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环保法律基础知识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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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用环保法律基础知识培训(一)许桁目录目录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常用环保法律基础知识介绍常用环保法律基础知识介绍 一、新一、新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及配套办法 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三、环境影响评价法三、环境影响评价法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第一部分 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宪法中的环境保护条款宪法中的环境保护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环境保护国际公约国际公约环境资源环境资源保护法保护法污染污染防治法防

2、治法其他法律中的环境保其他法律中的环境保护条款护条款环境保护行政法规环境保护行政法规环境保护地方性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法规环境保护环境保护部门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布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布省、市人大通过省、市人大通过环境保护地方政环境保护地方政府规章府规章地方政府颁布地方政府颁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人大常委会通过人大常委会通过 国务院通过国务院通过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常用环保法律基础知识介绍常用环保法律基础知识介绍(一)新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新环境保护法一部长“牙齿”的法律:图片来自网络牙齿一:按日连续处罚罚款无上限 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

3、放污染物,受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图片来自网络牙齿一:按日连续处罚罚款无上限 可以实施按日计罚的违法行为包括: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5)(一)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四)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五)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地方性法规可以增加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79):(一)环评

4、未批先建的;(二)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的;(四)不正常运行、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停止运行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的。牙齿一:按日连续处罚罚款无上限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城管)牙齿一:按日连续处罚罚款无上限牙齿一:按日连续处罚罚款无上限牙齿一:按日连续处罚罚款无上限 案例:一个陶瓷加工厂私设暗管

5、排放污水,于2017年3月1日被环保部门发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10万元。环保部门于2017年3月30日再次检查时,发现该厂仍继续私设暗管排污,环保部门则可以启动按日计罚,从责令改正的次日起(即3月2日)至3月30日共29天,共计罚款10万*29天=290万元。如果下次复查违法行为仍不停止,则按日计罚可继续往复下去,直到违法行为改正为止。牙齿二:查封、扣押 快速控制污染的强制措施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牙齿

6、二:查封、扣押 快速控制污染的强制措施 应当查封、扣押的2种情形:1.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2.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牙齿二:查封、扣押 快速控制污染的强制措施 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渗井、渗坑是指无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灌注是指通过高压深井向地下排放污染物。牙齿二:查封、

7、扣押 快速控制污染的强制措施 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篡改、伪造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手工及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监测数据,包括以下情形:(一)违反国家规定,对污染源监控系统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者对污染源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造成污染源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软件系统)(二)破坏、损毁监控仪器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及其它监控设施的,以及破坏、损毁监控设施采样管线,破坏、损毁监控仪器、仪表的;(硬件设施)(三)稀释排放的污染物故意干扰监测数据的;(污染物)牙齿

8、二:查封、扣押 快速控制污染的强制措施 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三直排三设施)(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二)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三)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牙齿二:查封、扣押 快速控制污染的强制措施(四)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六)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9、的;(七)其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牙齿二:查封、扣押 快速控制污染的强制措施 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有关“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及相关法律责任适用问题的复函:以下几种情形可以理解为属于“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1.将废水进行稀释后排放;2.将废水通过槽车、储水罐等运输工具或容器转移出厂、非法倾倒;3.在雨污管道分离后利用雨水管道排放废水;4.其他擅自改变污水处理方式、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废水等规避监管的行为。牙齿二:查封、扣押 快速控制污染的强制措施 可以查封、扣押的4种情形:1.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

10、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2.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3.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牙齿二:查封、扣押 快速控制污染的强制措施牙齿二:查封、扣押 快速控制污染的强制措施 案例:1月18日上午,山东省临沂市环境保护局罗庄分局执法人员在罗庄区傅庄街道办事处一水塘处,发现一罐车倾倒磨边废水。执法人员随即对罐车驾驶员刘某某进行了询问,现场提取了水样送环境监测站监测。经询问,刘某某交代,磨边废水是从临沂金正建陶有限公

11、司运出。经现场取样监测,倾倒的磨边废水超标。牙齿三: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双超”的杀手锏 限制生产:限制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环保部门可以责令限制生产(一般不超过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双超”存在6种情形的,可以责令停止生产停止生产。4种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停业、关闭。牙齿三: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双超”的杀手锏“双超”可责令停产的6种情形:1.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2.非法排放含重金

12、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3.超过重点污染物总量年度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4.被责令限制生产后仍然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的;5.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牙齿三: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双超”的杀手锏“双超”可不予责令停产的3种情形:1.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公共设施的运营单位;2.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3.实施停产整治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牙齿三: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双超”的杀手锏 双超”可责令停业、关闭的4种情形:1

13、.2年内因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2.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或者擅自恢复生产的;3.停产整治决定解除后,跟踪检查发现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环境违法情节的。牙齿三: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双超”的杀手锏牙齿三: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双超”的杀手锏 案例:新环保法实施后首张停产整治罚单。1月27日,按照群众举报,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对恒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沉淀池污泥排放管非法连接一条塑料暗管,未经处理的废水通过该暗管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道。现场采样分析结果表明,偷排废水中悬浮物、总

14、磷浓度分别超标21倍、364倍。罚款20万元、责令停产整治。据估算,该公司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将达6000万元。牙齿四:行政拘留企业负责人的“紧箍咒”适用范围:尚不构成犯罪(“两高”司法解释),依法予以处罚外,仍需要处以行政拘留的案件。罚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牙齿四:行政拘留企业负责人的“紧箍咒”适用情形(适用情形(4种)种):(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未批先建)(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

15、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无证排污)(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逃避监管)(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农药)牙齿四:行政拘留企业负责人的“紧箍咒”“拒不执行”认定条件:1.送达决定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建设(或排污的);2.再次现场检查时,虽未发现建设(或排污),但有证据证明在责令停止建设(排污)期间,有过建设(或排污)事实的;3.被责令停止建设(或排污)后,拒绝、阻扰环境保护或其他监管部门实施复查的。牙齿四:行政拘留企业负责人的“紧箍咒”拘留对象拘留

16、对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相关人员。(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法行为主要获利者;(不参与管理)生产经营中有决定权的管理、指挥、组织人员。(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直接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或者纂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工作人员。送分题:针对“违法私设暗管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环保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不定项选择题)A 拒不改正的,启动按日连续处罚B 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的设备C 拒不改正的,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行政拘留D 责令停产(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2004年9月2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5年1月13日广东省第十二

17、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效力问题:属于A行政法规 B地方性法规 C地方性规章 D部门规章?1.环境监测机构未按规范监测或者弄虚作假的(64)主要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 环境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环境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 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隐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数据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责令改正,并可处二万元责令改正,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直接负责下罚款,并可对直接

18、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下罚款(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无证排污及不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污(66)主要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营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排放污染物的 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营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求排放污染物的 拒不改正或者造成较大社会拒不改正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影响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责令其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并责令其

19、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并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款;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责令停业、关闭。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十万元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其排污许可证,并报经有吊销其排污许可证,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停业、关闭。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排污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一)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以及含重金属、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三

20、)在城镇、工业园区或者开发区等运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四)经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五)其他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行为。u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u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

21、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下列排污单位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一)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二)环境保护部按行业制订并公布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分批分步骤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排污单位应当在名录规定的时限内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依证开展环境监管执法”总结:处罚无证排污或不按排污许可证排污,除非处罚火电企业,其余暂时用省条例处罚。3.未批先建(72)主要

22、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2016年7月2日修改)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原状。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

23、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三)环境影响评价法 修改前的环评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环境影响评价法 修改后的环评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

24、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环境影响评价法1、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改为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改为备案 修改后的环评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环评法第三十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

25、环境影响评价法2、行政主体改变、行政主体改变 对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呼应,化解非环评审批部门发现未批先建情况而无权处罚的尴尬。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三)环境影响评价法3、处罚方式改变、处罚方式改变(1)处罚金额改变 总投资额的认定总投资额的认定1.调取建设项目在立项、规划、报建、验收等行政审批、报备的相关文件确定投资总额。2.根据工程造价或者评估、审计机构出具的核定、评估、审计等报告作为总投资额认定的依据。3.以建设单位自认的投资总额作为认定依据。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三)

26、环境影响评价法(2)不再有“先上车后补票”的机会 由于旧环评法规定环保部门对未批先建的建设单位须“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建设单位逾期不补办手续的才进行处罚,这就导致许多建设单位先开工建设,等到环保部门发现了,才慢慢补办环评手续的现象屡有发生,修改后的环评法规定不再有“限期补办手续”的机会。(三)环境影响评价法(3)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重在对已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修复。恢复原状对于已开工的建设项目而言,经济损失无疑是巨大的,也可能面临着建设资源的浪费。因此,环保部门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在保护环境的前提下权衡,谨慎作出责令恢复原状的决定。(三)环境影响评价法 送分题:针对“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

27、,环保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不定项选择题)A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B 拒不改正的,启动按日连续处罚C 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的设备D 拒不改正的,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行政拘留E 责令恢复原状(三)环境影响评价法 送分题:针对“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不定项选择题)A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B 拒不改正的,启动按日连续处罚C 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的设备D 拒不改正的,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行政拘留E 责令恢复原状责令恢复原状(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违反违反“三同时三同时”制度:制度:第十六条

28、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违反环保竣工验收制度:违反环保竣工验收制度: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根据新环保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今后的趋势是将“三同时”验收与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进行衔接。对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将“三同时”纳入排污许可制度管理;对未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可以根据环保单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三同时”验收。无论是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防治污染的设施均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因此,笔者认为,这两个违法行为存在牵连关系,应该择一重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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