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车辆报废管理制度范本(精选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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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公司车辆报废管理制度范本(精选5篇)公司车辆报废管理制度1第一条为了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报废汽车(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下同),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本办法所称拼装车,是指使用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第三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工商

2、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国家鼓励汽车报废更新,具体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制定。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防止并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六条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除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的外,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不具备条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或者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第七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二)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三)具备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四)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五)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六)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七)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设立报

4、废汽车回收企业,还应当符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第八条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核完毕;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认定书;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取得资格认定书后,应当依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人持资格认定书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5、后,方可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格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并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予以公布。第九条经济贸易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据各自的职责对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申请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颁发有关证照。第十条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公安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机动车报废证明,并告知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指

6、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第十一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凭机动车报废证明收购报废汽车,并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汽车注册登记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样式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第十二条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第十三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汽车应当逐车登记;发现回收的报废汽车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

7、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得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犯罪嫌疑的汽车及其“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配件。第十四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必须拆解回收的报废汽车;其中,回收的报废营运客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解体。拆解的“五大总成”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拆解的其他零配件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必须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报废汽车,应当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第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禁止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和拼装车进入市场交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禁止拼装车和

8、报废汽车上路行驶。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应当立即告知原审批发证部门撤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注销营业执照。第十七条公安机关依照本办法以及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和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治安状况实施监督,堵塞销赃渠道。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封、取缔。第十九条报废汽车的收购价格,按照金属含量折算,参照废旧金属市场

9、价格计价。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单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第二十二

10、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或者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知是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

11、车零配件或者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报废汽

12、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责令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拼装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拼装车,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负责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审批发证的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给有关证照的,对部门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其中,对承办审批的有关工作人员,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不得继续从事审批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负责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

13、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发现不再具备条件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及时撤销有关证照的,发现有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部门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政府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纵容、包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二)向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逃避查处的;(三)阻挠、干预有关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三十条军队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

14、起施行。公司车辆报废管理制度2一、车辆报废1.车辆达到报废程度应填写车辆报废申请表,经安机部报公司生产经营经理办公会议审批同意后,经国家主管部门核准后将车辆交政府部门指定的回收公司,凭回收证明到车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2.车辆报废后将回收证明及车辆注销申请表交安机部,由安机部安排报废车辆手续备案。3.严禁未经批准报废或报废后不交指定的回收公司,使车辆流入社会继续运行。二、车辆的调动1 由车属单位提出调入调出申请报安机部。2 由安机部审核后请示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开具资产调拨单,相关部门及领导签字同意后进行调拨。3 由安机部负责双方办理交接,填写交接清单,移交档案,签字存档。4 安机部和财务部凭调拨

15、单处理档案和帐目。三、车辆改型改装变更1 由车属单位提出申请,报安机部。2 安机部审核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进行经济技术可行性论证。3.符合规定的请分管经理同意后,报机务部审批。4 根据车辆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通知车辆所在单位实施更改。5.更改后由安机部报机务部进行验收,办理的证件等相关变更手续。四、车辆更新根据行业管理要求,加强重点治理,按期检测审验,加快更新步伐,适时改造和淘汰能耗大、严重污染环境的老旧车辆、设备和落后工艺,由车队负责上报老旧车辆更新计划,上报安机部、机务部审评,由经理办公会审核通过后,进行车辆报废更新。公司车辆报废管理制度31. 目的为了加强车辆安全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和

16、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2.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管辖营运车辆。3. 内容3.1 根据机动车辆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状况,公司对机动车辆达到国家报废条件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客运车辆因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车辆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公司鼓励其报废。3.2 机动车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强制报废:(1)达到使用年限的;(2)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3)经修理和调整后,排气污染物及噪声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4)在1个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连续3

17、次检验不合格的; 3.3 公司客运车辆达到营运使用年限规定或行驶里程,强制下线。(1)8座及以下客运车辆营运使用年限5年,或者行驶50万千米;(2)大、中型客运车辆、公交车辆营运使用年限5-8年,或者行驶60万- 80万千米;3.4 其它车辆使用年限、行驶里程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要求为:(1)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或者行驶50万千米;半挂牵引汽车及其他载货汽车使用15年;或者行驶60万千米;(2)全挂车使用10年,半挂车、中置轴挂车使用15年;半挂牵引汽车及其他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的。(3)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专项作业车无使用年限限制。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专项作业车行驶5

18、0万千米;3.5 达到行驶里程或累计工作时间的机动车辆,须将营运车辆手续交回手续,由公司车管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公司车辆报废管理制度4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辆报废管理,淘汰老旧车辆,防止大气污染,美化市容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大连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的报废管理。第三条 大连市公安局主管全市机动车辆报废工作,其具体业务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大连市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及汽车更新工作。市经贸委、工商局、环保局等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机动车辆报废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机动车辆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的,应予报废。第五条 机动车辆报废,

19、其所有人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将拟报废的车辆交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车辆的发动机、变速器、车架、方向机、前后桥、车身等六大主要部(简称六大总成)必须齐全。第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依据车辆档案对车辆整车(含六大总成)及使用年限、行驶里程等进行认定,符合报废条件的,批准报废,发给机动车报废审批申请表。第七条 报废车辆所有人持机动车报废审批申请表,将车辆交给有资格的报废车辆回收(拆解)企业回收处理,凭回收(拆解)企业签字、盖章的机动车报废审批申请表领取市经贸委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第八条 报废车辆所有人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报废审批申请表,到养路费征稽部门办理停缴养路费手续。

20、第九条 机动车辆因故需要延缓报废的,其条件、审批程序和检验,按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第十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汽车报废标准,不得给已报废的汽车办理注册登记;对延缓报废的汽车不准办理过户、转籍登记。第十一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和每年12月10日前,将上月已报废或下一年度应报废机动车的有关情况向市经贸委通报。第十二条 市经贸委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监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对报废汽车发动机、变速器、车架、方向机、前后桥(简称五大总成)作破坏性处理。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应予报废的车辆超过3个月未办理报废手续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滞留车辆,限期办理车

21、辆报废手续,属于非经营车辆的.,处500元罚款;属于经营车辆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办理的,强制报废。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下达处罚决定书;实施罚款处罚,应严格执行大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实行票款分离和罚没收入实行罚缴分离暂行办法,罚款全部上交同级财政。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涉及其他行政管理机关权限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于律己,

22、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驾驶、倒买倒卖已报废车辆或五大总成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司车辆报废管理制度5笫一章总则笫一条为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根据国务院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八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国家鼓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发展,推动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体系,提高回收利用效率和服务水平。笫四条商务部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监督管理

23、工作,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笫五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依据职责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治安状况、买卖伪造票证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处置。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拆解活动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

24、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协会、商会等应当制定行业规范,提供信息咨询、培训等服务,开展行业监测和预警分析,加强行业自律。第二章资质认定和管理笫七条国家对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应当向回收拆解企业提供报废机动车拆解指导手册等相关技术信息。第八条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拆解经营场

25、地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规划及安全要求,不得建在居民区、商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三)符合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CGB22128)的场地、设施设备、存储、拆解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四)符合环保标准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要求;(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具备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对拆解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妥善处置方案。笫九条申请资质认定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应当书面向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通过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设立申请报告

26、(应当载明申请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住所、拆解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内容);(二)申请企业营业执照;(三)申请企业章程;(四)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五)拆解经营场地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期10年以上的土地租赁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及房屋租赁证明材料;(六)申请企业购置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获取的用于报废机动车拆解和污染防治的设施、设备清单,以及发票或者融资租赁合同等所有权证明文件;(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文件;(八)申请企业高级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九)申请企业拆解操作规范、安全规程和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案。上

27、述材料可以通过政府信息系统获取的,审核机关可不再要求申请企业提供。笫十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收到的资质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核。笫十一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受理资质认定申请后,应当组织成立专家组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验收评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由报废机动车拆解、生态环境保护、财务等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库,专家库人数不少于20人。现场验收评审专家组由5

28、人以上单数专家组成,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产生,专家应当具有专业代表性。专家组根据本细则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实施现场验收评审,如实填写现场验收评审意见表。现场验收评审专家应当对现场验收评审意见负责。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商务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现场验收评审意见示范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现场验收评审意见表。第十二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经审查资质认定申请材料、现场验收评审意见表等,认为申请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网站和“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申请有异议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通过组织听证、专家复评复审等对异议进

29、行核实;对申请无异议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对申请予以通过,创建企业账户,并颁发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认定书)。对申请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资质认定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质认定的回收拆解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笫十三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资质认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作出相关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企业。现场验收评审、听证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

30、期限内。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企业。笫十四条回收拆解企业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资质认定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认定书。笫十五条回收拆解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后30日内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向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上传下列材料的电子文档:(一)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分支机构备案信息表。回收拆解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得拆解报废机动车。笫十六条回收拆解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回收拆解企业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上传变更说明及变更后的营

31、业执照汃经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后换发资质认定书。笫十七条回收拆解企业拆解经营场地发生迁建、改建、扩建的,应当依据本细则重新申请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申请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予以换发资质认定书;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其资质认定书。第三章回收拆解行为规范第十八条回收拆解企业在回收报废机动车时,应当核验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身份证件,逐车登记机动车型号、号牌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等信息,并收回下列证牌:(一)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三)机动车号牌。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核对报废机动车的车辆型号、号牌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等实车信息是否与机动车登

32、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信息一致。无法提供本条第一款所列三项证牌中任意一项的,应当由机动车所有人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机动车所有人为自然人且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受委托人有效证件及授权委托书;机动车所有人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以及单位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笫十九条回收拆解企业在回收报废机动车后,应当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如实录入机动车信息,打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上传机动车拆解前照片,机动车拆解后,上传拆解后照片。上传的照片应当包括机动车拆解前整

33、体外观、拆解后状况以及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对按照规定应当在公安机关监督下解体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在机动车拆解后,打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注销登记,将注销证明及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交给机动车所有人。笫二十条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尾气后处理装置,以及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不齐全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机动车车架(或者车身)或者发动机缺失的应当认定为车辆缺失,回收拆解企业不得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笫二十一条机动车存在抵押、质押情形的,回收拆解企业不得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发现回收的报废机动车疑

34、似为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工具的,以及涉嫌伪造变造号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的,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已经打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当予以作废。笫二十二条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需要重新开具或者作废的,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收回巳开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并向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更改,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第二十三条回收拆解企业必须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予以拆解,禁止以任何方式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回收的报废大型客、货车等营运车辆和校车

35、,应当在公安机关现场或者视频监督下解体。回收拆解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报废机动车监督解体工作。笫二十四条回收拆解企业拆解报废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CGB22128)相关要求,并建立生产经营全覆盖的电子监控系统,录像保存至少1年。笫二十五条回收拆解企业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报废机动车拆解产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和处置等信息,并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填报;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贮存、运输、转移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第四章回收利用行为规范笫二十六条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建立报废机动车零部件销售台账

36、,如实记录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录入“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对出售用于再制造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按照商务部制定的标识规则编码,其中车架应当录入原车辆识别代号信息。笫二十七条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对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有关要求,对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装置进行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加强全过程安全管理。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将报废新能源汽车车辆识别代号及动力蓄电池编码、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录入“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系统。笫二十八条回收拆解企业拆解的报废机动

37、车“五大总成”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经过再制造予以循环利用;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冶炼或者破碎企业。笫二十九条回收拆解企业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应当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回收拆解企业拆解的尾气后处理装置、危险废物应当如实记录,并交由有处理资质的企业进行拆解处置,不得向其他企业出售和转卖。回收拆解企业拆卸的动力蓄电池应当交售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建立的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或者符合国家对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有关要求的梯次利用企业,或者从事废旧动

38、力蓄电池综合利用的企业。第三十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拼装机动车。第三十一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巳报废的机动车。笫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双随机、公开”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方面:(一)回收拆解企业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情况;(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程序合规情况;(三)资质认定书使用合规情况;(四)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况;(五)“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处置情况。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

39、有关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的其他措施。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发现回收拆解企业不再具备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其资质认定书。回收拆解企业停止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务12个月以上的,或者注销营业执照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其资质认定书。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被撤销、吊销资质认定书的回收拆解企业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回收拆解企业因违反本细则受到被吊销资质认定书的行政处罚,禁止该

40、企业自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三年内再次申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第三十五条各级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回收拆解企业监管信息共享,及时分享资质认定、变更、撤销等信息、回收拆解企业行政处罚以及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报废机动车照片等信息。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回收拆解企业信用档案,将企业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录入信用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七条资质认定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分支机构备案信息表样式由商务部规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印制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

41、第三十八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现场验收评审专家库的管理,实施动态调整机制。专家在验收评审过程中出现违反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原则问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专家调整出现场验收评审专家库,且不得再次选入。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部门的联系方式,方便公众举报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相关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笫六章法律责任笫四十条违反本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42、规定没收非法回收拆解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生产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向回收拆解企业提供相关技术支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认定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违反本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

43、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求备案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回收拆解企业的分支机构对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的,由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回收拆解企业的资质认定书。笫四十三条违反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回收拆解企业违规开具或者发放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已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间暂停打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44、;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回收拆解企业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回收的机动车为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该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违反前款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两年内被治安管理处罚两次以上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第四十四条违反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

45、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五条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未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予以拆解,或者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第四十六条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未建立生产经营全覆盖的电子监控系统,或者录像保存不足1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间暂停打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七条回收拆解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污染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责令

46、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回收拆解企业不再符合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有关环境保护相关认定条件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资质认定书。回收拆解企业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笫四十八条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求建立报废机动车零部件销售台账并如实记录“五大总成”信息并上传信息系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四十九条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对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设施进行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的,或者未将报废新能源汽车车辆识别代号及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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