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评审表参考范本参考模板范本.doc

上传人(卖家):林田 文档编号:4228541 上传时间:2022-11-21 格式:DOC 页数:19 大小:162.0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加油站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评审表参考范本参考模板范本.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加油站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评审表参考范本参考模板范本.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加油站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评审表参考范本参考模板范本.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加油站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评审表参考范本参考模板范本.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9页
加油站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评审表参考范本参考模板范本.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加油站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评审表参考范本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评审表序号法律、法规名称重点条款规定执行情况是否符合1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公司严格遵守本法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了从主要负责人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符合2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公司总经理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符合3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

2、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符合4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了本单位的

3、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等。符合5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符合6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主要负责人和生产管理人员均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符合7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公司建立了

4、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作业人员均持证上岗。符合8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单位建设工程按照“三同时”要求实施。符合9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 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符合10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 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

5、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符合1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 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公司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中有相关要求。符合12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 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公司制定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符合13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 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

6、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无重大危险源。对重要危险场所烟花爆竹仓库制定了应急救援预案。符合14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 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单位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符合

7、15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 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符合16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 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能依照公司制定的安全检查管理制度执行,符合17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 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单

8、位有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符合18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 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已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符合19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 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订立的劳动合同内容符合此要求。符合20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 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

9、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公司职工享有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符合21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 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企业职工有此项规定的权利,没有发生过类事件。符合22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 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

10、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没有发生过此类事件。符合23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 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没有发生过此类事件。符合24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 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职工在作业过程中,能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符合25安全生产法第五十 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

11、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职工在上岗前接受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有一定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符合26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 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公司职工在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能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告。符合27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 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单位积极配合监督检查人员的工作,从不拒绝、阻挠。符合

12、2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施行)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单位制定有安全生产责任制,其中包括消防的内容。符合29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起施行)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

13、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种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经常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常识的教育。符合3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起施行)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

14、,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单位有安全消防制度,库区配置有适宜的灭火器材和灭火器械,库区内消防通道经常保持畅通,各建构筑物均符合安全防火间距。符合3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施行)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

15、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有安全管理员,建有消防档案,设置有防火标志,定期进行防火检查,有巡查记录。进行全员消防培训。符合3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施行)第十九条生产、储存、经营易

16、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企业的危险场所(仓库)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符合3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施行)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库区及仓库内对吸烟和动明火有严格的防火安全制度和安全警示标志。符合3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施行)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装卸易

17、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烟花爆竹仓库的设置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符合3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施行)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人个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

18、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消防设施完整有效、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畅通。符合3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生效)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企业制定有各项规章制度,给职工办理了工伤保险等,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符合3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生效)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企业录用职工时,只要岗位适合,男女平等,妇女享有同男性职工拥有的同等权利。符合38劳动法(1994年7月5

19、日生效)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企业同劳动者订立有规范的劳动合同。符合39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生效)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企业严格按此执行。符合40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生效)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20、。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企业同劳动者签订有书面合同,合同内容符合要求。符合41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生效)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按要求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符合42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生效)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

21、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按此执行。符合43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生效)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企业按此条款执行。符合44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生效)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

22、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企业严格按此执行。符合45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生效)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1日。符合46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生效)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企业按此执行。符合47劳动法(1994年7月5日实施)

23、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企业按此执行。符合48劳动法(1994年7月5日实施)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企业按照8小时工作制执行。符合49劳动法(1994年7月5日实施)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

24、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企业能严格按此执行。符合50劳动法(1994年7月5日实施)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单位根据效益,不定期调整职工工资。符合51劳动法(1994年7月5日实施)第五十条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企业以现金逐月支付工资。符合52劳动法(1994年7月5日实行)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

25、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单位依法支付工资。符合53劳动法(1994年7月5日实行)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企业制定有有关制度,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劳动安全培训教育,配备有劳动保护用品、设施设备。符合54劳动法(1994年7月5日实行)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不存在明显的职业危害。符合55劳动法(1994年7月5日实行)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

26、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企业按此执行。符合56劳动法(1994年7月5日实行)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企业按此执行。符合57劳动法(1994年7月5日实行)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企业按此执行。符合58劳动法(1994年7月5日实行)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期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企业按此执行。符合59劳动法(1994

27、年7月5日实行)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企业有有关制度,并按此执行,相关人员有上岗证。符合60劳动法(1994年7月5日实行)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企业为从业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金。符合6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

28、11年12月31日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52号)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企业符合此项要求。符合62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实行)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企业为从业人员办理了工伤保险。符合63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实行)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

29、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没有违反相关规定。符合6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国家主席令第22号)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没有违反此条款。符合6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1号)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

30、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企业负责人对经营管理负全面责任,建有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经过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有相关的证件。符合66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2009年第23号)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生产经常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企业负责人制度中有此项规定。符合67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

31、安监总局令2009年第23号)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企业对从业人员均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培训,并进行岗位监督。符合68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2009年第23号)第十二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二)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三)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四)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32、;(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库区总体布局合理。符合69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2009年第23号)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企业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防护标准的劳保品。并对防护用品经常进行检查检验。符合70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200

33、9年第23号)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从业人员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者终止与从业人员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企业同劳动者订立合同,按规定执行。符合71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86号)

34、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报告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单位没有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不符合72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按时按规定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符合73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四条职工有

35、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按此条款执行。符合74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

36、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按此条款执行。符合75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

37、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按此条款执行。现无此情况。符合76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按此执行。现无工伤事故发生。符合77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十九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

38、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按此执行。符合78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按此规定执行。符合7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

39、8-2009)4.1.2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确定重大危险源。仓库未达到临界量,没有构成重大危险源。符合80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2011年12月1日施行)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按此执行。符合8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2011年12月1日施行)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

40、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在安全评价报告中进行了辨识。符合8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2009年第17号)第十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企业无重大危险源。烟花爆竹仓库是重要危险场所,制定有应急预案。符合8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2009年第17号)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企业有

41、专项应急预案,但没有和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不符合8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2009年第17号)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预案内有此内容和信息。符合8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2009年第17号)第十四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

42、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企业应急预案内部组织过评审。符合8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2009年第17号)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预案进行了签署发布。符合8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2009年第17号)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有演练。符合8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2009年第17号)第二十七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未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不符合19 / 19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行业 > 常用办公文档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1,本文(加油站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评审表参考范本参考模板范本.doc)为本站会员(林田)主动上传,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2,用户下载本文档,所消耗的文币(积分)将全额增加到上传者的账号。
3,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发送邮件至3464097650@qq.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侵权处理QQ:3464097650--上传资料QQ:3464097650

【声明】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空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如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版权,请立刻联系我们并提供证据,我们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


163文库-Www.163Wenku.Com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