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专题讲座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彭属军行政处罚程序具体程序如下图所示行政处罚程序中应注意的问题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
2、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程序行政机关作出限期拆除行政决定后,当
3、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下达催告书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是否履行行政决定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归档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明确给付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不再实施强制执行是否明确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执行(由行政机关执行、代履行)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程序中应注意的问题一、立案:对初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并对违法行为拍照拍照留存,固定证据后报局法制和行政审批科审核,报局分管领导签字后,开始立案调查。二、调查:执法人员3日内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若当事人不予配合,需
4、办事处、社区或隔壁邻居制作旁证笔录两份),与规划局及时去函联系。对于正在建设中的情况,由规划局向建设业主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对于已经建设完毕,尚可改正的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已经建设完毕,无法改正的下达责令拆除通知书,限期当事人在期限内(钢构房最少3 3日,砖屋最少7 7日,最长不超过1515日)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并告知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即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三、催告:若在期限内当事人未自行拆除也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依法下达催告通知书。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强制执行决定前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书面形式面形式作出,并载
5、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四、强制执行决定的作出:催告期限过后,当事人依然未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依法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并送达(7-15日)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
6、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即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五、公告:强拆决定下达后,即可下达公告,准备组织强制拆除的具体时间,通知当事人自行处理有关财物。六、强制执行:公告发布7日后,经局主要领导同意,报市政府批准,依法组织强制拆除。七、办结:强制拆除后,将所有资料归档至法制和行政审批科,经法制科审核后,报局长签字后结案办结。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