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技术管理制度6篇第一篇: 技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客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货运输车)。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是指对道路运输车辆在保证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和按要求进行维护、修理、综合性能检测方面所做的技术性管理。第三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当坚
2、持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第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保证投入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符合技术要求。第五条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车辆,促进标准化车型推广运用,加强科技应用,不断提高车辆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工作。第二章车辆基本技术条件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
3、技术要求:(一)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1)、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9)的要求。(四)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危货运输车、国际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高速公路客运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车,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一级。技术等级评定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的要求;(五)从事高速公路客运、包车客运、国际
4、道路旅客运输,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客车的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其类型划分和等级评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的要求;(六)危货运输车应当符合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 617)的要求。第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管理,对不符合本规定的车辆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在对挂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和年度审验时,应当查验挂车是否具有有效行驶证件。第九条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第三章技术管理的一般要求第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认真履行车辆技术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
5、理制度,加强车辆技术管理。第十一条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设置相应的部门负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并根据车辆数量和经营类别配备车辆技术管理人员,对车辆实施有效的技术管理。第十二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车辆维护、使用、安全和节能等方面的业务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能,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第十三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根据有关道路运输企业车辆技术管理标准,结合车辆技术状况和运行条件,正确使用车辆。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依据相关标准要求,制定车辆使用技术管理规范,科学设置车辆经济、技术定额指标并定期考核,提升车辆技术管理水平。第十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制度,实行一车一档。档案内容应当主
6、要包括:车辆基本信息,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车辆维护和修理(含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车辆主要零部件更换、车辆变更、行驶里程、对车辆造成损伤的交通事故等记录。档案内容应当准确、详实。车辆所有权转移、转籍时,车辆技术档案应当随车移交。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运用信息化技术做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工作。第四章车辆维护与修理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维护制度。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日常维护由驾驶员实施,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由道路运输经营者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结合
7、车辆类别、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确定车辆维护周期,确保车辆正常维护。车辆维护作业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关于汽车维护的技术规范要求确定。道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对自有车辆进行二级维护作业,保证投入运营的车辆符合技术管理要求,无需进行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具备二级维护作业能力的,可以委托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二级维护作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完成二级维护作业后,应当向委托方出具二级维护出厂合格证。第十七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循视情修理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车辆进行及时修理。第十八条道路运输经营者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含罐式挂车),
8、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前款规定专用车辆的牵引车和其他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由道路运输经营者消除危险货物的危害后,可以到具备一般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第五章车辆检测管理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第二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道路运输车辆首次取得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频次,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一)客车、危货运输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二)其它运输
9、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第二十一条客车、危货运输车的综合性能检测应当委托车籍所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货车的综合性能检测可以委托运输驻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第二十二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选择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符合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 17993)等国家相关标准的检测机构进行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第二十三条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进行比对。对达标的新车和在用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
10、)、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实施检测和评定,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评定车辆技术等级,并在报告单上标注。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测和评定结果客观、公正、准确,对检测和评定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其委托承担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工作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进行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出具统一式样的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报告。第二十五条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车辆检测档案,档案内
11、容主要包括: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含车辆基本信息、车辆技术等级)、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记录。车辆检测档案保存期不少于两年。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对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二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状况纳入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内容,查验以下相应证明材料:(一)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二)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第二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档案制度。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车辆基本情况,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车辆变更等
12、记录。第二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情况纳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诚信管理体系。第三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推广使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实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信息资源共享。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三)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
13、术等级评定的;(四)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五)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采信其检测报告,并抄报同级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处理。(一)不按技术规范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检测的;(二)未经检测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检测结果的;(三)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第三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八章附 则第三十四条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不适用本规定。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
14、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原交通部发布的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0年第13号)、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4号)同时废止。第二篇: 技术管理制度1范围本规定规定了技术标准体系的建立和维护要求,规定了技术标准的使用及文本的控制要求,规定了企业技术标准的起草、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印刷、复审及处理的要求。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宝冶建设有限公司技术标准的管理工作。2规范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定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定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定,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
15、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定。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gbt1、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3术语和定义3、1技术标准体系一定范围的技术标准按其内在联系形成的科学的有机整体。3、2技术标准体系表技术标准体系内的标准按规定形式排列起来的图表及文字说明。3、3技术标准体系表明细目录将现行技术标准按体系表确定的层次和门类划分而编制的目录。3、4企业技术标准由企业自行组织编写、审定,由企业自行批准发布的适用于本公司业务范围的技术标准。4技术标准体系的建立和维护4、1技术中心应根据公司经营业务的需要建立并及时
16、维护技术标准体系,主要通过组织编制技术标准体系表及其明细目录来实现技术标准体系的动态管理。4、2技术中心应对公司收集到的有关信息确定其有效,并及时通过明细目录更改通知对技术标准体系进行维护。4、3建设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及二级公司在技术标准使用过程中应及时收集有关信息并向技术中心提供与本业务系统(公司)相关内容的动态信息。4、4项目部在技术标准使用过程中应及时收集与工程实际相关的信息并提供给技术中心。5技术标准的使用及文本控制5、1技术标准的使用以工程项目为对象,凡使用技术标准文本的单位(部门)以书面形式确定该工程项目使用的技术标准清单。技术标准清单主要依据合同的要求进行确定,公司技术标准体系表及
17、其明细目录可作为主要参考依据。5、2技术中心对公司各部门(单位)使用技术标准的情况应及时了解和掌握。5、3建设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及二级公司应对本业务系统(公司)技术标准文本管理及使用情况及时进行检查。5、4项目部应根据工程项目进行策划,确定该工程项目采用的技术标准,并负责自用技术标准文本的管理。5、5在用文本的控制5、5、1在用文本不包括图书室、资料库的库存文本。5、5、2在用文本均为受控文本,其受控标识为标准编号。常用标准文本的有效按明细目录所列标准号予以判定。项目部技术标准在用文本的有效*以其技术标准清单中所列标准号予以判定。5、6废止标准文本的控制废止标准的文本为无效版本,一般应回收销毁处
18、置,同时配置相应的有效文本。如因工作需要保留使用,应加盖红作废予以标识。5、7合订本的控制5、7、1使用技术标准合订本时,应在技术标准文本管理目录中注明使用的技术标准所在位置(页码或总目录)。5、7、2合订本中部分标准废止时,应在其总目录页和相应标准的首页加盖作废标识。5、8技术标准复印文本的控制在各项质量活动中,技术标准复印文本不应作为直接应用的依据。如不能及时配发有效版本而只能采用复印文本时,应由使用单位加盖公章或复印文本专用章予以确认。获得正式文本后应及时更换。5、9技术标准在用文本无论使用者个人保存还是单位集中保存,使用单位应落实专人负责其有效的控制。6企业技术标准的起草、审查、批准、
19、编号、发布和印刷6、1技术中心统一管理企业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组织企业技术标准的起草、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和印刷等工作。6、2企业技术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a)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b)为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进步,制定的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c)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选择或补充的标准;d)工艺、工装、半成品和方法标准;6、3制定企业技术标准的原则:a)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强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b)保安全、卫生,充分考虑使用要求,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c)有利于企业技术进步,
20、保和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经营管理和增加社会经济效益;d)积极采用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e)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能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符合使用要求,技术先进,经济合理;f)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g)本企业内的企业标准之间应协调一致。6、4制定企业标准的一般程序是:编制计划、调查研究,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必要的验,审查、批准、编号、发布。6、5审查企业技术标准时,根据需要,可邀请企业外有关人员参加。6、6各级企业技术标准管理部门根据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按照实际需要,以年度工作计划形式提出技术标准编制计划。6、7企业技术标准的编写工作由技术中心组织进
21、行,由具体使用单位或由若干单位联合成立编写小组负责起草。企业技术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见gbt1、1。企业技术标准中规范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见gbt1、2。6、8编写小组将完成的技术标准草案在该项标准使用覆盖的范围内征求意见,进行适当处理,并填写。凡被要求征求意见的单位(部门)有义务认真审查标准草案,其责任人为该单位(部门)的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6、9编写小组对征询意见处理完毕后,向技术中心提出讨论稿,由技术中心采取会审或函审形式组织标准讨论稿的审定工作。6、10编写小组负责处理审定意见,并形成报批稿交技术中心报批。6、11编写小组提供的申报文件内容及格式6、11、16、11、2的内容应包括:
22、任务来源,制订的目的和意义,工作简要过程;采用、参考国内外标准资料情况;标准主要内容的解释(修订标准时应增加新旧标准内容的对比并写明修订理由);贯彻标准的要求、措施和建议;其它应予说明的内容。6、11、36、12审定文件的内容及格式6、12、16、12、26、12、36、13企业技术标准由公司总工程师批准。见附件6、6、14企业技术标准由技术中心统一编号发布和组织印刷。企业技术标准编号的内容及格式见下图。幅面要求见gbt1、1第8章。年份顺序号类及企业代号企业技术标准代号7企业技术标准的复审及处理7、1企业技术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营生产的需要,由技术中心组织有关单位适时进行复
23、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7、2企业技术标准的复审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会议审查或函审,一般要有参加过该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或人员参加。复审结束后,审查小组应写出复审报告,内容包括:复审简况;处理意见;复审结论。经技术中心审查同意后,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见附件7、7、3企业技术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a)不需要修改的标准确认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标准,不改顺序号和年号。当该标准重版时,在该标准封面上标准编号下写明“年确认有效”字样。b)需作修改的标准作为修订项目,列入年度工作计划。修订的标准顺序号不变,把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c)已无存在必要的标准,予以废止。第三篇: 技术管理制度一
24、、基本行为规范:1、忠于职守、服从安排,不得阳奉违或者敷衍塞责。2、充分发挥主观能动、积级提高工作效率,业务技能上应力求精益求精。3、工作时间内谢绝会客;如确有必要,须经部门经理批准。4、在办公场所内不得吸、乱扔纸屑;保持环境美观整洁。5、同事之间应相互尊重和友好合作,不得有吵闹、聊天、搬弄事非等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6、办公时间不得利用公司电话、电脑等办公设施办私事。二、电脑使用和管理:1、电脑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未经负责人许可任何人不得随意使用。2、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更换电脑软硬件,拒绝使用来历不明的软件和光盘。3、禁止使用、传播、编制、复制电脑游戏,严禁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4、公司鼓励
25、员工探索、开发网络资源,为领导正确决策和提高管理水平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5、技术部电脑专人专用,非技术部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技术部。三、电脑维护管理:1、电脑发生故障时,使用者作简易处理仍不能排除的,应立即报告部门经理。2、对电脑维修维护时,首先确保对有效信息进行拷贝,避免作不当而遗失。3、如电脑软硬件需要更换须经部门经理同意,涉及金额较大的维修,应报总经理批准。4、如发生涉及电脑软硬件重大损失事故,公司应将其作专案处理。5、凡外请技术员对电脑进行维修时,技术部应派员陪同并予以协助。6、若因员工作不当而额外增加的电脑维护费用和造成的其他损失,公司将酌情责令其赔偿。四、网络维护管理:1、网络管理
26、员负有安全管理和规范作的义务。若因违反作而引发的事故,公司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2、公司其他部门员工在使用计算机过程中需寻求技术帮助时,技术部人员一律不得拒绝。3、网络管理员必须定期了解、检查网络运行情况并作如实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分析解决,对各类网络记录不得擅自删除。4、网络管理员应当依据公司制定的计算机安全保密管理的具体措施对上传信息严格审查,严禁将涉及国家秘密、公司秘密的信息在网络上传输。5、公司为确保网站安全运行,对网站的更新及资料上传下载实行专人负责。如有违反本规定者,公司将视其情节轻重并结合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五、机房管理:1、如有工作原因确需进入机房,原则应有他人陪同,并在上
27、作好详细记录。2、未经许可严禁他人员进入机房;如需进入,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并由技术部门的人员陪同,且作好记录。3、各岗位员工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各自的系统口令保密,禁止越权作;为保障公司数据、信息、资料的准确、安全、可靠,应对重要的信息处理系统加设系统口令,防止泄露机密信息。4、涉及密码的文件须妥善保存,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公布。5、对机房的维护管理应建立详细的档案登记,对登记内容不得擅自更改、删除、丢失、泄露。6、离职人员在离开本岗位前一周内移交全部技术资料和有关文档资料,删除自己的文件、账号,由系统管理员修改有关的口令。7、严禁在机房内吸或使用明火,违者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除名等处罚;
28、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8、爱护机房设备,严格遵守作规程,下班前清整机房、保养设备;机房要保持清洁、卫生、整齐,东西放置要规范合理。9、机房的钥匙由专人负责保管,不得转借给他人使用和配制。第四篇: 技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客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
29、简称危货运输车)。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是指对道路运输车辆在保证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和按要求进行维护、修理、综合性能检测方面所做的技术性管理。第三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当坚持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第四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保证投入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符合技术要求。第五条 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车辆,促进标准化车型推广运用,加强科技应用,不断提高车辆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县级以上地方
30、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工作。第二章车辆基本技术条件第七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一)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1)、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9)的要求。(四)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危货运输车、国际道路运输
31、车辆、从事高速公路客运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车,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一级。技术等级评定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的要求;(五)从事高速公路客运、包车客运、国际道路旅客运输,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客车的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其类型划分和等级评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的要求;(六)危货运输车应当符合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 617)的要求。第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管理,对不符合本规定的车辆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在对挂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和年度审验时,应当查验挂车是否具有有效行驶证件。第九条 禁止使用报废、
32、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第三章技术管理的一般要求第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认真履行车辆技术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车辆技术管理。第十一条 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设置相应的部门负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并根据车辆数量和经营类别配备车辆技术管理人员,对车辆实施有效的技术管理。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车辆维护、使用、安全和节能等方面的业务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能,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根据有关道路运输企业车辆技术管理标准,结合车辆技术状况和运行条件,正确使用车辆
33、。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依据相关标准要求,制定车辆使用技术管理规范,科学设置车辆经济、技术定额指标并定期考核,提升车辆技术管理水平。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制度,实行一车一档。档案内容应当主要包括:车辆基本信息,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车辆维护和修理(含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车辆主要零部件更换、车辆变更、行驶里程、对车辆造成损伤的交通事故等记录。档案内容应当准确、详实。车辆所有权转移、转籍时,车辆技术档案应当随车移交。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运用信息化技术做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工作。第四章车辆维护与修理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
34、辆维护制度。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日常维护由驾驶员实施,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由道路运输经营者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结合车辆类别、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确定车辆维护周期,确保车辆正常维护。车辆维护作业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关于汽车维护的技术规范要求确定。道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对自有车辆进行二级维护作业,保证投入运营的车辆符合技术管理要求,无需进行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验。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具备二级维护作业能力的,可以委托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二级维护作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完成二级维护
35、作业后,应当向委托方出具二级维护出厂合格证。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循视情修理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车辆进行及时修理。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含罐式挂车),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前款规定专用车辆的牵引车和其他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由道路运输经营者消除危险货物的危害后,可以到具备一般车辆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第五章车辆检测管理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道路运输车辆首次取得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频次,委托汽车
36、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一)客车、危货运输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二)其它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第二十一条 客车、危货运输车的综合性能检测应当委托车籍所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货车的综合性能检测可以委托运输驻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选择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符合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 17993)等国家相关标
37、准的检测机构进行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第二十三条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进行比对。对达标的新车和在用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实施检测和评定,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评定车辆技术等级,并在报告单上标注。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测和评定结果客观、公正、准确,对检测和评定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其委托承担客车类型等级
38、评定工作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进行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出具统一式样的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报告。第二十五条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车辆检测档案,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含车辆基本信息、车辆技术等级)、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记录。车辆检测档案保存期不少于两年。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对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状况纳入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
39、内容,查验以下相应证明材料:(一)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二)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第二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档案制度。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车辆基本情况,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车辆变更等记录。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情况纳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诚信管理体系。第三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推广使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实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信息资源共享。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
40、以下罚款:(一)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三)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四)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五)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采信其检测报告,并抄报同级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处理。(一)不按技术规范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检测的;(二)未经检测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检测结果的;(三)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
41、的。第三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原交通部发布的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0年第13号)、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4号)同时废止。第五篇: 技术管理制度一,车辆选购管理制度1,选购车辆时应根据当地运输市场状况和使用条件进行选型论证,重点考察车辆的适应性,可靠性,经济性,环保性及维修方便性,选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车辆发展规则,满足实际需求的车辆。2,选购的车辆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及(道
42、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的要求。3,选购车辆时,优先选择交通部对社会发布的推荐车型。二,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和定期报告制度1,出厂新车投入使用前,建立车辆技术档案。2,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包括: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定记录,营运客车等级核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3,妥善保管车辆技术档案。相关内容的记载及时,完整准确。4,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总程修理,整车修理情况,每季度向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一次,车辆事故情况每月报告一次。5,车辆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时,完整移交车辆技术档案。三,车辆维护制度1,车
43、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2,日常维护是以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为作业中心内容的车辆维护作业。3,一级维护是除日常维护作业外,以清洁,润滑,紧固为主,并检查有关制动,操作等安全部件的车辆维护作业。4,二级维护是除进行一级维护作业外,以检查调整转向节,转向摇臂,制动蹄片,悬架等经过一定时间使用容易面磨损或变形的安全部件为主,并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检查调整发动机工作状况和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等的车辆维护作业。5,按规定进行车辆维护。二级维护按期执行。维护作业项目符合(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等有关技术标准或原厂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无漏项或减项作业,符合技术要求。6
44、,车辆二级维护应在道路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具有整车维修能力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车辆维护作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护作业时应在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7,车辆维护按行驶间隔里程进行。8,日常维护是在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进行。一级维护是车辆每运行23千千米进行一次。二级维护是车辆每运行1.4-1.7万千米进行一次。9,对不便于按行驶间隔里程进行二级维护的车辆,按下列间隔时间进行二级维护:客车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车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不超过4个月:道路普通货运车辆等其他道路运输车辆不超过5个月进口及特种车辆按出厂说明书的规定执行,无出常说明书的,按上述行驶间隔里程或时间进行。10,车辆维护实行合同制,承、托修双方应签订维修合同,实行二级维护竣工检测、出厂合格证和质量保证期制度。11,道路运输车辆经封存后启封使用时,进行必要的维护。封存3个月以上启封使用时进行二级维护。四,车辆检测制度1,按规定对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应到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委托,符合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799)等标准规定规定的检测站进行。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