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美和技術學院改名科技大學美和技術學院改名科技大學各系所應各系所應 配合事項學術副校長陳景川2005.08.231壹、與本校系所有關之注意事項一、依據(略)二、設立或改制滿三年後得申請改名科技 大學,根據學校資源、辦學成效及改 名大學規劃情形等,擇優核准。(一)校地:(二)校舍(略)(三)師資:員額最低要求(1)生師(專任教師)比:(2)A.全校生師比應在三十五以下,日間部生師比應在二十五以下。2B.專任教師係指合格專任講師以上師 資,兼任教師以四名折算為一名專任教師。(2)專任師資結構:全校專任助理教授 以上師資佔全校,申請改名時應達百分之四十以上。實際專任講師以上教師係不含兼任教師。2 師資
2、計算方式:(1)以專任教師為計算基準,兼任教師四名折算一名專任。3(2)專任教師係指經教育部審定之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3.學生數之計算:包括日間部、夜間(進修)部、在職班、在職專班、進修專校(學院)之學生數。4.系科專業課程之師資人數不得少於三分 之二。5.專業背景及從事之研究內容必須相關。6.具兩年以上年資之業界實務之工作經驗,或持有專業證照者應有百分之三十以上。7.教師進修、研究及升等訂有完善之獎勵或輔導制度,並有具體成效者。(人事、研發處)4(四)設備:各系(科)應依課程之實際需要,備置足夠教學、研究及實驗、實習所需之儀器、設備及場所。(五)學校規模:至少應有十二個以上學系(含
3、單獨設立之研究所),且應涵蓋三個以上不同性質之學術研究領域。(六)辦學績效:近三年校務發展在教學、研究、推廣及建教合作各方面成績優良。系(科)、所辦理成效良好,並有具體績效證明(七)審核程序分初審、實地訪視、複審三階段。5貳、期盼各系所共同努力事項各系專業圖書期刊至少20種產學合作案至少六件Paper每人每年至少一篇藝文活動每年1-2案,大案請通識中心協助。6參、技專校院評鑑訪視作業簡述一、類別及對象(一)綜合評鑑:教育部針對成立滿2年學校之各院系科所主動辦理之評鑑。(二)追蹤評鑑:經綜合評鑑評定3等之院系科所,於評定滿2年後,由教育部主動辦理之後續追蹤。(三)專案評鑑:配合技術學院改名科技大
4、學審核作業規定,專案辦理符合改名科技大學基本條件之技術學院申請辦理評鑑作業,每校限於93-95年申請1次。(本校期於民96年前改制科大)7訪視種類(一)技專院校務諮詢輔導訪視:各校綜合評鑑、專案評鑑結果公告後,經評鑑為3等以下者,於公告後一年內參照原評鑑類別及內容辦理之後續訪視。(二)技專院校改名改制後訪視:各校經本部核定由技術學院改名科技大學或專科學校改制技術學院者,於公告一年內參照原核定改名改制計畫書辦理之後續訪視。(三)護校改制專科訪視(略)8二、時程及校數評鑑校別/年度科技大學(29)技術學院(48)專科學校(19)小計(96)94170017955240299672403197001
5、9199(四)內容及評分-評鑑行 綜合校務:校務發展、教學、研究、服務 30政 教務行政:課程教學、學籍、圖書館及計算機業務 25類 學務行政:導師、社團、活動、生活輔導、輔導諮商、衛生保健20 行政支援:組織、人事業務、會計及總務行政20專 學院:組織發展、師資整合機制、教學品質機制、課程規 劃與整合、研究與技術發展整合、設備整合機制業 系所:發展目標與策略辦法、師資與設備(師資結 構素質、設備圖書資源)教學品質與成效類 (課程規劃、學生成就發展)、研究與技 術發展成果10(四)內容及評分-評鑑(續)科技大學評鑑,自94年度起增列學院評鑑,以引導發揮學院功能,學院評分分A、B二方案如右,由各
6、校以校為單位選擇一種評分方式全校施行。評分方式學院系所 A2575 B406011(五)評鑑訪視程序包括自我評鑑訪視及實地評鑑訪視二階段1、自我評鑑:各受評學校之系科均於規定日期辦理自我評鑑,並填寫各式表格,寄送評鑑承辦學校轉發各評鑑委員參閱,以供進行實地評鑑時之參考。2、實地評鑑:由評鑑委員按照預定評鑑時程赴各校進行實地評鑑,以瞭解各校實際狀況,評鑑時間為2天。12肆、評鑑時程規劃月份作業項目1-3月微調確認評鑑表冊及執行方式4月確認評鑑作業執行計畫6月確認評鑑承辦單位(招標)7-9月辦理科大評鑑說明會、評鑑委員說明會、公告科大評鑑資料繳交期限方式及各校實施日期12-1月執行各校實施評鑑作業翌年2月完成各校評鑑報告4-5月公告評鑑等第並函送評鑑報告至各校13伍、技術學院改名科技大學條件評鑑行政類應為一等至少有10個系科評鑑為一等,若評鑑系科未達10個或90以上,則應全數1等,並不得有系科評鑑為3等以下。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