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培训目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建设项目环评及验收管理12条例修改的条例修改的背景背景条例修改的条例修改的主要依据主要依据条例修改的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主要内容暂行办法的发布暂行办法的发布公告公告暂行办法的主要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内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一与上位法不一致;二与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服改革要求不相适应,与环境管理转型要求存在较大差距。2017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条例修改的背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责任追究条例修改的主要依据上位法“放管服”改革文件2014年新修改
2、的环境保护法、2015年新修改的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新水污染防治法均删除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规定新环境影响评价法,将环评审批与企业投资项目审批脱钩,取消行业预审,并将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加大了对“未批先建”的处罚等。2015年10月11日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取消了省、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建设项 目 试 生 产 审 批 事 项。2014年12月,国办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的工作方案(国办发201459号),要求简化投资审批程序,将环评等行政审批事项,由
3、前置“串联”审批改为“并联”审批。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删除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删除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对环评单位的资质管理;将环评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将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由环保部门验收改为建设单位自主验收。“三项行政许可”减去两个半。简化环评程序简化环评程序 删除建设项目投产前试生产、环评审批前必须经水利部门审查水土保持方案、行业预审等审批前置条件、环评审批文件作为投资项目审批、工商执照前置条件等规定。“串联”改“并联”,不互为前置。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细化环评审批要求细化环评审批要求 环保部门在环评审批中应当重点审查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
4、性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科学性。(突出环保工作重点,批复应从环境影响角度出发)明确环保部门不予批准的五种情形:1、项目类型、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A、环境保护类的规划;B、应开展环评的规划的规划环评结论;C、空间管控类的规划中有环保要求的(城市总规、主体功能区、生态红线等)。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细化环评审批要求细化环评审批要求 2、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
5、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3、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补充了生态保护的要求,反映的是发展理念的变化;本条款是最低要求,是必要条件。)4、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多还旧账,不欠新账。“以新带老”)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细化环评审批要求细化环评审批要求 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两条底线”达标排放、报告质量;“三挂钩”规划环评、环境质量、“以新
6、带老”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进一步明确建设单位在设计、施工阶段的环保责任,规定建设单位在设计阶段要落实环保措施及设施的环保投资,在施工阶段要保证环保设施建设进度与资金(纳入施工合同)。同时组织实施环评及批复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新增建设项目竣工后环保设施验收的程序和要求,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验收环保设施,并向社会公开,不得弄虚作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企业自主验收)。新增环保部门加强对建设项目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加大处罚力度加大处罚力度 明确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应
7、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予以处罚。新增对未落实环保对策措施、环保投资概算或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处罚。严厉打击对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在验收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逾期不改的,加重罚款数额,并将原来仅对建设单位“单罚”改为同时对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双罚”,还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或关闭等法律责任。新增了信用惩戒,规定环保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强化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强化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针对环保部门,新增了环境保护部制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要组织论证、充分征求意见并公布。环保部门
8、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环保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等规定。针对建设单位,规定了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未依法公开验收报告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其他其他 1、分类管理名录的制定强化了公众参与;(条例第七条)2、删除环评单位资质要求;(第六条)(环评法修订之前未真正取消)3、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变备案;4、删除试生产的规定;(原第十八、十九条)5、落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由原行政审批改为企业自主验收并向社会公开;(原二十、二十二条变十七条)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条例修改的主要内
9、容 其他其他 6、登记表不用验收;(第十九条)(过去批的报告表,现在改为登记表的验收不?)7、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应按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第十九条)(依据环评法第27条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2、3条规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公告暂行办法规范自主验收程序和标准对照上位法暂行办法的公告为贯彻落实新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暂行办法暂行办法 两个回归两个回归 主体责任的回归(验收结论由企业负责)验收本质的回归(只对环保设施进行验收,措施在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内说明)两个兼顾两个兼顾 改革的前瞻性、工作的延续性。暂行办法总则暂行办
10、法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实施环境并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实施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则暂行办法总则 第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
11、批部门审批决定。暂行办法总则暂行办法总则 第四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环境保护设施是指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开展环境监测所需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等。验收报告分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暂行办法暂行办法 验收的程序和内容验收的程序和内容 第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
12、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核与辐射等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者验收调查报告。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建设单位与受委托的技术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受
13、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通过合同形式约定。暂行办法暂行办法 验收的程序和内验收的程序和内容容 第六条 需要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的,建设单位应当确保调试期间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等相关管理规定。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建设单位不得对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调试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验收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行业验收技术规范对工况
14、和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开展验收监测活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以委托其他有能力的监测机构开展监测。暂行办法暂行办法 验收的程序和内容验收的程序和内容 第七条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逐一检查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八条所列验收不合格的情形,提出验收意见。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等内容,验收结论应当明确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是否验收
15、合格。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暂行办法暂行办法 验收的程序和内容验收的程序和内容 第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一)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二)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
16、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四)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暂行办法暂行办法 验收的程序和内容验收的程序和内容(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六)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的;(七)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八)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
17、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九)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暂行办法暂行办法 验收的程序和内容验收的程序和内容 第九条 为提高验收的有效性,在提出验收意见的过程中,建设单位可以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采取现场检查、资料查阅、召开验收会议等方式,协助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组可以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以及专业技术专家等组成,代表范围和人数自定。暂行办法暂行办法 验收的程序和内验收的程序和内容容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中应当如实记载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简况、环境影响
18、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除环境保护设施外的其他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实施情况,以及整改工作情况等。相关地方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承诺负责实施与项目建设配套的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功能置换、栖息地保护等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地方政府或部门在所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并在“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中如实记载前述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实施情况。暂行办法暂行办法 验收的程序和内验收的程序和内容容 第十一条 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一)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公开竣工日期;(二)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
19、施进行调试前,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三)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建设单位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暂行办法暂行办法 验收的程序和内验收的程序和内容容 第十二条 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暂行办法暂行办法 验收的程序和内验收的程序和内容容 第十二条 除
20、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暂行办法暂行办法 验收的程序和内容验收的程序和内容 第十三条 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上述信息予以公开。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以及其他档案资料存档备查。第十四条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应当在项
21、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建设项目验收报告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该项目验收完成当年排污许可证执行年报。暂行办法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强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要充分依托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同时结合重点建设项目定点检查,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竣工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性检查,监督结果向社会公开。暂行办法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或者在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及时记入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第十七条 相关地方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承诺负责实施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未按时完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采取约谈、综合督查等方式督促相关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抓紧实施。thank y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