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上交通安全法n我国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基本法,于1984年1月1日起施行。n共12章53条;n总则;船舶检验和登记;船舶、设施上的人员;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障;危险货物运输;海难救助;打捞清除;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法律责任;特别规定及附则。海上交通安全法-总则n制定本法的目的,在于加强海上交通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维护国家利益。n适用于在我国沿海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n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海上交通安全法-船舶检验和登记n船舶和船上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必须具有船舶检验
2、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n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海上交通安全法-船舶、设施上的人员n船舶应当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n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以及水上飞机、潜水器的相应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n其他船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训练。n船舶、设施上的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海上交通安全法-航行、停泊和作业n停泊和作业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必须遵守我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n外国籍非军用船舶,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进人我国的内水和港口。但是,
3、因人员病急、机件故障、遇难、避风等意外情况,未及获得批准,可以在进人的同时向主管机关报告,并听从指挥。n外国籍军用船舶未经我国政府批准,不得进人我国领海。n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我国港口,必须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n本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必须办理进出港签证。海上交通安全法-航行、停泊和作业n外国籍船舶进出我国港口或者在港内航行、移泊以及靠离港外系泊点、装卸站等,必须由主管机关指派引航员引航。n船舶进出港口或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和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时,必须遵守我国政府或主管机关公布的特别规定。n除经主管机关特别许可,禁止船舶进人或穿越禁航区。n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海上拖带,必须经船舶检验
4、部门进行拖航检验,并经主管机关核准。海上交通安全法-航行、停泊和作业n主管机关发现船舶的实际情况同证书所载不相符合时,有权责成其申请重新检验或通知其所有人、经营人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n主管机关认为船舶对港口安全具有威胁时,有权禁止其进港或令其离港。海上交通安全法-航行、停泊和作业n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机关有权禁止其离港,或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n(1)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n(2)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n(3)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n(4)未向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交付应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适当的担保;n(5)主管机关认为有其他妨害或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的情况。海
5、上交通安全法-安全保障n主管机关有权确定交通管制区和港口锚地,公布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发布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n船舶、设施发生事故,对交通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威胁时,主管机关有权采取必要的强制性处置措施。n禁止损坏助航标志和导航设施。n损坏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的,应当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并承担赔偿责任。海上交通安全法-安全保障n船舶、设施发现下列情况,应迅速报告主管机关:n(1)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变异、失常;n(2)有妨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流物;n(3)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海上交通安全法-危险货物运输n危险货物运输船舶、设施储存、装卸、运输危险货物,必须具备安全可靠的设备和条件,遵守国家
6、关于危险货物管理和运输的规定。n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必须向主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或装卸。海上交通安全法-海难救助n发出呼救信号外,还应当以最迅速的方式将出事时间、地点、受损情况、救助要求以及发生事故的原因,向主管机关报告。n遇难船舶、设施或飞机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组织自救。n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设施,收到求救信号或发现有人遭遇生命危险时,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尽力救助遇难人员,并迅速向主管机关报告现场情况和本船舶、设施的名称、呼号和位置。n发生碰撞事故的船舶、设施,应当互通名称、国籍和登记港,并尽一切可能救助遇难人员。n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
7、况下,当事船舶不得擅自离开事故现场。n主管机关接到求救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救助。n有关单位和在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设施,必须听从主管机关的统一指挥。n外国派遣船舶或飞机进人我国领海或领海上空搜寻救助遇难船舶或人员,必须经主管机关批准。海上交通安全法-打捞清除n对影响安全航行、航道整治以及有潜在爆炸危险的沉没物、漂浮物,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在主管机关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n否则,主管机关有权采取措施强制打捞清除,其全部费用由沉没物、漂浮物的所有人、经营人承担。n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擅自打捞或拆除沿海水域内的沉船沉物。海上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n船舶、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向主管机关递交
8、事故报告书和有关资料,并接受调查处理。n事故的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在接受主管机关调查时,必须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和与事故有关的情节。n船舶、设施发生交通事故,由主管机关查明原因,判明责任。海上交通安全法-法律责任n主管机关可视情节,给予下列一种或几种处罚:n警告;n罚款;n扣留或吊销职务证书;海上交通安全法-法律责任n当事人对主管机关给予罚款、吊销职务证书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主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n因海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可以由主管机关调解处理,不愿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n涉外案件的当事人,还可以
9、根据书面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n对违反本法构成犯罪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海上交通安全法-特别规定n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以渔业为主的渔港水域内,行使本法规定的主管机关的职权,负责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n 海上军事管辖区和军用船舶、设施的内部管理,为军事目的进行水上水下作业的管理,以及公安船舶的检验登记、人员配备、进出港签证,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本法另行规定。海上交通安全法-附则n“沿海水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的港口、内水和领海以及国家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n“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的船、筏、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n“设施”是指水上水下各种固定或浮动建筑、装置和固定平台。n“作业”是指在沿海水域调查、勘探、开采、测量、建筑、疏浚、爆破、救助、打捞、拖带、捕捞、养殖、装卸、科学试验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