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镇人民政府财务管理制度依据预算法、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管理制度,结合我管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强化预算约束,规范支出管理 (一)严控“三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将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全部纳入预算,并单独列示,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上述经费支出,除按照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对不具备受理公务卡条件的公务支出,应当严格落实事前核准使用现金制度,严格现金使用限额管理,从严控制现金使
2、用。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公函、审批和消费清单制度,不得报销无公函的公务接待费用,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合理限定接待经费预算总额,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严格控制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用。严格实行公务用车定点保险、维修、加油,推行单车能耗核算,严格控制公务用车费用支出,降低运行成本。建立健全会议、培训计划管理和审批制度,完善会议、培训费报销制度,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会议费由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
3、嫁或摊派。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不得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会议、培训费设立“小金库”,严禁以会议、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公款旅游活动。(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专项资金应纳入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严禁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严禁滞留应当下拨的专项资金,严禁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存在上述行为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三)加强工资津补贴管理。严格按照财政供养人员实名制和国家工资津补贴政策要求,如实反映人员信息和经费预算,严禁超编制、超标
4、准申报人员经费预算,严禁以虚报人数、吃空饷等方式骗取财政资金。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统一政策之内的津补贴项目、标准和发放范围,不得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项目,不得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二、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加强政府采购方式管理按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严禁擅自提高采购标准。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并对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予以公开。对达到公开招标限额以上的采购,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规避公开招标,确需采用其他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相关审批程序。
5、采购方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特殊情况应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凡是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擅自改变采购方式、与供应商或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有关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以及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标底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情况的,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三、强化国有资产管理,严格处置程序(一)强化国有资产管理。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做好国有资产配置、使用、清产核资和产权登记工作,建
6、立健全具体管理制度,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配备国有资产。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状况进行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清查,避免国有资产流失。逐步建立和完善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评价制度,实行绩效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监督,对于违反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二)严格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国有资产处置要严格履行报批或备案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资产处置收入和经营性收益应纳入预算管理,上缴国
7、库,实行“收支两条线”。加强国有资产处置监管,对于违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有关规定及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入的,有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等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等行为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四、规范财务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一)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严格遵循会计法和会计制度,加强机关内部会计管理,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行政成本和财务状况。严格把关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严禁白条入账、会计要素不全的原始凭证入账,不准改变经济事项的真实面目、私编会计科目、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不能将专项资金混入单位经费。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2
8、号),杜绝超范围超限额使用现金。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确保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坚决杜绝两套账或账外账。(二)加强财务人员管理。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财务工作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是本部门财务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视财经纪律为高压线,像抓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一样抓财经纪律执行,切实加强对本部门财务工作的领导。单位会计机构内部要严格执行会计与出纳分设、印章和支票分管、管账与管物分离的原则。(三)推进内控规范实施。按照财政部工作要求,加快推进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内控规范实施工作,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切实抓住单位经济活动的客观规律,
9、以预算管理为主线,以资金管控为核心,以防范风险为目标,将制衡机制嵌入到单位内部管理的全过程,实现内部控制对单位经济活动全过程、全方面控制,实现加强财政管理与强化预算执行监督的有效衔接。五、加强“小金库”治理,杜绝私设“小金库”清理“小金库”是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都属于“小金库”问题。各级各部门要强化“小金库”治理,加大清理力度,严肃查处贪污、私分、行贿、受贿,以及套取会议费、培训费和出国(境)费用等设立“小金库”问题,对于私设“小金库”的,一经发现,要依法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加强银行账户管理,严格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户财政审批管理,对违规设置的账户要一律撤销,将预算单位所有银行账户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杜绝通过违规银行账户私设“小金库”。同时要强化源头治理,剖析问题根源,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加强法制教育,增强遵纪守法观念和廉洁从政意识,坚决杜绝私设“小金库”问题。 -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