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常见消防问题标准汇总1 消防车道1.1 厂区消防车道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8(7.1消防通道)1.1.1 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1.1.2 高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3000m的甲、乙、丙类厂房和占地面积大于1500m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1.1.3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边缘距离取水点不宜大于2m。1.1.4 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 2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3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
2、等障碍物;4 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 5 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2 安全疏散2.1 厂房的安全疏散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8(3.7厂房的安全疏散)2.1.1 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2.1.2 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1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5人;2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m,且同一时间的
3、作业人数不超过10人;3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50m,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20人;4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400m,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30人;5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m,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15人。2.1.3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独立安全出口。2.1.4 厂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3.7.4的规定。2.1.5 高层厂房和甲、
4、乙、丙类多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建筑高度大于32m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人的厂房,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2.1.6 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0m,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40m,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0m。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疏散人数计算,且该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20m。(备注:以上要求为规范上的最低要求,不适用于所有场合,人员密集厂房需根据人数、厂房的层数经计算确定)2.2 仓库的安全疏散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8(3.8仓库的安全疏散)2.2.1 仓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或
5、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2.2.2 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不大于300m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时,可设置1个出口。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2.2.3 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
6、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3 安全距离3.1 仓库的安全距离3.1.1 每个堆垛面积不应大于150平米。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73.1.2 库房主通道宽度不应小于2米。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73.1.3 物品堆垛与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米。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83.1.4 物品与照明灯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米。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83.1.5 物品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米。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
7、83.1.6 物品堆垛与柱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米。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83.1.7 储存物品与风管、供暖管道、散热器的距离不应小于0.5米。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143.1.8 与供暖机组、风管炉、烟道之间的距离在各个方向上都不应小于1米。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143.2 消防器材安全距离3.2.1 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
8、0140一2005)5.1.33.2.2 防火卷帘门两侧各0.5m范围内不得堆放物品,并应用黄色标识线划定范围。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8.3.73.2.3 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7.6.2.33.3 疏散标志的距离3.3.1 应在疏散走道转弯和交叉部位两侧的墙面、柱面距地面高度1.0m以下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在疏散走道上方2.2m3.0m处;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8.3
9、.4.13.4 企业疏散安全距离3.4.1 每个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5.5.23.4.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公共建筑内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米,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5.5.183.4.3 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2.0m;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8.3.3.23.4.4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米,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米范
10、围内不应设置踏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5.5.194 消防器材检查4.1 灭火器检查4.1.1 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一2005)6.1.14.1.2 灭火器应定期检查并记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第二十六条4.2 消防水带检查4.2.1 水带的织物层应编织均匀,表面整洁,无跳双经,断双经,跳纬及划伤。消防水带(GB 62462011)4.1.15 消防设施检查 5.1 消火栓5.1.1 消火栓箱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7消火栓箱门上应用红色字体注明“消火栓”字样。消防给水
11、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12.3.10 5.1.2 消火栓的螺纹出水口和快速连接卡扣应无缺陷和机械损伤,并应能满足使用功能的要求。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12.2.3.95.1.3 连接性能 消防软管卷盘的卷盘轴与弯管、软管与软管盘进出口,软管与进水控制阀,软管与喷枪的连接应牢固可靠,在0.8MPa水压下不得有脱离及渗漏现象。在1.2MPa水压下,各零件不得产生影响正常使用的变形和损坏。消火栓箱(GA 145612003)5.6.5 5.1.4 栓箱应设置门锁或箱门关紧装置。消火栓箱(GA 145612003)5.13.1 5.1.5 建
12、筑室内消火栓栓口的安装高度应便于消防水龙带的连接和使用,其距地面的高度宜为1.1m;其出水方向应便于消防水带的敷设,并宜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角或向下。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7.4.85.2 防火门5.2.1 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6.5.1 1设置在建筑内经常有人通行处的防火门宜采用常开防火门。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2除允许设置常开防火门的位置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门均应采用常闭防火门。常闭防火门应在其明显位置设置“保持防火门关闭”等提示标识;3除管井检修门和住宅的户门外,防火
13、门应具有自行关闭功能。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自行关闭的功能;4除本规范第6.4.11条第4款的规定外,防火门应能在其内外两侧手动开启;5设置在建筑变形缝附近时,防火门应设置在楼层较多的一侧,并应保证防火门开启时门扇不跨越变形缝;6防火门关闭后应具有防烟性能;7甲、乙、丙级防火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门GB12955的规定。5.2.2 常闭防火门应安装闭门器等,双扇和多扇防火门应安装顺序器。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8772014)5.3.2 5.2.3 (闭门器损坏问题)防火门闭门器应经国家认可授权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其性能应符合GA 93的规定。防火门验收规范(GB 1
14、29552008)5.3.3.25.3 防火墙5.3.1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当高层厂房(仓库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其他建筑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0.50h时,防火墙应高出屋面0.5m以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6.1.15.3.2 防火墙横截面中心线水平距离天窗端面小于4.0m,且天窗端面为可燃性墙体时,应采取防止火势蔓延的措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6.1.25.3.3 建筑
15、外墙为难燃性或可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应凸出墙的外表面0.4m以上,且防火墙两侧的外墙均应为宽度均不小于2.0m的不燃性墙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外墙的耐火极限。 建筑外墙为不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可不凸出墙的外表面,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釆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6.1.35.3.4 建筑内的防火墙不宜设置在转角处,确需设置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釆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
16、162014)6.1.45.3.5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6.1.55.3.6 除本规范第6.1.5规定外的其他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确需穿过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墙与管道之间的空隙紧密填实,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釆用不燃材料;当管道为难燃及可燃材料时,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上采取防火措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6.1.65.3.7 防火墙的构造应能在防火墙任意一侧的屋架、梁、楼板等受到火灾的影响而破坏时,不会导致防火墙倒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6.1.75.4 防火卷帘5.4.1 卷门机应具有手动操作装置,手动操作装置应灵活、可靠,安装位置应便于操作。使用手动操作装置操纵防火卷帘启、闭运行时,不得出现滑行撞击现象。防火卷帘(GB 141022005)附录A.1.2.35.4.2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