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 184-2009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作业的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使用及管理。1.0.3 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有关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应依据本标准为从业人员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使其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2.0.2 从事施工作业人员必须配备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应按规定正确使用。2.0.3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应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由用人单位为作业人员按作业工种配备。2.0.4 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穿工作鞋和工作服;应按作业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
2、护用品。在2m及以上的无可靠安全防护设施的高处、悬崖和陡坡作业时,必须系挂安全带。安全帽GB2811-2007衬 带调节器安全防护标识帽 檐帽箍及吸汗带系 带帽 舌缓冲垫 安全帽GB2811-20074.1.7 质量:普通安全帽不超过430g;防寒安全帽不超过600g。4.1.8 帽壳内部尺寸:长:195mm250mm;宽:170mm220mm;高:120mm150mm。4.1.9 帽舌:10mm70mm。4.1.10 帽沿:70mm。顶筋,增加帽壳强度2.0.5 从事机械作业的女工及长发者应配备工作帽等个人防护用品。2.0.6 从事登高架设作业、起重吊装作业的施工人员应配备防止滑落的劳动防护
3、用品,应为从事自然强光环境下作业的施工人员配备防止强光伤害的劳动防护用品。2.0.7 从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作业的施工人员应配备防止触电的劳动防护用品。2.0.8 从事焊接作业的施工人员应配备防止触电、灼伤、强光伤害的劳动防护用品。2.0.9 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管道安装作业的施工人员应配备防止触电、强光伤害的劳动防护用品。2.0.10 从事防水、防腐和油漆作业的施工人员应配备防止触电、中毒、灼伤的劳动防护用品。2.0.11 从事基础施工、主体结构、屋面施工、装饰装修作业人员应配备防止身体、手足、眼部等受到伤害的劳动防护用品。2.0.12 冬期施工期间或作业环境温度较低的,应为作业人员配备防
4、寒类防护用品。2.0.13 雨期施工期间应为室外作业人员配备雨衣、雨鞋等个人防护用品。对环境潮湿及水中作业的人员应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4.0.1 建筑施工企业应选定劳动防护用品的合格分供方,为作业人员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应具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资料。经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建筑施工企业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厂家名称、无产品合格证、无安全标志的劳动防护用品。4.0.2 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年限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执行。劳动防护用品达到使用年限或报废标准的应由建筑施工企业统一收回报废,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新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有定期检测要求的应按照其产品的检测周期进行检测。4.0.3 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管理制度。在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前,应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4.0.4 建筑施工企业应教育从业人员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定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4.0.5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支付建筑工程的施工安全措施费用。建筑施工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使用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4.0.6 建筑施工企业应对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场所及具有尘毒危害的作业环境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及应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标识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