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奖惩管理制度1. 目的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表扬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进事迹,有效防止违章违纪现象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发生在本公司管辖区域内,对公司的安全、环保工作作出贡献的人,使公司避免、减少事故发生的进行奖励,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行为的进行处罚。3. 职责安全环保部是安全奖惩的归口管理部门。4. 程序4.1奖励4.1.1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1)本职工作认真负责,贯彻消防安全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和执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完成安全、环保、消防考核指标,成绩显著者; (2)积极参与安全、环保、消防管理,对安全、环保、消防工作提出合理化
2、建议,经有关部门评审确有较大价值并收到实效者; (3)查出或排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伤亡、重大环境污染、火灾、爆炸、装置停产、主要设备损坏等事故,成绩显著者; (4)及时制止或纠正严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避免重大事故者; (5)在发生重大火灾、重大环境污染、爆炸事故及其他重大事故中,临危不惧、奋勇抢救、措施得力、成绩突出者; (6)对公司安全、环保、消防工作有其他特殊贡献者。4.1.2奖励办法: (1)各级安全、环保、消防管理人员,有权向本部门提出对有关人员的奖励建议,经部门领导批准后按规定执行; (2)符合奖励条件的职工,由职工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分管副总经理审查批准后,给予表彰奖励; (
3、3)重大奖励事项,由安全环保部提出申请,经总经理审批后实施奖励。4.2 处罚4.2.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有关责任人处以一定的罚款或警告; (1)违反消防管理制度、环保管理制度或安全操作规程,不听劝阻的; (2)检查出的安全、环保、火险隐患,拖延不改、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3)防火负责人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经指出仍不改进工作的; (4)在明令禁止烟火的场所动用明火、吸烟、乱扔烟头等违章行为的; (5)不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备、设施、消防安全标志,经指出仍不配置的; (6)值班人员不履行安全、环保、消防职责,擅离职守或失职的; (7)不具有专业技术合格证进行电、气焊作业的; (
4、8)发生火灾后不报警,延误报警,阻拦报警的; (9)安装使用电热器具及电器设备不符合安全规定,经指出仍不整改的; (10)火源、电源等热源靠近可燃物品,有引起火灾危险,经指出仍不整改的; (11)不按照消防监督部门下达的防火检查记录和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火险隐患的; (12)库房违反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经指出仍不整改的; (13)维修道路或在道路上施工影响消防车通行,以及停水、停电切断通讯线路时,事先不通知消防部门的; (14)未办理电炉使用许可证,违章使用电炉的。4.2.2有下列违反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有关负责人处一定的罚款或警告; (1)未经批准贮
5、存、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 (2)贮存、装卸、运输易燃、易爆物品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经指出仍不整改的; (3)销毁、处理易燃、易爆物品,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4)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乘坐公共汽车和进入公共场所、禁火区的。4.2.3有下列违反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单位负责人处以一定的罚款或警告: (1)非火灾情况下,挪用、损毁消防器材、设施的; (2)不按规定维护保养消防器材、设施,经指出后仍不整改的; (3)因保管不善,造成消防器材、设施丢失、毁坏的。4.2.4有下列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定的,对直接责任者、有关负责人处以一定的罚款或警告: (1)建筑工程项目未经市消防
6、监督部门审核进行施工的; (2)施工图纸设计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经消防部门指出仍不整改的; (3)擅自变更设计,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 (4)未经批准变更建筑物、构筑物、堆场用途、工程内部装修,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 (5)建筑工程竣工后,未经消防监督部门验收即开工使用的; (6)建筑工地存有火险隐患或无消防器材,经指出仍不整改的。4.2.5有下列阻碍、干扰消防监督人员执行公务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有关负责人处一定的罚款或警告: (1)拒绝、阻碍或刁难消防监督管理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执行消防管理、调查火灾原因、追查处理火灾事故的; (2)隐瞒火灾事故真相或未经消防部门许可改变火灾现场的; (3)在火灾、抢险紧急情况下,不服从统一指挥,拒不派遣灭火、抢险力量的; (4)谎报、假报火警,扰乱消防队正常执勤的; (5)拒绝在防火检查记录上签字和无正当理由不按日期整改火险隐患的。 4.2.6 对于违反消防管理规定造成火灾爆炸事故的部门或个人处以罚款,罚款额按火灾爆炸事故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10至50,情节严重或1年内发生2次以上火灾爆炸事故的,从重处罚。4.2.7对损坏安全、环保、消防设施、器材、工具的,由责任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