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乡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为贯彻执行自然灾害防治“预防为主”的方针,避免和减轻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乡人民政府研究制定了乡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自然灾害防治“预防为主”的方针,避免和减轻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自然灾害防治条例、省自然灾害处置规定制定本预案。第二条 自然灾害是指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第三条 自然灾害应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协调一致的原则。加强对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乡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做好自然灾
2、害应急抢险的准备工作。第四条 发生自然灾害或出现险情时,应启动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按照事先规定的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由乡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村民以及其它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第五条 在自然灾害防治和应急工作中,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乡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对因玩忽职守而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章 自然灾害等级和灾情报告第六条 自然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一、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二、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
3、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三、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四、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第七条 发现自然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乡人民政府或者乡国土所报告。其它部门或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接到报告的,应立即转报乡人民政府或乡国土所。发生小型自然灾害,乡人民政府应于24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发生中型自然灾害,乡人民政府应于24小时内报县人民政府,同时越级报市人民政府。发生大型自然灾害,乡人民政府应于12小时内报市人民政府,同时越级报省人民政府。第八条 发现自然灾害威胁人数超过1
4、00人,或潜在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严重自然灾害隐患点,乡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要在2日内将险情和采取的应急防治措施上报县人民政府。第三章 应急机构和职责第九条 乡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乡自然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乡政府领导任指挥长,乡政府办、国土所、民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水利、司法、卫生、派出所、武装部、农业、电力和财政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乡国土所,具体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乡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的职责:1、在乡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自然灾害防治工作。2、审定各有关部门制定的自然灾害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并进行督促、检查和落
5、实。3、协调、安排自然灾害防治经费。4、发生自然灾害时,组织相关部门人员亲赴现场,指挥自然灾害现场抢险救灾工作。5、配合市、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第四章 自然灾害处置第十条 发生小型自然灾害,乡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调查和做出应急处理,并将应急调查报告上报县国土资源局。发生中型自然灾害,由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及时组织调查和做出应急处理,并将应急调查报告上报市国土资源局,乡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配合。发生大型或特大型自然灾害,由省国土资源厅或国土资源部及时组织调查和做出应急处理。县、乡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配合。第十一条 发生自然灾害,乡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即为乡自然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指挥部
6、由指挥长、副指挥长、办公室和各工作小组组成。第十二条 乡自然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各工作组的职责:一、乡自然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的职责1、制定自然灾害抢险救灾计划和对策措施;2、组织实施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指挥、协调、实施各项抢险救灾工作;3、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自然灾害发生地抢险救灾工作的落实情况;4、负责组织人员疏散避险、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保障人身、财产安全;采取措施对水、电、路、通信实施有效管理,维护抢险救灾和社会秩序。二、乡自然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1、负责与乡政府抢险救灾指挥部和灾害点保持联系;2、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灾情,经指挥部审核,向县国土资源局和市国土资源局
7、报告自然灾害及处置情况;经指挥部审核批准,向社会发布灾情,编写、印发抢险救灾简报。3、组织、协调各专业组的工作,与上下和各方面保持沟通和联系,保障信息畅通;4、贯彻落实上级批示和传达乡自然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的指令;5、负责处理乡自然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三、抢险避灾和灾民转移安置组的职责抢险避灾和灾民转移安置组由乡民政、财政、派出所、卫生院、武装部等部门组成。职责:1、组织人员疏散避险、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2、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调配、发放救灾物资,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3、做好救灾物资的组织、供应、调拨和管理;4、做好灾民的安抚工作,处理死难者的善后事宜。四、自然灾害
8、应急调查组的职责自然灾害应急调查组由乡国土、司法、武装、财政、卫生院、派出所等部门组成。职责:1、对已发生的自然灾害的规模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进行调查,确定其等级、成灾范围,尽快查明其形成条件、引发因素,对灾情进行评估,提出应急处理措施;2、对出现险情的隐患点,分析发生的前兆特征,判断发生的可能性、灾害等级和影响范围,依据前兆特征判断其 危险性程度、激发条件,提出有针对性的应急措施,以利于阻止或延缓灾害的发生;3、为自然灾害的救助,做好气象预报服务;4、编写自然灾害速报报告和应急调查报告。五、基础设施抢险和应急恢复组的职责基础设施抢险和应急恢复组由派出所、电信、电力、农业等部门组成。职责:1、
9、尽快抢修恢复通信设备和线路,保障抢险救灾通信畅通;2、尽快抢修恢复遭受损坏的公路、桥梁及有关设施,确保灾区主要干线道路畅通,保证抢险救灾人员、伤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以及灾民的疏散;3、尽快抢修供电、供水等基础设施,恢复基础设施功能,保障抢险救灾和灾民基本生活。六、医疗卫生防疫组的职责医疗卫生防疫组由卫生院负责。职责:1、组织医务人员抢救、转运和医治受伤人员;2、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区疫情;3、迅速调集、运送灾区所需的药品和医疗设备。七、治安保卫组的职责治安保卫组由派出所、武装部等部门组成。职责:1、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10、;2、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八、后勤保障组的职责后勤保障组由财政、民政等部门组成。职责:1、负责应急资金的筹措、管理和使用;2、负责调配救济物品,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九、宣传报道组的职责宣传报道组由乡宣传干事负责。职责:1、负责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向社会发布灾情、抢险救灾等信息;2、负责灾情、抢险救灾等的录像、摄影;3、呼吁社会各界和国际社会提供援助。第五章 应急保障第十三条 乡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国土、民政、电力、电信、卫生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把各级责任和各项自然灾害防治措施落到实处,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
11、的根本利益。第十四条 乡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本辖区内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乡人民政府成立“自然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方案、措施,落实到村、组,落实到自然灾害危险点,责任落实到人。第十五条 乡国土所要认真履行自然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责,做好自然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预防和上报工作。对自然灾害及其隐患点要选定人员和财产的避让地点,转移路线,并设立醒目的标志。灾害前兆或紧急情况出现后,监测人员要及时报告,并发出预警信号,组织群众按预定地点和线路撤离。其他相关部门要作好应急、救助装备、资金、物资的准备。第六章 宣传报道第十六条 发生的自然灾害宣传报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1
12、、小型自然灾害不作宣传报道;2、中型自然灾害作适当报道;3、大型、特大型自然灾害执行省自然灾害处置规定。第十七条 各新闻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新闻纪律,确保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准确性。第七章 灾后恢复与重建第十八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抢险救灾指挥部应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灾害造成的损失、社会影响和自然灾害发展趋势进行评估,为灾后恢复与重建决策提供依据。第十九条 乡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各尽其职的原则,领导和组织灾区的恢复重建工作。第二十条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自然灾害,确需治理的,在县、乡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治理;治理难度大、投入大,经济效益比较结果不合理,已无法治理必要的,则统一规划
13、,另选新址重建家园。第二十一条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自然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第八章 救灾纪律第二十二条 一切进入灾区的救灾人员、装备、物资、车辆等,必须到抢险救灾指挥部报到,服从指挥部的调动,未经同意,不得离开受灾现场。第二十三条 抢险救灾、灾情由抢险救灾指挥部宣传报道组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第二十四条 进入灾区的各工作组、各单位、在受灾现场工作结束时,应向指挥部办公室提交工作报告或工作总结,经批准后方能离开受灾现场。第九章 奖 惩第二十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乡人民政府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一、及时、准确预报自然灾害,使人民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二、推广、运用先进科学技术防治自然灾害和抢险救灾成绩显著的;三、在抢险救灾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编制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的;二、擅自发布自然灾害预报的;三、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自然灾害灾情,造成自然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四、在自然灾害防治和应急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10 /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