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条例(2022修订)全文学习 汇报:XXX时间:XX月XX日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4月1日通过。2022年7月29日,甘肃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条例(修订)。条例解读条例修改意见0102条例全文学习03012022年6月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农民教育培训、提高农民从业能力、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农业法、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法律以及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及时修订条例十分必要。同时
2、,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将修改后的文本印发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立法联系点、部分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征求意见,组织进行了专家论证,并赴张掖市、武威市、酒泉市开展了立法调研。之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条例修订草案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7月20日:省十三届人大法制委员会以视频方式召开第四十八次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形成二次审议稿。7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内容:条例修
3、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内容包括农民教育培训机构、技能鉴定、经费使用、法律责任四个方面。修订过程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立法顾问提出,条例修订草案第五条第一款“其所属的农民教育培训机构负责具体培训工作”一句中的“农民教育培训机构”,与其他条文表述的“农民教育培训机构”的内涵外延不一致,容易引起歧义,建议斟酌修改。根据这一建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NO.1关于农民教育培训机构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直有关单位提出,“放管服”改革后,技能人员水平评价已由政府认定改为实行社会化等级认定,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七条有关“技能鉴定”的表述与国家现行政策规定不相符,建议修改。根据这一建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4、将“技能鉴定”修改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NO.2关于技能鉴定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针对当前存在的农民教育培训经费使用不到位、发挥效益不足问题,增加有关加强培训经费使用监管的内容。根据这一建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在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条中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拨付农民教育培训经费,并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的规定,作为该条第一款。同时,在第三十条第二款禁止性行为中补充了“侵占”农民教育培训经费这一情形。NO.3关于经费使用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修订草案第三十三条关于虚报、套取、私分、截留、挪用农民教育培训经费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已在第三十五条
5、兜底性规定中有所体现,建议予以删除。根据这一建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删除了该条内容。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条例修订草案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NO.4关于法律责任 7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法制委员会严格对照上位法,充分吸纳了一审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做了认真研究修改,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内容比较完善,整体上比较成熟,符合甘肃省实际,表示赞同,建议本次会议通过。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说,目前,农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与农业农村发展现状、要求、职责还不相符,农民教育是一
6、个严峻问题,一定要做好。建议一是加强对农业从业人员的农业实用新技术培训力度。二是对承接培训任务的机构有一定师资和设备要求。三是制定农民教育培训省级总体规划和市州具体规划,明确培训谁、谁来培训。规划要体现前瞻性,注重需求导向,要研判三到五年的产业发展要求,做到超前培训。四是条例要体现刚性约束,对培训机构的资质要求、培训效果的评定、培训资金的投入等,都要有明确规定。五是要把农机具操作安全和农业生产安全列入农民教育培训范畴。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第二十条中“应当进行科学文化、法律政策、权益维护、安全生产、卫生健康等方面的教育培训”修改为“应当进行科学文化、法律政策、权益维护、安全生产、卫生健康、文
7、明素养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分组审议02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3月29日对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提交本次会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已充分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有关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法制委员会于3月30日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并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修改。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报告如下:一、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条中增加“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
8、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农民参加教育培训,协助农民教育培训机构做好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的内容,作为该条第三款。二、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鼓励和扶持农民兴业创业。”三、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九条修改为:“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做好农民教育培训的宣传工作。”四、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农民教育培训应当突出重点,分类实施;在开展农业先进适用技术、农业职业技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和农民创业能力教育培训的同时,应当进行科学文化、法律政策、权益维护、安全生产、卫生健康等方面的教育培训。”五、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五条中的“拒不改正的,处
9、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修改为“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中个别文字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条例(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修改意见03为了促进和规范农民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和从业能力,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民教育培训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民教育培训,
10、是指对农民开展的农业先进适用技术、农业职业技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创业能力等教育培训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民教育培训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农民教育培训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社会参与、资源共享,按需施教、注重实效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教育培训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人民政府召集,由农业农村、人社、教育、科技、发展改革、财政、住建、水利、林草、乡村振兴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联席会议负责审查农民教育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统筹安排各项用于农民教育培训的资金;指导各部门组织开展
11、农民教育培训,综合协调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研究解决农民教育培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农民教育培训政策,加大农民教育培训投入,引导农民参加教育培训,鼓励和扶持农民兴业创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教育培训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民教育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人社、教育、科技、发展改革、财政、乡村振兴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民教育培训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农民参加教育培训,协助农民教育培训机构做好农民教育培训工作。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
12、织以及个人参与或者通过资助、捐赠等方式支持农民教育培训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人社等有关部门和农民教育培训机构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农民教育培训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做好农民教育培训的宣传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受教育培训程度,建立健全布局合理、资源共享、协调发展的农民教育培训服务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民教育培训机构改善培训场地、设施设备、实训条件,引导和鼓励各类农民教育培训机构自愿联合,提升培训能力,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民教育培训师资队伍建设,鼓励、支持培训机构保障和改善培
13、训教师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业先进适用技术、农业职业技能培训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会同人社、教育等行政部门制定农民创业能力培训方案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社行政部门负责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并制定农民教育培训专职教师职称评定的优惠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农村初、高中毕业生通过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实现带技能转移就业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农业科技成果推广示范中农民教育培训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村振兴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乡村人才培训计划的制定
14、和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农民教育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农民教育培训扶持办法;指导农民教育培训机构编写制作培训教材和音像资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优化教育培训资源,开展有特色、有针对性的农民教育培训。从事农民教育培训的机构应当具有能满足农民教育培训的师资力量、技术队伍和与教育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组织开展农业技能培训、返乡创业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培养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创新创业带头人。农民教育培训应当突出重点,分类实施。在开展农业先进适
15、用技术、农业职业技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和农民创业能力教育培训的同时,应当进行科学文化、法律政策、权益维护、安全生产、卫生健康、文明素养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农民教育培训可以采取定点集中、现场示范、参观考察、进村入户、订单培训、定向培训、顶岗实习、校企联合等方式进行。农民教育培训机构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加强农民受训期间的安全管理;(二)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教育培训场地和生活设施;(三)制定有关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四)加强对涉及农药、兽药、农业机械、农机具、设施设备和实验实习仪器等使用操作的监管;(五)接
16、受有关部门对培训场地、培训设施、实验实习仪器、操作流程等安全性的检查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网络信息平台,采用现代数字化教育培训手段,开展农民教育培训和农村信息服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结合岗位要求和工作需要,组织务工农民参加技能培训、职业教育、职业技能竞赛。农民教育培训机构承担政府教育培训任务的,应当根据承担的任务,制定具体教育培训计划,对培训对象、授课教师、培训时间、培训内容以及补助标准等进行公示。农民教育培训计划应当适应农民的生产生活特点、学习需求、文化程度,分专业、分层次设置培训内容,安排培训时间。农民教育培训机构承担政府教育培训任务的,应
17、当建立实名制培训台账,记载培训基本情况。农民自愿参加教育培训,自主选择教育培训机构和培训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民参加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农民免费参加政府组织的教育培训。种子、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组织农民培训时,应当科学、客观地介绍产品功能,不得虚假宣传或者夸大产品功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每年对承担政府教育培训任务的农民教育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培训机构予以纠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拨付农民教育培训经费,并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农民教育培训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套取、私分、侵占、截留、挪用。违反本条例规定,承担政府教育培训任务的农民教育培训机构向农民收取培训费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民教育培训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本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条例(2022修订)汇报:XXX时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