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以案说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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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南市济南市XXX医院医院病历在诉讼中的作用以案说法如何处理医疗纠纷如何处理医疗纠纷聊城律师医生护士戴着钢盔查房医生护士戴着钢盔查房 中国医患关系现状中国医患关系现状医患关系日趋紧张,暴力事件不断发生;医生形象被丑化,变成了“白眼狼”“杀人魔鬼”;医患之间互不信任,相互防备。暴力维权行为产生的原因暴力维权行为产生的原因l对正常解决方式缺乏信心医疗诉讼专业性强,很难胜诉;时间、精力和财力难以承受;认为医学会鉴定袒护医疗机构;认为医院势力强大,法院不公。l司法机关执法不力,政府要求“稳定”、“和谐”大闹拿大钱、小闹拿小钱、不闹没有钱;使用暴力能够得到正常途径无法得到的好处;各级政府要求“稳定”,被

2、非理智者不当利用。l重要原因:缺乏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l上表:人死亡,余人重伤,还有轻伤的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l社会因素(政府、媒体)l医方因素l患方因素l经济因素易发科室易发科室l手术室、妇产科、影像检查科室、急救科、外科新特点新特点l数量逐年增多l院方败诉的增多l赔偿数额增大l处理难度增大l社会影响增大l新闻媒体参与增多医疗纠纷定义医疗纠纷定义l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

3、(或多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案例案例1急救纠纷急救纠纷l2011年11月3日17:45:51接到济南市急救中心指令:匡山小区8-3-201有一病人昏迷。由于道路堵塞严重于17:59到达现场。当时李XX(安XX丈夫)在楼下接车,大夫下车后询问李XX:“病人情况怎样?”李XX说:“没气了。”医院急救人员立即带着抢救设备赶往楼上,病人为老年女性(即本案死者安XX),躺在床上,大夫迅速查看病人,见病人心跳呼吸已经停止,立即行心电图检查,显示直线。大夫告诉李XX病人已经无呼吸心跳,需立即进行抢救。李XX拒绝抢救并签字,“拒绝尸检,拒绝抢救”。分析分析l病人家属的选择权

4、应否尊重?是否有决定权?l当时的处理是否妥当?l是否存在过错?l应否赔偿?法院判决法院判决l应该赔偿!l为什么赔偿?依据?赔偿多少?l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doc案例案例2未书面告知未书面告知l患者李某、男、因胃癌晚期至省立医院就诊住院治疗,术后化疗,数月后治疗无效死亡。l家属以医院使用化疗药物超剂量,化疗方案错误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一审过程一审过程l医院答辩:化疗方案正确;药物剂量符合规定,未超标。l鉴定:l1、医院在使用化疗药物时,对化疗药物的危害性未告知患方,存在不足。l2、化疗方案正确;药物剂量符合规定未超标l结论:诊疗措施正确,不存在过错,与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一审判决一审

5、判决l部分承担20%责任,判决赔偿合计5万元左右。分析分析l判决依据:未充分书面告知l侵犯知情权、选择权l数个治疗方案可选分析分析l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时,并应取得其亲属或关系人同意并签字。l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23-27条.docl第二十三条手术同意书 l第二十四条 麻醉同意书 l第二十五条 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 l第二十六条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 l第二十七条 病危(重)通知书 案例案例3“一字值千金一字值千金”l王XX、女、70岁,于2005年3月10日因浮肿、糖尿病到我院门诊就诊,经检查有大量尿蛋白、白蛋白低,诊断为糖尿病

6、、糖尿病肾病、低蛋白血症冠心病、支气管炎,后多次到我院门诊就诊,其中在3月26日再次开具白蛋白10g/支*3支及其它药物治疗,4月1日输完;到2005年4月4日再次就诊,要求其住院观察治疗,但其并未入院治疗。后王德英于2005年4月5日突发疾病至省立医院急救,经抢救无效死亡。审理过程审理过程l一审、二审、再审l一审判决赔偿;l二审维持原判l再审驳回一审过程一审过程l司法鉴定认为:l1、诊断为低蛋白血症依据不足。白蛋白32g/L,球蛋白31g/L,总蛋白63g/L,白球比值不到1;诊断标准总蛋白低于60g/L,有临床症状即可诊断。l2、心电图(复印件波形不清)结论为“ST段抬高”,心功能不全,白

7、蛋白静滴速度与输入量未合理控制而引起心血管符合超限造成严重后果。l结论:王德英生前患有动脉硬化性心脏病的病理基础及心电图异常,上述过失行为在王德英的死亡过程中起次要作用,与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一审过程一审过程l原告先是申请重新鉴定;后又撤销申请l我院同意原告申请,未提出申请一审判决一审判决l判决承担60%责任,赔偿160256.6元l提出上诉二审、再审过程二审、再审过程l我院多次与法院交流l原告多次与法院“交流”l维持原判l申请再审,驳回l2006年4月10立案,2013年2月结束分析分析l一审鉴定错误原因:心电图结论实为“ST段改变”l二审原告多次与法院“交流”。不愿惹事l判决依据鉴定结论

8、案例案例4未出具医保发票未出具医保发票l患者齐某、女、46岁,乳腺癌晚期。2012年5月12日至同年9月25日在某民营医院(医保定点)先后住院6次,共支付医疗费128582.60元。齐某已于2012年12月29日去世。l医院为其前4次住院出具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医疗卫生机构住院收费发票,合计34146.2元,因该部分发票不能按医保规定报销。l鉴于此原因,其丈夫刘某认为给其造成损失34146.2元,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分析分析l收费就应该出具发票l为什么出具地方税务局发票?法院判决法院判决l调解结案,赔偿17327元。l后续故事案例案例5无病历无病历 责任事故责任事故l2008年,淄博,某男,5

9、0余岁,因感冒发烧3天,在家服药不见好转,到某小诊所就医,诊断为上感,于是进行输液治疗。医生开的药品都是不需要进行过敏试验的药物,但该男子在输液半小时左右还是发生了过敏反应,医生给予基本的处理措施。当时是上午10:30左右,直到下午1点多医生看该男子快不行了才拨打120,因为正值中午休息时间,30分钟后120急救车到达,将该男子运至临近大医院,虽经全力抢救,但终究回天乏力,该男子在当晚10点左右不幸去世。分析分析l无门诊病历l不具备进行抢救的条件l未及时转诊l隐瞒治疗经过,耽误抢救结果结果l尸检,过敏反应死亡l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主要责任l追究刑事责任l医疗事故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指医务人员

10、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案例案例6拒绝交费拒绝交费l患儿孙XX因皮疹2天,发热1天于2009年5月30日到XX医院就诊,体温38.3左右,门诊诊断为“手足口病”,静点抗感染药物等2天,病情无特殊变化,5月31日收入院,入院诊断:手足口病(轻型),按卫生部诊疗指南给予治疗。6月1日查EV71抗体阳性,1930患儿突然出现病情急速进展,立即予积极处理、气管插管呼吸支持等。患儿先后出现持续高热,深昏迷,无自主呼吸,生命体征波动,脑疝,进行性肝、肾、心功能衰竭,渗漏综合征,麻痹性肠梗阻、败血症、肺炎等多种并发症。l截止2009年7月25日被告方拒不交纳医疗费累

11、计100816.99元。分析分析l如何处理?结果结果l起诉至法院l补偿3.5万元l出院案例案例7 与死者签署协议与死者签署协议l2009年5月11日18:35分患者张某因“头部外伤后昏迷1小时”由120送入XXX医院。18:49分CT片示;1,左侧颞顶部硬膜外血肿;2,双侧脑挫裂伤:3,蛛网膜下腔出血:4,脑疝形成,左颞骨折并颅内积气。20:00患者进入手术室行左侧急性硬脑膜外血肿清除及去骨瓣减压术。23:30,手术结束,术后一级护理。于5月12日6:20出现中枢性高热,体温达40度;7:00出现呼吸减弱,不规律,继而出现呼吸停止;抢救至7:55仍无自主呼吸,心跳也未恢复,已无复苏的希望,其妻

12、子同意放弃抢救并拒绝尸体解剖。分析分析l协议书是否有效?l医院是否存在过错?结果结果l司法鉴定轻微责任l法院认定承担20%赔偿责任l判决赔偿134193.4元如何应对医疗纠纷如何应对医疗纠纷l1、重视普通疾病l2、提出治疗方案,交代后果,采用与否,病方有选择权l3、从态度预判纠纷风险机率l4、保持沟通,忌主动发生摩擦或远离病人l5、对疑问,要回答,勿争执、纠缠如何应对医疗纠纷如何应对医疗纠纷l6、勿轻易书面答复l7、忌随便进行医疗事故鉴定l8、科内、科间口径要统一l9、书面尸检建议l10、尸检派人在场,提出问题l11、重视所有鉴定如何应对医疗纠纷如何应对医疗纠纷l12、打闹医院,录音、录像l1

13、3、尽早征求律师的意见l14、能调解的最好调解解决l15、多动手,病历是根本!l16、良好的沟通、服务态度同样很重要!谢谢大家!谢谢大家!l刘玉军律师刘玉军律师l邮箱:邮箱:lQQ:809743125l手机:手机:13854102255l网址:网址:l单位: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单位: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l卫生部第42号令l2005年7月1日实施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l第二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二款、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l第四条、第四条、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l原因,需要邀请

14、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经治科室应当向患者说明l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征得患者同意后,报本单位医务管理部门批准;当l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l第五条第五条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以下称邀请医疗机构)拟邀请其他医疗机l构(以下称会诊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需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书面会l诊邀请函。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l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l况,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章。l 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邀请的,应当及时补办书面手续。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l第六条

15、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 不得提出不得提出 会诊邀请会诊邀请:l(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l(二)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l(三)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l(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l第八条、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 不得派出不得派出 医师外出会诊医师外出会诊:l(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l(二)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l(三)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l(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

16、行规定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l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l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l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会诊结束后,邀请医疗机构应当将会诊情况通报会诊医疗机构。医师应当在返回本单位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医务管理部门。l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争议,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

17、会诊医疗机构应当协助处理。l在会诊过程中发生争议,没有邀请手续的由邀请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l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按照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差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不得重复收费。属医疗机构根据诊疗需要邀请的,差旅费由医疗机构承担;属患者主动要求邀请的,差旅费由患者承担,收费方应向患者提供正式收费票据。会诊中涉及的治疗、手术等收费标准可在当地规定的基础上酌情加收,加收幅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l邀请医疗机构支付会诊费用应当统一支付给会诊医疗机构,不得会诊费用应当统一支付给会诊医疗机构,不得支付给会诊医师本

18、人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会诊医疗机构由于会诊产生的收入,应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l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会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付会诊医师合理报酬。医师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完成会诊任务的,会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高会诊医师的报酬标准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l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l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的第十五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

19、例第四十七条处理第四十七条处理。l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医师违反第二条、第七条规定擅自外出会诊或者在会诊中违反第十七条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所在医疗机构记入医师考核档案;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l医师外出会诊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处理。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l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l1994年9月1日实施l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医师法执业医

20、师法l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l(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l(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l(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l(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l(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l(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l(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l(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l(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l(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l(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l(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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