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安全应急预案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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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医疗安全应急预案3篇医疗安全应急预案一、总则为了妥善处理医疗安全(不良)事件,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加强医院对不良事件的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提高医务人员对不良事件的应急救治能力,以保证发生不良事件后,能够及时启动不良事件后医疗护理应急救治等各项措施,将发生不良事件后可能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程度。依据中国医院协会卫生部医管司下发的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及实施细则修订本预案。二、适用范围本应急预案所称不良事件,是指在医疗护理工作中突然发生、不在计划中、未预计到或通常不希望发生的事件。对患者或工作人员造成伤害的事件。具体不良事件包括如药物过敏性休克、猝死,所属类别为生产安全事故,

2、分级为级(一般)。三、组织机构及职责(一)成立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院长副总指挥:主管副院长成员:护理部、医务处、门诊办公室、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医院办公室、药剂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工程处、行政保卫处、后勤保障中心等综合管理部门的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及各临床科室护士长。职责: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领导下,统一组织、协调、部署医院重大突发不良事件应急救治工作。指挥部下设护理组、后勤保障组和信息组。(二)各工作组组成及其职责。1.护理组。组长:主管副院长组员:护理部主任、医务处处长、各临床科室护士长及各临床科室护士人员。职责:对突发不良事件给予护理救治应急处置,组织派人抢救病员,负责疾病的抢救、

3、治疗、护理工作;提供咨询、建议,并负责护理救治的技术指导。2.后勤保障组。组长:主管副院长组员:医学工程处处长、药剂科主任、医学检验科主任、行政保卫处处长、后勤保障中心主任。职责:协助临床科室应急救治工作,负责医疗救护设备、药品、器械,血液制品等物品配送;负责协助调查不良事件发生的原因;负责落实后勤保障工作。3.信息组。组长:主管副院长组员:医院办公室主任、信息中心主任、信息中心工程师、护理部助理、各临床科室护士长。职责:负责对重大不良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统计、汇总,上报病人救治情况等;负责保障信息通畅、数据准确、上报及时。四、突发不良事件处理程序(一)信息监测与报告。发生护理不良事件,院总

4、值班人员或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遵循及时、准确、逐级上报的原则向值班院领导或院长报告,根据院领导的指示随时通知不良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到达指定地点。(二)报告内容。包括事件的种类、发生的时间、地点及原因;事件涉及的患者姓名、年龄、性别、病情进展情况、采取的抢救措施以及需要协助解决的问题;事件的预后等。(三)报告程序。1.发生不良事件后,值班护士应立即报告值班医师、护士长和科主任,科室立即上报医院总值班或护理部。护理部接到信息后立即向值班院领导报告。2.院突发不良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成员应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应急抢救工作进展情况。(四)报告时限。科室发生不良事件后,值班人员应在2小时

5、内按照我院规定上报程序向相关部门报告。(五)应急处理措施。1.发生不良事件后,科室要及时评估事件的性质、事件发生后的影响并如实上报。科室应积极采取挽救或抢救措施,尽量减少或消除不良后果。相关的医疗文件、标本、化验单据以及相关的药品、器械均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涂改或销毁。2.职能部门接报后,应有专人对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并详细记录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当事人及当时的处理情况及后果。做好耐心解释疏导工作,认真解答病人质疑,同时留下病人的联系方式,并有详细记录。3.科室有护理不良事件登记本,及时据实登记。记录不良事件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当事人及当时的处理情况及事件后果等。4.发生不良事件

6、后,科室应认真填写“不良事件报告单”,登记发生不良事件的经过、分析原因、后果,以及本人对不良事件的认识和建议。科室应在一周内组织科内讨论,对缺陷、事件发生的过程及时调查研究,对缺陷发生的原因及时分析,并提出改进意见或方案。科室护士长还要将讨论结果和改进方案以书面形式报送护理部。5.医院医疗事故投诉调解委员会或护理部将科室不良事件的调查分析处理情况,及时向患方反馈处理意见。6.不良事件上报后,护理部有专人负责对上报资料进行汇总,定期组织院内分析讨论会,制定整改措施。并组织全院人员认真学习,严格落实,消除安全隐患。以实现对管理体系、运行机制、规章制度的持续改进。(六)工作改进与提高。对突发不良事件

7、的变化和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意见,必要时修订完善预案。五、监督管理(一)预案演练。各科室参加院内有关应急救援培训,提高应急技能。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本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开展多部门联合应急救援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二)责任与奖惩。在突发不良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实施责任追究制,根据医院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关要求进行奖惩及责任追究。医疗安全应急预案1总则l.1编制目的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生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

8、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l.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1.4工作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

9、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2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四级。2.1特别重大事件(级)(1)一次事件出现特别重大人员伤亡,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事件发生地省级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2)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2.2重大事件(

10、级)(1)一次事件出现重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2)跨市(地)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3)省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2.3较大事件(级)(1)一次事件出现较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2)市(地)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2.4一般事件(级)(1)一次事件出现一定数量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2)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3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各级卫生

11、行政部门要在同级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包括: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医疗急救中心(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3.1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领导、组织、协调、部署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12、省、市(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并指定机构负责日常工作。3.2专家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建专家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3.3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其中,各级医疗急救中心(站)、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员转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3.4现场医疗卫生救援

13、指挥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4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4.1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4.l.1级响应(1)级响应的启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级响应:a.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b.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c.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2)级响应行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

14、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组织和协调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导和协调落实医疗救治等措施,并根据需要及时派出专家和专业队伍支援地方,及时向国务院和国家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和反馈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国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事件发生地的省(区、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指挥下,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4.1.2级响应(1)级响应的启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级响应:a.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级政府启动省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5、。b.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级有关部门启动省级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c.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2)级响应行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并分析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本级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和省级专项应急预案的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省级卫

16、生行政部门负责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督导,根据需要和事件发生地省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请求,组织国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专家进行支援,并及时向有关省份通报情况。4.1.3级响应(1)级响应的启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级响应:a.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市(地)级政府启动市(地)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2)级响应行动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17、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市(地)级应急预案的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报告后,要对事件发生地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督导,必要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适时向本省(区、市)有关地区发出通报。4.1.4级响应(1)级响应的启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级响应:a.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县级政府启动县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2)级响应行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

18、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本级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县级应急预案的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必要时应当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进行技术指导。4.2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为了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使

19、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紧张有序地进行,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主要或分管领导同志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4.2.1现场抢救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

20、的措施。4.2.2转送伤员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4.3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突发公共事件发

21、生后,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4.4信息报告和发布医疗急救中心(站)和其他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每日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本级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22、有关情况。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4.5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本级政府或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或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5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是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

23、订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5.1信息系统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5.2急救机构各直辖市、省会城市可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的需求,建立一个相应规模的医疗急救中心(站),并完善急救网络。每个市(地)、县(市)可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急救机构。5.3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机构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依托专业防治机构或综合医院建立化学中毒医疗救治和核辐射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依托实力较强的综合医院建立化学中毒、核辐射应急医疗救治专业科室。5.4医疗

24、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本级政府同意。5.5物资储备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5.6医疗卫生救援经费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

25、用情况监督工作。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各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急救中心(站)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各级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5.7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铁路、交通、民航

26、、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5.8其他保障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科技部门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及药物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海关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急需进口特殊药品、试剂、器材的优先通关验放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和

27、设备的监督管理,参与组织特殊药品的研发和生产,并组织对特殊药品进口的审批。红十字会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做好相关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总后卫生部负责组织军队有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和力量,支持和配合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6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中央和地方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

28、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7附则7.1责任与奖惩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2预案制定与修订本预案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报国务院审批发布。各地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

29、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7.3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医疗安全应急预案一、目的1、为维护病人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医疗差错事故,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特制定本预案2、本预案适应于医疗各临床、医技及相关科室。二、防范措施1、加强法制教育,加强医务人员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增强医务人员工作责任心,做到依法行医。2、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搞好优质服务,做到热情接待病人,主动与病人及家属沟通,耐心解释,坚持医疗原则,坚持廉洁行医,不得以医谋私。3、加强医务人员的业务学习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

30、素质,能过送出去学习、进修、培训及请知名专家到医院教学等方式,提高我院的整体业务技术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更好地提高医院医疗服务质量,提高医务人员和医院整体防范医疗纠纷、事故的能力。4、健全防范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制度落实管理。医院的各项是保证正常医疗作秩序,提高医疗质理,防范医疗事故的重要举措。医护人员要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程序,严格按制度办事,按程序办事。医院的管理人员要经常到各科室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三、防范规定1、各临床、医技及相关科必须围绕“病人第一、医疗质量第一、医疗安全第一”宗旨,完善医疗质量保障工作,落实各项规章制度。2、各种抢救设备应保持良好状态,保证随时投入使用。根据资源

31、共享,特殊急救设备共用的原则,医务科有权根据临床急救需要进行调配。3、从维护全局出发,科室之间,医护之间,临床与医技之间,门诊与急诊之间,门、急与病房之间应相互配合,严禁在病人面前诽谤他人和他科等不符合医疗道德的行为。4、任何情况下,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的医师,进修及实习医师均不得独立执业。5、加强对下列重点病人的关注与沟通:(1)低收入阶层的病人;(2)孤寡老人或子女不在身边者;(3)在与医务人员接触中已有不满情绪者;(4)预计手术等治疗效果不佳者;(5)本人对治疗期望值过高者;(6)对交代病情中表示难以理解者;(7)有发生院内感染征兆或已发生院内感染者;(8)病情复杂,各种信息表明可能产生

32、纠纷者;(9)住院预交金不足者;(10)已产生医疗欠费者;(11)需使用贵重自费药品或材料者;(12)由于交通事故有可能推诿责任者;(13)特色身份的病人;6、对于已经出现的医患纠纷苗头,科室主任必须亲自过问和决定下一步诊治措施。安排专人接待病人及家属,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解释病情。7、各项检查必须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合理安排各项检查和程序及顺序。重视对于疾病的转归及预后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各项检查及化验,其结果要认真分析,妥善保管。8、合理使用药物,注意药物配伍禁忌和药物不良反应,特别关注老年人和儿童的用药安全,禁止将喹酮类药物使用于18岁以下人群。严格掌握药物的适应症,严禁滥用抗菌药物,第三代头孢抗

33、生素一般不得预防性使用。9、重视院内感染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充分发挥院、科感染监控人员的作用,对于已经发生的院内感染及时登记报告,不得隐瞒,服从专业人员的技术指导。10、输血前必须进行HIV、HCV、HBSAG及梅毒血清抗体等检查。输血后的血袋交由输血科统一保管,7天后方可销毁。11、各医技科在做有创检查时,必须配备抢救设备,并保证随时可用同,在接到急诊检查申请后必须尽快安排。急诊化验在接到标本后30分钟内出具结果(个别检查项目除外)。急诊X线、CT检查必须及时完成。药剂科保证药品的正常进货渠道及质量,保证抢救药品及进到位。12、病历书写。严格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要求

34、进行书写。严禁涂改、粘贴、刮擦、伪造、隐匿和销毁病历。住院病历:(1)病历书写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及2010年2月4日卫医发医政发(2010)11号病因书写基本规范要求进行书写。各病区主治医师必须及时检查下级医师病历质量。(2)首页填写完整;(3)科主任对病历终末书质量负责,上级医师对运行各环节病历书写和管理质量负责;(4)各科室必须认真对待质控科签发的不合格病历,3天内对病历进行完善;(5)住院病历必须在24小时之内完成。(6)主治医师必须在48小时内对新入院病人进行查房,并在病历中体现查房意见;(7)急诊危病人入院当天,病重病人入院第二天,门诊普通病人入院3天之内必须有副主任医师以上医师查房,

35、并在病历中体现。(8)住院病历的其它内容参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执行;(9)主治医师对于终末病历的签字必须在病人出院的同时完成。(10)科主任的终末病历签字必须在病人出院5天之内完成;(11)死亡病历讨论必须在病人死亡1周之内完成。(12)手术记录必须在手术后24小时内完成,主刀医师必须亲自书写或审阅手术记录并签字;(13)抢救记录如未能及时书写完善,须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14)各种检验报告、影像、病理报告及各种签字单等资料必须妥善保存,不得遗失。借阅时必须登记备案,及时归还;(15)杜绝病人及亲属未经许可,随意翻阅病历资料;(16)工作人员不得私自为病人及亲属借阅和复印病历;(17)

36、保管好住院病历,防止丢失。门诊病历(1)必须使用xxxx医院门诊病历;(2)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诊病历首页、病历记录、化验单(检查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3)门(急)诊病历封面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业、婚姻、民族、药物过敏史、住址、电话;(4)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初诊病历记录包括医疗机构、科别、就诊时间(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主诉及现病史、既往史、个人史/家庭史、月经史、婚育史、外伤/手术史、体征、辅助检查、诊断处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日期;复诊病历记录包括医疗机构、科别、就诊时间、主诉及现病史、体征及辅助检查、诊断处理意见和医师签

37、名、日期等;(5)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病人就诊时及时完成;(6)抢救危重病人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对收入急诊观察室的病人,应当书写留观期间的观察记录;(7)所开具的处方必须符合处方管理有关规定;(8)门诊病历由病人自己保管;13、收治病人(1)收治病人落实急诊优先,专病专治的原则。禁止科室之间盲目抢收病人造成延误诊断治疗和医疗纠纷;(2)对于慢性病和危重病人,各科必须以病情和病人利益为出发点,不得以各种接口拒收病人;(3)凡具体空床的专业或病区,不得以任何接口拒绝接受他科借床病人;(4)病人在住院时,签署住院知情同意书和委托书,由其委托人负责代理病人履行在院期间的知情权及选择权;

38、14、三级查房及会诊(1)三级医师查房制度是保证医疗安全,防范医疗风险的重要措施,各级医师必须严格执行;(2)对于普通病人,住院医师每日查房2次,主治医师每日查房1次,主任(副主任医师)每周查房1-2次;(3)对于重点(危重)病人,必须及时查房和巡视;(4)对于危重病人和病情复杂的病例,以及具有潜在医疗纠纷的病人,必须及时报告医务科,组织院内会诊,必要时请院外专家会诊;(5)收治14岁以下病人前须请儿科会诊;(6)急诊值班医师必须是3年住院医师以上人员;(7)院内急会诊、会诊医师必须在10分钟内到位,一般会诊,会诊医师在24小时内到位,及在48小时内完成会诊记录;15、术前讨论(1)住院期间的

39、大型手术必须报告医务科、医务科负责组织、召集相关科室术前讨论。中型手术病例必须经过科室术前讨论(急诊、抢救手术病例除外),病历中要有详细记录,术者必须参加;(2)禁止以术前讨论代替三级查房;16、病人的知情同意内容如下:(1)疾病的诊断、拟实施的检查,治疗措施,预后,难以避免的治疗矛盾,门诊治疗中药物的毒副作用,住院病人的主管医师、主治医师及相应的科主任(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2)检查、治疗措施有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以及矫正不良后果可能采取的进一步措施,住院治疗中必用药物的毒副作用。(3)手术中需留置体内材料;(4)医疗费用中自付费用情况;(5)手术、医学专用及其他侵袭性操作的实施情况;(6

40、)手术过程中发现与术前诊断不一致病灶;(7)术中需切除术前未曾向病人交代的器官组织时;(8)危重病人因特殊检查需进行搬动有可能造成危险时;(9)输血、造影、介入、射频、气管切开、化疗等;(10)其他需病人或家属了解的内容;上述3-10条均应有文字记载以及病人或委托人签字。四、报告制度与应急处理1、一旦发生医疗差错事故,需立即通知上级医师和科室主任,同时报告医务科(白天),院总值班(夜间、节假日),不得隐瞒。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轻对病人身体健康的进一步损害,尽可能挽救病人的生命。由护理因素导致的差错事故,除按上述程序上报外,同时按照护理体系逐级上报;2、由职能部门组织科室负责人查找原因;

41、3、由医务科组织多科会诊,参加会诊员人为当班最高级别医师;4、科室主任与医务科决定接待病人家属人员,指定专人进行病情解释;5、根据家属要求,医务科结合情况,是否封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所规定的病历内容;6、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引起的不良后果,在职能部门人员、病人或家属共同在场的情况下立即对实物进行封存,实物由医院保管。7、如病人死亡,应动员家属进行尸解,并在病历中记录;8、如病人需转科治疗,各科室必须竭力协作;9、当事科室须在24小时内就事实经过写出书面报告,同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上报医务科;10、极少部分医疗纠纷,由于患方无理要求不能满足而采取过激行为,如漫骂、围攻、殴打医务人员、封堵大门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导致医院的的正常医疗秩序被破坏,医院的医疗工作受到严重影响,医院将调动院内保安,以维护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并与小浮桥派出所、110、综治办联系,并报警;上报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相关部门(信访办、应急办、街道办、社区等),请求相关部门协助纠纷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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