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和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和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安全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生产技术、咨询、管理服务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有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检验、检测、咨询、管理、标准化达标评审等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
2、格或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安全服务机构。第三条 安全服务机构监管坚持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的原则,鼓励安全服务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各种安全生产技术、咨询、管理等服务。 第四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在本辖区内从事安全生产技术、咨询、管理等服务活动的安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实施监督管理,各安全服务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监督、检查。第五条 各安全服务机构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对安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技术、咨询、管理等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经核查属实的,应急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举报者给予奖励。第二章 安全服务机构管理第
3、六条 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安全服务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时确保资质条件。第七条 开展标准化评审等安全服务机构必须具备国家、省及市应急管理局认定的资质条件,并在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时确保资质条件。第八条 开展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咨询等安全服务机构或行业社会组织协会,应有相应证照和固定办公场所,不少于3名注册安全工程师。第九条 实行安全服务机构执业告知登记制度,凡是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活动的安全服务机构,应当到市应急管理局办理执业告知手续,市应急管理局将及时向社会公布已办理执业告知手续的安全服务机构信息。第三章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第十
4、条 安全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客观、真实地反映服务项目的安全事项,并对服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一条 安全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与委托单位签订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对象、内容、范围、价格和方式,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安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与被服务项目委托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二条 安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生产技术、咨询、管理等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泄露被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二)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
5、资格证书或者冒用他人在技术报告上签名;(三)超出核定业务范围从事安全技术服务活动;(四)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安全技术服务报告;(五)非法挂靠、转包服务项目;(六)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服务机构;(七)抄袭他人成果或复制其他技术报告;(八)应到而不到现场开展安全技术服务活动;(九)擅自更改、简化技术管理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十)假借应急管理部门名义或以欺骗手段在企业招揽业务;(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安全服务机构从业。第十三条 安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技术、管理服务活动中,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服务过程控制,保证技术服务
6、报告客观准确。技术人员在进行现场勘查、采样等活动时,应拍照(摄影)、记录留证。出具的技术服务结果或报告应由相关人员签字,并对其承担法律责任。第十四条 安全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建立健全人事、财务、档案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服务过程质量控制体系和安全生产服务承诺制度,积极开展诚信机制建设,加强对从业人员监督管理,规范从业人员职业行为。第十五条 规范安全服务收费行为,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切实做到明码标价、公开透明、价质相符。引入有序的竞争机制,打造理性的市场环境。除国家物价部门另有规定外,对具备市场充分竞争条件的安全服务行业,收费应实行市场调节价,但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恶意压价,
7、扰乱市场秩序。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安全服务机构由规划科技处归口管理,实行分类监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服务质量按照“证后监管”的要求由相应职能处室承担;安全咨询、检查、标准化评审等社会化服务机构由承担隐患排查、标准化建设相应业务的处室承担。第十七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行政许可、执法检查、事故调查、行政指导、专项督查时,检查安全服务机构开展业务情况。检查重点如下:(一)在日常监管过程中,重点监督安全服务机构是否违规开展业务,并根据相应权限进行处理;发现违反资质管理要求的,按程序上报资质许可部门对其进行处理;(二)在执法检查过程中,重点检查安全服务机构向企业出具各类技术报告、培训证书的
8、真实性、符合性及针对性;(三)在许可审查过程中,重点审查是否按照编制导则及国家法律法规、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的政策、标准等开展相关服务;(四)在生产安全事故、违法违规行为查处过程中,重点检查有关安全技术报告是否对事故单位设施、装置等部位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全面辨识,提出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到位,事故涉及人员接受的安全培训是否规范、达标。第十八条 建立安全服务机构管理工作会议制度。每年定期举行安全服务机构工作会议,会议应由安全服务机构负责人或区域负责人参加,及时研究解决业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第十九条 建立失信记录制度。经核实安全服务机构有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至十五条行为之一的,将列入市安全生产安全服务
9、机构诚信档案。不良行为记录有效期限为一年。第二十条 建立“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开展安全技术服务活动,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安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将其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告,同时抄告其发证机关要求予以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一)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冒用他人在技术报告上签名;(二)非法挂靠、转包服务项目;(三)出具虚假的或者严重失实的安全技术管理服务报告;(四)经调查认定安全技术服务对委托单位(项目)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五)以监管部门或工作人员的名义或以其他欺骗手段到生产经营单位招揽业务的;(六)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七
10、)在业务活动中进行商业贿赂,或以其他不正当的方式获取服务项目的;(八)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在市范围内受到行政处罚的,一律列入“黑名单”。被列入“黑名单”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定期予以通报,并向社会公告,限制其在市范围内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对近3年内有处罚记录的机构,依法限制其参与政府购买服务、获取政策扶持等事项的资格。第二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廉政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要求服务对象接受指定的安全服务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服务;(二)干预安全服务机构开展正常业务活动;(三)向安全服务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四)向安全服务机构摊派财物,报销任何费用;(五)收受安全服务机构宴请、有价证券、会员卡或礼物;(六)其他违反廉洁自律的行为。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市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规 号)同时废止。- 7 - /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