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解读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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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学习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1交流目录 一、条例出台历史变迁及意义 二、条例对医院管理的助推作用 三、新条例亮点解读 四、医疗纠纷防范及处理知识2一、条例出台历史变迁及意义3(一)历史变迁我国医疗纠纷处理法规共经历三次变革:1、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医疗事故处理办法;2、2002年9月1日,国务院公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替代15年前公布的办法;3、2018年7月31日,国务院公布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4(二)出台意义1、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全面纳入了法制化轨道;2、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院秩序,保障医疗安

2、全;3、推进医疗纠纷的依法预防和妥善处理,着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我国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5(三)出台要求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展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技术服务。通过加强医疗质量的日常管理,强化关键环节和领域的风险防控,突出医患沟通的重要性,从源头预防医疗纠纷;2、条例明确了医疗纠纷的处理原则、途径,重点强调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并从鉴定标准、程序和专家库方面统一规范了诉讼前的医疗损害鉴定活

3、动;3、条例对不遵守医疗质量管理要求、出具虚假鉴定结论和尸检报告、编造散步虚假医疗纠纷信息等违法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6二、条例对院管理的助推作用(一)促使医疗机构切实加强管理(一)促使医疗机构切实加强管理 1、制定完善执行各项医疗规章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完善执行各项医疗规章制度、安全管理制度;2、加强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防控,形成闭环反馈(问题、加强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防控,形成闭环反馈(问题-发现发现-反反 馈馈-解决解决-杜绝);杜绝);3、加强医疗卫生场所、设施、设备器械、药品耗材、血液制品等关、加强医疗卫生场所、设施、设备器械、药品耗材、血液制品等关 乎患者安全的各环

4、节质量;乎患者安全的各环节质量;4、促使医疗机构更多的关注医疗质量提升和医疗安全的持续改进,、促使医疗机构更多的关注医疗质量提升和医疗安全的持续改进,创造医患人员良好的工作及医疗环境。创造医患人员良好的工作及医疗环境。7二、条例对院管理的助推作用(二)对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的要求更高(二)对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的要求更高 1、根据诊疗项目开展医疗活动,不得超范围或违规开展开展不具备条件诊疗活动;2、依法聘用专业卫生技术人员、禁止开展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开展明确按临床研究管理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3、禁止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出租承包科室;4、按规定收取费用;5、发布医疗广告

5、或广告内容符合规定。8二、条例对院管理的助推作用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 1、促进医务人员加强专业技术水平培训学习,掌握其它医学相关专业、促进医务人员加强专业技术水平培训学习,掌握其它医学相关专业知识,如:法律法规、心理学、营养学、保健学等;知识,如:法律法规、心理学、营养学、保健学等;2、严格规范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杜绝不得有的行为。、严格规范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杜绝不得有的行为。3、提高诊疗操作技术水平,规范病历、处方书写及医患沟通技巧;、提高诊疗操作技术水平,规范病历、处方书写及医患沟通技巧;4、特别要注重细节,签署各种患者知情同意书、告知书,避免差错纠、特别要注重细节,

6、签署各种患者知情同意书、告知书,避免差错纠纷事故;纷事故;5、要求具备高尚的医德医风,爱岗敬业,精益求精,同时关爱患者,、要求具备高尚的医德医风,爱岗敬业,精益求精,同时关爱患者,尽力解除患者的各种困难。尽力解除患者的各种困难。9二、条例对院管理的助推作用引导医疗纠纷解决合法化引导医疗纠纷解决合法化 1、医疗机构及医疗行为参与者购买医疗保险;2、发生纠纷积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3、规范纠纷解决途径:协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诉讼。10三、新条例亮点解读11亮点1:新旧条例并行1、新条例不仅没有废止16年前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而且在第五十五条中规定,对诊疗活动中医疗事故的行政调查处理,依照医疗

7、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由此可见,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新条例将并行实施,目前两部条例都属现行有效法规。2、至于两部条例部分内容存在的不同规定,将按照法律适用中“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规定的内容将优先适用。3、前者更关注医疗纠纷,后者主要用于行政处理。4、有一个重大的理念变更,即由侧重医疗纠纷的处理改为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并重,将医疗纠纷的预防提升到立法层面。12亮点亮点2:关口前移,以患者为中心,实现了从看关口前移,以患者为中心,实现了从看 “病病”到看到看“人人”的转变的转变1、“新条例开宗明义地把预防置于处理之前,体现了关口前移、以防为先的理念之变。”凡事预则立,

8、不预则废。医疗纠纷亦然,以防为先、以防为主,才能树立危机意识,防患于未然。旧条例处理纠纷的理念是事后的、被动的,新条例彰显的理念则是事前的、主动的。事前防范,就能把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事后处理,付出的成本会更加高昂。2、医患矛盾纠缠不清,医疗纠纷如影随形,其重要根源在于医学核心价值的迷失。不管在医师眼中,还是患者心里,都走进了一个见“病”不见“人”的怪圈。患方误认为医学无所不能,可以让人“起死回生”,只要进了医院就要把病看好。医方陷入技术崇拜,不遗余力地追求好设备、好药物,却忽视了对患者的人文关怀,忘记了医疗起源于人类的同情心,因为有了爱才有了医疗、医院和医学。医患双方在技术崇拜与互不信任困境

9、中化“友”为“敌”,这是见“病”不见“人”错误理念结出的必然恶果。3、事前的风险控制强调了医疗安全,强调了医护人员的责任,强调要减少医疗风险的发生,就可以尽量避免纠纷。在预防上强调了使用新技术前的评估和伦理的讨论,另外这次条例中还强调了医患沟通的重要性,要履行告知义务,要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和选择权。13亮点3:医疗事故的赔偿更改为医 疗纠纷的调解1、“医疗事故”这个概念将会被“医疗纠纷”或“医疗损害”所替代,把“事故”变更为“纠纷”,“处理”变更为“预防和处理”。过去,只要在医院里死了人,人们就会说“某某医院出了医疗事故”。现在采用“医疗纠纷”的说法更科学,因为没有经过鉴定,谁也无权说是“事故

10、”。14亮点亮点4:法律界定明确、具体,在一些关键环法律界定明确、具体,在一些关键环 节排除了纠纷发生的隐患节排除了纠纷发生的隐患1、现有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提及了医师义务及患者权利,但大多为概括性表述,概念模糊。2、就拿新条例第26条来说,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以往,患者在医院死亡后,家属习惯性的做法是很快将遗体火化,火化之后,家属对死

11、因存疑,又要求做尸检。3、新条例还规定:医患双方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4、第15条对病历记录的及时填写作出了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而在过去,对于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规定比较模糊,仅要求“及时”填写。15亮点亮点5:新条例最大突破,是允许患者查阅、复制新条例最大突破,是允许患者查阅、复制“属属 于病历的全部资料于病历的全部资料”,这一表述被认,这一表述被认 为将会为将会 诊意见、病例讨论记录等诊意见、病例讨论记录等“主观病历主观病历”纳

12、入纳入1、此次颁布的条例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全部病历资料。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方病历资料复制、实物封存等规定;同时明确了实物封存和启封以及尸体处理和尸检的要求,以方便双方固定证据、解决纠纷。2、医学界的一种观点认为,允许患者查阅、复制主观病历,一些有分歧的诊疗意见会让患者误解,导致医生在病例讨论中不敢讲真话。3、实际上“医院没有必要把病历藏着掖着,往往越不让患者看,患者越产生怀疑”。不允许患者查阅和复制主观病历,也侵害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侵权责任法同样未规定患者不可以复印主观病历。4、“加强医患沟通,病历公开是重要措施之一,也是预防医疗纠纷的重要举措。条例首次明确规定,患者有权

13、复印全部病历,既方便了患者使用病历,也体现出对患者知情权的维护”。此举让病人更多地参与到医疗决策过程知情同意,而不是知情不同意或者是不知情不同意,更多地理解医疗过程的风险。16亮点6:首次明确媒体应客观理性报道医疗纠纷1、条例第八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常识的宣传,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报道医疗纠纷,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正。2、医患关系这几年一直属于社会矛盾焦点。此前由于部分媒体主观片面、有失公正的报道,加深了患者对医方的误解和不信任,导致了医患矛盾加剧,这些事件对社会造成了负面影响。3、条例首次明确要求各类媒体担负起真实、

14、客观、公正宣传引导的社会职责,要求其告知公众医疗风险的客观存在,提高公众风险意识,理性面对医疗风险所致的不良后果。4、让媒体成为医患矛盾的中间桥梁,建立起彼此的信任,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作出指引。17亮点7:建立了医疗风险分担机制1、条例第七条: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2、条例首次提出医疗保险中患方的医疗意外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医疗活动是高技术、高风险性行为,其疗效水平受多方面因素影响和制约,一旦发生医疗意外,带来的将是毁灭性的打击。3、因此,鼓励患者参加医

15、疗意外保险是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的重大举措,为今后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的健全起到了启示性作用,充分发挥保险机制,为医疗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思路。18亮点8:篡改、伪造病历资料法律责任加重1、条例规定对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的行为加重了其对应的法律责任。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而2002年条例针对此类行为,仅提到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16、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3、处罚人员范围扩大了,处罚力度也扩大了,并且条例将这条作为法律责任的第一条,可见国家立法对于篡改、伪造病历资料的严重性进行了强调。为进一步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利保障。19亮点9:鼓励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纠纷,强调人 员专业性1、条例用了整整五条长篇法条就医疗调解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2、医患关系的持续紧张,“伤医”事件时有发生,医疗纠纷调解责任重大。医疗调解委员会虽然早已有之,但在调解工作过程中由于缺乏专业人员,往往很难同时说服患方和医方。3、条例明确今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聘任一定数量的具有医学、法学等专业知识的人员

17、担任人民调解员。并强调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收取费用。要求建立专家库,对于医疗损害鉴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委托鉴定。4、条例充分发挥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第三方机构的调解作用,对医疗纠纷调解工作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对大量的医疗纠纷案件提供了解决路径,为解约医疗纠纷案件的司法资源,快速解决提供了法律支持。5、确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法律地位,有助于确立调解的权威性、合法性、有效性。此外,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具有鲜明的第三方中立性,容易被医患双方接受,有助于双方的充分沟通。同时,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不向医患双方收取调解费用,所需经费由政府出资,保障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常态化和可持续性。

18、20亮点10:医学会的医疗损害鉴定成为医疗纠纷处 理程序中的法定鉴定方式1、新条例规定,医学会和司法鉴定机构均可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委托人可以是医患双方共同委托,也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2、与现行的医学会专家库由卫生行政部门单独设立不同,新条例规定的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由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共同设立,且专家来源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也不仅限于医学和法医学专业。3、医疗损害鉴定的具体管理办法将由国务院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制定。21四、医疗纠纷防范及处理知识22(一)避免医疗纠纷的三原则1、以医疗质量为核心:医疗质量是医院的水平、档次、形象、声誉和效益;医疗质量是医院技术水平和医疗责任的综合体现;医

19、疗质量是医院的生命,没有医疗质量就没有医疗安全,没有医疗安全就一定有医疗纠纷。2、以预防为重点:预防医疗纠纷是医疗工作的系统工程,需要医务人员从细节、环节和过程入手,严格遵守医疗规程,认真履行各项义务,全面维护患方权益。3、以加强教育培训为基础:教育培训的目的是使全体医务人员警钟长鸣,提高医疗安全和医疗风险意识,确保医疗工作依法、规范、科学有序,真正维护医院、医务人员和患方的合法权益。23(二)医务人员应具备五种意识防范医疗纠纷1、法规意识:依法执业;遵守诊疗常规和技术操作规范;2、质量意识:合理检查、明确诊断、合理用药、科学治疗、确保疗效、保障安全、维护康健;3、服务意识:努力提高优质、安全

20、、快捷的医疗服务;由被动服务满意服务主动服务感动服务转变;4、安全意识:遵守诊疗常规,履行告知义务,完善签字手续,规范书写病历,加强医患沟通,构建和谐医患关系;5、效益意识:创造更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提高医院医疗投入,提高医务人员收入,体现医务人员存在感及价值感,提高工作积极主动性,责任心。24(三)采取8大措施防范医疗纠纷1、严格依法行医:依法行医是医务人员的自我保护的有利武器。高度的责任感是实现自我保护的关键。遵章守规、坚持原则是实现自我保护的重要保证。扎实的理论知识和熟练的操作技能是实现自我保护的基础。认真写好病历是实现自我保护的前提。维权的意识和风险意识是实现自我保护的法宝。实现自

21、我保护:首先是法律意识;其次是权利意识;证据收集固定。252、提高医疗质量:提高医疗质量为病人提供优质、可靠和安全的医疗服务是消除医疗纠纷的关键所在。安全用药:用药不认真阅读药物说明书,只考虑对症,不考虑慎用和禁忌症,忽视多种药物配伍禁忌以及给药方式、溶液等出现错误。如:“水乐维他”应使用非电解质溶液,有的科室使用钾、钠溶液溶解被投诉。“西迪林”用法是:肌肉注射或稀释后静脉滴注给药,医疗机构常规“侧管给药”,单位时间内浓度太大,即违法用药要求又可能给患者造成损害。树立爱岗敬业精神,努力钻研业务。263、提高服务质量:主动、热情、周到、细致和满意的服务是消除医疗纠纷的重要因素。坚持“以病人为中心

22、”和“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被动服务满意服务主动服务感动服务,努力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努力做到卫生系统规定的“六德、三风”(医心慈、医术精、医纪严、医志坚、医风正、医表端;敬、静、净)医德规范。维护患者合法权益。274、遵守医疗规范:遵守诊疗规范和操作常规是一切医疗行为的最基本要求。开展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技术服务。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尊重患者的知情选择权,认真履行告知义务,维护患者的合法权利。定好自己的位置:明确职业范围,对疑难问题及时请教、汇报,不擅自盲目处理。出现问题,及时报告,不隐瞒情节,立即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把不良后果缩小到最低限度。严格执行查对制度:贯穿整个医疗环

23、节的三查十对一注意。285、履行告知义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告知的意义:首先从程序上尊重、保障患方权利,增加与患方沟通的机会,达成彼此的理解;其次是避免诉讼中出现法律风险,在合法化、人性化的基础上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履行告知义务的四方面实质性内容:(1)对患者病情的告知。(2)拟采取医疗措施的告知。(3)医疗风险的告知。(4)医疗费用等其他事宜的告知。履行告知义务的途径:医方履行告知义务的途径:(1)直接告知患者本人。(2)告知患者家属。患方履行告知义务的途径:直接告知经治医生。履行告知义务的方式(1)格式化告知书书面告知;(2)医嘱及病程记录中告知;(3)谈话笔录告知

24、。296、加强医患沟通:多数纠纷源于缺乏医患沟通。如:收费纠纷、办理入院纠纷、护士穿刺纠纷、并发症纠纷等。医患沟通是诊断、治疗所必需。医患沟通无时无刻不存在于医患之间,沟通包括肢体和语言2种,从问诊到终止治疗整个诊疗过程都离不开医患沟通,良好沟通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避免纠纷的基础。沟通能力是医生的必备条件。沟通是告知的有力补充。技巧:倾听接受肯定澄清善于提问鼓励。特点:(1)带有专业性,医生要起主导作用;(2)效果取决于医生的态度,要诚恳、和蔼,有帮助病人减轻痛苦和促进康复的愿望和动机;(3)尊重、理解、关心、同情和帮助是沟通前提,也是医生职责;(4)形式包括肢体和语言;(5)良好沟通是构建和

25、谐医患关系,避免纠纷的基础。(6)沟通能力是医生的必备条件。沟通是告知的补充。沟通产生信任,信任促成和谐,和谐消除纠纷。307、尊重患者选择:患方的选择是维系医生与患者间治疗与被治疗关系的核心,在法律和伦理上,只有患方才有权决定是否建立这种医患关系,也只有患方才可以随时随意地、合法地去终止这种关系。对于重要的检查、治疗、药物的使用要向病人或家属进行交待,征得同意方可实施,同时必须履行监护人签字手续,这是医疗管理的法律规程,不可或缺。318、强化行风建设:加强医德医风教育,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抵制商业贿赂,树立爱岗敬业精神,努力钻研业务。医者仁心希波克拉底誓言给予的崇高与责任和医者仁心的职业信

26、仰。希波克拉底誓言核心:对知识传授者心存感激;为服务对象谋利益,做自己有能力做的事;绝不利用职业便利做缺德乃至违法的事情;严格保守秘密,即尊重个人隐私、谨护商业秘密。32(四)医疗纠纷中对病历要求(一)病历书写:病历是患者病情变化、转归及诊疗过程的客观反映,是医院临床医疗过程的法律文书,是医疗纠纷成败的重要法律凭证。完整、客观、规范的书写病历,认真、准确、及时的记录病情变化和诊疗过程,是询证医学的基本要求,更是医疗机构在纷繁的医疗纠纷中立于不败之地根本法宝,要坚决避免和杜绝只说不干、只干不记或说的多、干的差、记录少的不良习惯。防范医疗纠纷要做到“六要”、“八谨慎”。1、“六要”(1)解释要科学

27、;(2)预后交待要清楚;(3)思想工作要动情;(4)术前谈话要认真;(5)签字手续要严格;(6)答复问题要迅速。2、“八谨慎”(1)言行举止谨慎;(2)检诊谨慎;(3)诊疗谨慎;(4)手术、麻醉谨慎;(5)重症抢救谨慎;(6)重点病人服务谨慎;(7)开展临床试验研究谨慎;(8)出具医学证明谨慎。33(二)病历封存的规定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28、,各执一份。病历资料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病历资料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三)病历查阅与复制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记录、病程记录、讨论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检验报告、病理资料、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输血记录、治疗记录单、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公开。患者

29、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依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规定,查阅、复制病历全部资料。34(四)现场实物封存疑似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血站派员到场。(五)实物检验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委托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委托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六)启封现场实物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现场实物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35(五)发生医疗缺陷、隐患、

30、纠纷或医疗事故处理程序一是层层报告:当事人科主任协调办公室院领导;二是封存病历:封存病历资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三是封存实物: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引起不良后果的,也及时对实物进行封存;四是调查接待:协调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迅速调查、核实,将调查结果及时向医务部和院领报导报告,并向病及家属通报、做好解释、劝导工作;五是讨论处理:组织专家进行讨论分析,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及时向患方反馈。坚持有理有节原则,既理解患方的感情,又不放弃原则。36(六)医疗纠纷处理时应注意的问题1、与患者及家属发生纠纷后,一定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及时查明真相,分清责任。把握好处理医疗纠纷的主动性,不躲避接待

31、,不回避矛盾,组织相关部门接待处理。属于医方责任的,绝不推诿、敷衍,甚至包庇、纵容,要勇于承担责任,以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属于患方责任或患方提出无理要求时,则一定要坚持原则,据理力争。对侵害医院及医务人员个人合法权益的言行一定要依法解决,切忌感情用事。2、发生纠纷后,医院要争取主动,及时通过各种途径与患方接触、沟通,对纠纷中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要依法严肃处理。当有媒体介入时,要主动与媒体联系、交流,让其全面了解事情真相,以求报道客观、公正。当纠纷最终需要通过诉讼来解决时,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3、妥善收集、保存好证据。从纠纷一开始就要注意收集各种相关证据,如患者的病历资料、被打砸的现

32、场、有关证人的证言等。要向有关专家、法律工作者咨询,对整个纠纷过程、性质,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做到心中有数。374、遵循“小、慎、快”的原则:“小”:就是努力将事态程度控制在最小,将知晓范围控制在最小,将伤害程度控制在最小。“慎”:就是处理纠纷要谨慎,说话要谨慎,表态要谨慎,留有余地,不许愿,不承诺。“快”:就是要果断、及时,尽快与患方接触,在最短的时间内妥善处理好,把握主动性和有利时机。既不能久拖不决,又不能急于求成。5、控制好“对话”局面:原则:保持冷静,把握进程,巧妙应对,适当妥协。妥协不是出卖原则,而是在战略制胜前提下的战术妥协。具体为:遇尖刻,忌立即反驳;主动时,忌贪图“全胜”;不能

33、盛气凌人,出语伤人。战术上要做到:它进我退、它燥我稳、它退我攻、它疲我胜;推出去、拉回来、谈的拢、操胜券。效果上要达到:让对方在不失颜面的情形中放弃初衷,心悦诚服的接受我方意见。最终目的:向我靠拢。38(七)医疗纠纷处理适用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5、执业医师法6、合同法7、民法通则 39(八)医疗纠纷处理解决途径1、双方自愿协商;(1)协商的前提:医患双方自主选择,自愿、合法、平等,双方一致同意协商。(2)场所要求:应当在专门场所协商,不得影响正常医疗秩序。(3)附加限制:医患

34、双方人数较多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每方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4)协商原则:协商确定赔付金额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防止畸高或者畸低。协议条款不违背我国法律。(5)补充建议:对分歧较大或者索赔数额较高的医疗纠纷,鼓励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的途径解决。(6)协商一致的结果:医患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署书面和解协议书。(7)患方合法主体:患者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者的监护人;死者的合法继承人;(8)医方合法主体:建立医患关系的医疗机构或其法人;(9)无效的协商协议:患方签约的主体不合法:如患者本人为18周岁以上的成人,但协议由其父母签署,且患者不予

35、认可的,则协议无效;医方签约的主体不合法:如协议为医师个人签署;有胁迫、欺诈行为:如医疗机构法人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署的协议;协议内容违背法律:如为获得保险赔偿而虚构医疗纠纷赔偿。402、申请人民调解申请人民调解(1)前提:双方均选择同意/接受人民调解。双方同意的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由医患双方共同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第二种情形是一方申请调解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征得另一方同意后进行调解。(2)申请人民调解的形式: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均可以。书面申请的,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和理由等;口头申请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

36、解的争议事项和理由等,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3)人民调解不可与行政调解或法院诉讼同时进行。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已被受理,或者已经申请卫生主管部门调解并且已被受理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4)受理机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设立,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聘任一定数量的具有医学、法学等专业知识且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专(兼)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41(5)费用:免费。说明:如果人民调解程序中需要委托鉴定的,鉴定需要收费。(6)期限:30个工作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

37、需要鉴定的,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医患双方可以约定延长调解期限。(7)人民调解的结果。调解成功:医患双方经人民调解达成一致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超过调解期限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8)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效力效力发生:调解协议书经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人民调解员签字并加盖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效力司法确认:达成调解协议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告知医患双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9)保密义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人民调解员应当对医患双方的个人隐私等事项予以保密;未经医

38、患双方同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公开进行调解,也不得公开调解协议的内容。423、申请行政调解申请行政调解 (1)前提:双方均选择同意/接受行政调解。双方同意的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由医患双方共同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二种情形是一方申请调解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在征得另一方同意后进行调解。(2)申请人民调解的形式: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均可以。书面申请的,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和理由等;口头申请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和理由等,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3)受理机构:医疗纠纷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

39、主管部门。(4)受理期限: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及终止调解的情形: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已被受理,或者已经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且已被受理的,卫生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5)调解期限: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需要鉴定的,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6)鉴定申请:医患双方认为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有权依据条例提出鉴定申请。(7)行政调解结果医患双方经卫生主管部门调解达成一致的,应当签署调解协议书。超过调解期限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8)保密义务:卫生主管部门及其

40、工作人员应当对医患双方的个人隐私等事项予以保密;未经医患双方同意,卫生主管部门不得公开进行调解,也不得公开调解协议的内容。434、司法诉讼发生医疗纠纷,当事人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特别说明:以上5种途径,任何一种不与另一种程序已经进行为前提,即患者可以根据情况选择任意一种方式。44(九)医疗纠纷防处理中医疗损害鉴定(一)受理机构: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二)鉴定目的:调解医疗纠纷,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三)委托方式: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经医患双方同意,由调解机构委托鉴定。(四)鉴定费用:鉴定费预先向医患双方收取,最终按照责任比例承担。(五)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内容: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并详细论述下列内容:1、是否存在医疗损害以及损害程度;2、是否存在医疗过错;3、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4、医疗过错在医疗损害中的责任程度。(六)可以申请鉴定机构人员回避的情形:1、是医疗纠纷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2、与医疗纠纷有利害关系;3、与医疗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医疗纠纷公正处理。45结束语:医疗安全:防范胜于生命;责任重于泰山。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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