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新型金控”的发展方向和监管思路 兼谈台湾地区的经验FOCUS ON CHINAS HIGH-END CIVIL ANDCOMMERCIAL DISPUTE RESOLUTION专注中国高端民商事争议解决专注中国高端民商事争议解决我 们 对 做 一 家 平 淡 无 奇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毫 无 兴 趣我 们 对 做 一 家 平 淡 无 奇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毫 无 兴 趣目录“金控”风向逆转“新金控”横空出世“新金控”下的金控监管思路 我国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重点 我国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经验目录“金控金控”风向风向逆转逆转“新金控”横空出世“新金控”下的金控监管思
2、路 我国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重点 我国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经验“金控”风向逆转 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金融全球化和金融创新的浪潮中,主要发达国家放松了对金融分业经营的严格限制,金融业经营模式由分业经营向综合经营转变,许多大型金融机构转型为金融控股公司。2001年,我国台湾地区出台金融控股公司法,随后,大陆地区理论界开始呼吁制定金控监管规则。近年来,我国部分非金融企业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投资控股了多家、多类金融机构,一些金融控股集团野蛮生长,体量大,业务杂,关联风险高,但监管缺失,可能威胁经济和社会稳定。“金控”风向逆转 2018年是监管规则制定启动元年。2018年以来
3、,清理规范金融业乱象、制定金融控股集团监管办法已经提上日程。2018年1月25日,原银监会召开了2018年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清理规范金融控股集团,推动加快出台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办法。2018年3月25日,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上,央行行长易纲提出抓紧出台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办法等审慎监管的基本制度。2018年11月2日,人民银行选取了五家机构作为模拟监管试点,累积监管经验。2019年1月3日至4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会议提出推动出台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办法,加快补齐金融监管短板。2019年2月2日,中国机构编制网发布中国人民银行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设立宏观审慎管理局负责金融控
4、股公司等金融集团基本规则制定、监测分析和并表监管。2019年3月6日,全国人大代表、央行金融稳定局局长王景武在广东团驻地接受采访时表示,5月试点结束后,将进一步总结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管理办法,程序报批后金融控股公司管理办法就能出台。2019年7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金控”风向逆转 金融控股集团的是由金融业综合经营产生的,而综合经营的政策也已悄然发生转变。2008年央行发布金融业发展与改革“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2012年央行、证监会联合发布金融业发展与改革“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继续积极稳妥推进金融业综合试点经营
5、”;2018年5月22日,央行等九部门联合共同编制金融业发展与改革“十三五规划”,规定“审慎有序进行金融综合试点经营”。十年来,从“稳步稳步”到“积极稳妥积极稳妥”,再到“审慎有序审慎有序”;从“推进推进”转变为“进行进行”。国家政策对于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由支持推进转向审慎监管,间接说明了在试点过程中出现了市场乱象及风险,需要政府介入清理规范金融机构,建立统一的监管规则。目录“金控”风向逆转“新金控新金控”横空出世横空出世“新金控”下的金控监管思路 我国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重点 我国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经验新“金控”横空出世(一)传统金控风险积聚由于我国长期缺乏对金控集团的统一监
6、管,民营资本开始涌入金融业,形成了大量以产业资本为载体的事业型金控公司,同时互联网金控也逐渐壮大。大量非金融企业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投资金融机构形成“控股”,出现了金控公司内部金融业与实体产业共存的局面,关联交易、脱实向虚等问题有所暴露。新“金控”横空出世(二)北京金控作为“新金控”成立北京金控不同于民营资本投资控股金融机构并逐渐“野蛮生长”的金融与实体产业并存的金控,是纯粹型金融;北京金控的成立也与2002年国务院批准的光大、中信、平安的金控试点的内涵不同,后者的出台是应对金融自由化冲击、提高金融机构综合实力的产物,而北京金控则是在“清理规范”的金融监管试点语境下成立。所以,北京金
7、控可以说是监管试点前夕成立的“新金控”,是以后金控公司的“标杆”,北京金控的部门设置与运作模式将很大程度上反映监管立法的趋势。新“金控”横空出世(三)北京金控的业务特点北京金控集团定位于打造牌照齐全、资源协同、业务联动、风险隔离的国有金控集团,整合市属金融要素,统筹银行、信托、投行证券、资管、保险及基金统筹银行、信托、投行证券、资管、保险及基金等多种金融服务等多种金融服务,通过建立大数据平台大数据平台,统一建立内部风险防控体系内部风险防控体系,统一掌握各金融机构统计数据各金融机构统计数据,统一规划完善金融基础设施,统一提升经营管理规范要求,推动金融业务交叉创新,充分发挥大型金融机构的综合性服务
8、功能,协协同各类优势金融资源同各类优势金融资源,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和水平。新“金控”横空出世(四)北京金控的内部架构2018年12月24日,北京金控发布社会招聘公告,招聘7个部门共50个职位。从此次公开招聘的岗位及对岗位职责的描述,可以一窥北京金控的内部架构。投资管理部资本运营部战略创新部风险管理部综合管理部(党政办公室)组织人事部财务会计部新“金控”横空出世(五)北京金控的子公司 北京金融大数据有限公司:通过金融科技(Fintech)等手段收集、整合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统一建立内部风险防控体系,统一掌握各金融机构统计数据,并向集团内金融机构提供信用评估、风险预警等风险控制服务。北京小微企业
9、金融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旨在以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为技术支撑,以小微金服平台为业务母体,配套建设融资担保、资产处置、股权基金等金融平台,构建北京市小微、民营、科创企业“三位一体”的金融服务生态圈,打造贯穿企业各生命周期的综合金融服务体系。北京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筹):以大数据为支撑,开展全方位、多维度“合法正规”产品的信息展示和风险评估,全面解决百姓财富管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目录“金控”风向逆转“新金控”横空出世“新金控新金控”下的金控监管下的金控监管思路思路 我国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重点 我国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经验“新金控”下的金控监管思路(一)独立审慎的伞形监管模式金控母公司
10、没有具体营业,由宏观审慎管理局监管,可以避免金融集团由于跨主体与跨行业经营所导致的监管盲点,可以形成独立的金控集团层面的准入及运营监管;旗下金融机构按照业态,证券子公司由证监会监管,银行、保险子公司由银保监会监管,这样明确了各个子(孙)公司的监管主体与监管职能,有利于减少监管真空。“新金控”下的金控监管思路(二)限制金控公司非金融业务投资对于已经开展经营活动的金控公司,应当以金融业为主,逐渐过度到产融分离,至少在机构与人员上保持较高的独立性;对于“新金控”,应当限制甚至禁止开展经营活动,初期具体监管思路可以参照台湾地区相关规定,对非金融产业的投资须经主管部门的批准,且投资总额占金控公司资产净值
11、及对其他事业的持股比率、所投资其他产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等有所限制。“新金控”下的金控监管思路(三)并表监管并表监管是指金控公司与旗下子(孙)公司财务报表合并,是资本充足的重要监管方式。并表监管也是美国、日本等国家对金控集团监管的重要措施,如日本规定,金控公司并表后的资本大于对纳入并表范围的集团子公司的监管资本之和。如前所述,规定中已确立由宏观审慎管理局牵头金融控股集团的并表监管。在并表监管下,资本重复使用所得利润可能会被抵扣,有利于抑制虚假出资、循环出资、关联交易等。“新金控”下的金控监管思路(四)股权结构的透明度要求 通过查询“北京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由北京市国资委全额出资设立
12、,旗下有北控金富实业发展(上海)有限责任公司,由北京金控100%持股,北控金富实业发展(上海)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北控金富(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60%,另一股东持股40%。结合安邦集团因自我注资、股权结构层层嵌套、资本循环使用等违法行为,可以猜想,下一步金控公司的监管要求应当包括清晰的股权结构及受益所有人结构,防止虚假出资、关联交易等发生。目录“金控”风向逆转“新金控”横空出世“新金控”下的金控监管思路 我国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重点我国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重点 我国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经验我国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重点(一)107年度上半年金控公司主要缺失中的监管重点
13、1.金控母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参与子公司具体业务。金控公司旗下的子公司,由母公司董事实际执行日常营运,办理授信业务时,将具体个案送交金控母公司经理人审核。台湾地区金控法第36条规定了金控公司业务以投资及对被投资事业之管理为限。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有自己的董事会与职能部门,应由自身董事发挥监督与治理职能。金控公司作为母公司只能通过其持有的股权在股东会参与投票,影响董事会的组成进而影响重大事项的决策,而不能直接干涉子公司的具体业务。我国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重点2.金控母公司对子公司监管不足。金控法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建立内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具体包括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层监督、风险控制监督、财务运营
14、信息监督等方面。而实际中,金控母公司未积极督导子公司就财务杠杆倍数、举债限制、资产评估及损失准备提列标准,建立完善财务控管机制;而子公司重要风险限额、作业规范及业务承作情形,未陈报母公司董事会核准,影响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有效监督管理。3.关联关系人交易管理不严格。金控法第44、45条规定了与关联关系人交易时无担保授信的情形及授信交易时更严格的决议条件,关联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输送,与关联关系人交易时,应当明确流程、严格控制。而实际中经常出现,关联关系人交易未完整建档,未于交易前办理利害关系人查询或揭露属利害关系人交易,或利害关系人案件融资条件优于其他客户的情形。4.风险管理不足。子公司代办贷款业
15、务,未订立遴选标准,委托的行销公司应具备基本经验、资格条件及营运管理质量;在办理厂商遴选作业时,未确实对厂商办理征信与实地查访,亦未确认该受托厂商实际资本、资金情况。我国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重点与关联人交易未充分披露信息。2018年2月,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第一商业银行对交易对象广富造船集团企业的授信余额,已经达到金控法第46条规定的申报及对外揭露标准,但其未向主管机关申报并以公告、网络等形式对外揭露。台湾金管会依据同法第60条第15款的规定,对其处以新台币200万元罚款。(二)两个处罚案例看监管重点我国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重点内控制度未落实。富邦金控的子公司和运彩科技有
16、限公司(以下简称“运彩公司”)确认内部人员舞弊案件后,台北富邦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北富银”)及运彩公司未依公司规定作为重大偶发性事件向富邦金控呈报,富邦金控未能落实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效辨别、监督及控制子公司作业风险机制。台湾金管会依据金控法第60条第16款处罚400万新台币。目录“金控”风向逆转“新金控”横空出世“新金控”下的金控监管思路 我国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重点 我国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经验我国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经验我国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经验1.一元监管模式的建立。2004年7月,台湾地区颁布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法,成立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金管会
17、”)主管金融市场及金融服务业之发展、监督、管理及检查业务。将原本各机构分业多元的监管职能移入金管会的银行局、保险局、证券期货局和检查局中,形成一元监管模式。这种监管模式可以有效减少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主体缺位、监管冲突等问题。我国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经验2.设置金控公司的市场准入条件。金控法第9条规定,主管机关许可设立金控公司时,应考虑公司财务业务健全性和经营管理能力、资本适足性、对金融市场竞争程度及增进公共利益影响三个方面。金控公司是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公司,业务健全性与经营管理能力是基础条件;资本适足性包括资本适足比率、资本结构、杠杆比率等多个因素,可以综合考量公司资本情况及应对风险能力
18、;而反垄断因素则是防止金融机构“大到不能倒”,保持金融行业的竞争态势、促进其积极发展。我国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经验3.关联人交易的限制。与关联人进行交易会影响市场各主体交易机会的公平性,并可能导致风险在金控公司内部传播。相关限制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交易方式更加严格,金控法44条、45条分别对与关联人进行授信交易与非授信交易作出规定,如不得进行无担保授信交易、担保授信交易适用银行法相关限制,进行非授信交易时,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同类对象,且需董事绝对多数决同意;其次,关联人范围扩张,我国公司法把关联关系的界定为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可能导致利益转移的关系,而金控法除列举子公司交
19、易时金控公司为关联人之外,对金控母公司负责人、大股东,甚至其参与独资、合伙的其他事业,及与做交易公司半数以上董事相同的其他公司也做特殊限制。我国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经验4.内部控制与稽核制度。金控法第51条、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实施办法都对此有所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董事、高管的监督管理职责;风险辨识与控制;职务分工的管理结构等。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单位的设立;向董事、监事、审计委员会报告制度;对投资规模、业务情况的内部稽查等。内部控制与稽核制度有利于金控公司营业的规范化,是防止内部风险互相传导、关联交易及利益输送的有力措施。我国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经验5.更高的信息公
20、开要求。首先,金控法第16条规定,在金融机构转化为金控公司及金控公司设立之后,同一人或同一关系人持股达到法定比率时,应向主管机关申报或申请核准,否则该股份无表决权。其次,金控法第46条规定,金控子公司与同一人交易达一定金额或比率时,应当以公告或网络等方式对外披露。股权结构安排及交易模式本应为公司营业的自由,但金控公司规模较大、旗下行业众多,股权过度集中或与同一人交易过频可能会影响交易的公平公正,向主管机关公开持股信息、向市场公开交易信息,有利于外部监管,防止内部交易等的发生。小结缺乏统一监管的金控集团在野蛮生长的同时也积聚了风险,央行对金融业综合试点经营的态度随之转变,金控监管方案呼之欲出。北
21、京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新金控”成为五家监管试点单位之一,其部门设置和发展规划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未来金控的发展方向和监管思路,即独立审慎的伞形监管模式、限制非金融业务投资、并表监管和股权结构的透明度要求。央行已经确立宏观审慎管理局牵头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的基本规则拟订、监测分析、并表监管,这使得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有了明确的监管主体。并且,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试点2019年5月结束,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已经出台,法律缺位将会得到填补。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在“清理规范”语境下整治的金融业将逐渐走入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道路,在降低金融业风险的同时,也可以使金融真正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感谢聆听!FOCUS ON CHINAS HIGH-END CIVIL ANDCOMMERCIAL DISPUTE RESOLUTION专注中国高端民商事争议解决专注中国高端民商事争议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