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学习目标学习目标 明确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和意义;掌握犯明确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和意义;掌握犯罪故意及其类型、犯罪过失及其类型、犯罪故意及其类型、犯罪过失及其类型、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概念及意义;了解行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概念及意义;了解行为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对解决为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对解决刑事责任的影响;学会运用犯罪主观方面刑事责任的影响;学会运用犯罪主观方面的理论分析实际案件。的理论分析实际案件。学习重点学习重点 犯罪故意及其类型、犯罪过失及其类型。犯罪故意及其类型、犯罪过失及其类型。第一节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2、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故意或过失)、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其中罪过是一切犯罪的必备要件,而目的和动机则是选择要件。犯罪主观方面的特点:首先,犯罪主观方面是刑法规定的要素。首先,犯罪主观方面是刑法规定的要素。其次,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是心理态度。其次,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是心理态度。罪过属于心理学范畴,具有心理内容;同时它又是法学概念,具有刑法学的意义。罪过与犯罪客观方面的关系:“罪过与行为同时存在”是现代刑法公认的一个原则。再次,犯罪主观方面是说明行为人主观恶再次,犯罪主观方面是说明行为人主观恶性的特征。性的特征。罪过的本质犯罪的故意说明行为人对
3、刑法所保护法益的敌视或蔑视态度(积极侵犯态度);犯罪的过失则表明行为人对刑法所保护法益的漠视或者忽视态度(消极的不保护态度)。最后,犯罪主观方面是一切犯罪的必须最后,犯罪主观方面是一切犯罪的必须具备的要件。具备的要件。只有在主观罪过心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行为,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构成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主客观相统一的社会危害性,决定了犯罪构成的主客观相统一性,决定了犯罪成立必须具备主观要件。二、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二、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 犯罪主观方面是区分犯罪主观方面是区分罪与非罪罪与非罪的标准之的标准之一。一。客观上实施了危害行为,主观上同时具备犯罪主观要件的,才可能成立
4、犯罪;行为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主观上不具备犯罪主观要件时,不可能构成犯罪。犯罪主观要件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犯罪主观要件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之一。之一。罪过的形式与内容不同,危害行为的性质、方式、结果等就不同,因而 罪名亦不同。例如,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与故意伤害致死虽然在客观上很相似,却构成不同的犯罪,原因在于支配行为的罪过形式不同。犯罪主观要件对区分一罪与数罪具有重犯罪主观要件对区分一罪与数罪具有重要意义。要意义。一个罪过支配下实施的一系列举动就是一个犯罪行为。行为人可能以多种具体动作来实现一个罪过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只能认定为一个犯罪行为。犯罪主观要件对区分重罪与轻罪具有犯罪主观要件
5、对区分重罪与轻罪具有重重要作用。要作用。就犯罪主观方面对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威胁来看,故意较之过失、直接故意较之间接故意,显然要大些。即使罪过的形式相同,而内容不同时,其反映的社会危害性也不同。因此,罪过对量刑起重要作用。三、犯罪主观方面符合性的判断 实践结构上的实践结构上的“主观主观”在存在论意义上是客观在存在论意义上是客观的,行为人的心理态度也已通过其行为等外向的,行为人的心理态度也已通过其行为等外向化、客观化。化、客观化。司法工作人员完全可能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采取正确的方法,判断行为人的心理态度是否符合犯罪的主观要件。在判断主观要件的符合性时,要注意以下几点:1.应当以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为
6、基础进行判断。应当以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为基础进行判断。列宁:“我们应该按哪些标志来判断真实的个人的真实 思想和感情呢?显然,这样的标志只有一个,就是这些个人的活动。”2.应当以行为的相关因素为参考进行应当以行为的相关因素为参考进行 判断。判断。如行为的时间、地点、条件、行为人与被害人关系、行为人的一贯表现、事前的思想流露、事后的态度等。3.不能简单地用效果逆推动机(广义的不能简单地用效果逆推动机(广义的则指行为人的心理态度)。则指行为人的心理态度)。因为动机不等于行为,行为不等于效果,一个动机支配下实施的行为可能出现不同的结果,一个相同的行为可能出于不同的动机。第二节 犯罪故意 一、犯罪故意的概
7、念和构成要素一、犯罪故意的概念和构成要素(一)犯罪故意的概念(一)犯罪故意的概念 刑法第刑法第14条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犯罪故意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故意犯罪与犯罪故意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 1.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是构成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一切故意犯罪在主观认识方面必须具备的特征。其一,明知的内容。其一,明知的内容。明知的内容应该包括法律所规定的构成某种故
8、意犯罪所不可缺少的危害事实,即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事实。明知的具体包括:(1)对行为本身的认识,即对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行为的内容及其性质的认识。(2)对行为结果的认识,即对行为产生或者将要产生的危害社会结果的内容与性质的认识。(3)对危害结果相联系的其他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认识。比如对法定对象的认识,对法定的犯罪手段的认识,对法定的犯罪时间、地点的认识。其二,故意内容是否要求违法性认识?在通常情况下,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质与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时,就不能因为他自称不知法律,而排除故意的罪过。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果行为人由于不知法而不能认识行为的危害性与危害结果时,则不成
9、立故意。如某种行为历来不被法律所禁止,人们历来不认为该行为是危害行为,该行为的结果是危害结果;但后来国家颁布法律禁止实施该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由于某种原因确实不知法律,不知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也就不可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不具备故意的认识因素,不成立故意。这表面上看是因为不知行为的违法性而不成立故意,实际上是因为不知行为的危害性而不成立故意。其三,如何理解明知“会发生”?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要发生某种特定的危害结果;另一种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要发生某种特定的结果。2.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 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将致的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所抱的希望或者放任
10、的心理态度,就是构成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对危害社会的结果抱着积极追求的心理态度,该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正是行为人通过一系列犯罪活动所意欲达到的犯罪的目的。放任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放任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行为人虽然不希望、不积极追求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但也不反对和不设法阻止这种结果的发生,而是对结果的是否发生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3.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关系 认识因素是意志因素存在的前提,也是犯罪故意成立的基础;意志因素则是认识因素基础上的发展,是犯罪故意中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它对于把犯罪故意客观化即把犯罪思想变为犯罪行为,具有重要的主导作用。二、犯罪故意的
11、类型二、犯罪故意的类型 刑法理论把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一)直接故意(一)直接故意 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直接故意的两种表现形式:1.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用公式表示即为“必然发生必然发生+希望发生希望发生”。2.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用公式表示即为“可能发生可能发生+希望发生希望发生”。(二)间接故意 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
12、态度。用公式表示即为“可能发生可能发生+放任发生放任发生”。间接故意的认识特征和意志特征分间接故意的认识特征和意志特征分别是:别是:在认识特征上,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在意志特征上,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放任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的三种情况:1.行为人追求某一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危害结行为人追求某一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果的发生。这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为追求某种危害结果而对同一对象可能造成的另一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例如,行为人为了抢劫他人财物而使用暴力,对暴力致他人死亡的持放任态度。二是对某一对象实施犯罪行为
13、时,放任对另一对象造成危害结果。例如,丈夫为了杀妻,在妻子碗里投放毒药,明知孩子可能分食毒药,由于杀妻心切而放任孩子死亡。2.行为人为了追求某种非犯罪目的行为人为了追求某种非犯罪目的而放任某种结果的发生。而放任某种结果的发生。例如,狩猎人为了击中野兽而对可能击中他人持放任态度。3.突发性犯罪,不计后果,放任严突发性犯罪,不计后果,放任严重结果发生。重结果发生。实践中发生的突发性“捅刀子”事件,就属于这种情况。(三)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关系 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分类研究的意义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分类研究的意义 联系:联系:认识因素认识因素二者都明确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意志因素意志
14、因素二者都不排斥不排斥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区别:区别:.认识因素认识因素直接故意:必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间接故意:可能发生。.意志因素意志因素直接故意:希望,即克服困难,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积极地甚至顽固地实现犯罪目的,造成危害结果;间接故意:放任,即听之任之、满不在乎、无所谓,不发生结果他不懊悔,发生结果也不违背其本意。3.特定结果的发生的意义特定结果的发生的意义直接故意:特定结果的发生与否不影响定罪,而只是结果犯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间接故意:特定结果的发生与否是罪与非罪的标志。三、故意的认定三、故意的认定 第一,要注意犯罪故意与一般生活意义上的第一,要注意犯罪故意与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故意相
15、区别。故意相区别。例如,行为人在黑暗处实施盗窃行为时,为了物色盗窃对象而划火柴,结果造成火灾。在一般意义上,划火柴的行为显然是“故意”;但行为人在划火柴时并没有认识到可能发生火灾,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并不是希望或者放任火灾的发生,因而不是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故意。再如,行为人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实施正当防卫时,在一般意义上说是“故意”,但它决不是刑法意义上的故意。第二,要将犯罪故意与单纯的认识第二,要将犯罪故意与单纯的认识或目的相区别。或目的相区别。故意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既不能用意志因素代替故意,也不能用认识因素代替故意。用“具有目的”代替故意,或者认为“认识到违反规章制度时
16、是故意”,都是不妥当的。第三,要将刑法总则条文中规定的第三,要将刑法总则条文中规定的“明知明知”与刑法分则条文中所规定的与刑法分则条文中所规定的“明知明知”相区别。相区别。总则的“明知”是故意的一般构成要素,刑法分则中的“明知”是故意的特定构成要素;只有具备分则中的“明知”才能产生总则中的“明知”;但分则中的“明知”不等于总则中的“明知”,只是总则中“明知”的前提。第四,要将合理推定与主观臆断相区别。第四,要将合理推定与主观臆断相区别。推定的方法是“从被告已经实施违禁行为的事实中,推断出被告的罪过心理,如果被告未作任何辩解,推断通常成立。”司法机关通常用推定的方法证明行为人有无故意心理状态,如
17、根据行为人接受物品的时间、地点、品种、数量、价格等推定行为人是否“明知”是赃物。如运输毒品犯罪中推定运输者是否明知。推定必须以客观事实为根据;应允许被告人提出相反证据以克服推定在特殊情况下的虚假性;完全性推定方法只应在“故意”有无不清、又无法找出直接证据证明时加以运用,不得一概以推定代替调查取证。第三节 犯罪过失 一、犯罪过失的概念一、犯罪过失的概念 刑法第刑法第15条第条第1款:款: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犯罪过失犯罪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
18、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过失犯罪与犯罪过失过失犯罪与犯罪过失的联系、区别:的联系、区别:前者是犯罪行为,后者是心理态度。(一)犯罪过失与犯罪故意的区别(一)犯罪过失与犯罪故意的区别 认识因素认识因素犯罪故意:行为人明知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犯罪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应当预见但并未预见到,或者只是预见到在其看来并非具有现实可能性。意志因素意志因素犯罪故意:希望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不希望也不放任,而是排斥的心理态度,只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错误心理支配下的过失行为而导致了结果的发生。结论结论犯罪故意所表明的行为
19、人的主观恶性明显大于犯罪过失;因而故意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要大于过失犯罪;故对故意犯罪的处罚要严厉于过失犯罪。法律根据: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二)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 行为人本来能够正确地认识一定的行为与危害社会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并进而正确地选择自己的行为,避免结果的发生,但他却在自己意志的支配下,对社会利益和社会大众的安危采取了严重不负责任的态度,从而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问题:需要刑法对日常生活态度运用刑问题:需要刑法对日常生活态度运用刑罚介入吗?罚介入吗?二、犯罪过失的类型二、犯罪过失的类型 按照犯罪过失心理态度的不同内容,
20、刑法理论上把犯罪的过失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一)过于自信的过失(一)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1.1.过于自信过失的特征过于自信过失的特征 认识因素认识因素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同时又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已经预见是事实,轻信能够避免是行为人在已经预见到结果可能发生的同时还实施该行为的主观原因。轻信能够避免,是指在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的同时,又凭借一定的主客观条件,轻信能够防止结果的发生,但所凭借的主客观条件并不可靠。轻信能够避免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过高
21、估计自己的主观能力 二是不当地估计了现实存在的客观条件对避免危害结果的作用 意志因素意志因素轻信能够避免又表明行为人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2.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联系:联系:1.1.二者都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2.都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区别:区别:1.从本质上说,间接故意反映的是对社会关系的积极蔑视态度,而过于自信的过失所反映的是对社会关系消极不保护的态度;2.从意志因素看,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结果的发生符合行为人的意志,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志;3.从认识因素讲,间接故意是“明知”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过于自信的过
22、失是“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这说明间接故意的行为人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大;4.从客观行为上论,间接故意一般没有采取避免结果的措施,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则一般采取了避免结果发生的措施。运用时需要注意的:如果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但这种“轻信”没有实际根据,行为人所指望的避免结果发生的那种情况根本不存在,或者虽然存在,但对防止结果的发生毫无意义或者意义极小,可以说他对结果的发生完全抱着侥幸、碰运气的心理态度。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危害结果,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而是间接故意。例如,甲夜晚行车不慎将乙撞成重伤,甲为了不让后面的来车很快发现肇事而得以争取时间逃跑,即将伤口流血不止并处于昏
23、迷状态的乙拖入路边的小树林中,乙因流血过多而死亡了。在此案中,甲对乙的死亡结果是间接故意而非过于自信的过失。(二)疏忽大意的过失(二)疏忽大意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1.疏忽大意的过失的特征疏忽大意的过失的特征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一种无认识的过失,即行为人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没有预见的原因并非行为人不能预见,而是在应当预见的前提下,由于疏忽大意才没有预见;如 应当预见的前提是能够预见应当预见的前提是能够预见 应当预见显然是一种预见义务,这种义务不仅包括法律、法令、
24、职务与业务方面的规章制度所确定的义务,而且包括日常生活准则所提出的义务。但是国家只是要求那些有能力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即应当履行义务是以能够履行义应当履行义务是以能够履行义务为前务为前提。所以,预见义务以预见可能为前提。义务规范为一般人所设,勿需具体确定;而能否预见则因人而异,需要具体确定。首先,判断基础应包括主客观方首先,判断基础应包括主客观方面的事实面的事实 即应当把行为人的知能水平与行为本身的危害程度以及行为时的客观环境结合起来判断能否预见。其次,判断方法(过程)应坚持其次,判断方法(过程)应坚持主客观相结合。主客观相结合。即分析问题的过程要坚持从客观到主观,把客观要求同行为人的知能水
25、平结合起来,看行为人所具有的主观能动性,是否达到了足以符合客观要求的程度。应当预见的内容是法定的危害应当预见的内容是法定的危害结果结果 过失犯罪以发生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构成要件是由刑法规定的,故这里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只能是由刑法分则对过失犯罪所规定的具体的危害结果。疏忽大意过失与过于自信过失的联系与区别 相同点:主观上都是过失心态,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都对结果持否定态度,不希望结果的发生。不同点:主要体现在认识因素上第四节 无罪过事件 一、无罪过事件概述一、无罪过事件概述 刑法第刑法第16条:条:“行为在客观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
26、的,不是犯罪。”该条实际上规定了意意外事件外事件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两种情况,可以统称为无罪过事件无罪过事件。有时也不作区分地统称为意意外事件。外事件。二、意外事件二、意外事件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不能预见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是犯罪。这便是意外事件。意外事件的三个特征:一是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一是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二是行为人没有故意与过失二是行为人没有故意与过失 三是损害结果是由不能预见的原因三是损害结果是由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所引起的 注意:行为人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损害结果,而且根据当时各方面的情况,他不可能预见、不应
27、当预见。例如,某汽车司机雨夜行车,从农民放在公路上的稻草上驶过,轧死了睡在稻草下的一瘦小精神病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司机不可能预见有人雨夜睡在稻草下,因而是意外事件。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过失的区别 联系:行为人都没有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客观上都发生了结果,区别:前者是不能够预见、不应当预见,后者是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只是由于疏忽大意才没有预见。三、不可抗力三、不可抗力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不可抗力也具有三个特征不可抗力也具有三个特征:一是一是行为在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二是二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故意和过失;三是三是损害
28、结果是由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所谓不可抗拒,是指行为人虽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结果,但由于当时主客观条件的限制,行为人不可能排除或者防止结果的发生。例如,行为人赶马车时,马意外受惊往人行道奔跑。行为人虽然认识到对此不予制止将造成他人死伤的结果,但行为人无论如何也不能制止马的奔跑,结果造成他人死亡。在这种不可抗力的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应受刑法谴责的罪过,故不认为是犯罪。不可抗力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联系:联系:二者都预见到结果发生 区别:区别:前者是在不能排除或防止的情况下发生结果,后者是在轻信能够避免、事实上也能够避免的情况下发生结果的 不可抗力与不作为犯罪不作为犯罪也有相似之处,
29、都表现为没有排除或者防止结果发生。但前者是在主客观条件的限制下不可能排除或防止结果发生;后者是在能够排除或者防止结果发生的情况下,不履行义务。2007年11月的一天晚上,他突然不适,被医生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胃炎、胃出血。两天后,他仍感到头疼、乏力等,继续在医院输液治疗。当晚,他所在社区的领导来到医院探望。嘘寒问暖之后,领导赠送了一笔慰问金给他,叮嘱他好好养病,还承诺由社区为他报销部分医疗费用。朱某听后情绪非常激动,并流下了眼泪。社区领导离开病房不到十分钟,朱某由于过于激动,病情突然加重,出现严重的头昏、乏力、心慌、胸闷等不适症状,经抢救无效而死亡。尸检的结果为:主动脉破裂、出血导致急性心包填
30、塞死亡。第五节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 一、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概述一、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概述 犯罪目的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即是以观念形态预先存在于犯罪人大脑中的犯罪行为所预期达到的结果。犯罪目的的内容是结果,但目的不等于结果。犯罪目的实际上分为两类:一是直接故意中的意志因素,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直接造成危害结果的希望(第一种意义的目的)。二是行为人通过实现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后,所进一步追求的某种非法利益或结果(第二种意义 的目的)。犯罪动机犯罪动机刺激、促使犯罪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它回答犯罪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实施犯罪行为。产生动机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产
31、生动机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内在的需要和愿望;二是外界的诱因与刺激。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关系 联系:联系:都是行为人的心理活动,都通过犯罪行为表现出来,都反映行为人的某种需要,有时二者甚至是一致的。区别:区别:动机产生在前,目的产生在后;动机回答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动因何在,目的回答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所希望发生的结果是什么;动机不以危害结果为内容,目的一般以危害结果为内容;同一性质的犯罪,目的只有一个,动机可以多种;不同性质的犯罪,目的不同,但动机可以相同。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犯罪目的仅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之中,间接故意与过失不可能存在犯罪目的。至于哪些犯罪存在犯罪动机则取决于对犯罪动
32、机的认识。如果认为犯罪动机是犯罪性动机,或者说是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起因,则只有直接故意犯罪才存在犯罪动机。如果认为犯罪动机不是犯罪性动机,只是回答行为人基于何种心理因素实施了犯罪行为,则除了疏忽大意的不作为犯罪(忘却犯)以外,其他犯罪都有犯罪动机,因为不管是故意犯罪或者是过失犯罪(忘却犯除外),行为人都不可能无缘无故地实施行为,都会有实施行为的心理动因;这些动因也能够说明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二、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意义二、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意义 (一)犯罪目的的意义(一)犯罪目的的意义 首先,犯罪目的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首先,犯罪目的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刑法分则
33、明文规定某些犯罪以具有特定目的为要件;如果行为人不具有特定目的,则不构成犯罪。例如,赌博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否则不构成赌博罪。其次,犯罪目的在某些犯罪中是区分此其次,犯罪目的在某些犯罪中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罪与彼罪的标准。在某些情况下,犯罪 目的不同,行为的性质就不同,因而罪名也不同。例如,同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如果出于出卖的目的,就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如果不具有这种目的而是出于收买的目的,则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最后,犯罪目的影响量刑。最后,犯罪目的影响量刑。犯罪目的在任何情况下都能说明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因此,犯罪目的不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就会产生差异,因而影响量刑
34、。(二)犯罪动机的意义(二)犯罪动机的意义 首先,犯罪动机在以情节严重、情节恶劣首先,犯罪动机在以情节严重、情节恶劣为构成要件的犯罪中影响定罪为构成要件的犯罪中影响定罪。其中的“情节”不限于特定内容,因而包含了动机。如果行为在其他方面没有严重或者恶劣情节,但行为人实施该行为的动机十分卑鄙,则可能被认为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因而应以犯罪论处。其次,犯罪动机影响量刑。其次,犯罪动机影响量刑。不同的犯罪动机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不同,反映出改造犯罪人的难易程度。量刑以改造犯罪人为目的,必须考虑犯罪动机,换言之,犯罪动机影响量刑。第六节 认识错误 一、认识错误的概念一、认识错误的概念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
35、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的认识。行为人的认识错误,既可能影响罪过的有无与罪过的形式,也可能影响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是既遂或者是未遂。行为人认识错误包括法律上认识错误与事实上的认识错误。二、法律认识错误二、法律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在有意识地实施某种行为时,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意义或意义有误解。一般认为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一般认为包括以下三种情况:第一,行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是刑法的禁止的犯罪行为,其实该行为并非刑法所禁止的行为。这种认识错误不影响对该行为认定无罪。第二,行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行为 不是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其实该行为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这种认
36、识错误通常不影响定罪。但是如果行为人由于不知法而不能认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时,则排除故意的罪过,因而影响定罪。第三,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在罪名、罪数、量刑等方面有不正确理解。这种认识错误既不影响定罪,也不影响量刑。三、事实认识错误三、事实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符合真相的认识。(一)对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一)对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 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实际性质有不正确理解。例如,行为人的行为本来不是正当防卫,但他自认为是正当防卫。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如果行为人有过失,就认定为过失犯罪;如果没有过失,应认定为无罪。(二)对行为手段的认识错
37、误(二)对行为手段的认识错误 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所使用的手段是否发生危害结果有不正确认识。第一第一,行为人所使用的手段本来会发生危害结果,但行为人误认为不会发生危害结果。例如,行为人将“药酒”给他人饮用,以为不会发生危害结果,实际上该“药酒”是毒药,导致了他人死亡。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认为是故意犯罪;如果有过失,则认定为过失犯罪;如果没有过失,则认定为无罪。第二第二,行为人本欲使用会发生危害结果的手段,但由于认识错误而使用了不会发生危害结果的手段。例如,行为人本欲将毒药给他人饮用以造成他人死亡,但由于认识错误,使用了砂糖。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应认定为故意犯罪未遂。但有人认为,由于行为人的行为没有任何
38、危险性,能否将没有任何危险性的行为定罪,还值得研究。但是通说结合行为人的行为与主观心理,认为是“意志以外”的因素。第三,行为人所使用的手段不可能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但行为人误认为可以导致危害结果发生。例如,盐水不可能导致他人死亡,但行为人误认可以导致他人死亡,而使用盐水“杀人”。有人认为,这种情况一般由于愚昧无知所致,其行为在客观上没有任何危险性,故属于“迷信犯”,应认为无罪。通说认为,此种情况属于“工具不能犯”的未遂犯。(三)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三)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 1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社会关系。例如,行为人本欲杀甲,黑夜里误把乙当作甲进行危害。这种
39、认识错误没有超出犯罪构成要件的范围,故也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这种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和量刑。2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与乙对象体现不同的社会关系。例如,行为人本欲盗窃一般财物,却误将枪支当作一般财物进行盗窃。这种认识错误超出了犯罪构成的范围,故也称为不同犯罪构成要件间的错误。对这种认识错误应当主客观相一致的范围内认定范围。3误将非犯罪对象当作犯罪对象加以侵害。行为人本欲杀死仇人甲,黑夜里却将一只野兽当作甲杀死。一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4误把犯罪对象当作非犯罪对象加以侵害。例如,行为人本欲杀死有害的野兽,黑夜里误认为邻人是野兽,开枪将邻人打死。在这种情况
40、下,排除行为人的犯罪故意;如果行为有过失,则认定为过失犯罪;如果不能预见,不应当预见,则是意外事件。(四)对危害结果的认识错误四)对危害结果的认识错误 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1认为自己的行为发生了预期的危害结果,实际上该结果没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只能认定为犯罪未遂。2认为自己的行为没有发生预期的犯罪结果,实际上该结果已经发生。在种情况下,应认定为犯罪既遂。3认为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此种危害结果,实际上发生了彼种危害结果。第一,如果现实发生的结果重于行为人认识的结果,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要件,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成立结结果加重犯。果加重犯。第二,如果现实发生的结果轻于行为人认
41、识的结果,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范围,一般成立犯罪未遂。第三,如果现实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认识的结果属于不同性质,超出了同一构成要件的范围,就作为不同犯罪构成要件间的错误来处理,即在主客观相统一的范围内认定犯罪。第四,如果刑法因发生特定结果而将行为规定为另一独立犯罪,则根据刑法规定认定为另一犯罪(转化犯)。(五)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五)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存在许多情况。如行为人认为自己的此行为造成了危害结果,但实际上结果是由行为人的另一行为所致;再如,结果的发生不是按照行为对因果关系的发展所预想的进程来实现的。这些认识错误主要表现为对因果关系的具体发展进程有不正确
42、的认识。例如,行为人以杀人故意对他人实施暴力(第一行为),致他人休克后,行为人以为他人死亡,为了隐匿罪迹,将他人扔至水中(第二行为),实际上是被溺死的。要解决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问题,关键是要明确故意的成立所要求的因果关系的认识是一种什么程度的认识。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认识,充其量是只要求认识其基本部分,即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就足够了,而不要求对因果关系发展的具体样态有明确认识。对上述案例,大多数认为是故意杀人罪既遂。也有人认为,应定故意杀人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再如,行为人以为井中有水,便将他人推入井中,意欲淹死他人,实际上该井为枯井,他人是
43、被摔死的。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发展样态的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故仍然成立故意杀人罪。课堂案例讨论 案例一:马某故意杀人案案例一:马某故意杀人案 案情:案情:被告人马某与被害人刘某是同一班组职工,平时因一些琐事产生矛盾,马对刘的欺负怀恨在心,产生投毒报复的念头。2002年3月10日,被告人马某下班回家途中,购得氰化物(俗称三步倒)一片(重约41克),同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马某趁同班组职工都已到现 场作业、休息室无人之机,将事先准备好的氰化物粉末全部倒入刘某有茶水的杯子里。15时30分左右,刘回休息室喝水,喝到第三口水时因觉舌头发麻而吐出,片刻即出现心慌、心跳加快、四肢无力、呕吐等
44、症状。本班同事见状立即将刘送往医院,经及时抢救脱险。破案时从被告人马某家中查获未用完的氰化物1片(约38克)。问题:问题:被告人具有杀人故意还是伤害故意?案例二:田某运输毒品案案例二:田某运输毒品案 案情:案情:2006年2月,田某做羊皮生意时与袁某相识,袁要求田某带一样东西到保山,田某表示同意。袁把自己买的750克鸦片用塑料薄膜包成条状,使其减少鸦片气味,然后装入用毛巾缝的袋子里,指使田某系在腰上。田某问袁是什么东西,袁说:“别罗嗦!带到保山就行了。”田某携带时隐约闻到一点气味,不浓,但不知是什么。2007年2月18日在保山被抓获。问题:问题:田某是否有罪(运输毒品罪)?案例三:曹某致人死亡
45、案案例三:曹某致人死亡案 案情:案情:被告人曹某,女,17岁,中学生。2000年某日下午,曹某看见小贞(9岁)与四名小女孩(平均10岁左右)正在踢毽子,便上前从小贞手中拿过毽子说“给我踢踢”。小贞不肯,曹某随手将毽子丢还,并一边说“你小气”,一边右手四指并拢朝小贞的右额角用力戳了一下,接着又用手打了一下小贞的头部,小贞随即双手抱头蹲下,哭喊“痛死啦”,继而呕吐昏迷。经抢救无效,约一小时后,小贞死亡。医院诊断结论是:因受外力冲击造成小脑袭伤出血死亡。问题:问题:曹某是故意伤害或者是过失致人死亡?案例四:马某致人重伤案案例四:马某致人重伤案 案情:案情:2002004年2月某日下午,被告人马某持气
46、枪在自家门口带孩子玩。见好友赵某骑自行车路过,就与其打招呼,同时随便向赵某的车轮放了一枪。谁知子弹偏向上方,正中赵某的左眼,造成赵某的左眼被摘除。问题:问题:马某主观上对赵某的重伤害是故意还是过失?案例练习 案例一:张某占有他人财物案案例一:张某占有他人财物案 案情:案情:被告人张某,为了给丈夫治病,先后向他人借款1000余元。当他人索要时,张无力偿还,便想先向私人借款还帐,然后再挣钱将借款还清。为了能借到款,张以亲戚做买卖为名向私人贷款,并愿意支 付高额利息。张用贷款还了1000元借款。当贷款到期时,张的收入只够付息,不能还本,只好循环贷款还帐,由于是高额利息,结果越欠越多。张先后向43户农
47、民贷款,共计23140元,已还15600元。案发后,本、利还清的有14户,还了部分款的有19户,只付息未还本的有7户,利、本都未还的有7户。问题:问题:张某是否有侵占他人财物的故意?案例二:王某刺伤他人案案例二:王某刺伤他人案 案情:案情:被告人王某,男,21岁。2006年某日下午5时许,王在自由市场卖猪肉,见邻摊有一卖菜的妇女与两名顾客争吵,便右手拿着剔骨刀走过去看热闹。往回走时,杨某与王闹着玩,将王抱住。王对杨说:“别闹,我手里有刀,别扎着 你。”王边说边把刀尖由向下转为向右,以防刺伤杨。但杨仍用双手搂住王双肩向后推;王站立不稳向后倒去,恰好被害人赵某站王某身旁,王手上的剔骨刀刺入赵某的腹部,造成赵某腰部开放性外伤,脾刺伤。王立即将赵送往医院,赵经抢救脱险。问题:问题:王是否有罪?理由何在?案例三:李某误杀同伙案案例三:李某误杀同伙案 案情:案情:某日晚8时许,李某、王某和黄某等10人到某工厂寻衅滋事、调戏女工。当该厂的厂长和工人前来制止时,李某从同伙手中接过杀猪刀朝人乱砍,致一工人面部受轻伤。李某在逃跑过程中,听到后面有人跑来,误认为是工厂的工人追他,即转身朝来人的腹部刺了一刀。其实被刺者是他的同伙黄某。问题:问题:李某是否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