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学伦理学临终关怀与死亡伦理 2 目录页 CONTENTS PAGE 01 死亡伦理02 临终关怀伦理03 安乐死伦理Contents Page目录页 过渡页 TRANSITION PAGE 3 死亡的概念与标准 死亡与法律 脑死亡的伦理争议 建立科学的死亡观 01 死亡伦理4 一、死亡的概念与标准第一节死亡伦理(一)临床死亡 死亡是指丧失生命,与生存相对。人的死亡是指人的所有生命特征消失。生命的特征包括新陈代谢、生殖与分裂、生长和应激等。而死亡则是失去了这些生命特征的现象。随着这些生命特征丧失的过程,对于死亡的判定也逐渐发生变化,对生命的挽回也有着不同的处理决定。临床死亡是指心跳与呼吸停止,
2、从外表看人的生命活动已经消失,但是组织内微弱的代谢过程仍然在继续,脑中枢活动不正常但是还没有进入不可逆转的状态。5 一、死亡的概念与标准第一节死亡伦理(二)脑死亡 脑死亡是指心脏还继续跳动,大脑的功能由于原发与脑组织严重外伤或脑的原发性疾病而不可逆地全部丧失,最终导致人体死亡。1966年美国提出脑死亡是临床死亡的标志。1971年,美国提出脑干死亡就是脑死亡的概念。1980年中国学者李德祥提出脑死亡应是全脑死亡,从而克服了大脑死(不可逆昏迷)、脑干死等脑的部分死亡等同于脑死亡的缺陷,这一观点已获中国学者共识。6 二、死亡与法律第一节死亡伦理(一)国内外脑死亡立法现状目前,国外有关脑死亡的法律地位
3、规定大致有三种情况:第一种 是国家制定有关脑死亡的法律,承认脑死亡是宣布死亡的依据,如芬兰、美国等10多个国家;第二种 是国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临床上依据承认脑死亡状态并以此为宣布死亡的依据,如比利时、德国等10多个国家;第三种 就是脑死亡的概念为医学界所接受,但是由于缺乏法律对脑死亡的承认,医生不敢依据脑死亡来宣布一个人的死亡。7 二、死亡与法律第一节死亡伦理(二)脑死亡立法的意义 脑死亡立法的意义如下:p(1)有利于器官移植;p(2)有利于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使用;p(3)有利于法律的正确实施。尽管我国有许多医学界和法学界专家学者呼吁立法机关制定有关死亡的法律,确立脑死亡的法律地位,但
4、是这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尤其是民众的接受程度。据悉,卫生部已经组织相关专家起草符合国情的有关死亡立法的准备。8 三、脑死亡的伦理争议第一节死亡伦理 脑死亡标准在1968年由哈佛大学医学脑死亡定义特别委员会提出,理由如下:一个是因为技术的进步导致一些个体“心跳继续维持,但是大脑已经遭到不可逆损害,如果维持治疗将给患者、家庭和医院带来巨大的负担”,另一个是“已过时的死亡定义标准给获取移植器官带来了争议”。可以看出,脑死亡的定义从一开始就与伦理考虑息息相关。9 四、建立科学的死亡观第一节死亡伦理 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人类对于生死的思考是久远的,古今中外有许多智者和哲人依托着各自深厚
5、的文化背景,提出了各具特色的死亡观,我们应该用历史的眼光去分析和对待这些发展中的死亡观,建立科学的死亡观,正确面对死亡,这对一个医学工作者尤为重要。树立科学的死亡观,实际上就是为死亡寻求心理适应。良好的心理适应的产生需要科学有效的教育。在中国人的死亡心理中,憾死心态十分普遍,惧死心态也广泛存在,不良的死亡心理,会使许多人在死亡之际痛苦万分。不仅临终患者需要良好的心理适应,家属同样需要,死亡对于临终患者是解脱,对于家属则是更大痛苦的开始。多种多样形式的死亡教育,可以帮助临终患者树立坦然面对死亡的心态,还可以帮助家属树立正确的死亡观,减少精神压力,避免沉重的打击,进行死亡教育也是临终关怀的一项内容
6、。Contents Page目录页 过渡页 TRANSITION PAGE 10 02 临终关怀伦理 临终概述 临终关怀11 第二节一、临终概述临终关怀伦理 由于个人的性格、教育水平、自身素养等关系,临终患者的心理表现也各不相同,大多数人的临终阶段是在绝望、无助却又充满幻想的矛盾与痛苦中度过的。库布勒罗斯将多数临终患者的心理反应分为五个阶段:该时期是患者知道自己的疾病进入晚期,无法挽回,自己即将离开人世的时候,这时患者是表现为震惊、恐惧并且伴有强烈的求生欲。在这个阶段,患者往往会各地求医,以证明自己并不是不可救药。(一)否认期 当求生的欲望无法达成,一切的美好愿望都无法实现的时候,患者就会产生
7、焦躁、烦恼、表现为易攻击的态度。这时候,患者会将自己的负面情绪加注于家属和医务人员的身上,拒绝配合治疗。(二)愤怒期12 第二节一、临终概述临终关怀伦理经过了愤怒期后,患者情绪渐趋平静,开始积极配合治疗和护理,愿意对医护人员讲述自己的病情,希望获得重视,得到最好的治疗方案,期待奇迹的发生。(三)协议期在这一时期,患者已经彻底认识自己的疾病状况,接受了不久于人世的事实,产生悲哀或抑郁的情绪,出现情绪化表现,在这一时期会提出一些自身的特殊需要,如会见亲人、书写遗嘱等。(四)抑郁期这一时期,患者开始交代后事,然后静等死亡,此时患者不再恐惧、焦虑,默默接受了死亡的事实。(五)接受期13 二、临终关怀第
8、二节临终关怀伦理 临终关怀是一种文化,有着悠久的历史,但是作为临终关怀这门边缘学科的发展却只有几十年。现代临终关怀的奠基人和倡导者是英国的西塞莉桑德斯博士,她在1967年创立了圣克里斯托弗临终关怀医院。在西塞莉桑德斯博士的影响和带动下,临终关首先在英国得到了快速蓬勃的发展。继英国之后,美国、法国、加拿大、芬兰、中国等70个国家和地区相继开展临终关怀服务。(一)临终关怀的发展14 二、临终关怀第二节临终关怀伦理(二)临终关怀的内容1身体关怀 通过医护人员及家属的照顾减轻患者的病痛,再配合天然健康饮食提升其身体能量。2心理关怀 通过理念的建立,减轻患者的恐惧、不安、焦虑、埋怨、牵挂等心理,令其安心
9、、宽心,并对未来世界(指死后)充满希望及信心。3灵性关怀 回顾人生寻求生命意义,多半是通过宗教学说及方式建立生命价值观,如永生,升天堂、往西方极乐世界等。15 二、临终关怀第二节临终关怀伦理(三)临终关怀的目标 临终关怀的目标是提高患者的生命质量,通过消除或减轻病痛与其他生理症状,排解心理问题和精神烦恐,令患者内心宁静地面对死亡,同时,临终关怀还能够帮助病患家人承担一些劳累与压力。一般来说,临终患者的心理在五个不同阶段都有不同的需求,这些需求可分为三个水平:一是保存生命,二是解除痛苦,三是没有痛苦地死去。因此,当死亡不可避免时,患者最大的需求是安宁、避免骚扰,亲属随和地陪伴,给予精神安慰和寄托
10、。对美,如花、音乐等的需要,或者有某些特殊的需要,如写遗嘱,见见最想见的人,等等,患者亲属都要尽量给予患者这些精神上的安慰和照料,使他们无痛苦地度过人生最后时刻。16 二、临终关怀第二节临终关怀伦理(四)临终关怀的伦理原则 1以照料为中心,不以延长生命为目的,以减轻痛苦为宗旨对临终患者来讲,治愈希望已变得十分渺茫,而最需要的是身体舒适、控制疼痛、生活护理和心理支持。因此,临终关怀的目标应由治疗为主转为对症处理和护理照顾为主。2认识和理解临终患者,提高临终生活质量医务人员在认识临终患者的生理、心理和行为特定的基础上要对患者的情绪变化和行为失常给予理解,用最真挚的态度来对待他们。17 二、临终关怀
11、第二节临终关怀伦理(四)临终关怀的伦理原则 3维护人的尊严,保护临终患者的权益患者尽管处于临终阶段,但个人尊严不应该因生命活力降低而递减。对于临终患者的任何决策均应该是以临终患者个人意愿为前提。4同情和关心临终患者的家属,共同面对死亡医务人员有时会面对家属的过激行为和语言,此时,医务人员应给与患者家属以理解和同情,宣传正确的死亡观,帮助他们正确面对生死,告诉他们有生便有死,死亡和出生一样是客观世界的自然规律,是不可违背的,是每个人都要经历的事实,正是死亡才使生显得有意义,而临终患者只是比我们早些面对死亡的人。Contents Page目录页 过渡页 TRANSITION PAGE 18 03
12、安乐死伦理 安乐死概述 安乐死的历史发展与现状 安乐死的实施对象 安乐死的社会争议19 一、安乐死概述第三节安乐死伦理 西方学者把安乐死解释为仁慈地杀人。布莱克法律词典认为安乐死是“从怜悯出发,把身患不治之症和极端痛苦的人处死的行为和做法”。中国的定义是指患不治之症的患者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患者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患者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现代医学伦理学认为,所谓安乐死就是指医务人员应濒死患者或其家属的自愿请求,通过作为或不作为,消除患者的痛苦或缩短痛苦的时间,使其安详地度过死亡阶段,结束生命。(一)安乐死含义20 一、安乐死概述第三节安乐死伦
13、理1积极的(主动的)安乐死(二)安乐死的类型 积极的安乐死是指采取促使患者死亡的措施,结束其生命,如当患者无法忍受疾病终末期的折磨时。结合患者的意愿和执行者的不同,人们又把主动安乐死分为三类:第一一种是自愿的自己执行的安乐死。第三第三种是非自愿他人执行的主动安乐死。第二第二种是自愿他人执行的主动安乐死。21 一、安乐死概述第三节安乐死伦理2消极的(被动的)安乐死(二)安乐死的类型 消极的安乐死是指对抢救中的患者如垂危患者不给予或撤除治疗措施,任其死亡。根据患者是否有安乐死的意愿,被动安乐死又分为两种:一种是自愿被动安乐死,就是指临终患者有安乐死的意愿,并正式向家属和医护人员提出以安乐死的状态加
14、速其死亡过程,经医护人员的认可,然后停止一切治疗和抢救措施,而任其自然死亡。另一种是非自愿被动安乐死,是指临终患者始终未表示要求以安乐死的状态加速其死亡过程,或者在其无法表示意愿的情况下,停止一切治疗和抢救措施,任其死亡。22 二、安乐死的历史发展与现状第三节安乐死伦理安乐死并非新问题,安乐死的理论和实践都有很长的历史。据说史前游牧部落在迁移时,常常把患者、老人留下,任其死亡。斯巴达人为了保持健康与活力,处死生来就存在病态的儿童。在理想国一书中,柏拉图赞成把自杀作为解除无法治疗的痛苦的一种办法。毕达哥拉斯等许多哲人、学者、政治家都认为在道德上对老人与虚弱者实施自愿的安乐死是合理的。23 三、安
15、乐死的实施对象第三节安乐死伦理实施安乐死的对象范围是个复杂的问题,例如,对重度精神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及处于不可逆昏迷中的植物人,实施使其在无痛苦感受中死去的行为,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在安乐死的讨论中,还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垂危患者的安乐死。这里,安乐死只不过使死亡时间稍稍提前一些。非垂危患者的安乐死。若不进行安乐死,患者可以存活相当长时间,并且不一定自觉痛苦,但他的生活质量是低下的,对社会、家庭是一个负担。24 四、安乐死的社会争议第三节安乐死伦理1从法理上来说 公民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宪法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个人有权选择生存的方式,在特定条件下也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
16、安乐死”是一种在特殊情况下,在不违背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对生命的特殊处分方式。2从人道主义方面来说 由于医学措施的支持,使许多晚期绝症患者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既不能被治愈,又不会很快死去,他们无时无刻不在承受着病痛的折磨。对于他们来说,为延长生命所做的一切努力实际上只意味着延长他们的痛苦。安乐死支持者认为,继续延长这种痛苦是不人道的,应该允许他们在医学的帮助下,自由地选择死亡。(一)支持安乐死25 四、安乐死的社会争议第三节安乐死伦理(一)支持安乐死3从功利角度来说 功利主义以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宗旨。支持安乐死的人认为,对于一个在目前医学条件下救治无望的绝症晚期
17、患者来说,延长生命除了要继续忍受生命延长给他带来的肉体痛苦之外,还仍然要继续承受即将死亡的沉重心理压力。4从生命质量角度来说 生命质量论和生命价值论者认为,社会对于那些生命质量极低、不再创造杜会价值甚至只产生负的社会价值的人,可以放弃医学干预而免于道德责任。5从患者利益角度来说 实施安乐死的最终目的就是维护患者的权益。26 四、安乐死的社会争议第三节安乐死伦理(二)反对安乐死救死扶伤是医护人员的神圣职责。反对安乐死的人从这一角度出发,认为死亡是医学的最大的敌人,错误地认为如果医务人员帮助临终患者安乐死就是违背了医者挽救生命的职责。1从医护人员的职责出发反对者认为,只有在对危重患者的救治实践中不
18、断总结经验、不断探索,医学科学才会发展。而安乐死则会使这些勇于进取的医学人才失去研究的对象和动力,阻断了研究探索疑难病症的这一环节,妨碍了医学的发展。2从医学的发展出发27 四、安乐死的社会争议第三节安乐死伦理(二)反对安乐死安乐死必须在疾病过程不可逆即不可救治的诊断前提下进行,然而这一诊断不一定绝对准确。从总的认知来说,安乐死可能会错过三个机会:患者可以自然改善的机会,继续治疗可能恢复的机会,在实践中发现新治疗方法的机会。实施安乐死有一定的可能会造成患者生的机会的流失。3从诊断的确切性出发如果承认了安乐死的合法性,在人们目前的道德水平下,很可能导致滥杀无辜的严重后果。在安乐死的执行过程中,某些不肖晚辈和不义亲友有可能借着安乐死的法律保护伞借安乐死之名谋财害命。4从社会安定出发28 四、安乐死的社会争议第三节安乐死伦理(二)反对安乐死安乐死的实施前提是患者的意愿和患者的利益,如果安乐死合法化,一些患者提出安乐死的意愿有可能并不是出于本心,很可能会在安乐死立法的大背景下遭受社会道德导引,为了不拖累子女家人而被迫选择安乐死,这并不符合患者的利益,这样反而会给临终患者增加更多的心理负担,有违安乐死的初衷。5从患者的权益出发谢谢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