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制度综合概述(-49张)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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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了解企业及企业法的基本知识;了解企业及企业法的基本知识;掌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设立程序,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掌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设立程序,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掌握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掌握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理解合伙企业的财产、事务执行及债务清偿等有关的法律规定;理解合伙企业的财产、事务执行及债务清偿等有关的法律规定;掌握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掌握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中外

2、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关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区别;与投资总额的关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区别;熟悉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组织形式、投资者的出资方熟悉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组织形式、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利润的分配、经营管理等内容。式和出资比例、利润的分配、经营管理等内容。3.1.1 3.1.1 企业概述企业概述1 1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具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的组营活动的具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的组织。织。企业的本质

3、特征有以下几点。企业的本质特征有以下几点。1 1)企业必须依法设立。)企业必须依法设立。2 2)企业是一种组织。)企业是一种组织。3 3)企业是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经济组织。)企业是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经济组织。4 4)企业具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企业具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1 1)依照企业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和责任形式的不)依照企业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和责任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同可以分为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业。2 2)依照法律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法人企业和非)依照法律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法人企业。3 3)依照企业的所有制性质的不同

4、可以分为国有)依照企业的所有制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3.2.1 3.2.1 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法律特征1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1 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2 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3 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

5、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务承担无限责任(4 4)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经营实体1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1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件(5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有必要的从业人员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其委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

6、生产经营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法证明。2 2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经营活动。1 1个人独资企业财产归属关系和个人独资企业无个人独资企业财产归

7、属关系和个人独资企业无限责任限责任(1 1)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的概念)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的概念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指为经营个人独资企业所集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指为经营个人独资企业所集合的各种财产的总称,包括投资人的出资财产和个合的各种财产的总称,包括投资人的出资财产和个人独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取得的各种收益的人独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取得的各种收益的总和。总和。(2 2)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的性质)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的性质(3 3)个人独资企业财产归属关系)个人独资企业财产归属关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

8、行转让或继承。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4 4)个人独资企业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投资人

9、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授予的权利范围。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务管理。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得对抗善意第三人。(1 1)会计事务)会计事务(2 2)用工管理事务)用工管理事务(3 3)社会保障事务)社会保障事务1

10、 1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1 1)自行解散)自行解散1 1)投资人决定解散。)投资人决定解散。2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承人决定放弃继承。1 1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2 2)强制解散)强制解散1 1)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2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对于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也应当采取通知和公告两种方式。因为这种情况下是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法院会告知其清算程序。1

11、 1合伙企业的概念合伙企业的概念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的规定,合伙企业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伙企业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合伙人对合伙企

12、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合伙合伙企业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合伙企业法是指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依法制定的规范企业法是指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依法制定的规范合伙企业合伙关系的专门法律,即合伙企业合伙关系的专门法律,即中华人民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以下简称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法)。)。1 1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1 1)合伙企业的财产构成)合伙企业的财产构成当合伙人的出资转入合伙企业时,就构成合伙企业的财产。当合伙人的

13、出资转入合伙企业时,就构成合伙企业的财产。(2 2)合伙企业的财产性质)合伙企业的财产性质合伙企业的合伙财产,具有共有财产性质,即由合伙人共合伙企业的合伙财产,具有共有财产性质,即由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同管理和使用。(3 3)合伙企业的财产转让)合伙企业的财产转让 合伙企业的财产转让是指合伙人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企业的财产转让是指合伙人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与他人。财产份额转让与他人。(1 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可以有两种形式: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可以有两种形式:一是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一是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14、二是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二是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并非所有合伙事务的决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并非所有合伙事务的决定权都可以被授予个别合伙人。定权都可以被授予个别合伙人。但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改变合伙企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业的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改变合伙

15、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1入伙入伙,是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1)入伙的条件1)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2)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2)入伙的法律后果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6、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2退伙 退伙,是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1)自愿退伙 1)协议退伙。2)通知退伙。(2)法定退伙1)当然退伙。2)除名。(1 1)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 2)与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关系)与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关系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合

17、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普通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普通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责任。(3 3)与合伙人的债权人的关系)与合伙人的债权人的关系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其对合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1 1合伙企业的解散合伙企业的解散合伙企业的解散,是指各合伙人解除合伙协议,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解散,是指各合伙人解除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终止活动,合伙企业因某些法律事实

18、的发生而使其民事主终止活动,合伙企业因某些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使其民事主体资格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体资格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解散: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合伙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30天;天;合伙协议约定的合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19、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因。2 2合伙企业的清算合伙企业的清算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清算程序如下。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清算程序如下。(1 1)确定清算人)确定清算人(2 2)通知和公告债权人)通知和公告债权人(3 3)清算结束)清算结束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清算结束清算人应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章后报送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伙人签章后报送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登记后合伙企业消灭,但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登记后合伙企业消灭,但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业存续

20、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也可以申请其破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也可以申请其破产,普通合伙人仍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仍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外商投资企业是一个总括概念,包括所有含有外资成分的企业。依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份和份额的比例不同及其他法律特征不同,可将外商投资企业分为三种类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是一个总括概念,包括所有含有外资成分的企业。依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份和份额的比例不同及其他法律特征不同,可将外商投资企业分为三种类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

21、商独资经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法是调整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外商投资企业法是调整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运行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运行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有关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我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有关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关系的法律、我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有关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关系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主要包括法规及规章,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法(以下简称(以下简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国中外合

22、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以下简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下简称外资企(以下简称外资企业法)等。业法)等。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概述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是指由外国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是指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照各自的出资中国境内的,由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

23、,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如下法律特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如下法律特征:中国公民个人不能成为合营者;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中国公民个人不能成为合营者;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中外方合营者的出资比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中外方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例一般不得低于25%25%;中外各方依照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中外各方依照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回收投资;不设股东会,其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担风险,回收投资;不设股东会,其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是指

24、由外国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是指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照各自的出资中国境内的,由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如下法律特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如下法律特征:中国公民个人不能成为合营者;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中国公民个人不能成为合营者;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

25、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中外方合营者的出资比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中外方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例一般不得低于25%25%;中外各方依照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中外各方依照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回收投资;不设股东会,其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担风险,回收投资;不设股东会,其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条件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下列情

26、况之一的,不予批准:有损中国主权的;有损中国主权的;违反中国法律的;违反中国法律的;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造成环境污染的;造成环境污染的;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失公平,损害中外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失公平,损害中外合资经营一方权益的。合资经营一方权益的。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有损中国主权的;有损中国主权的;违反

27、中国法律的;违反中国法律的;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造成环境污染的;造成环境污染的;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失公平,损害中外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失公平,损害中外合资经营一方权益的。合资经营一方权益的。(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程序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正式文件:列正式文件:设立合资企业的申请书;设立合资企业的申请书;合资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资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合资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资企业协议、合由合资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资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同和章程;由合

28、资各方委派的合资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由合资各方委派的合资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长、董事人选名单;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正式文件:列正式文件:设立合资企业的申请书;设立合资企业的申请书;合资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资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合资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资企业协议、合由合资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资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同和章程;由合资各方委派的合资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由合资各方委派的合资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长、董事人选名单;

29、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等于合营企业的自有资金及该企业的借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等于合营企业的自有资金及该企业的借贷资金之和。贷资金之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合资各方在合营企业合同中认缴的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合资各方在合营企业合同中认缴的出资额之和。资额之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之间必须保持合理的比例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之间必须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系。1 1)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300万美元以下(含万美元以下(含300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万美

30、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总额的7/107/10,即股与债之比为,即股与债之比为7373。2 2)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300万美元以上到万美元以上到1 0001 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额的1/21/2,即股与债之比为,即股与债之比为1111;但投资总额在;但投资总额在420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10210万万美元。美元。3 3)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 0001 000万美元以上到万美元以上到3 0003 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

31、应占投资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总额的2/52/5,即股与债之比为,即股与债之比为2323;但投资总额在;但投资总额在1 2501 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500万美元。万美元。4 4)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 0003 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1/3,即,即股与债之比为股与债之比为1212(债可为股的(债可为股的2 2倍);但投资总额在倍);但投资总额在3 6003 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于1 20

32、01 200万美元。万美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规定,在合营企业第四条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25%,即我国的法律只规定了外国合营方投资的最低,即我国的法律只规定了外国合营方投资的最低限额,没有规定外资所占比例的最高限额。限额,没有规定外资所占比例的最高限额。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规定,在合营企业第四条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25%,即我国的法律只规定了外国合营方投资的最低,即我国的

33、法律只规定了外国合营方投资的最低限额,没有规定外资所占比例的最高限额。限额,没有规定外资所占比例的最高限额。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有损中国主权的;有损中国主权的;违反中国法律的;违反中国法律的;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造成环境污染的;造成环境污染的;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失公平,损害中外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失公

34、平,损害中外合资经营一方权益的。合资经营一方权益的。合资经营企业的股份转让是依法享有的权利,但合资经营企业的股份转让是依法享有的权利,但在具体的转让中,还应遵守以下几个具体的法律原在具体的转让中,还应遵守以下几个具体的法律原则:则:合资经营的任何一方转让其出资,必须经合资合资经营的任何一方转让其出资,必须经合资经营他方同意。经营他方同意。合资经营一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时,合合资经营一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时,合资经营他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资经营他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合资经营企业的股份转让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合资经营企业的股份转让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相

35、关的登记手续。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有损中国主权的;有损中国主权的;违反中国法律的;违反中国法律的;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造成环境污染的;造成环境污染的;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失公平,损害中外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失公平,损害中外合资经营一方权益的。合资经营一方权益的。

36、1 1)合资经营企业应由中外双方根据各自的出资)合资经营企业应由中外双方根据各自的出资比例,共同承担管理的责任,共同参与企业的决策比例,共同承担管理的责任,共同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管理活动。和管理活动。2 2)合资经营企业设立董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合资经营企业设立董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这是合资经营企业管理体制的核心的经理负责制,这是合资经营企业管理体制的核心内容。内容。3 3)合资经营企业应设立正、副总经理,全面主持)合资经营企业应设立正、副总经理,全面主持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1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期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期限。2 2)中外合资

37、经营企业的解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解散。3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清算。)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清算。1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概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概述(1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亦称契约式合营企业。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亦称契约式合营企业。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由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通过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双

38、方通过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资格的可选择性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各方利润的分配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管理形式6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结业时财产的处置1 1外资企业概述外资企业概述(1 1)外资企业的概念)外资企业的概念外资企业亦称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它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外资企业亦称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它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但其不包括外国公司、企境内的,

39、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但其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2 2)外资企业的法律特征)外资企业的法律特征外资企业的法律特征包括: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都由外国投资者投资,外资企业的法律特征包括: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都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企业的利润、风险和亏损也由外国投资者独立承担,外国投资者可以是企业的利润、风险和亏损也由外国投资者独立承担,外国投资者可以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外资企业是独立的经济法律关系

40、主体,能够自主经营、内设立的企业;外资企业是独立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对外资企业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有:对外资企业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有:外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公共利益;外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公共利益;外资企业的设立,必须经过我国对外经贸部门的审查批准,并到工商行外资企业的设立,必须经过我国对外经贸部门的审查批准,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对外资企业的投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对外资企业

41、的投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我国财政税务机关有权监督外资企业的财务情况;我国财政税务机关有权监督外资企业的财务情况;外资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当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外资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当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外资企业的分立、合并或者终止,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必须报审批外资企业的分立、合并或者终止,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必须报审批机关批准,并经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机关批准,并经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外资企业应当缴纳税款。外资企业应当缴纳税款。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经审

42、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兴办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兴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 3年内缴清。年内缴清。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的设置,中国政府不加干涉,因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的设置,中国政府不加干涉,因此机构设置相对自由、灵活。根据此机构设置相对自由、灵活。根据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的的规定,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规定,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组织形式。也可以为其他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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