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掌握事故发生情况,严格事故管理,落实事 故责任追究,切实减少和防止各类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 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及各分(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 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制度。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
2、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 000万 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 000万元 以上5 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第二章 抢险与救护第四条发生事故,必须立即组织抢救、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第五条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安全、生产、防火、保卫等部门及人员应协助做好现场抢救和警戒工作。第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第三章 事故报告第七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向本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事故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公司领导和安全监察部。公司应在事故发生1 小时内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如事故发展态势严重,需动用公司、社会力量参与),事故现
4、场 有关人员可直接向公司领导和安全监察部报告。特殊情况下(事故应急救援需动用社会力量参与;事故报告时限紧张,通过公司报告可能超出国务院条例时限要求;公司明确指派事故单位直接上报等),在发生事故1小时内,各法人事故单位可在报公司的同时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八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第九条发生事故的单位
5、,须在24小时内将书面事故报告报公司安全部。造成人员伤亡需办理工伤的,需同时执行公司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对于未遂事故或没有人员受伤的事故,同样用书面材料报告公司安全部,以便摸索事故发生的一般规律,提出避免事故的对策,避免同类事故的发生。第十条事故报告后出现如下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第十一条对所在单位发生事故隐瞒或者拖延不报的,职工有权直接向公司领导、安全、工会等部门反映。第四章 事故调査第十二条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由相应政府或其授权、委
6、托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时,公司安全部等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应根据调查组要求积极协调配合。第十三条接到事故报告后,公司领导立即组织安全、工会、人力资源处等部门进行初步调查,以初步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造成伤亡事故的,安全部需同时填写 职工伤亡事故调查表。第十四条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受上级部门委托可自行调查处理的,公司成立由安全部、工会、工程部、人力资源部、总工办等部门组成的调查组,按国务院条例规定实施事故调查,形成事故调查报告。第十五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
7、列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第十七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
8、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第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提交事故调 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0曰。第二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第五章 事故处理第二十一条对违反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除按国家、省有关
9、规定处罚外,公司将对发生死亡、重伤、多起轻伤事故的分公司、项目部实行经济处罚。对行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责任大小,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和经济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事故处理坚持“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总结事故的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第二十三条事故原因调查清楚后,要迅速制定防范或改进措施,逐条指定专人负责实施,限期完成,防止事故的重复发生。整改不力或教育不到位的,将继续予以追究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所属分公司、项目部的安全部门应认真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建档工作,加强台账资料的管理。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