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学习材料 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约能源法)。所谓“节约能源”,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一、节约能源法出台及修订 (一)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我国第一部节约能源法,首次把节约能源放到了国家法律的高度。(二)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2、会议通过修订,增加了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公共机构节能等内容,设立了一系列节能管理制度,安排节能专项资金、实行税收优惠、信贷支持等,明确了节能管理和监督主体,进一步强化了法律责任。(三)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修订。为了优化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节省企业办理审批的时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不再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同时强调仍须在开工前完成,未经批准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的部门各负其责,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依法加强监管。 二、节约能源法主要内容 节约能源法共七章、八十七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第一章总则,共10条
3、。第一条至第三条,明确制定目的以及能源、节约能源的定义。第四条,明确提出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第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第六条,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 第八条,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提倡节约型的消费方式。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
4、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第十条,政府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发展与改革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节能管理,共13条。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第十二条 ,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第十三条,建立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制定强制性的用能产品、设备能源效率标准和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第十四条,制定建筑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第十五条,实行固定资
5、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第十六条、十七条,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使用。第十八条、十九条,对家用电器等,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制度。第二十条,节能产品认证实行志愿原则。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鼓励节能服务机构发展、行业协会在发挥作用。第三章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共六节、32条。 第二十四条,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 第二十五条,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 第二十六条,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 第二十七条,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
6、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 第二十八条,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第二十九条至五十五条,分别对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等方面节能工作做了具体规定。第四章节能技术进度,共4条。第五十六条,发布节能技术政策大纲。第五十七条,把节能技术研究开发作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点领域。第五十八条,制定并公布节能技术、节能产品的推广目录,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使用先进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第五十九条,加强农业和农村节能工作,增加对农业和农村节能技术、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的资金投入。第五章激励措施,共8条。第六十条,财政安排节能专项资金,
7、支持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国家运用税收等政策,支持推广节能技术、节能产品,鼓励先进节能技术、设备的进口,控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第六十四条,政府采购名录应当优先列入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 第六十五条,增加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提供优惠贷款。第六十六条,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节能。第六十七条,节能表彰和奖励。第六章法律责任,共19条。第六十八条至八十六条,分别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的,生产、进口、销售国
8、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等19项违法行为明确了具体的处罚措施。第七章附则,共1条。第八十七条,节约能源法施行时间。三、节约能源法设立的节能管理制度主要有6项节能管理制度:一是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节约能源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评价考核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省级地方政府每年要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这使节能问责制的要求刚性化、法定化,有利于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节能责任意识
9、,强化政府的主导责任。二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从源头上控制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的投资项目,遏制高耗能行业盲目发展和过快增长。三是落后高耗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节约能源法第十六条、十七条规定,国家要制定并公布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目录及实施办法;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四是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二条至五十五条规定,明确了重点用能单位的范围,对重点用能单
10、位和一般用能单位实行分类指导和管理;规定重点用能单位应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要求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监督和管理;规定重点用能单位必须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五是能效标识管理制度。节约能源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对家用电器等使用面广、耗能量大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将能效标识管理作为一项法律制度确立下来,明确了能效标识的实施对象,要求生产者和进口商必须对能效标识及相关信息的准确性负责,并对应标而未标、违规使用能效标识等行为规定了具体的处罚措施。六是节能表彰奖励制度。节约能源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有显著成绩以及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7 /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