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相关法律、法规项目和施工项目管理知识劳动合同管理知识劳务人员管理及劳动争议处理怎样做好劳务员工作12345一、建设法规概述 建设法规概念 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规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体现了国家对城市建设、乡村建设、市政及社会公用事业等各项建设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协调的方针、政策和基本原则。二、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即发生在各种建设活动中的社会关系,包括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相关民事关系。建设活动中的行政关系 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1.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
2、三、建设法规体系 通常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工程建设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系统。四、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 建设法律 建设行政法规 建设部门规章 地方性建设法规 地方建设规章相关建设法律法规 建筑法 安全生产法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五、建筑法 1997年11月1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于1997年11月1日发布,1998年3月1日起施行。2011年4月22
3、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通过了修改建筑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建筑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立法目的:在于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建筑法共8章,85条。五、建筑法1、从业资格的有关规定 施工总承包资质 12个类别 专业承包资质 60个类别 劳务分包 13个类别 五、建筑法2、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l 方针: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l 基本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 群防群治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l 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六、安全生产法 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4、二十八次会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新的安全生产法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六、安全生产法(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的有关规定组织保障措施,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岗位职责u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u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对安全设施、设备的质量负责的岗位六、安全生产法(二)管理保障措施u 人力资源管理 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管理对一般从业人员
5、的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u 物力资源管理日常设别管理设备淘汰制度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转让管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的协调管理六、安全生产法(三)经济保障措施u 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u 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设备的资金u 保证安全生产所需培训的资金u 保证员工工伤社会保险资金四、技术保证措施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六、安全生产法(四)从业人员权利和义务的有关规定1、权利 知情权。批评和检举、控告权。拒绝权。紧急避险权。请求赔偿权。获得劳动保护用品的权利。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2、义务 自律遵规的义务 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 危险报告义务六、安全生产法(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
6、处理的有关规定u 安全事故管理的划分标准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u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u 应急抢救工作u 事故调查 六、安全生产法(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主要职责;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职责;专职安全员、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的职责 安全生产教育 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七、劳动法 劳动法 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95年1月1日起施行。分为总则、附则13章,共107条 七、劳动法 劳动法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
7、进步。八、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 于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分为总则、附则8章,共98条。八、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立法目的: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一、施工项目管理u项目管理u建设项目管理u施工项目管理u施工项目的劳动组织u劳动保护的相关规定(一)施工项目管理的特点o 施工项目管理的主体是建筑企业o 施工项目管理的对象是施工项目o 施工项目管理的内容是按阶段变化的o 施工项目管理要求强化组织协调作用(二)施工项目管理的程序o 投标、签订合同阶段
8、o 施工准备阶段o 施工阶段o 验收交工与结算阶段o 售后服务阶段(三)施工项目管理的内容o 建立施工项目管理组织o 编制施工项目管理规划o 施工项目的目标控制o 施工项目的生产要素管理o 施工项目的合同管理o 施工项目的信息管理o 施工现场的管理o 组织协调(四)施工项目的劳动组织u 劳务输入u 劳动力组织u 项目经理部对劳务队伍的管理(四)施工项目的劳动组织u劳务输入 应坚持计划管理、定向输入、市场调节、双向选择,统一调配,合理流动的方针。(四)施工项目的劳动组织u劳动力组织 劳务队伍要以整建制进入施工项目,由项目经理和劳务公司配合,双方协商共同组建栋号、承包队。栋号、承包队的组建要注意打
9、破工种局限,实行混合编组提倡一专多能,一岗多职。(四)施工项目的劳动组织u项目经理部对劳务队伍的管理 对现场施工作业任务除配备专职栋号负责人外,还要实行三员管理岗位责任制,即由项目经理派出专职安全员、质量员、材料员,实行一线职工操作全过程的监控、检查、考核和严格管理,确保安全和质量。(五)劳动保护的相关规定工作时间的规定o 标准工作日o 缩短工作日o 不定时工作日o 计件工作日o 综合计算工作日1.关于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五)劳动保护的相关规定女职工、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 女子的四期保护 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 未成年工 最低就业年龄16岁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关于确
10、立、变更和终止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这里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二、劳动合同种类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的特征 国家干预下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合同双方当事人强弱对比悬殊;劳动合同具有人身性;劳动合同同时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四、劳动合同的订立o 劳动合同当事人;o 劳动合同的种类;o 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限制;o 劳动合同生效;o 试用期;o 劳动合同的无效;o 劳动合同的变更;o 劳动合同的解除;o 劳动合同终止;五、劳动合同的生效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
11、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六、劳动合同的条款o用人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o劳动者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o劳动合同期限;o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o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o劳动报酬;o社会保险;o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o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七、试用期 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试用期的次数限制 试用期内的最低工资 试用期内合同解除条件的限制八、劳动合同的多种形式 劳动合同的无效 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一)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o
12、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o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则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1份;(三)劳动合同的解除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
13、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的规定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五)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随时解除预告解除随时解除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o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o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
14、度的;o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伤害的;o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o劳动法规定第26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o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预告解除 o 劳动者患病或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o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o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九、裁员 经济性裁员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的
15、终止 劳动法关于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一)经济性裁员o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o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o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剪人员的;o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二)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o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o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o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o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三)劳动合同的终止o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
16、合同终止;o劳动合同期满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外,依照本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o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o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o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本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o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依照本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o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四)劳动法关于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o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17、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教育防治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o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o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o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获得特种作业资格;o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一、岗位知识(一)劳务人员的规定(二)务工人员上岗应具备的岗位知识(一)劳务人员的规定 年龄和身体条件:年满16周岁以
18、上,正常退休年龄以下,身体健康;(二)务工人员上岗应具备的岗位知识 基本技能和技术操作规程的培训 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常识培训 政策、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职业道德和城市生活常识培训 职业资格证书建筑企业上岗证书的规定及种类1.持证上岗的制度规定o 岗位证书的种类 管理人员岗位证书 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二、施工企业劳动力的类型、结构特点 劳动力类型企业自有工人聘用外来劳务企业工人使用劳务派遣工人 劳动力的结构特点 总承包企业企业自有劳动力少,使用劳务、分包企业劳动力多;城镇劳动力少、农村劳动力多;长期工少、短期工多;高技能工人少、一般技工、普通工多;女性工人
19、少、男性工人多;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有关规定 三方面涵义:1、农民工没有城市户口,仍然保留农村户籍;2、农民工在城市就业和工作,从事第二和第三产业;3、农民工是在农村进城务工或经商人员;三、工伤事故处理 工伤的概念:又称为职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伤害,并由此造成职工及家属成员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三、工伤事故处理工伤的类型o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o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o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o患职业病的;o因工外出期间
20、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o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o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三、工伤事故处理视同工伤的情形o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o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1.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受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三、工伤事故处理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o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o 酗酒导致伤亡的;o 自残或者自杀的;三、工伤事故处理 工伤认定的主体 职工所在单位;直系亲属;职工所在单位的工会组织;三、工伤事故处理 工伤认定
21、的时效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护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遇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三、工伤事故处理 工伤保险 是指国家或者社会为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家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健康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四、劳务人员工资的计算形式 劳务人员可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式结算1、固定劳务报酬;2、约定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按确认 的工时计算;3、约定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件,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劳务
22、人员工资的支付管理;五、劳务人员的管理(一)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实名制管理1、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应设置劳务管理机构和劳务管理员(劳资员),制定劳务管理制度,劳务员应持证上岗,履行职责。2、劳务员要做好劳务管理工作的内业资料的收集、整理、归纳等。3、劳务员要负责日常工作中相关数据的统计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4、劳务员要按劳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现场监控、规范分包单位用工行为,做好劳务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人员增减变动台帐。五、劳务人员的管理(二)劳务企业实名制管理的内容和重点 实名制系统的管理 1、施工现场封闭管理;2、进场人员花名册管理;3、入场安全教育管理;4、身份证与暂住证管
23、理;5、劳动合同签订管理;6、岗位证书管理;7、工作卡、床头卡管理;8、施工区人员管理;9、考勤表与工资表管理;六、劳务纠纷处理方法 劳务纠纷也称劳动争议,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就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或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执。(一)劳动纠纷的分类 1、因资质问题产生的纠纷;2、因履行范围不清而产生的纠纷;3、因转包而产生的纠纷;4、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纠纷;(二)劳务纠纷的形式 1、因合同当事人主观原因造成的合同订立时就存在的潜在纠纷;2、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承包人同分包人之间的经济利益纠纷;(三)劳务纠纷调解的基本原
24、则 1、合法原则;2、公正原则;3、及时处理原则;4、调解为主原则;(四)劳务纠纷调解的一般程序 1、申请和受理;2、调解;3、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调节意见书;(五)劳务纠纷解决的方法 1、解决劳务纠纷的合同内方法 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按合同约定赔偿损失;执行定金罚则;2、解决劳务纠纷的合同外方法(五)劳务纠纷解决的方法 3、劳务工资纠纷应急预案的编写 应急预案的目的、编写依据、使用范围;应急机构体系及职责;应急措施;责任处理;(六)劳务工资纠纷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 1、突发事件应急状态描述;2、应急状态的报告程序;3、预案的启动和解除权限;4、应急资金准备;参考文件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执行办法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4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 (法2004259号)辽宁省农民工权益保护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22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预防和治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434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 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4100号)省社平及保险缴费比例一览表 员工名册员工变动情况申请表劳务员的工作职责劳务员应具备的专业技能劳务员应具备的专业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