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参考模板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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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总则1.1编制目的在政府的领导县委、县下,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体系,指导和规范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处置县境内突发地质灾害,避免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1.2编制依据本预案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结合我县实际,编制本预案。1. 3指导思想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

2、固树立和认真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不断完善我县地质灾害防治与应急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处置突发地质灾害的长效机制,掌握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主动权。1.4工作原则(1)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网络和应急处置机制,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地质灾害损失降到最低程度。(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3)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各级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1.5

3、适用范围处置因自然因素、人为活动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适用本预案。地震和洪水引发的地质灾害依照相关的规定处置。2组织机构和职责2.1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其主要职责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为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其组成见表1。当应急预案启动时,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第一负责人均为指挥部成员。县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为:表1 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构成表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副主任、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县防汛办主任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利局

4、县发改局县统计局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民政局县电信公司县气象局县安监局人武部及武警县中队县粮食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国有农林盐茶场、绥安工业区、台创园注:1、指挥部办公地点设立于县防汛办。2、省闽南地质大队、省地质环境监测中心站、省闽东南地质大队闽南分队为技术支撑单位。(1)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小型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各类地质灾害应急与救灾中的其他工作;配合省、市突发地质灾灾害应急指挥部对特大型、大、中型突发性地质灾害开展抢险救灾工作;(2)贯彻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及省、市政府抗灾救灾工作指示,部署应急工作;(3)部署和组织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4)决定有

5、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大事项;(5)督促、检查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落实情况;(6)指导乡镇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2.2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其主要职责2.2.1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职责,负责组织小型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灾工作的协调、指挥、组织,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部署作出重大决策,必要时,可以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县有关部门予以支持、配合。特大型、大、中型突发性地质灾害,在省、市突发地质灾灾害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抢险救灾工作。2.2.2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县国土资源局:建立地质灾害预警体系、值班制度、灾情和险情速报制度;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6、;组织专家小组进行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汇集、上报灾情、险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分析、判断成灾原因和发展趋势,会同省、市、县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助的部署和技术指导工作,按有关规定向省、市、县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应急处置的结果。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力量抢修因灾损坏的交通公路设施,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路线的畅通;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标志,警示过往车辆和行人;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县水利局:组织和督促有关单位开展水库库周、库坝、水利设施沿线地质灾害的巡查、抢险、救助工作;负责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及时向县地质灾害应急

7、指挥部、县国土资源局和有关乡(镇、街)通报降雨信息、汛情动态,组织灾区供水部门加强对有关设施的防护和巡查,保障灾区供水。县城乡规划建设局:组织发生地质灾害和险情地区的危房检查,指导群众安全转移;组织抢修因灾受损的县政公用设施,尽快修复对人民群众生活的直接影响工程设施。县公安局:负责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协助做好受灾害威胁的居民及其他人员疏散,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被埋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工作,防止因突发性地质灾害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发生。县人武部及武警中队: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

8、置会商,并按会商要求组织部队参加抢险、救助工作;及时向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通报部队抢险救灾情况。县气象局:收集有关气象信息,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分析、预报重点地区未来12小时降雨和天气状况,并每1至3小时向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通报。县电信局:保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灾害发生地之间的通信畅通,保障通信人员和设施安全。县电力公司:对灾区电力设施进行抢修,恢复电力供应,全力保障灾区卫生院、重点工程、市政设施、军事等重要用户的电力供应;及时向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电力供应和抢险情况。县民政局:及时掌握灾民安置动态,组织调运救灾物资,协助灾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做好

9、避险场所和救济物质供应点的设置,妥善安置和救济灾民,安排好灾民生活。及时向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灾民救助和安置情况。县卫计局:组织协调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组织医疗和卫生防疫队伍,调集必要的卫生医疗器械、药品,及时赴灾区投入医疗和防疫工作;及时向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医疗救助和防疫情况。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参与抢险、救助工作。2.2.3应急抢险队伍乡镇场应组建地质灾害应急抢险队伍,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转移疏散受威胁的居民及财产等救助工作。应急抢险队伍由武警、消防、公安干

10、警、民兵和国土资源、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的有关专业人员组成。2.2.4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小组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技术支撑单位技术人员组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小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2.3各乡(镇、场)应急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需要,紧急调集抢险的应急人员,调用抢险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备;必要时可以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3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分级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特大型(级)、大型(级)、中型(级)、小型(级)四个等级:3.1

11、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级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因灾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级: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3.2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级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因灾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大型地质灾害险情()级: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3.3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级中

12、型地质灾害灾情:因灾死亡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中型地质灾害险情()级: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3.4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级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小型地质灾害险情()级: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4监测和预报4.1监测全县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网络体系。县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地质灾害监测

13、工作的指挥、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县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建设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巡查,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形成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县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协调、指导,逐步建成与全县防汛网络、气象监测网络互联,连接省、市、县三级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递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挥信息和险情、灾情、气象、汛期信息。4.2预报预警4.2.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县国土资源局要会同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每年汛期前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4.2.2值班制度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值班制度,在汛期期间,

14、县国土资源局及各有关部门要实行24小时值班;凡逢台风暴雨时,应按照县防汛指挥部的部署,实行办公室双人值班,领导带班,当发生突发地质灾害时,要加强值班。4.2.3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加强地质灾害巡查。县国土资源局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的作用,部署各乡镇场组织防灾人员定期和不定期的进行地质灾害隐患点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灾情和险情时,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警示,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在危险区域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确定预警示信号和撤离转移路线,及时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紧急,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4.2.4“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

15、发放各乡镇场要加强地质灾害调查,根据已查明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场长和村委会主任及受灾害威胁的居民,将“明白卡”发放到居民手中。4.2.5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与防御措施根据省防洪条例规定:汛期为每年4月1日至10月15日。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由强到弱依次分为一级(红色)、二级(橙色)、三级(黄色)、四级(蓝色)等四个等级。一级:地质灾害发生风险很高;二级:地质灾害发生风险高;三级:地质灾害发生风险较高;四级:地质灾害发生有一定风险。县国土资源局要加强与气象、水利部门的联系,及时向各乡镇场及有关部门通报气象、汛情和地质灾害预警等信息。县气象部门发布

16、台风(含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暴雨警报和省国土资源厅、省气象台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讯号达到黄色等级时,县国土资源部门要立即将台风及降雨信息和防灾要求及时通知乡镇场。各乡镇场应及时通知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内的群众;有关单位和当地群众要按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4.3速报制度4.3.1速报时限要求各乡镇场和县国土资源局接到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报告后,要立即摸清情况,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对属于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的,应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同时还应由县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直接报告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

17、资源厅(执行速报程序和时限规定);对属于小型地质灾害的,应在1小时内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并负责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4.3.2速报内容地质灾害速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发生地点和时间、伤亡和失踪的人数,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地质条件和引发因素及发展趋势,受威胁人员与财产等。同时提出主管部门采取的对策和措施,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有新的变化时,必须及时续报。5应急处置工作县人民政府接到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至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5.1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处理(级) 发生特大型地质灾害灾

18、情和险情,县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引发因素、致灾体规模、受灾范围等,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点的有关责任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组织群众转移避灾,同时向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同时直接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部;在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下开展应急调查与监测,划定危险区域并设立警示标志等。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及时向省、市人民政府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5.2大型、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处置(、级)大型、中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应

19、急处置措施,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及受灾规模、范围等,立即将灾情通知到地质灾害险点的有关责任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将灾情和险情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同时直接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5.3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处置(级)小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调查,判定地质灾害引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并将灾情和险情进展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直至处置工作结束;组织县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采取有效措

20、施抢险救灾,防止灾情和险情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将调查处置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5.5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5.5.1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条件:经专家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地质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已经完成;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达到上述条件,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其它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5.5.2 在确认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内岩土体处于稳定、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乡镇人民政府才能稳妥地组织已转移的群众适时回迁。6善后处理工作6.1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发生后,所在乡镇场要做好灾区群众的政治思想工作

21、,安定群众情绪,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及时部署地质灾害治理或搬迁,协调处理善后工作。民政等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做好救灾物资调配和灾民安置工作;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地质灾害防治或避让搬迁补助;宣传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指导,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准确、客观地报道抢险救灾的工作情况。6.2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协助组织受灾害威胁居民的避让搬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地质灾害调查,并将地质灾害调查处置结果上报省、市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6.3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应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当的补偿。7预

22、案管理与更新7.1预案管理县国土资源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7.2预案更新本预案由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实际情况修订或更新,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5年,本预案实行有效时间为20162020年。8责任与奖惩8.1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8.2对不及时按本预案报告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信息,不服从指挥调度,不认真负责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引发地质灾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9附则9.1本预案适用于处置在县境内突发的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地震和洪水引发的地质灾害依照相关的规定处置。9.2县财政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列入年度计划和预算。9.3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适时组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演练。9.4本预案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9.5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6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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