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概论》 第二十章矫正社会工作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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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 矫正社会工作的涵义与起源第二节 矫正社会工作的理论与实务第三节 中国大陆的社区矫正工作 一、什么是矫正 1.医学领域的“矫正”矫正,也称矫治,原是医学上的专门用语,意指通过手术或药物治疗,使身体部位的形状或技能方面发生畸变的患者得到康复,以重新过上和正常人一样生活的过程。例如:矫正口吃、矫正斜视。2.社会领域的“矫正”“矫正”概念引入社会领域,成为司法方面的专门用语,意指国家司法机关和工作人员通过各种措施和手段,使犯罪者或具有犯罪倾向的违法人员得到思想上、心理上和行为上的矫正治疗,从而重新融入社会,成为其中正常成员的过程。3.司法矫正制度和措施的功能u惩罚u隔绝u威慑u改造 二、什么是

2、矫正社会工作 1.矫正社会工作的定义 矫正社会工作也称矫治社会工作,是社会工作在矫正体系中的运用。它是指专业人员或志愿人士,在专业价值观指引下,运用专业理论和方法、技术,为罪犯(或具有犯罪危险性的人员)及其家人,在审判、监禁处遇、社会处遇或刑释期间,提供思想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纠正、信息咨询、就业培训、生活照顾以及社会环境改善等,使罪犯消除犯罪心理结构,修正行为模式,适应社会生活的一种福利服务。2.矫正社 会工作的涵义n矫正社会工作是一种社会福利服务n矫正社会工作是为特殊社会弱势群体罪犯或违法人士提供的福利服务n矫正社会工作是司法矫正体系中的社会福利服务n矫正社会工作是一种专业化的社会福利服务

3、三、矫正社会工作的起源与发展(一)人类刑法观念及其制度的历史变迁矫正社会工作是人类刑法观念和刑罚制度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在古代氏族社会中,犯罪的原因被认为是出于行为者冒犯神的意志的邪恶念头,因此必须受到神的制裁。国家产生以后,君主被认为受神的委托有惩罚罪犯的权力。法典往往从维护“神意”出发,具有强烈的复仇色彩。在政教合一的中世纪,人们仍然认为犯罪行为是冒犯了上帝的意志,应该受到上帝的惩罚,而有权作出判罚决定的是教廷,刑罚手段十分残酷。资产阶级革命将“自由、平等、博爱”的信条融进了刑法思想和刑罚制度之中,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以保全社会。19世纪后期,以龙勃罗梭为代表的实证主义犯罪学的创立,为刑法思

4、想的发展提供了新的视角,教育主义刑罚思想应运而生。20世纪以来,西方犯罪学理论和刑罚政策出现一种非刑罚化和非监禁化的发展趋势,即主张对某些罪犯不用判服刑罚的方式予以处置,而改用刑罚以外的方式如保安处分、罚金、训诫等途径进行感化改造。矫正社会工作就是从刑法观念和刑罚制度越来越顾及犯罪人的合法权益,越来越注重社会防卫的历史性变革过程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二)矫正社会工作的起源 现代矫正社会工作起源于美国,其创始人是一位家居波士顿的名为约翰奥古斯特斯(John Augustus)的制鞋匠。1841年,“华盛顿全民禁酒协会”在波士顿成立,奥古斯特斯参加协会并成为成员之一。他常常到监狱去探望囚犯,将酗酒

5、者保释出狱进行感化教育。在历时数周的保释期间,奥古斯特斯运用个案工作的辅导方法改善受保者个人及其周围的环境状况,等这些人返回法庭重受审视时,一般都会因为行为大有改观而获得宽大处分。奥古斯特斯逝世后20年,美国麻萨诸塞州制订了一项法案,授权波士顿市设置专任矫正社会工作者(观护人)一名,参与法院刑事管辖权之审议,调查犯罪嫌疑人、判决犯、轻罪犯及接受“观护处分”者替代刑罚的建议工作。10年后,该项制度延伸到州高等法院,麻萨诸塞州因此形成了美国第一个以州为范围的矫正社会工作。其后,其他一些洲也陆续制定了类似的法律。1925年,美国联邦观护法案在国会通过,美国全国范围内的矫正社会工作制度由此得以建立。(

6、三)世界一些国家和地区矫正社会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1.英国 英国早在1887年就已制定了初犯法。该法确立了“感化精神”,但其适用范围十分狭小。1907年通过感化犯人法,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认可感化犯人制度并制定了具体措施。1925年制定刑事裁判法,规定按各承审法院的管辖范围设立“司法裁判区”;每一司法裁判区设立一个“感化委员会”,专门负责辖区内矫正社会工作者的任命、薪给支付和其他一切行政事务,从而在体制上保证了矫正社会工作的进一步开展。2.日本 日本的矫正社会工作是在吸收了英、美经验的基础上于二战之后建立发展起来的。1947年和1949年,日本分别制定了恩赦法和犯罪者预防更生法,由此开始了有关

7、预防和感化矫正罪犯的法律建设的新时期。此外,日本的保护司法、刑法等法规中,都有与犯罪矫正有关的规定,形成了一个多层次的法规网络体系。日本的矫正工作在组织架构和机构设置、矫正措施、人员配置等方面均富有成效。3.香港和台湾 香港地区的矫正社会工作主要借鉴英国的经验。20世纪30年代,感化制度从英国引入香港,对罪犯的判刑除了考虑其罪行的性质和程度外,还加进了对其背景的考量。1950年香港设立“首席感化主任”职务,矫正社会工作得以开展,逐渐地为不同年龄的犯人提供辅导。台湾1962年的少年事件处理法创立少年观护 制度,开启了台湾的矫正社会工作。一、矫正社会工作的理论基础 (一)人道主义是矫正社会工作的哲

8、学基础 人道主义提倡关心人、尊重人、以人为中心的世界观,深信人性具有高度的可塑性和丰富的“潜藏”,只要给予适当的机会和善加引导,必能改变与发展,即使偶尔失足犯事,也绝不能受轻视和唾弃,只要重新给予机会,定能改过自新。人道主义思想反映在刑罚观上,反对封建主义的残酷野蛮的刑罚制度,主张改善徒刑的监禁条件,给犯人以人道的待遇和自新的机会。(二)新社会防卫论为矫正社会工作的发展提供新的理论依据 19世纪末,德国刑罚学家李斯特等人倡导社会防卫论,强调以预防犯罪和保护社会为目标来改革刑事政策。继承这一理论,法国犯罪学家安塞尔于1950年提出新社会防卫论,其基本观点为矫正社会工作在战后的迅速发展提供了坚实的

9、理论依据。新社会防卫论的基本内容可以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u 同犯罪做斗争的目的是保护社会和社会成员,而不是对个人的惩罚;u 通过使个人和社会分离和隔绝的方法,或者通过对个人适用矫正措施和教育措施的方法,把犯罪者变成守法的公民;u 刑罚的“人道化”应成为一种发展趋势,其内容要以恢复犯罪者的自信心和责任感为前提;u 刑事政策的着眼点是对犯罪的个人预防,而不是犯罪的一般预防;u 主张刑事司法体系应是一个注重罪犯品格研究的人道化的过程。二、矫正社会工作的基本价值理念 1.接纳 相信每一个人都有与生俱来的价值和尊严,而这种价值和尊严带给每一个人不可剥夺的社会权利.因此社会工作者对待受助者的基本态度应该是

10、接纳而非批判。社会工作者应该将受助者本身连同他过去的犯罪事实接受下来,然后才能以客观的、体谅的心态,在平等的、安全的气氛中与受助者深入讨论问题,选择解决问题的办法。2.可塑性 相信每一个人在一定条件下都是可以改变的,也即相信人具有可塑性。矫正社会工作的对象是一些曾对社会和他人造成过伤害的犯罪者,其中有些还是屡犯和惯犯,社会工作者不应以“江山能移、秉性难改”的观念来看待犯罪者的,而是相信每一个犯罪者都是可以改变的,具有一般人所共有的“可塑性”。3.个别化 任何人都是一个独特的个体,都有其独特的生理、心理特质和生活经验。此外,每个人在环境、信仰、个性、兴趣、天赋、动机、目标、价值观、情绪和行为模式

11、等方面都有极大差异。矫正社会工作者要能敏感地觉察自己对服务对象的偏见,倾听和观察矫正对象的一言一行,真正进入其内心世界,了解其问题产生的原因和处境,并运用不同的原则和方法来协助每一个矫正对象解决其问题、满足其需求,以重建和提升其社会适应能力。二、矫正社会工作的介入途径 (一)司法审判前提供的服务 1、针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工作介入 通过与受助者(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和周围社区的接触了解,写出一份有关犯罪嫌疑人背景的调查报告,提交法庭做审判参考.2、针对犯罪嫌疑人亲友的社会工作介入u 为因事件发生而陷入经济困难的犯罪嫌疑人的家人寻找社会资源以维持生计。如帮助申请社会救济。u 为因事件发生而失去依靠

12、的儿童少年安排生活照料。如寻找替代家庭或收养机构。u 为因事件发生而产生心理困扰的家庭成员提供辅导服务。(二)监狱处遇中提供的服务 社会工作者为在监服刑人员提供的服务,主要是调动人犯自身的潜能以及社会资源,引导人犯向积极的方向转化,以达到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的目的。具体工作内容包括:1、个案辅导 2、团体治疗 3、联系社会 4、职业辅导 5、评估报告(三)社会处遇中提供的服务 社会处遇也称社区处遇或设施外处遇,是指以社区为基础的矫正、治疗罪犯的措施,包括缓刑、假释、社会服务、中途宿舍等各种在社区执行的、非监禁性的刑罚制度。主要服务包括:n 社会服刑人员的观护n 院舍训练的组织管理n 社会服务计划

13、的执行 (四)对刑释人员提供的服务 矫正社会工作者对刑释人员提供的服务也称为更生保护。其方法主要有:提供住宿场所、提供就业就学辅导、提供生活辅导和医疗保健转介服务、提供物质援助等。(五)对违法青少年提供的服务 1、院舍辅导 院舍是经司法或社会福利行政机关认可的,专为违法青少年设立的感化矫正机构,如香港的男童院、女童院等。通过文化学习、工艺训练、社群活动训练、个案及小组辅导、社会服务参与等,使入院违法青少年改过自新。2、街头辅导 街头辅导也称外展社会工作。是指社会工作者有组织有计划地在繁华街道、车站、公园、网站、球场、快餐厅、台球厅等容易出现青少年违法和不良行为的场所进行巡视,发现并辅导有违法和

14、不良行为的青少年,防止他们进一步滑向犯罪深渊。三、矫正社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一)矫正社会工作的组织机构 政府及司法当局在其中起主导的作用,专业化的机构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二)矫正社会工作人员 矫正社会工作人员按工作性质及薪金报酬的不同可分为专职人员和志愿人员两种类型。1、矫正社会工作专职人员 从政府部门、法院或机构领取薪金、专门从事罪犯或违法人员矫正工作的社会工作者。需经过严格专业资质认定。2、矫正社会工作志愿人员 不以矫正社会工作为专门职业,不从政府或相关机构领取薪酬,利用空余的时间兼职从事矫正服务工作的人员。志愿人员在专业知识和技能方面均不如专职人员那样受过严格的训练,所以他们所承担

15、的一般是较易完成的、辅助性的工作任务,如就业、就学或生活方面的辅导等,较少承担思想、心理和行为方面的辅导,一、社区矫正制度及其在中国的发展 (一)社区矫正的定义 所谓“社区矫正”,是指与在监狱执行的“监狱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它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二)社区矫正制度在中国大陆的试点与普及“社区矫正”在中国大陆起步较晚。虽然,中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都有明确的规定,即对被处管制、缓刑、假释、剥夺政治权利和暂予监外执行等五

16、种罪犯适用社区刑罚,但作为一种刑法理念和刑罚制度的“社区矫正”始终没有在中国发育成熟。21世纪初,在世界范围的刑事司法制度改革潮流的影响下,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社区矫正”作为一种理念和制度被提上了中国刑事司法观念和制度改革的议事日程。2002年8月,上海市正式在普陀区曹杨街道、徐汇区斜土街道、闸北区宝山街道启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3年6月,北京市决定在东城区、房山区和密云县的47个街道、乡镇大范围开展罪犯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出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并确定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等六省市范围

17、内开展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2004年8月,河北、内蒙古等12个省(区、市)被列为第二批试点省份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规模和范围已经扩大到全国辖区的一半以上。2009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召开了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会议提出在全国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为改革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2012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发关于

18、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2012年3月1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正式施行。二、中国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内容(一)社区矫正工作的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下列5种罪犯: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4被裁定假释的。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二)

19、社区矫正的任务1、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2、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3、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三)国家各机关、部门及社会力量在社区矫正中的职责分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20、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四)社区矫正的工作制度u 接收制度 u 管理制度u 教育制度 u 考核及分类管理制度 u 社会保障制度 u 解除制度 u 档案管理制度 u 监护制度 三、社区矫正中的社会工作介入 社区矫正是一个全新的司法理念和刑

21、事政策,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法律等领域的理论和知识,涵盖教育、心理、司法、社会保障、社会工作等众多学科专业。社区矫正的工作任务不是任何一个机构、任何一个专业可以独立承担,它是一项需要团队协作才能完成的社会系统工程。在这一专业团队中,社会工作作为社区矫正的主体专业和主导性力量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1.社区矫正中社会工作者的角色u 服务提供者u 支持者u 倡导者u 管理者u 资源获取者u 政策影响人 2.社区矫正中社会工作的功能 在个人与家庭的微观层面上,社会工作可以帮助受助者面对问题、克服困难、恢复功能、回归社会;在社区与社会的宏观层面,社会工作具有解决社会问题、稳定社会秩序、构建社会和谐的功能。社会工作的上述功能作用,与社区矫正的目标完全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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