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货运公司车辆技术管理制度(精选16篇)货运公司车辆技术管理制度1一、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一)负责人岗位职责1、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关于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2、负责制定各项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岗位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等各项规章制度。3、负责和协助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事故的上报、调查、责任认定及处理决定等事宜。4、负责召集单位安全例会等各项重要会议。5、负责对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二)安检员岗位职责1、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关于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具体负责组织做好营运车辆的例检工作。2、严格按照营运车辆安全
2、例检制度、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逐项对营运车辆证照(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驾驶员驾驶证、从业资格证)、技术等级评定及二级维护情况、车辆技术状况等进行安全检查。3、对车辆进行例检,对不合格的及时组织整改并将情况上报有关领导。4、参加单位组织的安全例会和安全教育培训。(三)驾驶员岗位职责1、认真学习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等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关于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文明驾驶,安全行车。2、严格遵守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和机动车安全驾驶操作规程,有与准驾车型相适应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持证上岗。3、掌握所驾车辆的技术特征,负责车辆的日常保养,在发车前、行车中、收车后做好车辆证照、车辆技术性
3、能的自检,及时进行维护、修理。4、协助安检员管理所驾车辆的证照,按时参加车辆年检、综合性能检测、二级维护、年度审验及投保业务。5、积极参加安全例会和安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驾驶技能。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1、驾驶员不带情绪开车,保证行车安全。2、接受运输任务,按时到岗,对车辆情况进行自检,存在故障隐患立即维修。3、驾驶员对车辆的日常维护应做到:(1)坚持“三检”,即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检视汽车的灯光、转向、制动、传动、冷却、润滑及各部机件连接的有效情况。(2)保持“四清”,即保持机油、空气、燃油滤清器和蓄电池的清洁。(3)防止“四漏”,即防止漏水、漏油、漏气、漏电。(4)保持车容整洁。4、配合安
4、检员对营运车辆进行安检,安检合检方可出车。5、驾驶员在行车中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驾驶员职业道德规范,驾驶车辆必须证、照齐全,不准驾驶与证件不符的车辆,严禁酒后开车,自觉遵守交通标志、标线、指挥灯信号、交通管制以及现场公安交警的指挥,严禁超速、超载行驶,礼貌行车,确保行车安全。6、严禁私自越线(改线、绕道)行驶,严禁私自将车交他人驾驶。7、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驾驶员一次连续驾驶4小时应休息20分钟以上,24小时内实际驾驶车辆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1、结合重大节假日、季节转换、重大运输保障任务
5、不定期进行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整改、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2、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安全,发现隐患要及时修复后方可出车。3、严格按规定进行装货,并做好途中检查工作。4、不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装置、灯光信号、证件。5、检查驾驶员是否带病或疲劳开车,是否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6、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安全有效。7、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四、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一、为全面贯彻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及单位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杜绝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二、从业人员的资格及聘用:(1)驾驶
6、员应有与驾驶车型相适应的驾驶证、相应类别的从业资格证。(2)从业人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3)从业人员须经相应培训考试合格持有效合格证件方可上岗。(4)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前须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部门查询拟聘用从业人员相关情况。签订聘用合同后应在从业人员资格证上加盖单位公章。(5)聘用非本地籍从业人员从业时间超过3个月的,在签订聘用(或解聘)合同15日内到辖区运输管理机构备案。(6)不与没有固定住所或居所、患有严重疾病、休息时间得不到保证的从业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三、各岗位从业人员须严格遵守本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岗位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严禁在岗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或影响安全的行为,严
7、禁脱岗。四、本单位从业人员应参加单位组织的例会和教育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思想认识和安全操作水平。五、安全例会制度1、单位负责人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2、安全例会由单位负责人负责召集。3、安全例会由安检员、全体驾驶员等相关人员参加,实行签到制。4、例会内容:(1)传达国家、省市及主管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形势、会议、文件精神;(2)听取各部门、有关岗位的工作汇报;(3)对本单位的安全隐患进行通报、分析,安排相应的整改措施;(4)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分析,研究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5)布置下阶段安全生产工作。5、会议由安检员负责记录,会议记录要妥善保管。六、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1、安全培
8、训和教育学习工作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组织。2、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由安检员、全体驾驶员等相关人员参加,实行签到制,请假人员事后必须补课。3、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的内容:(1)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2)各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3)典型事故的案例分析警示教育;(4)事故应急处理及现场自救知识;(5)其他安全内容。4、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可每月或结合实际情况不定期组织。5、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由安检员负责记录,对学习资料、培训讲义、试卷及考核资料进行归档保存。七、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1、购置车辆应选择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规范产品,积极推广使用高性能、低能耗、安全系数
9、高的车辆产品。2、车辆必须在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合法行驶证、号牌,在运管部门办理合法营运证照方能正式营运。3、车辆必须按时参加公安部门的年检和运管部门的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按期进行二级维护,按期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4、严禁任何人对车辆进行改装。5、驾驶员要做好车辆例检工作,不带故障上路。安检员要加强对车辆的检查,保持车辆技术状况完好。6、建立营运车辆技术档案,包括购车发票、登记证、行驶证、营运证、年检记录、综合性能检测记录、二级维护记录、修理记录、事故记录等。7、车辆技术性能不能达到安全标准的车辆应及时办理报废手续。八、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应急预案(要点)1、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
10、立即进行自救,并报警。电话: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应简明讲清事故地点、伤亡、损失等情况,以及事故对周围环境的危害程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保护货物财产并通报运输经营者与保险公司。2、当事人应立即切断车辆电源开关,使用消防器材,布置好安全警戒线,应果断处置,不要惊慌出错,避免造成更大的灾害。3、对伤者的外伤应立即进行包扎止血处理,发生骨折者应就地取材进行骨折定位,并移至安全地带,对死亡人员也应移至安全地带妥善安置。积极协助120救护人员救死扶伤,避免事故扩大化,把伤害减至最低程度。4、保护好自身的安全,积极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门进行救护并做好各项善后工作。5、发生亡人及重
11、大影响的道路运输事故,应在6小时内报告当地交通主管部门。九、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要点)1、做好应急运输保障工作,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时,要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2、报告: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发生,应立即在最短时间内逐级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在异地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的应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报告)。3、车辆:投入应急运输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5年,并经检测合格的在用车;车辆运行单程在500公里以上必须配备2名驾驶员,每位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4、人员:参运人员年龄在20至50岁之间,且技术过硬、作风正派、身体健康。5、接受
12、应急运输任务后,运输车辆、人员必须整合待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集合,且必须由道路运输经营者亲自带队。6、执行应急运输任务时,运输车辆及参运驾驶人员要遵守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遇事主动请示、汇报,协调解决好各项工作事务。7、完成应急运输任务后,必须向各有关部门汇报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做好车辆维护、保修,总结经验,提高应急应变能力和处置能力。8、根据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的需要,做好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完成交通主管部门交给的其他运输任务。货运公司车辆技术管理制度2总则安全生产是关系到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大事,为了加强机动车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消除各种隐患,防
13、止行车事故的发生,提高运输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本公司的运输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本公司属下各运输安全管理部门及所有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第一章 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是李振锋,职务经理,主要工作职责是:1、宣传和贯彻政府颁布的安全法规、条例、规定,组织各项活动、技术培训。2、根据上级要求和企业实际制订的安全工作计划和有关管理措施,修订本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考核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3、组织召开安全会议,总结、分析各阶段的安全生产情况,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第二章 负责人主要工作职责是:1、布置和检查公司各部门工作人员的安全学习。
14、2、负责驾驶员的安全考核、培训及安全奖励,参与公司重大生产、交通事故的调处及善后工作。3、负责机动车和驾驶员的建档管理以及有关牌证的换发、年检审业务的组织、管理事项,并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统计和各阶段工作总结。4、培训驾驶员掌握汽车基本原理,对交通事故有一定的分析水平和现场处理能力。驾驶员的岗位职责:1、遵守交通法规和操作程序,抵制违章行为,维护交通秩序,确保安全行车。2、积极参加各项学习活动,提高安全行车意识和技术水平。3、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维护交通秩序,确保安全行车。4、遵守车辆管理和保修制度,自觉做好车辆“三清例保”工作,保持车辆、轮胎、附属装备、随车工具的整洁
15、及车辆、证件齐全和完好。5、熟悉车辆性能、熟练驾驶技术,学习先进经验,掌握行车规律。6、服从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人)的指挥和检查,接受上级布置的有关任务和培训。第三章 安全生产业务操作流程一、货物装载1、货物要堆码整齐,捆扎牢固,关好车门,不超宽、超高、超重,保证运输全过程安全。2、装载时防止货物混杂、撒漏、破损。3、整批货物装载完毕后,敞篷车辆如需遮篷布时必须严密,绑扎牢固,关好车门,严防车辆行驶途中松动和甩物伤人。二、货物运输1、在运货过程中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盲目开车,超速驾驶、要确保货物及驾驶员本人安全,防止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散落或丢失的情况。2、行车过程张注意行车安全,文明礼让,防
16、止因为违规或违章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延误交货时间。三、货物卸载1、当到达货物的目的地时,观察和选择最佳的停车位置。2、当车辆停稳熄火后方可卸货。3、卸货时注意货车周围的行人安全。4、与收货人(收货单位)核对货物后返回。注意:如果你公司是从事集装箱运输或是其他类型的运输,则需按实际的情况编制这一章节。(此为注释性内容,企业实际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不需此内容)第四章 应急预案及事故处理一、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驾驶员应迅速报告交-警部门和公司负责人,在处理机关人员未到达前,应主动做好事故后果的抢救工作及保护好现场。二、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派员前往现场协助处理。对重大事故还要会同公司其他负责
17、人做好善后工作。三、肇事驾驶员在处理事故现场后在四十八小时内应写出书面检查报送公司相关负责人。四、对肇事驾驶员应根据其事故性质、责任和认识、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与批评、警告、吊证及追究赔偿处理。第五章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1、出车前和收车后要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检查范围包括油箱、刹车、发动机、轮胎等。要做到一日三检。2、驾驶员对车辆做顶起保养,并送到专业维修中心(厂)做定期维护。3、单位负责人定期询问驾驶员的休息时间,防止疲劳驾驶。4、定期抽查驾驶员对交通法规、法则的掌握度,对检查不合格的人员加强培训。5、定期跟车送货,了解驾驶员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操作情况。第六章 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8、(一)驾驶员的管理1、将驾驶员信息登记在册,检查驾驶员证件的真实性。2、定期检查驾驶员的相关驾驶证件,确保证件做定期审验。3、定期与驾驶员进行座谈,了解情况。4、牢固树立驾驶员安全生产、安全驾驶的思想,做到不盲目开车、不违章开车、不疲劳开车、不酒后开车、不超载、不超速。(二)车辆管理1、将每辆车的信息登记在册。2、定期做车辆的维护。(1)车辆维护的原则。车辆维护应贯彻“预防为主、强制维护”的原则。保持车容整洁、装备完好、及时发现和消除故障、隐患,防止车辆早期损坏。(2)车辆维护的方式。车辆维护作业,包括清洁、检查、补给、润滑、紧圆、调整等,除主要总成发生故障必须解体时,不得对其进行解体。(3)
19、车辆维护的类别及作业范围。车辆的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等。维护主要作业范围如下:日常维护:是日常性作业,由驾驶员负责执行。其作业中心内容是清洁、补给安全检视。二级维护:由专业维修工负责执行。以检查、调整为主,并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季节性维护可结合定期维护进行。车辆二级维护前进行的检测诊断和技术评定,根据结果,确定附加作业或小修项目,结合二级维护一并进行。强制维护。车辆的维护必须遵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规定的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按期强制执行。各级维护作业项目和周期的约定,必须根据车辆结构性能,使用条件,故障规律、配件质量及经济效果等情况综合考虑。货运公司车辆技术管理制度31、各类车
20、辆驾驶人员和其他职工都要严格遵守国家各级政府指定颁布的交通规则和法规;各类车辆的技术状况都应符合安全运输的要求,严禁“病”车上路。2、严禁在公路堆放物件。3、职工进出厂区道路要遵守交通规则,不准在公路中心行走、玩耍、打闹。严禁拦车、爬车、追车。行走时要走人行道或路边,横跨公路要注意左右来往车辆和听清各种车辆发出的信号。4、行人和机动车辆通过公路平交道口、交叉路口时要对各种车辆进行确认,做到“一站、二看、三通过”和“宁停三分,不抢一秒”,严禁钻杆抢过。5、职工在汽车未停稳时,不得抢上抢下,更不准钻车、爬车、跳车。严禁在车辆底下休息乘凉。非随车工作人员不准搭乘作业机车、车辆和汽车吊车。6、载人车辆
21、要按“准载”限额载人;载货车辆除允许的装卸人员外,不得人货混装。载货不得超宽、超长、超重。载运特殊设备、工件(长、宽、高超过规定)时,应在明显处插红旗标志(夜间挂红灯),装载物不安全时驾驶员不得动车;行车过程中一旦发现货物有滑动、滚动等情况必须立即停车进行加固处理,确保行车安全。7、各种交通车辆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十不准”,做到安全行车。(1)严格执行交通安全规则,不准开快车;(2)不准病车上路(3)不准酒后开车和疲劳驾车;(4)不准违章超车和占道;(5)不准自流供油与脱档滑行;(6)不准无证驾车;(7)不准超员超载行车;(8)不准将车交非驾驶员开车;(9)厂内机动车辆不准到厂外公路上行驶
22、;(10)运载各种物件不准超高超宽,必须将物件捆绑牢固。8、在厂区行驶的各种车辆都要遵守公司和主管部门有关“限速”的规定。厂区行驶速度不超过15公里/小时,检修现场、检修通道路段行驶速度不超过5公里/小时。9、汽车进入厂房的管理规定9.1 驾驶员必须按照用车单位带车人员(简称带车人)指定地点停靠车辆。9.2装卸货物时,驾驶员必须下车到带车人指定地点待命;待命地点属生产现场的,驾驶员必须戴好安全帽。9.3 带车人要在确定装卸作业完毕,而且有关作业人员撤离汽车后方可通知驾驶员动车;驾驶员二次确认无误后方可上车,鸣笛启动汽车。9.4 用汽车拖拉物品时,由带车人负责物品运输途中的安全,确保被拖物品不伤
23、行人。10、万能机、内燃翻斗车、电瓶车等生产工具车不准开出本厂区外从事作业,特殊情况必须经领导同意。货运公司车辆技术管理制度4一、气体车间在充装前必须有专人对气瓶进行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事先进行妥善处理,否则严禁充装气体:、漆色、字样和所装气体不符合规定,漆色或字样脱落不易识别气瓶种类;、安全附件不齐、损坏或不符合规定;、未判明装进何种气体或瓶内没有余压;、钢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超过检验期;、瓶体外观检查有缺陷,不能保证安全使用;、氧气瓶或强氧化剂气瓶的瓶体或瓶嘴沾有油脂。二、气瓶在充装压缩气体时,充装终了时的压力不得超过气瓶的设计压力。三、气瓶应尽量专用,若需将气瓶改装其他气体时,
24、必须取得充气单位的同意。这种气瓶的设计压力,不得低于改装后的气体规定使用气瓶的设计压力。同时,充气单位对这种气瓶在充气以前,必须进行专门清洗,换装相应的附件和更改漆色。四、运输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旋紧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或碰击;、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加以固定,汽车装运气瓶一般应横向放置,头部朝向一方,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高度;、夏季要有遮阳设施,防止曝晒;、车上禁止烟火。运输可燃、有毒气体气瓶时,车上应备有灭火器材或防毒用具。在运输途中,车上不得带人;、易燃品、油脂和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或强氧化剂气瓶同车运输;、所装介质相互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不得同车运输。货运公司
25、车辆技术管理制度5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
26、运输。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第三条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第四条 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第五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
27、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六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1.车辆技术要求:(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2.车辆其他要求:(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
28、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第七条 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
29、、计量等设备;(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含设区的市所属区运输管理机构,下同)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置时间等内容;(四)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九条 申请
30、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三)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四)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五)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六)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的 第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运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
31、输管理机构对货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货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对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
32、行政许可决定书。第十三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购置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并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第十五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第十六条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第十七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
33、按本章有关许可规定办理。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第三章 货运车辆管理第十八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对货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货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货运车辆的维护作业项目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等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指定车辆维护企业;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不得作为路检路查项目。第十九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货运车辆检测,车辆检测结合车辆定期审验的频率一并进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到
34、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并依据检测结果,对照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评定车辆技术等级。货运车辆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档案、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35、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设施、设备,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营运车辆技术检测标准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测,对出具的车辆检测报告负责,并对已检测车辆建立检测档案。第二十二条 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拼装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第二十三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为: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
36、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理档案主要内容为:车辆基本情况、二级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记录、车辆变更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将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完整移交。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建立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货运车辆,应当及时交回道路运输证,不得继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第四章 货运经营管理第二十五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
37、从事货物运输经营,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第二十六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第二十七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其重型货运车辆、牵引车上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第二十八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要求其聘用的车辆驾驶员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不得转让、出租、涂改、伪造。第二十九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聘用持有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第三十条 营运驾驶员应当驾驶与其从业资格类别相符的车辆。驾驶营运车辆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第三十一条 运输的货
38、物应当符合货运车辆核定的载质量,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禁止货运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限、超载运输。第三十二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运输大型物件,应当制定道路运输组织方案。涉及超限运输的应当按照交通部颁布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第三十三条 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装置统一的标志和悬挂标志旗;夜间行驶和停车休息时应当设置标志灯。第三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受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运、凭证运输的货物时,应当查验并确认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运输。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限运
39、、凭证运输手续。第三十五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货物、垄断货源。不得阻碍其他货运经营者开展正常的运输经营活动。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变质、腐烂、短少或损失。第三十六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订立道路货物运输合同。道路货物运输可以采用交通部颁布的汽车货物运输规则所推荐的道路货物运单签订运输合同。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实行封闭式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情况发生。第三十八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
40、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第三十九条 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第四十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恶意压价竞争。第五章 货运站经营管理第四十一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许可事项经营,不得随意改变货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第四十二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出站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第四十三条
41、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货物的性质、保管要求进行分类存放,危险货物应当单独存放,保证货物完好无损。第四十四条 货物运输包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货物运输包装标准作业,包装物和包装技术、质量要符合运输要求。第四十五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进行货物的搬运装卸。搬运装卸作业应当轻装、轻卸,堆放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严禁有毒、易污染物品与食品混装。第四十六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价格规定,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第四十七条 进入货运站经营的经营业户及车辆,经营手续必须齐全。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货运站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
42、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第四十八条 货运站经营者不得垄断货源、抢装货物、扣押货物。第四十九条 货运站要保持清洁卫生,各项服务标志醒目。第五十条 货运站经营者经营配载服务应当坚持自愿原则,提供的货源信息和运力信息应当真实、准确。第五十一条 货运站经营者不得超限、超载配货,不得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者提供服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运输车辆装卸国家禁运、限运的物品。第五十二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第五十三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
43、,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第五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对道路货物运输、货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此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第五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统一制式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第五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
44、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第五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货运车辆有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装载符合标准后方可放行。第五十九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结果记录到道路运输证上,并抄告作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第六十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后拒不接受处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
45、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其道路运输证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证件,签发待理证,待接受处罚后交还。第六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货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见附件5)。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违法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凭证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