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四四级级目目录录自自查查标标准准项项具具体体描描述述参参考考依依据据1.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 用人单位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职业病防治法第21条(一)项、监督管理规定第8条。2.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用人单位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
2、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不具备配备专职的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条件的,应当与依法取得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合同,由其提供职业卫生服务。职业病防治法第21条(一)项、有毒作业条例第17条第2款、监督管理规定第8条。3.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措施以及保障条件等内容。职业病防治法第21条(二)项、监督管理规定第11条。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地方的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
3、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应涵盖: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每个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都应包括职责、机构、目标、内容、保障措施、评价方法等要素。职业病防治法第21条(三)项、监督管理规定第11条职业病防治法第25条、监督管理规定第15条第1款。
4、15.操作规程 建立健全各工种(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岗位操作规程应经科学论证,并与岗位职责相对应,其内容还应包括职业卫生防护的内容,可张贴或以其他方式,方便劳动者了解、提示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第21条(三)项、监督管理规定第11条(十二)项。职业病防治法第25条第1款、监督管理规定第15条第1款。6.职业卫生档案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应包括:(一)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二)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四)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
5、录;(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六)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七)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八)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九)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十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十二)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职业病防治法第21条(四)项、监督管理规
6、定第34条。1.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按照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职业病防治法第16条、申报办法第2条、监督管理规定第13条。四四级级目目录录自自查查标标准准项项具具体体描描述述参参考考依依据据22.变更申报 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
7、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申报办法第8条(一)项。2.变更申报 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申报办法第8条(二)项。2.变更申报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申报办法第8条(三)项。2.变更申报 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申报办法第8条(四)项。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8、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并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职业病防治法第17条、有毒作业条例第13条第1款、监督管理规定第14条、“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1条第1款。3.建
9、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1条第2款。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三)建设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四)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交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治法第1
10、7条、有毒作业条例第13条第1款、监督管理规定第14条、“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四四级级目目录录自自查查标标准准项项具具体体描描述述参参考考依依据据3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4条。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审查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建设
11、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8条第1款。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会同设计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完善,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负责。“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8条第2款。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审查 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二)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12、);(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四)建设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意见;(五)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的批复文件(复印件);(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职业病防治法第18条第2款、有毒作业条例第13条第2款、监督管理规定第14条、“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1条第2款。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审查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进行施工,应当进行整改后重新申请审查。职业病防治法第18条第2款、有毒作业条例第13条第2款、监督管理规定第1
13、4条、“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1条第2款。6.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查手续。“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四四级级目目录录自自查查标标准准项项具具体体描描述述参参考考依依据据4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防治法第18条第1款、有毒作业条例第13条第1款、“三同时”监
14、督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第2款。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5条。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没有进行试运
15、行的,应当在其完工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单位应当为评价活动提供符合检测、评价标准和要求的受检场所、设备和设施。职业病防治法第18条第3款、有毒作业条例第13条第1款、监督管理规定第14条、“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6条。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7条第1款。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三同时
16、”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7条第2款。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并自验收完成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申请书;(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通知书(复印件);(三)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七)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
17、评审意见;(八)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九)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自行验收情况报告;(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职业病防治法第18条第3款、有毒作业条例第13条第1款、监督管理规定第14条、“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8条。四四级级目目录录自自查查标标准准项项具具体体描描述述参参考考依依据据5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续)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二)建设项目职业
18、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四)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五)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七)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八)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九)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职业病防治法第18条第3款、有毒作业条例第13条第1款、监督管理规定第14条、“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9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
19、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文件(复印件);(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五)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六)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职业病防治法第18条第3款、有毒作业条例第13条第1款、监督管理规定第14条、“三同时”
20、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30条。1.职业病危害因素强(浓)度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职业病防治法第15条(一)项、监督管理规定第12条(四)项。2.生产布局 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生产布局应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的规定,尽量考虑机械化、自动化和远端操作,加强密闭,避免直接操作,并应结合生产工艺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车间内生产工艺设备布局应重点考虑达到防尘、防毒、防暑、防寒、防噪声与振动、防电离辐射、防非电离辐射等的要求。职业病防治法第15条(三)项、有毒作业条例第11条第2款(二)项、监督管理规定第12条(一)项。3
21、.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 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依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生活场所包括:工作场所办公室、生产卫生室(浴室、存衣室、盥洗室、洗衣房),生活室(休息室、食堂、厕所)、女工卫生室等辅助用室。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有毒作业条例第11条第2款(一)项、监督管理规定第12条(二)项。四四级级目目录录自自查查标标准准项项具具体体描描述述参参考考依依据据6高毒作业场所隔离 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此隔离应当指屏障或距离隔离,不仅仅以标志线或标志隔离。有毒作业条例第11条第2款(二)项。应设置车间淋浴间 高毒作业应设置车间淋
22、浴间男女分别设置,淋浴间由更衣间、浴室和管理间组成。淋浴间内部构造应易于使用清扫卫生设备,并采取防水、防潮、排水和排气措施。应设置不断水的供水设备并保证用水卫生。淋浴器的数量应根据高毒作业的人数确定,一般4-8人设1个淋浴器。有毒作业条例第27条。应设置更衣室 高毒作业场所应按规定设置更衣室。更衣室应配置闭锁式衣柜。更衣室中便服、工作服应分柜存放以避免工作服污染便服。离开高毒作业场所时,应更换衣服,不可将工作服带出车间。有毒作业条例第28条。应设置有毒物品存放专用间 有毒物品应实行分类存放。对于高毒物品,应根据生产条件、所使用化学品的理化特性和用量来考虑有毒物品存放专用间设置的位置、大小和选材
23、。有毒物品存放专用间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其内部存放的物品不能相互发生燃烧、爆炸等化学反应。应建立相应的制度,明确相关人员负责有毒物品存放专用间的日常管理,并保证无关人员不能进入物品存放专用间。有毒作业条例第29条。5.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并有效联动。具体有毒有害物质的确定参考高毒物品目录及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GBZ2.2)。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报警装置依据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223),必须经相关部门检定通过,并应建立相应的制度
24、,责任到位,有人负责,班前及定期检查,及时维修保证报警装置能够正常运转。职业病防治法第26条第1款、有毒作业条例第11条第2款(三)项、监督管理规定第17条第1、3、4款。6.现场急救用品 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现场急救用品。现场急救用品包括发生事故时急救人员所用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如携气式呼吸器、全封闭式化学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护鞋靴等,以及对被救者施救所需的急救用品,如做人工呼吸所需单向阀防护口罩、现场止血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给氧器,有特殊需求的可配备急救车、防护小药箱等。急救用品的配置应根据现场防护的需要,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考虑生产条件、化学物质的理化性质和用量。急救用品
25、应存放在车间内或临近车间的地方,一旦发生事故,保证方便获取。急救用品存放地的醒目位置应有警示标识,确保劳动者知晓。应使劳动者掌握如何使用急救用品。现场急救用品应安全有效。职业病防治法第26条第1款、监督管理规定第17条第1和2款。四四级级目目录录自自查查标标准准项项具具体体描描述述参参考考依依据据77.冲洗设备 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冲洗设备.冲洗设备主要指冲眼器、流动水龙头以及冲淋设备。在可能发生皮肤粘膜或眼睛灼伤、有腐蚀性、刺激性化学物质的工作场所应配备上述冲洗设备,特别强调冲洗设备应用取方便,且不妨碍工作,保证在发生事故时,劳动者能及时得到冲洗。冲洗用水应安全并保证是流动水
26、。设置冲洗设备的地方应有明显标识,醒目易找。冲洗设备应保证能正常使用,并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及时维修。职业病防治法第26条第1款、监督管理规定第17条第1和2款。8.应急撤离通道 应急通道须保持通畅,设置应急照明设施,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撤离通道的宽窄应根据需要设置,如需用车辆、担架的,宽度应能保证车辆、担架顺利通过。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定期检查,保证应急通道畅通。职业病防治法第26条第1款、有毒作业条例第11条第2款(四)项、监督管理规定第17条第1款。9.必要的泄险区 根据生产条件、所使用化学品的理化特性和用量考虑泄险区设置的位置、大
27、小和选材。泄险区周围不能存在可能与排放到泄险区的有毒有害物质发生易燃、易爆等化学反应的物质,泄险区四周的选材不应与泄险物发生反应,泄露物质和冲洗水应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应在泄险区周围的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以及中文警示说明。定期泄险要在中文警示说明中说明定期泄险的时间、泄险的物质和注意事项;事故性泄险应制定泄险预案,明确泄险的条件、泄险命令的发布人、泄险时如何进行人群疏散、泄险物质的无害化处理、消除发生次生事故的危险、泄险后的善后处理工作,还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人员负责泄险的日常管理,并保证无关人员不能进入泄险区。10.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 应设置警
28、示标识,警示标识的设置按照GBZ158使用指南设定。警示标识包括图形标识(禁止、警告、指令和提示标识)、警示线(红、黄、绿)、警示语句和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源储存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卡。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放射性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用人单位必须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固定式和便携式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流出物监测等设备,并保证可能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所设的安全连锁和超剂量报警装置应保证有效,并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责任到位,有
29、人负责,定期检查,及时维修,保证能够正常运转。职业病防治法第26条第2款、监督管理规定第17条第四款。四四级级目目录录自自查查标标准准项项具具体体描描述述参参考考依依据据81.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用人单位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转状态。按照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设置日常监测装置,按照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GBZ/T 192)、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GBZ/T 160)、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GBZ/T 189)等监测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变化情况,并记录存档。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采样、布点符合国家标准。从事可能发
30、生急性职业中毒的作业人员(岗位)应当配备有毒物质快速检测报警仪。职业病防治法第27条第1款、监督管理规定第19条。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高毒作业场所每月进行一次检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应当客观、真实。职业病防治法第27条第2、3款,有毒作业条例第26条第1、2款,监督管理规定第20条第1款。3.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
31、状评价:(一)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或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的;(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高毒作业场所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控制效果评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职业病防治法第27条第2、3款,有毒作业条例第26条第1、2款,监督管理规定第20条第2款、第21条。4.检测、评价结果处理 用人单位应当落实职业病危害检测、现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并将检测、评价报告及整改情况存入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职业病防治法第27条第2款、有毒作业条例第26条第1
32、款、监督管理规定第15条第1款和第20条第3款。四四级级目目录录自自查查标标准准项项具具体体描描述述参参考考依依据据95.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处理 用人单位在日常的职业病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现状评价过程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职业病防治法第27条第4款、有毒作业条例第26条第3款、监督管理规定第22条。1.防护设施设置 产生粉尘、毒物的生产过程和设
33、备,应尽量机械化和自动化,加强密闭,并结合生产工艺,在所有产生粉尘、毒物的岗位及设备,安装通风排毒除尘装置。放散粉尘的生产过程尽量采用湿式作业。职业病防治法第15条(二)项、监督管理规定第12条(三)项。2.防护设施有效 职业病防护设施有效是指设施符合产品自身的质量标准,应该是经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合格的正规产品;设施符合特定使用场所职业病防护要求,能消除或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保证确实有效并应建立相应的保管制度保证责任到位,有人负责,定期检查,及时维修,每天上班之前应有人检查防护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转。职业病防治法第23条第1款、有毒作业条例第11条(三)项、监督管
34、理规定第12条(三)项。3.1维护、检修和检测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备应及时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并保证正常运行。职业病防护设施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意义重大,如果不能正常运转势必影响防护效果,应建立相应的制度,明确维修的响应时间、责任人、维护周期,保证防护设施能正常运转。职业病防治法第26条第3款、监督管理规定第18条。3.2擅自拆除 不得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应急救援设施。四四级级目目录录自自查查标标准准项项具具体体描描述述参参考考依依据据104.防护用品配备 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对人体的影响途径以及现场生产条件、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35、接触水平以及个人的生理和健康状况等特点,为劳动者配备适宜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所使用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应是由有生产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资质的厂家生产的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如防尘口罩、防毒面具)必须取得安全标志(LA)。职业病防治法第23条、有毒作业条例第21条、监督管理规定第16条第1款。5、督促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 用人单位应当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财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病防治法第35条第2款、监督管理规定第16条第1款。6.防护用品检修与维护 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进行经常性检修、维护,并定期检测防护性能和效果,确保
36、其处于正常状态。职业病防治法第26条第3款、有毒物品条例第19条第2款、监督管理规定第16条第2款。1.粉尘作业的防护 对于逸散粉尘的生产过程,应对产尘设备采取密闭措施;设置适宜的局部排风除尘设施对尘源进行控制;作业场所应配备负压式清扫设备和冲洗地面、墙壁的设施,以防止二次扬尘;生产工艺和粉尘性质可采取湿式作业的,应采取湿法抑尘。当湿式作业仍不能满足卫生要求时,应采取其他通风、除尘方式使劳动者活动的工作场所有害物质浓度符合GBZ2.1要求。职业病防治法第23条、监督管理规定第12条(三)项、第16条(一)项。2.1有毒作业的控制 对产生毒物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应优先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避免直接人
37、工操作。为防止物料跑、冒、滴、漏,其设备和管道应采取有效的密闭措施,密闭形式应根据工艺流程、设备特点、生产工艺、安全要求及便于操作、维修等因素确定,并应结合生产工艺采取通风和净化措施。应根据生产工艺和毒物特性,参照GBZ/T194的规定设计相应的防毒通风控制措施,使劳动者活动的工作场所有害物质浓度符合GBZ2.1要求。职业病防治法第23条、有毒作业条例第11条(三)项、第21条,监督管理规定第12条(三)项、第16条(一)项。四四级级目目录录自自查查标标准准项项具具体体描描述述参参考考依依据据112.2高毒作业维护检修时的防护 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时必须事先制订维护、检修方案并严格
38、按照维护、检修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维修、检修现场应当有专人监护并设置警示标志。有毒作业条例第24条。泄漏或逸出有毒有害物质密闭作业防护 在可能突然泄漏或者逸出大量有害物质的密闭或者半密闭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等应当设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或者临近地点,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清晰的标识。在可能突然泄漏或者逸出大量有害物质的密闭或者半密闭工作场所,用人单位还应当安装事故通风装置以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职业病防治法第26条第1款、有毒作业条例第11条(三)项、监督管理规定第17条第1、2、
39、3款。高毒物品密闭作业的防护 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时,保持作业场所良好的通风状态,确保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配备合格的防护用品,设置现场监护人员和现场救援设备。有毒作业条例第25条。4.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防护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是指可能发生毒物、强腐蚀物质、刺激性物质泄漏等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急性危害的工作场所。劳动者在进入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使用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如携气式呼吸器、全封闭式化学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护鞋靴等以及对被救者施救所需的急救用品,在使用可能导致皮肤粘膜
40、或眼睛灼烧、有腐蚀性、刺激性化学物质发生事故时能在10秒内立即使用冲眼器、流动水龙头以及冲淋设备等冲洗设备。有毒、有害物质发生泄漏或腐蚀时应使用应急救援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职业病防治法第26条第1款、监督管理规定第17条第1、2款。四四级级目目录录自自查查标标准准项项具具体体描描述述参参考考依依据据125.放射工作场所防护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场所的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放射性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用人单位必须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
41、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固定式和便携式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流出物监测等设备,并保证可能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职业病防治法第26条第2款、监督管理规定第17条第4款。6.高温作业防护 用人单位应优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使作业人员远离热源。对高温强热辐射作业、高温高气湿作业、夏季露天作业等不同的高温作业类型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向劳动者提供必需的高温防护设备和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加强对高温防护设备的维护和个人防护用品的管理。在高温天气期间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职业病防治法第15条
42、(二)项、监督管理规定第12条(三)项。7.低温作业防护 低温作业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其工作地点平均温度等于或低于5的作业。低温作业车间(冷库)应附设工作服干燥室及淋浴室。为劳动者配备防护服和防护手套等防寒的个人防护用品。8.微波与电磁场防护 产生微波或者高频电磁场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防止电磁辐射能泄漏的措施。产生非电离辐射的设备应有良好的屏蔽措施。超高压输电设备,在人通常不去的地方应当用屏蔽网、罩等设备遮挡起来。9.井下采掘作业防护 井下采掘作业必须采用湿式凿岩,并应采取冲帮、洗顶、喷雾、洒水等综合防尘措施。井下气象条件应达到卫生要求。从事井下采掘作业条件达不到国家标准和要求的,应加强劳动
43、者的个体防护。职业病防治法第15条(二)项、监督管理规定第12条(三)项。10.噪声与振动防护 产生噪声较大的设备尽量将噪声源与操作人员隔离,工艺允许远距离控制的,设置隔声操作(控制)室。产生强烈振动的车间,设置防止振动传播的措施。四四级级目目录录自自查查标标准准项项具具体体描描述述参参考考依依据据131.隐瞒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 用人单位不得隐瞒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应在醒目位置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用中文公示,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告知劳动者,包括以职业卫生培训的方式告知。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故意隐
44、瞒其危害而采取的,用人单位对其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33条、监督管理规定第28条。2.明令禁止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或者进口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职业病防治法第31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职业病防治法第31条、有毒作业条例第4条、监督管理规定第25条。3.1不得转嫁职业病危害作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用人单位若将具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外包或对外协作时,应告知承包者或协作单位,其承包或协作的作业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以及应当
45、采取的防护条件,并要求承包者或协作单位采取措施达到防护要求,如配置通风、除尘、防毒、消(隔)声、防暑、隔离等防护设施,或配备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如承包者或协作单位没有条件或不愿采取措施的,用人单位不能将具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外包或外协。职业病防治法第32条、监督管理规定第26条。3.2不得接受职业病危害作业 不具备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若承包具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应要求发包商书面告知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以及相关的防护要求,并采取措施达到防护条件。若达不到相应条件,用人单位不能承包该作业。四四级级目目录录自自查查标标准准项项具具体体描描述述参参考考
46、依依据据144.用人单位在关停并转时对高毒物品的管理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破产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留存或者残留高毒物品的设备、包装物或者容器。有毒作业条例第29条。5.首次使用的化学材料管理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使用单位或进口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送该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职业病防治法第30条第2款。6.1提供设备的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时,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
47、示说明。警示说明中应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职业病防治法第29条、监督管理规定第23条。6.2提供化学品及放射性材料的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职业病防治法第30条第1款、监督管理规定第24条。1.合同告知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及其后
48、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变化时,用人单位应如实告知,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前款规定,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职业病防治法第34条、有毒作业条例第18条、监督管理规定第29条。2.1公告栏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职业病防治法第25条第1款、监督管理规定第15条第1款。四四级级目目录录自自查查标标准准项项具具体体描描述述参
49、参考考依依据据152.2.警示标识和说明 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禁止、警告、指令和提示标识)、警示线(红、黄、蓝)、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职业病防治法第25条第2款、有毒作业条例第12条、监督管理规定第15条第2款。2.3.警示标识和说明 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
50、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职业病防治法第25条第2款、有毒作业条例第12条第2款、监督管理规定第15条第3款。3.检测评价结果告知 用人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向劳动者公布。用人单位可通过公告栏、书面通知或其他有效方式告知劳动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结果。职业病防治法第25条第1款、第27条第2款,监督管理规定第15条第1款、20条第3款。4.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告知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病防治法第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