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乡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办法乡救灾款物管理使用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使其发挥应有的社会效益,切实保障灾民基本生活和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上级民政部门有关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救灾款是指上级下拨的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生活救济金,地方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和赈灾募捐资金。救灾物资是指使用救灾款购买的救灾粮、救灾衣被、救灾帐篷等和接收的各类救灾捐赠物资。第二章 救灾款物的使用原则和使用范围第三条 救灾款物的使用必须遵循专款专物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救灾款物发放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做到专款专物专用,不得平
2、均分配,不得截留、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用于非自然灾害救济,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救灾款物发放的重点是重灾区和重灾户,特别是保障受灾后无自救能力或自救能力较差的重灾民、低保户、特困户、五保户、残疾人和困难优抚对象等。第四条 救灾款物的使用范围救灾款物的使用范围为:解决自然灾害造成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灾民因灾倒损房屋的恢复重建;定向捐赠款物按照定向捐赠人意愿使用;经政府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救灾方面的必要开支。第三章 救灾款物的管理第五条 建立健全救灾款物储存制度。救灾款物要纳入专户,实行专帐、专人管理。发放时应做到手续完备,帐目清楚、准确,帐款、物相
3、符。第六条 救灾款物的申请。当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各地通过自身努力确实难以解决时,可以向上级提出救灾款物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如实说明灾害损失程度,已采取和准备采取的救灾措施,下一步救灾工作存在的困难以及所需救灾款物的数额。第七条 救灾款物的审批。民政部门在准确核实灾情的基础上,结合各村(场)、各有关单位经济发展水平、自救能力以及救灾款物安排使用情况,提出具体分配方案,同财政部门商定后,报乡政府审批。第八条 救灾款物的下达。分配方案经政府审批后,财政、民政部门应及时拨付救灾款物。在接到上级下拨的款物后15日内发放到灾民手中,不得以任何名义或理由拖延、缓拨、缓发,不得用于任何抵扣。第九条 建立健
4、全救灾款物使用报告制度。各村(场)在安排使用救灾款物时,应将分配使用情况同时报乡民政、财政部门备案。对于不按时下拨而滞留的救灾款物,乡民政、财政部门在下次安排时将予以扣减。第十条 建立救灾款物管理档案。乡、村(场)对灾民发放的救灾款物要建立明细档案。档案的内容包括:申请救灾款物的报告;上级下拨救灾款物的通知书;党委或政府讨论的会议记录和相关文件;乡、村(场)安排使用的数量;发放的范围和对象;公示情况;灾民救灾款物发放花名册和发放凭证等。第四章 救济对象的核定第十一条 救济对象的核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把关,保证重点。灾情发生后,乡、村(场)应及时组织人员逐村(场)逐户摸底调查,广泛征
5、求居民意见,分类排队,将最困难、最需要救济的灾民优先列入范围。第十二条 救济对象核定的程序(一)灾民自愿申请;(二)村(场)民小组初评;(三)灾民所在村(场)召开村(场)民代表会议或户代表会,进行民主评议;(四)村(场)民委员会审查,并张榜公布后上报;(五)乡人民政府审核或审批;(六)县民政局审批或备案。第五章 救灾款物的发放第十三条 乡、村(场)应制作救灾款物发放花名册。救灾款物发放花名册应包括灾民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人口数量、救助原因、救助种类、救助标准、联系方式等内容。第十四条 灾民领取救灾款物时,应到乡民政部门,由民政工作人员开取救灾救济发放凭证,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到
6、民政会计处或指定的银行等领取。灾民领取救灾款物时,应在救灾救济发放凭证上签字。灾民领取救灾款物,原则上应由本人领取,对无能力领取救灾款物的老弱病残人员,被救助灾民可委托他人或由村(场)民委员会指定人员代领。文盲或其它签名确有困难的,加摁本人手印。普遍性救灾款、物可由村(场)委会统一领取后发放。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第十五条 民政部门每年应对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主动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对涉及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或控告。第十六条 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救灾款物的,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退还所得款物。对直接责任人员,视具体情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基层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救灾款物造成遗失、被盗、浪费等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乡民政部门负责解释。5 /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