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 4 -1.1 编制目的- 4 -1.2 编制依据- 4 -1.3 工作原则- 4 -1.4 适用范围- 4 -2. 组织体系- 4 -2.1 市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海指)- 5 -2.2 市海指办公室- 6 -2.3 成员单位职责- 6 -3. 监测预警- 9 -3.1 监测预报- 9 -3.2 预防与准备- 10 -3.3 预警- 10 -3.4 预警行动- 12 -4. 应急响应- 13 -4.1 响应级别- 13 -4.2 级应急响应- 13 -4.3 级应急响应标准- 14 -4.4 级应急响应标准- 15 -4.5 级应
2、急响应标准- 15 -4.6 应急处置措施- 16 -4.7 抢险救灾- 17 -4.8 信息报告与发布- 18 -4.9 响应结束- 19 -5. 善后处置- 19 -6. 应急保障- 20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20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20 -7. 监督管理- 27 -7.1 宣传教育- 28 -7.2 应急培训- 28 -7.3 应急演练- 28 -7.4 工作责任- 28 -7.5 总结评估- 29 -8. 附则- 29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29 -8.2 预案实施- 29 -8.3 预案解释部门- 29 -9. 附件- 30 -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
3、全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海洋局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山东省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市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部门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1.3 工作原则灾害应急处置坚持“预防
4、为主、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及时预警、分级响应”的原则。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影响我市的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的应急观测、预警、处置和灾情调查报送等工作。2. 组织体系2.1 市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海指)市政府设立市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等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海指),负责组织领导全市的防御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工作,其办事机构市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海指办公室)设在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海指由市政府市长任指挥,市政府有关领导、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海事处、市小清河管理处、市
5、气象局、市交通局、市海渔局、市卫计局、市安监局、市教育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住建局、市国土局、市旅游局、人武部、市供电公司、日报社、广播影视集团、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电信公司、各相关镇(街区)等分管领导组成。市海指负责全市的防风暴潮抢险救灾工作。主要职责: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分析、研究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组织指挥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较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求上级海洋与渔业部门给予支持;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
6、冰灾害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观测监测,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负责市海指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培训、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根据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指导相关镇(街区)做好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一般突发事项的应对处置工作。2.2 市海指办公室市海指办公室设在市海洋与渔业局,办公室主任由海洋与渔业局局长担任。市海指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负责组织落实市海指决定,根据职能发布相关预警;在市政府办公室领导下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
7、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评估与管理;建立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和分析相关突发事件信息,及时核实与研判信息,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工作;负责向市海指建议启动相关应急响应;负责组织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配合镇(街区)做好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一般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2.3 成员单位职责市经信局:负责协调救援所需物资,协调本地生产企业救援物资的生产。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交通疏导和交通管制工作,组织救援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市民政局:负责指导镇(街区)开展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生活救助。市财政局:负
8、责应急救灾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监督。市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工情、险情的监测和报告,督促相关镇政府加强海堤工程检查,及时处理安全隐患。海事处:负责配合海事局组织辖区海域船舶航行避险,开展海上搜救工作。市小清河管理处:负责小清河的工程检查、负责小清河工程的工情、险情监测和报告,调度小清河大堤穿堤涵闸的启闭,防止海水倒灌引起的灾害。市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做出滚动预报,并向市海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市交通局:负责督促指导港口运营及建设单位做好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对工作。市海渔局:负责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信
9、息发布工作;宣传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防御知识;负责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情调查评估和上报工作。协助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搜救、救援工作。市卫计局:负责组织灾区伤员的医疗救治和相关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市安监局:负责做好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市教育局:组织指导沿海学校做好学生防灾安全教育及教室、校舍等的安全保障工作。市农业局负责灾后农业生产救灾、恢复,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农业的灾情信息。市林业局负责指导、协调林区防灾及国有林场、苗圃的救灾、生产恢复工作,组织协调镇街区和有关部门搞好清除河道内的阻水林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防灾排涝规划预案的制定和监督实施,加强城市防灾排涝设施的安
10、全运行管理;组织城市规划区防灾排涝抢险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做好防灾抢险占用土地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市旅游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对因灾害滞留景区的游客实施救援。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和协调部队、武警、消防系统根据险情需要,担负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救灾及执行重大防灾措施的任务。市供电公司:检查加固电力设施和设备;负责保障防灾、救灾的电力供应,尤其抢险现场的电力供应。日报社:负责及时刊发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预警信息,协助做好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防灾减灾、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广播影视集团:负责及时播报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预警信息,协助做好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
11、害防灾减灾、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电信公司:负责及时向公众传送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预警信息,抢修和恢复受损通信设施和线路,保障救灾指挥系统和重要部门的通信畅通。相关镇(街区):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防御与救灾工作。3. 监测预警3.1 监测预报3.1.1 监测预报体系建设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和完善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监测预报体系,优化加密观测站网,完善监测网络,提高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综合监测能力,加强灾害性事件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海洋预报和趋势预测。3.1.2 信息共
12、享海渔部门及时发布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并与公安、民政、交通、水利、气象、卫计、安监、旅游、海事和电力等相关部门和企业建立相应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及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灾情、险情等信息实时共享。3.1.3 灾害普查海渔部门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市政府领导下组织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3.2 预防与准备各镇(街区)、各部门要认真研究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密切关注灾害发展趋势,及时采取合法、有效措施,开展必要的处置工作。预警级别达到规定标准后,有关责任人员应立即到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
13、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区、本部门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控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各相关部门和镇(街区)政府应做好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3.3 预警3.3.1 预警级别市海洋与渔业局根据对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的发展态势,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级、级、级和级,分别用蓝、黄、橙、红四种颜色表示。市海洋与渔业局按照市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部门预案)的应急响应标准确定发布海洋灾害预警级别。3.3.2 发布制度风暴潮、海
14、浪、海啸和海冰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由海渔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海渔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为预警信息签发人,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制作、发布海洋灾害预警信息。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3.3.3 发布途径市海指成员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公共媒体发布海洋灾害预警信息的工作机制,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软件平台、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短信平台、电子显示屏、微博、微信、有线广播等媒体和其他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风暴潮、海浪、海啸
15、和海冰灾害预警信息。涉及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的预警信息通过有关信息共享平台向相关部门发布。各部门、镇(街区)应结合实际,加强预警信号传播设备建设,在沿海地区重要公共场所、重点路段等区域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3.3.4 预警变更、解除预警信息发布后,市海渔局要密切关注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发展趋势,适时变更、解除预警级别,并及时通报各相关单位,向社会公众发布。3.4 预警行动预警信息发布后,市海指及成员单位应密切关注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发展趋势,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通信畅通调度,针对不同海洋灾害做好防范和应急响应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由市海指
16、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海指办公室主任签发预警行动启动令,启动预警响应。预警响应措施:市公安局要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依法对发生事故的交通路段实行管制。市民政局要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市交通局要加强对港口航运交通安全的管理。市海渔局要及时通知渔船进港避险,组织海上养殖人员上岸,加强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的监测和预警、渔港堤坝的巡查。灾害发生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市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工情、险情的监测和报告,督促相关镇政府加强海堤工程检查,及时处理安全隐患。市卫计局要做好伤员的医疗救治工作。海事处要加强船舶安全监管,按规定做好应急待命工
17、作,及时开展海上搜救工作。必要时配合海事局对辖区海域船舶实施交通管制。市供电公司要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加强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和故障。港口、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要利用各种有效设施传播预警信号并做好应急处置协调工作。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开展工作。4. 应急响应4.1 响应级别按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响应由低到高设定级(蓝色)、级(黄色)、级(橙色)、级(红色)4个响应等级。4.2 级应急响应4.2.1响应启动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根据实际情况,由市海指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海指办公室主任签发,启动级应急响应:(1)市海洋与渔业局对
18、我市海域启动级应急响应。(2)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等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海洋灾害;(3)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一定影响的海洋灾害。4.2.2响应行动由市海指办公室及灾害发生地政府负责处置。必要时,市海指有关成员单位领导应根据需要赶赴现场进行协调处置。4.3 级应急响应标准4.3.1响应启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根据实际情况,由市海指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海指副指挥长签发,启动级应急响应:(1)市海洋与渔业局对我市海域启动级应急响应。(2)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等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海洋灾害;(3)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大影响的海洋灾害。4.3.2响应行
19、动由市海指负责现场指挥协调处置,相关镇街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应急状态,副指挥长、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应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市应急指挥部进行协调处置。4.4 级应急响应标准4.4.1响应启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根据实际情况,由市海指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签发,启动级应急响应:(1)市海洋与渔业局对我市海域启动级应急响应。(2)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海洋灾害; (3)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4)对大型海上工程设施等造成重大损坏,或严重破
20、坏海岸生态环境的海洋灾害。4.4.2响应行动市海指做好应急先期处置,配合省政府、市政府或相应的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行动。市海指成员单位进入应急状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各自工作。市海指总指挥应赶赴现场或到市海指指挥协调处置。市海指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应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市海指进行协调处置。4.5 级应急响应标准4.5.1响应启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根据实际情况,由市海指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海指指挥长签发,启动级应急响应:(1)市海洋与渔业局对我市海域启动级应急响应。(2)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海洋灾害;(3)对沿海重要城市或者50平方公里以上较
21、大区域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4.5.2响应行动市海指及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急先期处置,配合上级启动应急响应行动;市、省、国家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在其指导下开展处置工作。市海指成员单位进入应急状态,总指挥、市海指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应根据需要赶赴现场进行协调处置。4.6 应急处置措施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发生后,市海指及各成员单位、相关镇(街区)立即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1)迅速调派紧急处置和救援队伍,进入救灾现场进行协同处置;(2)全程跟踪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的发展、变化情况,做好实时监测、滚动预报;(3)及时向市海指报告风暴潮、海
22、浪、海啸和海冰灾害的发生、发展和处置情况;(4)按照预定方案开放紧急避难所,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做好受灾群众的就地安置,保证必需的生活设施和食品供应;(5)紧急调拨和配送救灾所需生活必需品、药品等物资和抢险专用设备、器材;(6)做好现场紧急医疗救护,维护社会治安和生活秩序;(7)根据市海指的决定,通知相关单位停产、停业、停课。(8)如出现市海指处理不了的问题,应立即向上级请求支援。4.7 抢险救灾市海指及各成员单位可根据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动员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和调动车辆、物资、人员等。风
23、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事件发生后,市海指及各成员单位组织各方面救援力量迅速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根据灾情组织邻近镇(街区)人民政府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4.8 信息报告与发布4.8.1 信息报告市海指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收集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并立即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和分析评估,及时向市海指办公室报告,对重大灾情信息,要在发生后20分钟以内电话报告、40分钟以内书面
24、报告市海指办公室,并在2个小时以内进行情况续报。市海指办公室在收到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信息后,应尽快对事件进行评估,按有关规定向市海指和市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报告内容为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经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要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联系电话等。4.8.2信息发布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市政府、市海指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通过报
25、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政府统一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布内容主要包括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种类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级(蓝色)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处置信息由市政府负责发布。级(黄色)及以上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处置信息由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4.9 响应结束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市海指办公室组织研究确认相关危害因素消除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
26、再扩大或已减轻,提出建议,报市海指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应急响应终止通知由相应级别的响应启动命令签发人签发。5. 善后处置市海指及成员单位要在市海指统一指挥和具体指导下,组织实施善后处置工作。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处置结束后,市政府及有关单位要按规定和相关预案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迅速做好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6. 应急保障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信息畅通的责任。 6.1.2市海指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风
27、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专用通信网,加快信息传输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对重要防灾工程的实时监测,确保信息及时畅通传输。堤防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6.1.3市海指应协调市通信管理部门,按照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6.1.4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微信、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
28、.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出现险情时,由相关责任人按预案负责组织实施,工程技术人员赴现场技术指导。(2)市海指和防灾工程管理单位以及有防御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任务的其他单位,应储备充足的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抢险、救生救灾所需的机械、设备、物资、器材等,以满足抢险急需。6.2.2应急队伍保障(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御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的义务。 (2)应急处置队伍包括市海渔局组建的专业应急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监测队伍、依托海洋渔业执法船组建的志愿救援船队,依托海事部门组建的海上搜救队伍、依
29、托公安消防队伍组建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市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祖业应急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等。(3)调动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抢险机动队程序:我市需要市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机动大队支援时,由市海指向市海指提出申请,由市海指批准。(4)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市政府或市海指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军队参加的,由市人武部门提出申请,由人武部门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调动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的文件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5)当伴随地震灾害,出现建筑倒塌、人员被压埋时,市政府及时向灾区派出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 6.2.3供电保障
30、市供电公司主要负责灾害来临时的电力供应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6.2.4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抢险人员、物资运输;负责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公安部门负责保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畅通。 6.2.5医疗保障 卫生部门应全力保障医疗救护工作的顺利进行,并采取综合措施,防止大灾之后出现大疫。各级卫生、畜牧等部门共同做好人畜免疫和公共场所消毒工作。6.2.6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抢险救灾时的
31、戒严、管控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6.2.7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 市海指、重点工程管理单位以及有防御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任务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市防办应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 市级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物资储备的品种主要用于拦挡风暴增水、导渗堵漏、堵口复堤等抢险救灾,用于救助、转移被潮水、海冰围困群众及救灾人员,用于抢险施工、查险排险。 市海指根据规范储备的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物资品种和数量,根据抢险救灾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确定。 (2)物
32、资调拨 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物资调拨程序: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物资的调用,由市海指根据需要直接调用。 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或储存品种有限,不能满足抢险救灾需要时,应及时联系有资质的厂家紧急调运、生产所需物资,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征集。社会物资的征用程序:市人民政府对社会物资依法实施应急征用时,应当事先向被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签发应急处置征用通知书,并登记造册,应急处置征用通知书应当包括征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执行人员姓名、征用用途、征用时间以及征用财产的名称、数量、型号等内容。情况特别紧急时,可以依法先行征用,事后补办手续。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完毕,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
33、者征用后损毁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单位和个人主动提供财产应对洪涝灾害的,使用单位应当进行登记造册,事后及时返还;发挥作用并且损毁的,参照前款规定给予补偿。6.2.8资金保障 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所需各项经费,按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确保工作需要。财政、民政、水利、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抢险救灾资金的筹措、落实和争取上级的支持,做好救灾资金、捐赠款物的分配、下拨,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以及相关金融机构落实救灾、恢复生产所需信贷资金。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
34、赠和援助。有关部门或机构及时将捐赠物资的使用情况依法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6.2.9社会动员保障 (1)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救助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御工程设施的责任。 (2)市海指应根据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抢险救灾工作。 (3)市海指做好全社会抢险救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广大干部群众救灾和自救能力。 (4)市海指的组成部门,在严重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5)政府应加强对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
35、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抢险救灾工作。在灾害来临的关键时刻,政府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6.2.10技术保障 1、建设全市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指挥系统 (1)依托上级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指挥系统,建设覆盖全市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并且与上级防指的网络互联互通,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2)加强海洋观测预报系统建设,完善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的观测、预警系统,建设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监测信息和预警预报平台,提高对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的监测能力和预警能力。(3)相关部门和单位须提供相应的地图及有关统计数据,建立工程数据库
36、及防灾重点区域的地理和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重要防灾工程基本信息和社会信息的快速查询。 2、市海指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灾害时,由市海指统一调度,及时派出专家组,指导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防御工作。 3、应用新设备、新技术。市海指及成员单位应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相关机构的合作,不断引进吸收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提高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抢险能力。6.2.11 转移安置保障市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人员转移经费由市财政列支。镇(街区)负责实施本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人员转移工作。水利、气象、民政、国土、海渔、交通、建设、市政、经信、公
37、安、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员转移的相关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企事业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转移工作。人员转移工作应当明确人员转移责任人,落实相应责任制。市政府应当组织发改、财政、民政、建设、市政、水利、人防等有关部门和镇街区,落实应急避难场所,必要时建设一定数量的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避难场所应质量合格,并及时向社会公告。各类学校、影剧院、会堂、体育馆等公共建筑物在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紧急状态下,应当根据政府或防指的指令无条件开放,作为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避难场所应当具备相应的避灾条件。可能受到灾害严重威胁的群众,应当按照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
38、应急预案自主分散转移或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组织下转移。根据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预案或实际情况,需要由政府组织集中转移的,有关政府或防指应当发布转移指令,告知群众灾害的危害性及具体的转移地点和转移方式,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妥善安排被转移群众的基本生活。被转移群众应当按照指令转移,并自备必要的生活用品和食品。被转移地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协助政府做好相关转移工作。在可能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组织转移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实施强制转移。在转移指令解除前,被转移群众不得擅自返回,组织转移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群众返回。7. 监督管理7.
39、1 宣传教育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利用新闻媒体、网站、报刊、举办专题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知识的科普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7.2 应急培训预案发布后,市海指要对相关指挥员、应急救援队伍进行预案解读培训,使其熟悉应急职责、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切实提高应急联动处置能力。7.3 应急演练市海指负责制订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围绕情景模拟构建有针对性地编制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按规定做好演练量化指标评估。市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至少每2年组织1次演练。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易发地、
40、镇(街区)、企事业单位要经常组织开展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演练。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和演练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7.4 工作责任市海指负责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应急处置工作推诿扯皮、不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7.5 总结评估市海指办公室每年按照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海洋灾害的调查、评估和上报工作;对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查找问题
41、,采取措施,加以整改,以促进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开展。8. 附则8.1 预案管理与更新预案施行后,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以及国家、省、市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的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工作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情况,市海指办公室应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镇(街区)及其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订本地区、本部门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8.2 预案实施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8.3 预案解释部门本预案由市海指办公室负责解释。9. 附件1、应急指挥部人员名单2、应急响应的启动、解除令3、海洋灾害术语附件 1
42、市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X 级应急响应启动令编号:XXXX 年 X 号XX 月 XX 日,我市受 影响, 。根据山东省海洋预报台预报, 。此次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过程已达到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 X级应急响应标准,现决定自 XX 月 XX 日 XX 时 XX 分启动市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 X 级应急响应。请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市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要求,立即落实相关措施,切实做好海洋灾害各项应急工作准备。特此命令。签发人:年 月 日 时 分- 36 -市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X 级应急响应终止令鉴于 XX 月 XX 日影响我市的风暴潮(海浪
43、、海啸、海冰)过程已基本结束,现决定 XX 月 XX 日 XX 时 XX 分终止市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 X 级应急响应。请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做好后期处置工作。特此命令。签发人: 年 月 日 时 分附件2海洋灾害术语1、风暴潮灾害由热带气旋、温带气旋、海上飑线等灾害性天气过境所伴随的强风和气压骤变而引起局部海面振荡或非周期性异常升高(降低)现象,称为风暴潮。风暴潮、天文潮和近岸海浪结合引起的沿岸涨水造成的灾害,称为风暴潮灾害。2、海浪灾害海浪是海洋中由风产生的波浪,包括风浪及其演变而成的涌浪。因海浪引起的船只损坏和沉没、航道淤积、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和海岸工程损毁、海水养殖业受损等和人员伤亡
44、,称为海浪灾害。3、海啸灾害海啸是由海底地震、海底火山爆发、海岸山体和海底滑坡等产生的特大海洋长波,在大洋中具有超大波长,但在岸边浅水区时,波高陡涨,骤然形成水墙,来势凶猛,严重时高达20至30米以上。海啸灾害指特大海洋长波袭击海上和海岸地带所造成的灾害。4、海冰灾害海冰是由海水冻结而成的咸水冰,其中包括流入海洋的河冰和冰山等。海冰对海上交通运输、生产作业、海上设施及海岸工程等所造成的严重影响和损害,称为海冰灾害。5、海洋灾害警报发布标准5.1 风暴潮灾害警报发布标准(1)风暴潮灾害蓝色警报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的高潮位达蓝色警戒潮位
45、,应发布风暴潮蓝色警报。预计未来24小时内热带气旋将登陆我市沿海地区,或在离岸100公里以内(指热带气旋中心位置),即使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的高潮位低于蓝色警戒潮位,也应发布风暴潮蓝色警报。(2)风暴潮灾害黄色警报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站的高潮位达到黄色警戒潮位,应发布风暴潮黄色警报。(3)风暴潮灾害橙色警报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的验潮站的高潮位达到橙色警戒潮位,应发布风暴潮橙色警报。(4)风暴潮灾害红色警报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
46、的验潮站的高潮位达到红色警戒潮位,应发布风暴潮红色警报。5.2 海浪灾害警报发布标准(1)海浪灾害蓝色警报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24小时受影响近岸海域出现2.5m3.5m(不含)有效波高时,应发布海浪蓝色警报。(2)海浪灾害黄色警报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24小时受影响近岸海域出现3.5m4.5m(不含)有效波高,或者近海预报海域出现6.0m9.0m(不含)有效波高时,应发布海浪黄色警报。(3)海浪灾害橙色警报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24小时受影响近岸海域出现4.5m6.0m(不含)有效波高,或者近海预报海域出现9.0m14.0m(不含)有效波高时,应发布海浪橙色警报。(4)海浪灾害红色警报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未来24小时受影响近岸海域出现达到或超过6.0m 有效波高,或者近海预报海域出现达到或超过14.0m 有效波高时,应发布海浪红色警报。5.3 海啸灾害警报发布标准(1)海啸灾害红色警报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海啸波将在我市沿岸产生3(含)米以上的海啸波幅,发布海啸红色警报。(2)海啸灾害橙色警报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海啸将会在我市沿岸产生1(含)3米的海啸波幅,发布海啸橙色警报。(3)海啸灾害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