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通用7篇)银行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篇1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了保障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安全,规范公安机关的相关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实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制度。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会计结算等业务的物理区域,包括自助服务银行营业场所和自动柜员机。本办法所称金库,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放现金、
2、有价证券、重要凭证、金银等贵重物品的库房,包括保安押运公司自建金库。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第四条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厅、局可以根据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等情况,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具体负责实施的公安机关,报公安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第五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组,依据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银行金库(JR/T0003-2000)、安全技术
3、规范(GB50348-2004)、安全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等标准开展审批和验收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由公安机关治安、内保、科技民-警和金融机构的保卫、业务干部以及安全防范技术、计算机、电子等行业具有国家认可的专业资格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库,参与本地区公安机关实施的审批和验收工作。专家组应当由5名或者7名专家组成,组长由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指定。专家组成员对所提出的审批验收意见负责。第六条 申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书面提出。申请人可以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具体负责审批的公安
4、机关应当公布申请渠道,为申请人领取或者下载申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的审批表格提供方便条件。第七条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前,申请人应当填写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并附以下材料:(一)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的批准文件;(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任务书;(三)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四)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五)安全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六)金库、保管箱库设计
5、、施工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其所从事工种的说明;(七)运钞车停靠位置和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八)房产租赁或者产权合同复印件和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复印件。第八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查,确定风险等级和相应的防护级别。专家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意见,并由参与论证和审查的专家签名后,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组意见后的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在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第九条 公安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
6、施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不予批准的,申请人整改后,可以按照本办法重新提出申请。第十条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原审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的公安机关书面提出验收申请,填写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完成验收工作。专家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意见,并由参与验收的专家签名后,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组意见后的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在5日内提出审
7、批意见。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验收合格的,应当批准,并发给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对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验收不合格的,申请人整改后,可以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验收。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进行审批和工程验收,并建立审批和发证管理档案。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监督、指导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督促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单位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使用
8、存在治安隐患的,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并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按照本办法报批,同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金融机构按照本办法报批,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以建
9、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审批和验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予以批准,或者擅自发放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的;(二)除不可抗力外,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办理审批和验收的;(三)利用职权故意刁难申请人、施工单位,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四)实施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第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和其他
10、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自行印制。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分为牌匾和纸质证书两种。牌匾应当悬挂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显著位置,纸质证书由金融机构保存。银行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银行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国家相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消防安全工作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责任制,确定安全责任人,并明确专人管理。第三条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四条总行、各支行负责人为消
11、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过程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五)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设立本单位消防安全员队伍;(六)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第五条管理部应在上级组织领导下做好总行及各支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管理部负责人为本行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总行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
12、工作:(一)拟订本行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三)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四)组织实施对本行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五)组织管理本单位消防安全员队伍;(六)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七)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条员工防火安全职责:(一)学习消防知识,遵守消防法规,爱好消防设备和器材,积极参加本行组织的消防活动和培训;(二)懂的本岗位的火灾危害性
13、,掌握本岗位的消防安全操作要领,会熟练使用消防设备和器材,能够扑灭初起火灾;(三)牢记火警“119”电话,一旦遇有火警能迅速向消防部门报警并积极参与火灾扑救等工作;(四)勇于制止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违反本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破坏消防设施的行为。第七条消防安全员职责:(一)在本行安全保卫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主管部门指导下,围绕以安全管理为中心,经常开展对周围员工预防火灾事故的宣传教育,传授消防知识,提高安全管理的自觉性;(二)经常对本部门、支行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加强危险物品管理,注意发现火灾隐患,确保本部门、支行安全;(三)熟悉掌握消防设备和器材的性能及操作方法;(四)一旦发生火灾,消防安全员要迅
14、速组织人员安全扑救,及时报警和保护火灾现场。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八条明确机房、营业厅、监控室、档案室等区域为我行消防安全重点位置,消防安全重点位置应按照国家有关消防规范进行建设并严格执行进出登记制度,禁止吸烟,禁止明火。第九条消防安全重点位置应确定消防工作专人管理,并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十条设由员工食堂的营业网点,应明确具体管理人,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一)员工食堂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直接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落实执行有关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检查本责任区域内的消防安全情况;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消除火灾隐患,并向综合管理部报告。食堂的消防安全责
15、任人还应负责疏导就餐期间食堂出入口的就餐人流。(二)员工食堂为禁烟区域,禁止吸烟。(三)食堂内不得拉临时电气线路,如确需增加照明设施和大功率的厨房设施等,应事先向综合管理部申报,经有关人员核准后,方可按规定安装使用。(四)食堂在摆放餐桌时,应留出足够的消防通道;通道和餐厅出入口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堵塞。(五)食堂内的明火部位,要明确分工负责,做到有火有人,人走火灭。(六)厨房你燃气管道中的接头、仪表、阀门必须定期检查,以防泄露。如发现泄露时,首先应关闭阀门,及时开窗通风,并严禁明火或启动电源开关。(七)要加强对煤气灶、消毒柜、开水炉、蒸饭锅等食堂设备的管理和检查,保证气表和减压阀等灵敏可用,发现
16、问题应及时维修,防止发生燃烧、爆炸事故。(八)使用炊事器具或用具时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事故发生。厨房电气设备不得超负荷运行,并应采取良好的防尘、防潮措施。(九)每天厨房工作结束后要检查炉灶是否灭火,水、电、煤气是否关闭,门窗是否关好后方能离开操作间。(十)食堂配置的消防器材设施应妥善保管,已防止受潮锈蚀影响使用。工作人员应熟悉消防器材设施的放置位置和使用方法。第十一条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或项目,应严格落实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文明施工,合规操作。已竣工的工程或项目须经过有关消防安全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二条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和
17、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严禁下列行为:(一)占用疏散通道;(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三)在营业、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第十三条爱护消防设施,办公区域配置的消防器材不得随意挪动和挪用。第十四条公共区域严禁吸烟,吸烟应到指定位置,吸烟后应确保烟头熄灭后在扔掉,不得用纸或其它可燃物品代替烟灰缸;严禁将烟头直接丢进垃圾筒内;严禁向地毯上弹烟灰。清扫卫生时,烟灰缸内应注水后再倒掉清理。第十五条办公区的电源插
18、座、接线板四周应当保持清洁,不得在上面堆放物品、杂物或纸屑,不准私拉电线或私自接线,增设电器设备需报经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后由专业人员负责安装。第十六条办公区不准使用电热杯、电炉子、煤油炉、酒精炉等用电量及容易引起火灾的器具。对不听劝阻的,违章使用器具予以没收。第十七条计算机、打印机、复印件等办公设备使用完成下班后应及时切断电源,不能关机的设备应在明细位置注明,手机充电器等设备用后应及时拔掉电源插头。第十八条严禁将易燃、易爆、易腐蚀和有毒物品带入办公区域内。第十九条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灭火灾,及时疏散人员。第四章防火检查第二十条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
19、定巡查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组织扑救。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第二十一条每季度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当进行至少一次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火灾隐
20、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三)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情况;(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六)重点工种人员依据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七)消防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八)消防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九)防火巡查情况;(十)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十一)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第二十二条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记录档案资料,记录配置类型、数量、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
21、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第五章火灾隐患整改第二十三条发现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须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一)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二)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挪作他用的;(三)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四)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五)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六)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第二十四条对布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检查人员或消防巡查人员应当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情况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
22、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已经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第二十五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和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第二十六条对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消防机构。第六章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七条对在职员工应当至少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
23、法;(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五)组织、引导疏散的知识和技能;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第二十八条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第七章消防应急预案和演练第二十九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现场处理和紧急疏散;(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三)应当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四)补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安全救护的程序和措施;第三十条安装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第八章消防档案第三十一条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
24、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第三十二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二)建筑物或者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四)消防安全制度;(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六)消防安全人员及其变动情况;(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岗位人员情况;(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第三十三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二)消防
25、设施定期检查记录、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及维修保养的记录;(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记录;(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八)火灾情况记录;(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完整记录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完整记录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完整记录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第九章奖惩第三十四条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经行批准,
26、可予以图表表彰和奖励。第三十五条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规定如与当地消防法规或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布一致的,应以当地消防管理部门要求为准,并严格执行。第三十七条本规定有银行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银行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篇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明确邮政企业 与邮政储蓄银行之间的责任划分,有效防范各类金融资金案件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邮政企业,邮政储蓄银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确保邮政金融资金安全是邮政企业和邮政储
27、蓄银行的共同责任。各级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的行政主要领导是本单位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主管安全工作的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邮政企业安全保卫部门和邮政储蓄银行审计稽查部门人员是相关责任人。第三条 金融资金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四条 经营邮政金融业务的邮政企业,邮政储蓄银行及分支机构必须遵守本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加强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资金安全管理责任制,完善资金安全运转条件,确保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第五条 省(区、市)、市、县邮政企业应与同级邮政储蓄银行或分支机构在邮政金融工作协调小组的领导下,成立金融资金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28、),由邮政企业行政主要领导任组长,邮政储蓄银行行长任副组长,安全保卫、审计稽查、服务质量监督、人力资源等部门相关人员任成员。设立邮政储蓄银行直属分行城市的领导小组由市邮政局局长任组长,直属分行行长任副组长。各级领导小组对本地区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工作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金融资金安全管理责任制;(二)组织制定邮政企业与邮政储蓄银行应共同执行的金融资金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地区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五)及时报告邮政金融资金案件信息。第六条 领导小组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金融资金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定期联席会
29、议:省(区、市)级领导小组联席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市、县级领导小组联席会议,至少一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应重点研究、分析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隐患、问题,研究制定并落实相关隐患整改责任与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召开领导小组不定期联席会议:1、发生邮政金融资金案件;2、安全检查或稽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3、收到上级有关部门下发的隐患整改通知书;4、案件责任不清或涉及双方人员责任,需要分清责任进行案件责任查究时。联席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主要包括:会议的主要议题、研究制定的资金安全措施、研究确定的工作部署、对责任不清或涉及双方人员的责任查究决定,对难以协调解决的问题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30、上级有关部门应将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纪要作为安全检查的重要内容,并应定期或不定期调审。第七条 互通安全管理情况一、各级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领导、安全保卫、审计稽查部门应及时互相通报安全检查和业务稽查情况,督促相关部门落实隐患整改措施。二、邮政企业或邮政储蓄银行发现有下列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对方相关领导及有关部门通报情况:(一)发生邮政金融资金案件或重大突发事件时;(二)有明显的安全防范漏洞,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随时可能出现较为严重的后果时;(三)出现资金差错,需要立即查清或对相关账目采取控制措施时;(四)出现违规违纪行为或作案嫌疑,需要对当事人或资金账目进行控制时;(五)发生有必要通报对方的其他
31、情况时。第八条 遇有公检法等机关依法查询邮政储蓄账户资料时,应由邮政储蓄银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协助查询。上述机关查询视频资料时,属于邮政储蓄银行管理的由银行负责协助查询;属于邮政企业管理的由企业负责协助查询。第二章 储蓄网点安全管理第九条 邮政储蓄一类网点安全管理责任划分:一,邮政企业的责任(一)检查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达标和使用情况。(二)检查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三)对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存在的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复查整改情况。(四)协助邮政储蓄银行制定防抢劫预案。二,邮政储蓄银行的责任(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维护保养和管理。(二)对职工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培训以及合规经营教育。(三
32、)制定防抢劫预案,并组织演练。(四)按照稽核检查规定,对业务进行稽核检查。(五)核定网点过夜现金限额。(六)网点过夜现金的安全保管。(七)按照邮政企业隐患整改意见,及时整改隐患,并将整改情况通知邮政企业。第十条 邮政储蓄二类和代理网点安全管理责任划分:一,邮政企业的责任(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维护保养和管理。(二)安全防范设施达标和使用情况检查。(三)制定安全防范规章制度,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四)对职工进行安全防范、合规经营教育、培训。(五)落实资金安全内控制度。(六)制定防抢劫预案,并组织演练。(七)网点过夜现金的安全保管。(八)按照邮政储蓄银行的隐患整改意见,及时整改隐患, 并将整改情况
33、通知邮政储蓄银行。二,邮政储蓄银行的责任(一)对邮政金融业务、账务进行稽核检查。(二)协助邮政企业制定现金、空白凭证安全管理等规章制度,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三)协助邮政企业制定内控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四)协助邮政企业制定合规经营要求。(五)核定网点过夜现金限额。(六)对合规经营,内部控制存在的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第十一条 邮政储蓄营业网点安全防范管理规定(一)在营业前解除防盗报警器,开启电视监控设备;营业人员要检查自己使用的工作设备(微机、保险柜等)是否完好, 遇有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处理。(二)现金业务区门必须随时锁定,非营业人员不得进入, 正确使用营业柜
34、台防尾随联动门,防止外人尾随入内。(三)收取的.大额现金不准堆放在桌面上或柜台抽屉内,应及时锁入保险柜。(四)营业人员离开柜台或午休时,应当将现金、印章、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证券入柜落锁,微机进行系统签退。(五)营业网点午休,无人值守时,要开启防盗报警器。(六)营业人员办理业务时应当严格核查存取款凭证,注意识别伪钞、伪证,防止发生诈骗,冒领等案件。(七)工作场所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八)营业人员严禁接受外部人员赠送的食品、饮料、药物、香烟等。(九)营业人员应当保持警惕,平时要注意观察营业厅内是否有可疑人员,可疑物品等情况。(十)营业网点应坚持迎送运钞车制度,在运钞车到达之前 派人观察营业网点周
35、围是否有可疑人员、车辆或物品,预防抢劫运钞车案件发生。(十一)应在营业室内视频监控下的指定柜台内办理现金和款袋交接手续,并登记备查。第三章 金库安全管理第十二条 金库安全管理责任划分:一,邮政企业的责任(一)金库(包括:守库室、点钞室、库内)安全防范设施安装,维护和管理。(二)制定金库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三)金库门锁具改造和维护。(四)守库室门钥匙的管理与使用。(五)守库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审查。(六)紧急情况处置预案的制定和演练。(七)金库的守护和进出查验管理,进出金库人员的登记, 进库人员携带物品的检查。(八)根据邮政储蓄银行审批的有权进入金库人员的通知 (内容包括:姓名
36、、职务、签名样本、照片等),核发进入金库许可证。接到邮政储蓄银行库内工作人员岗位变更通知后,及时 收回原许可证。(九)对点钞室、库内安防设施进行检查。(十)检验银行钱箱出库通知单,对钱箱出库通知单手续不完整、不正确和无效的,不得放行。(十一)对点钞作业进行安全守护。(十二)维修点钞室或金库内部时,须经邮政储蓄银行同意。维修人员凭本局安全保卫部门审查后发给的临时出入证 (件)进入库区,同时必须有本局或邮政储蓄银行保卫人员在现 场监督,并做好详细记录,相关资料存档备查。二,邮政储蓄银行的责任(一)库内现金区(点钞室和现金存放室)的内部管理,承担相应内部控制责任。(二)审批库内工作人员,向邮政企业请
37、领进出金库许可证。库内工作人员岗位变更时,应及时通知邮政企业。(三)银行人员持钱箱出库时,须向守库人员交验钱箱出库通知单,在守库员核对、登记,出纳员签名后方准出库。(四)银行检查人员需进入金库检查时,须事先经邮政企业安保部门或分管安全的领导批准后,凭稽查证入库检查。(五)银行库内工作人员带进金库的钱箱等物品必须经守库员确定属金库日常用品方可进入,无关物品不得带进库房。(六)负责机械密码锁的管理和密码的更新。(七)负责指纹锁管理(有权进入金库人员指纹的登记,删除和开启时间的设置,读取使用记录等)。(八)负责应急库门机械密码锁密码的管理。(九)负责金库、点钞室入侵报警器的设防、撤防,发现电视监控和
38、报警设施故障时,及时告知邮政企业。(十)按照日常开启金库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正常开启时间,并通知邮政企业保卫部门。非正常时间开启金库,应由市县邮政储蓄银行领导授权。(十一)核准库存备用金限额。第四章 运钞安全管理第十三条 运钞的安全管理责任划分:一,邮政企业的责任(一)配备符合规定的运钞车,每台车应配备2名专职押运员。(二)运钞全过程的安全保卫。(三)按照运钞时间及线路安排行程,确保各营业网点按时正常营业。(四)取送款员由邮政企业员工担任的,运钞中现金款袋或款箱归邮政企业取送款员负责管理,包括:运钞车上的运钞舱、舱门锁具钥匙,运钞舱内盛装现金的各种容器及全部现金、有价证券和重要空白凭证。(五)
39、建立防抢、防盗应急预案,押运人员的审核和管理。(六)押运枪弹管理,防弹服配备。(七)监督邮政储蓄银行取送款员穿着防弹衣。二,邮政储蓄银行的责任(一)取送款员由邮储银行员工担任的,运钞中现金款袋或箱包归银行取送款员负责管理,包括:运钞车上的运钞舱、舱门锁具钥匙,运钞舱内盛装现金的各种容器及全部现金、有价证券和重要空白凭证。取送款员由金融护卫中心人员担任的,运钞中现金款袋或箱包由金融护卫中心取送款员负责管理。(二)向邮政企业提出押运时间及线路安排,对押运时间及线路安排作出调整时,应至少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邮政企业。(三)对邮政企业的运钞车(包括:车型、牌照等),押运人员(包括:单位、姓名、照片等)
40、进行备案,并在实施中进行核对。(四)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与邮政企业办理押运款箱、款袋或物品交接。第十四条 雇用金融护卫中心押运工作的,应由邮政企业与金融护卫中心签订运钞合同。邮政企业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对运钞车及押运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的责任同上。第五章 自助机具安全管理第十五条 一类网点金融自助机具安全管理责任划分:一,邮政企业的责任(一)对ATM、POS等自助机具的防盗、防抢设施达标情况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二)对ATM、POS等自助机具的防盗、防抢防范制度、措施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三)对存在的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复查整改情况。二,邮政储蓄银行的责任(一)ATM、POS等自助
41、机具防盗、防抢设施的建设、维护保养和管理。(二)ATM、POS等自助机具防盗、防抢防范制度的贯彻执行。(三)ATM、POS等自助机具的日常检查、运维监控。(四)ATM装、取钞过程的安全防范。(五)按照邮政企业隐患整改意见,及时整改隐患,并将整改情况通知邮政企业。第十六条 二类和代理网点金融自助机具安全管理责任划分:一,邮政企业的责任(一)ATM、POS等自助机具防盗、防抢设施的建设、维护保养和管理。对达标情况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二)落实并检查ATM、POS等自助机具防盗、防抢防范制度,及时整改隐患。(三)ATM装、取钞过程的安全防范。(四)按照邮政储蓄银行的隐患整改意见,及时整改隐患,并将整
42、改情况告知邮政储蓄银行。二,邮政储蓄银行的责任(一)入网资质审查、运维监控。(二)对存在的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复查整改情况。第六章 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第十七条 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应按上述责任,按照规定的频次、内容、标准组织安全检查。第十八条 各级邮政企业和各级邮政储蓄银行对邮政企业安全保卫、邮政储蓄银行审计稽查部门等(以下简称检查人员)履行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第十九条 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1。 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2。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章行为,应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
43、正;对发现的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3。对重大隐患应及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明确隐患的性质、整改的依据、整改的期限等。第二十条 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二十一条 检查人员在进行检查时,应出示检查证件。邮政企业安保人员对一类网点和点钞室,金库内进行检查时,应有同级邮政储蓄银行人员陪同。邮政储蓄银行在对二类和代办储蓄网点检查时,应有市、县邮政局安保或视察人员陪同。第二十二条 负有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
44、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第二十三条 被检查单位对查出的问题应立即落实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要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并按照检查人员提出的整改意见和期限,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部门、责任人、时间和措施,认真组织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送检查部门; 对于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的隐患,整改后要书面向检查部门报送整改情况。第二十四条 检查部门对各种隐患的整改情况必须进行复查, 做到有一件立一件,改一件销一件,件件有记录。第七章 案件管理第二十五条 发生邮政金融资金案件(包括:贪污挪用
45、案件、资金诈骗案件、盗窃抢劫案件等),省(区、市)邮政公司 和省(区、市)邮政储蓄银行,邮政储蓄直属分行应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和邮政储蓄银行总行。第二十六条 二类和代理网点、金库、运钞、武器管理发生案件,邮政企业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应当向同级邮政储蓄银行或分支机构通报;一类网点、各级邮政储蓄银行或分支机构发生案件,邮政储蓄银行或分支机构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应当向同级邮政企业通报。第二十七条 案件报告(一)案发快报。自案发至上报集团公司、邮政储蓄银行总行最大时限为 24 小时。案发快报内容包括:发案单位、发案时间、作案人基本情况、作案手段、发案原因、涉案金额等。(二)案情报告。案发后3日内,应将发案单位、涉案岗位、涉案环节、作案人、涉案业务种类和涉案总金额、案发经过、案发后采取的主要措施、控制和追回的金额等情况上报集团 公司、邮政储蓄银行总行。(三)案情分析和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