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由医疗机构保管。6、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

29、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27医疗法律法规介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7、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血机构派员到场。8、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进行尸检;具备尸

30、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28医疗法律法规介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9、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的义务。10、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人员

31、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29医疗法律法规介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11、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政

32、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30医疗法律法规介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章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3、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日内向医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3

33、2医疗法律法规介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章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5、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6、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

34、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其回避: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其回避:(一一)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二)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三三)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鉴定的。33医疗法律法规介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章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7、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

35、知识,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医疗事故进行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别和判定,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提供医鉴别和判定,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提供医学依据。学依据。34医疗法律法规介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章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

36、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35医疗法律法规介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章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损

37、害之日起1年内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受理。36医疗法律法规介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章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

38、政府卫生行政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一一)患者死亡;患者死亡;(二二)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三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37医疗法律法规介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第五章 医疗事故的赔偿医疗事

39、故的赔偿 1、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提起民事诉讼。38医疗法律法规介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第五章 医疗事故的赔偿医疗事故的赔偿 2、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行

40、;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39医疗法律法规介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章第六章 罚则罚则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一)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组织调查的;告后,未及时组织调查的;(二二)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后,未在

41、规定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审查或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时间内审查或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门处理的;40医疗法律法规介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章第六章 罚则罚则(三三)未将应当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大医疗未将应当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争议移交医学会组织鉴定过失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争议移交医学会组织鉴定的;的;(四四)未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未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情况上报的;政处理情况上报的;(

42、五五)未依照条例规定审核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未依照条例规定审核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41医疗法律法规介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章第六章 罚则罚则2、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风险的;(二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42医疗法律法

43、规介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章第六章 罚则罚则(三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四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五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历资料和实物的;(六六)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兼)职人员的;职人员的;43医疗法律法规介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章第六章 罚则罚则 (七七)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八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过失行为的;(九九)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医疗事故的;(十十)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44医疗法律法规介绍谢谢谢谢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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