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中突发事件 预防和应急处置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及依据为及时、有效、妥善地预防和处置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中发生的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中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预案、省人社厅省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中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预案及市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中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订本预案。(二)工作原则1预防为主、防控结合。各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基础工作,对化解过剩产能
2、所涉及的企业和职工状况做到底数清楚,严格落实相关政策。2分级负责、多方协作。突发事件处置坚持属地处置为主,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企业主体责任原则,分工负责、有机协作。不断完善系统内部联动处置机制和相关部门协同处置机制。3快速反应、妥善处置。各街道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决策程序,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确保信息报送渠道安全、完整、高效,建立定期报告制度。(三)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因涉及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突然发生,并可能引发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以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社会事件。二、组织机构及职责(一)组织领导。各街道
3、和有关部门要把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分流安置作为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区人社局成立由主要领导同志牵头,分管领导负责,就业失业、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劳动监察、调解仲裁、信访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组(以下简称应急处置工作组)。(二)工作职责1强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内部协作联动处置机制。就业失业部门牵头处理因规模性失业等就业问题引发的突发事件。劳动关系部门负责牵头处理职工分流安置中因劳动关系处理问题引发的突发事件。社会保险部门负责牵头处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转移接续、待遇享受等问题引发的突发事件。劳动监察部门负责牵头处理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的突发事件。调解仲裁部门负责依法调
4、处职工安置过程中发生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信访部门负责协调有关业务部门处理因职工安置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2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和工作联动。建立化解过剩产能部门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公安部门和信访部门沟通配合,建立多渠道多方式多角度多方面的立体化工作机制,共同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三、预警防范机制(一)细化政策、推动落实。各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细化分流安置政策,确保政策衔接。要加强对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标准、内退职工生活费标准、工伤职工一次性补助金标准等的指导,依法依规处理劳动关系。多渠道促进职工转岗就业创业,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二)摸清底数、重点跟踪。各街道和有
5、关部门要建立精准到企、具体到人的基础台账,指导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要以本地区化解产能任务重、涉及职工人数多、职工安置难度大的企业为重点,指派专人跟踪职工安置工作情况。(三)排查风险、及时上报。各街道和有关部门要经常性地开展风险点排查,建立突发事件预测预警系统,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主要风险点包括:未出台职工安置方案就停工停产;职工安置方案未履行民主程序或宣传解释不及时、不到位;经济补偿金未依法支付;对职工的历史欠债未妥善解决等。四、突发事件分级根据突发事件的规模、严重程度、行为方式等,划分为级(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一般)。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级)指有下列情况之
6、一的:(1)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含)以上的;(2)在中南海周边、中央领导同志驻地、天安门广场、外国驻华使(领)馆等首都重点地区及省市党政机关门口、省市领导同志驻地等政治敏感地区聚集、堵塞交通命脉,一次参与人数1000人(含)以上的;(3)造成10人(含)以上死亡或30人(含)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4)已发生大规模打砸抢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或者骚乱的;(5)出现全省范围内或跨地区、跨行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的;进行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虽然未达到上述人数,但上访行为特别激烈、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6)造成了特别严重危害,视情况需要
7、作为级对待的。重大突发事件(级)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1)一次参与人数1000人(含)至5000人(不含)之间的;(2)在重要场所或敏感地区聚集、堵塞交通主干道,一次参与人数在500(含)至1000人(不含)之间的;(3)造成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含)以上、30人(不含)以下受伤的;(4)虽然未达到上述人数,但上访行为比较激烈、可能对社会稳定构成较大影响的;(5)造成了严重危害,视情况需要作为级对待的。较大突发事件(级)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1)一次参与人数在500人(含)至1000人(不含)之间的;(2)在重要场所聚集有明显过激行为的;(3)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
8、受伤的;(4)视情况需要作为级对待的。一般突发事件(级)指一次参与人数50人(含)以上500人(不含)以下,且无明显过激行为的。五、应急处置机制(一)应急响应分级对于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启动级响应程序。事件发生后,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必须在第一时间向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并在本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先期处置,并随时向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上报事态发展情况。接报的部门应在接报后1小时内上报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接报后应迅速核实情况,立即上报区政府办公室和市人社局,并协助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及时将处置情况上报区政府办公
9、室和市人社局。对于重大突发事件,启动级响应程序。事件发生后,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必须在第一时间向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并在本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先期处置。接报的部门应在接报后2小时内上报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接报后应迅速核实情况,立即上报区政府办公室和市人社局,并协助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及时将处置情况上报区政府办公室和市人社局。对于较大突发事件,启动级响应程序。事件发生后,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必须在第一时间向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并在本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先期处置。接报的部门应
10、在接报后4小时内上报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接报后应迅速核实情况,立即上报区政府办公室和市人社局,并协助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及时将处置情况上报区政府办公室和市人社局。对一般突发事件,各街道和有关部门应将有关情况通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二)报告要求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完整、及时客观,并在l小时内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续报。报告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涉及人员、规模、发展状态、有无人员伤亡或过激行为;起因分析、主要诉求和影响程度评估;企业和当地有关部门已采取的措施和结果;公众
11、和媒体等各方面反应等。初期报告内容因时限要求可相应简化,但在后续报告中要逐步细化完善。根据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可采用电话、传真、电报、文字报告等形式。报告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制度,遵守保密工作纪律,确保信息安全。(三)处置程序1.及时通报,迅速反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接到有关部门反映突发事件的情况后,要立即通报事件发生地的街道和有关部门;各街道、各部门获悉突发事件有关信息后,应在第一时间向当地应急处置工作组负责同志报告,并按照分级报告要求及时上报,一旦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应立即派出工作人员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及时通知工会、国资、发改、经信、财政、公安等部门协同处置。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
12、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在6小时内成立专项工作组赴突发事件所在地协调处置。2.现场指挥,控制事态。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应迅速联系企业负责人、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到场,并组建现场指挥部。认真听取职工诉求,耐心解释相关政策,稳定职工情绪,尽可能说服团结大多数职工,避免矛盾激化。通过宣传政策、说服教育等方式,尽快疏导聚集人员。3.多方联动,协同处置。认真研究职工群众诉求,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应指导企业积极与职工沟通协商。对集体劳动争议案件,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化解争议,调解不成的及时引导进入仲裁程序。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归口化解,形成合力,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共同妥善处置事件。4引导舆论,掌握主动。各街道
13、要不断提高应对舆情的能力,主动与当地新闻主管部门沟通,牢牢掌握舆论引导的主动权,积极探索多种方式,把握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的权威性、公信力和影响力。做好正面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积极消除误传误解。5做好善后,总结报告。处置结束后,跟踪相关举措落实,确保应急处置过程中与职工协调一致的相关举措落到实处,避免问题反弹。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处置报告。对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处置报告。(四)保障措施1信息保障。各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并落实突发事件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系统内部应公布应急部门和联系电话,随时保持信息报送通畅。2人员保障。各有关部门应急处置工作组成员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具体实施应急处置工作,相关人员应24小时开机,保持联络畅通。3宣传培训保障。要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及处置突发事件预案的宣传普及,有计划地加强应急处置工作组人员有关技能知识培训,提高其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六、附则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8 /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