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结构专业施工图设计常见问题及审查要点一.结构设计总说明应当包括的内容 1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总说明 2砌体结构设计总说明 3钢结构设计总说明二结构整体计算时设计参数的合理选取(以SATWE软件为例)及计算后应输出的主要文件和信息 1钢筋混凝土结构的设计参数 2钢结构的设计参数 3结构整体计算后应输出的主要文件和信 息 三结构施工图设计与审查中应当 注意的问题 1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1.1 结构用途改变或环境改变应作技术鉴定或设计复核(混凝土规第3.1.8条)1.2 与环境、构件类型及混凝土强度等级有关的保护层厚度(混凝土规第9.2.1条)1.3 受力钢筋的最小配筋百分率的双控要求(混凝土规第9.
2、5.1条)1.4 预埋件锚筋禁用冷加工的钢筋(混凝土规10.9.3条)1.5 梁的腰筋、边框架梁的构造 抗扭配筋(混凝土规第10.2.16条、第10.2.5条、第10.2.12条)1.6 吊环的钢筋种类、锚固长度、直径及连接要求(混凝土规第10.9.8条)1.7 抗震设计时非结构构件(填充墙、隔墙、女儿墙、支承雨蓬梁的构造柱等)连接构造(抗规第3.7.1条)1.8 结构材料性能指标的最低要求 (抗规第3.9.2条)1.8.1 砌体结构材料 1.8.2 混凝土结构材料 1.8.3 钢结构的钢材 1.9 6度地震区的建筑,宜进行地震作用计算和截面抗震验算(抗规第5.1.6)1.10 抗震设计时框架
3、梁端纵向受拉钢筋的最大最小配筋率、受压区高度、纵筋比、箍筋加密区范围、间距、肢距、直径等要求,以及沿梁全长梁顶面和底面的配筋;框架梁的腰筋、非加密区的箍筋(抗规第6.3.3条 第6.3.4条、第6.3.5条)1.11 抗震设计时框架柱纵向受力钢筋最大最小配筋率、箍筋加密区范围、箍筋直径、间距、肢距最小体积配筋率等要求(抗规第6.3.8条至6.3.13条)1.12 抗震设计时,框架结构不应采用部分由砌体墙承重的混合结构形式(高规第6.1.6条)1.13 抗震设计时,短柱应全高加密箍筋;一、二级框架角柱应全高加密箍筋;剪跨比不大于2的短柱,其体积配筋率不应小于1.2,9度时不应小于1.5(抗规第6
4、.3.10条、第6.3.12条)1.14 框架梁上立柱子的设计问题 1.15 次梁和板边端支座点铰及构造配筋问题(混凝土规第10.1.7条、第10.2.6条)2.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 2.1 短肢剪力墙及短肢剪力墙结构(高规第7.1.2条)2.2 剪力墙的洞口布置,较长的墙肢(大于8M者)宜开设结构洞(高规第7.1.4条、第7.1.5条)2.3 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最小厚度及墙肢稳定计算(高规第7.2.1条及附录D)2.4 8度抗震设计时,高层剪力墙结构不宜在外墙角部开设角窗,必须设置时应加强其抗震措施(全国民用建筑工程结构设计技术措施第10.1.9条)2.5 应控制剪力墙平面外的弯距(高规第
5、7.1.7条)2.6 剪力墙的连梁及矩形截面独立小墙肢的加强措施(高规第7.1.8条及第7.2.5条)2.7 剪力墙的轴压比与其底部加强部位边缘构件配筋的关系(抗规第6.4.6条)2.8 剪力墙连梁剪力超限的处理和连梁的配筋(高规第7.2.25条、第7.2.26条)3.钢筋混凝土框架剪力墙结构 3.1 抗震设计时,剪力墙的周边应设置梁(暗梁)和端柱组成其边框,构成带边框的剪力墙,连梁和边框梁(暗梁)的配置关系(抗规第6.5.1条、高规第8.2.2条)3.2 抗震设计时,框架剪力墙结构,在基本振型地震作用下,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时,其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级应按框架结
6、构采用(高规第8.1.3条,抗规第6.1.3条)关于少量框架的剪力墙结构和少量剪力墙的框架结构。应尽量避免采用带少量剪力墙的框架结构。3.3 抗震设计时,框架剪力墙结构,框架总剪力需调整时,按Vf=0.2V0和Vf1.5Vfmax二者的较小值采用(高规第8.1.4条)3.4 抗震设计时,框架剪力墙结构中,构造边缘构件(底部加强部位和其他部位的构造边缘构件)的配筋要求(高规第7.2.17条,抗规第6.4.8条)3.5 框架剪力墙结构中,剪力墙的间距要求(高规第8.1.8条)4 钢筋混凝土框架核心筒结构 4.1 框架核心筒结构楼盖的外角部宜设双层双向钢筋网加强(高规第9.1.5条)4.2 核心筒角
7、部边缘构件的加强措施底部加强部位和底部加强部分以上部位(高规第9.1.8条)4.3 核心筒角部附近不宜开洞,洞口位置的限制(高规第9.2.2条);核心筒外墙不宜在水平方向连续开洞,洞间墙肢的截面高度不宜小于1.2M(高规第9.1.9条)4.4 楼盖主梁不宜搁置在核心筒连梁上(高规第9.1.11条),楼面主梁与内筒或核心筒的连接(刚接、铰接等),主梁钢筋锚固的可能性 4.5 核心筒外墙与外框柱间的中距,非抗震设计大于12M,抗震设计大于10M时,宜采用另设内柱等措施(高规第9.1.6条)4.6 核心筒连梁提高延性的措施(高规第9.2.2条第5款)。5 钢筋混凝土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 5.1 转换层
8、转换结构构件的选型(高规第10.2.1条)5.2 转换层所在地面以上的层位(高规第10.2.2)5.3 转换层上部结构与下部结构的侧向刚度比(高规第10.2.3条及附录E)。5.4 结构布置及落地剪力墙的间距要求(高规第10.2.3条)5.5 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应正确确定(高规第10.2.4条)5.6 转换层为薄弱层,地震剪力应以1.15的增系数;8度抗震设计时转换构件应考虑竖向地震作用(高规第10.2.6条)5.7 框支柱承受的地震剪力的调整:10根,每根柱取基底剪力的2,转换层在3层及以上时,每根柱取基底剪力的3;10根,每层框支柱承受剪力之和应取基底剪力的20,转换层在3层及以上时,每层
9、框支柱承受剪力之和应取基底剪力的30(高规第10.2.7条)5.8 框支梁、柱的设计要求(高规第10.2.8条、第10.2.9条、第10.2.11条、第10.2.12条)5.9 转换层楼板的设计要求(高规第10.2.20条、第10.2.21条)5.10 正确确定框支剪力墙结构的抗震等级(高规第4.8.2条、第10.2.5条)6 钢结构 6.1 钢结构的设计方法、荷载组合原则、荷载取值、荷载系数等的要求(钢规第3.1.2条、第3.1.4条第3.1.6条、第3.2.1条、第3.1.4条)6.2 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安全等级、结构重要性系数、钢材牌号及质量等级、连接材料型号、焊接形式、焊缝质量等级、端
10、面刨平顶紧和对施工的要求等(第1.0.5条、第3.1.3条、第3.2.1条)6.3 6.3 钢框架结构的一阶弹性分析和二阶弹性分析(钢规第3.2.8条)6.4 承重钢结构采用的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伸长率、屈服强度和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对焊接结构尚应具有碳含量的合格保证 焊接承重结构以及重要的非焊接承重结构采用的钢材还应具有冷弯试验的合格保证(钢规第3.3.3条)6.5 钢结构连接材料的要求(钢规第3.3.8条)6.6 钢材强度设计值、焊缝强度设计值、螺栓连接的强度设计值(钢规第3.4.1条);钢材及焊接材料的合理选用。6.7 结构构件和连接的强度设计值拆减系数(钢规第3.4.2条)6.8 可
11、不计算简支钢梁整体稳定的条件(钢规第4.2.1条、第4.2.4条、第4.2.5条)6.9 钢梁的局部稳定:翼缘,控制宽厚比;腹板,设置加劲肋(钢规第4.3.2条、第4.3.6条、第4.3.8条,hn/tw80235/fg且=0时,可不设加劲肋 6.10 单层或多层框架等截面柱,在框架平面内的计算长度系数:无支撑纯框架;有支撑框架强支撑框架和弱支撑框架(钢规第5.3.3条)6.11 受压构件的局部稳定(钢规第5.4条)6.12 焊缝应根据结构的重要性、荷载特性、工作环境以及应力状态等情况,选用不同的焊缝质量等级(钢规第7.1.1条)6.13 高强度螺栓有大六角头和扭剪型两种;大六角头高强度螺栓性
12、能等级有10.9级和8.8级,扭剪型高强度螺栓只有10.9级一种;10.9级的螺栓直径为M12-M36,M39-M64的螺栓,由于芯部不能淬透,从稳妥、可靠、安全出发将其性能等级定为9.8级(网壳规程JGJ612003);10.9级和9.8级螺栓采用合金结构钢20MnTiB等材料制作,8.8级螺栓采用优质碳素结构钢45号钢等材料制作(钢规第7.2.2条、第7.2.3条及网壳规第5.3.1条至第5.3.4条)。6.14 非抗震设计时,梁与柱刚性连接(栓焊连接)对柱腹板厚度、柱翼缘厚度及横向加劲肋厚度的要求(钢规第7.4.1条至第7.4.3条)6.15 钢柱脚抗剪键设置及柱脚防护(钢规第8.4.1
13、3条、第8.9.3条),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普通螺栓受拉连接应采用双螺母或其他能防止螺母松动的有效措施(钢规第8.3.6条)6.16 钢结构的防火和防腐蚀要求(钢规第8.9.1条、第8.9.4条)6.17 钢与混凝土组合楼板、组合次梁和组合框架梁(钢规第11章)。6.18 钢结构房屋不划分抗震等级,根据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地震作用调整系数,并采用不同的抗震构造措施(抗规第8.1.3条)。6.19 钢结构房屋的结构体系不超过12层可采用钢框架结构、框架支撑结构或其他结构类型;超过12层宜采用偏心支撑框架结构、带竖缝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内藏钢支撑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消能支撑结构和
14、筒体结构等(抗规第8.1.5条、第8.1.6条)。、6.20 钢结构整体计算时的阻尼比:多遇地震作用下,不超过12层,采用0.035,超过12层,采用0.02;在罕遇地震作用下,阻尼比可采用0.05(抗规第8.2.2条)。6.21 钢结构构件和连接在小震作用下的弹性内力分析和设计;钢结构构件和连接的极限承载力验算(抗规第8.2.5条至第8.2.8条)。6.22 框架柱的长细比,框架梁、柱板件的宽厚比(抗规第8.3.1条、第8.3.2条)6.23 抗震设计时,梁柱刚性连接的要求(抗规第8.3.4条、第8.3.6条)。6.24 中心支撑和偏心支撑杆件的长细比和板件的宽厚比;偏心支撑框架梁板件宽厚比
15、(抗规第8.4.2条、第8.4.3条、第8.5.1条、第8.5.2条)。7 砌体结构 7.1 烧结普通砖(全国统一外形尺寸为240mm115mm53mm)实心或孔洞率小于15的砖;烧结多孔砖(P型外形尺寸240mm115mm53mm)孔洞率不小于15(多孔砖规范第2.1.1条),但小于40的砖;烧结空心砖孔洞率不小于40的砖;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主要规格尺寸为390mm190mm190mm)孔洞率为50左右。7.2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关于砌体强度设计值等参数是按照砌体施工质量等级为B级确定的,当采用C级施工控制等级时,砌体强度设计值应乘a0.89;当采用A级施工控制等级时,
16、砌体强度设计值应乘a1.05(砌体规范第3.2.3条、第4.1.5条)。7.3 非抗震设计的砌体承重墙、柱所用材料最低强度等级;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的砌体,潮湿房间的墙,所用材料的最低强度等级(砌体规第6.2.1条、第6.2.2条)7.4 抗震设计时,砌体结构材料的最低强度等级,烧结普通砖和烧结多孔砖不应低于Mu10,其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不应低于Mu7.5,其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7.5。7.5 跨度大于6M的屋架和跨度大于下列数值的梁,应在支承处砌体上设置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垫块;当墙中有圈梁时,垫块与圈梁宜浇成整体(砌体规第6.2.4条)。砌体的局部受压、垫块、圈梁
17、和构造柱;梁端有效支承长度、墙体对梁端的约束。7.6 防止或减轻墙体裂的主要措施砌规第6.3条 7.7 圈梁兼作过梁时,过梁部分的钢筋(纵筋和箍筋)应按计算用量另行增配。7.8 在砌体中留槽洞及埋设管道时,应遵守规范的规定(砌体规第6.2.14条)。7.9 应重视挑梁的抗倾覆验算、挑梁下砌体的局部受压承载力验算和构造设计(砌体规第7.4条)7.10 抗震设计时,多层砌体房屋结构布置及结构体系(抗规第7.1.7条)7.11 抗震设计时,多层砌体结构房屋的总层数、总高度控制,及带阁楼与否、半地下室、全地下室的关系(抗规第7.1.2条)。7.12 抗震设计时,对医院、教学楼等及横墙较少的多层砌体房屋
18、层数和高度的限制及相应的抗震加强措施(抗规第7.1.2条、第7.1.3条、第7.3.14条)。7.13 墙体局部尺寸不足应有加强措施(抗规第7.1.6条)7.14 抗震设计时,楼梯间不宜设置在房屋尽端和转角处。楼梯间的抗震加强措施(抗规第7.1.7条、第7.3.8条)宜在总说明中交待清楚。7.15 7度时长度大于7.2M的大房屋,及8度和9度时,外墙转角及内外墙交接处,当该处未设构造柱时,应沿墙角每隔500MM配置26拉结钢筋,并每边伸入墙内不宜小于1M(抗规第7.3.7条);坡屋顶房屋,构造柱应延伸到坡屋面板顶标高并可靠锚固,坡屋面的屋面板下应设压顶圈梁并尽可能交圈,并注意坡屋面可能有的推力
19、。7.16 楼屋面梁跨度大于6M梁支承处设置构造柱时,应考虑梁对墙或墙段的不利影响,以及墙和构造柱对梁的嵌固作用;构造柱配筋应加强,构造柱纵筋应锚入基础内,梁端箍筋宜加密。7.17 抗震设计时,承重墙垛的最小尺寸不应小于800MM240MM,并应设构造柱加强,构造柱的截面尺寸不应大于300MM240MM;承重外墙尽端至门窗洞口边的距离至少应大于1/4层高且不小于800MM,转角L形构造柱的边长不宜大于300MM。7.18 抗震设计时,多层砌体结构房屋,不宜采用错层结构,除低层房屋外,也不得设置角窗。7.19 构造柱不必单独设置基础,伸入室外地面以下500MM即可,也可锚入室外地面以下埋深浅于5
20、00MM的圈梁内。7.20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应严格按照抗震规范要求进行设计,且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1)抗震墙下应设置条形基础、筏式基础 或条形桩基承台,不应采用独立基础加基础拉梁的做法。(2)抗震墙宜采用钢筋混凝土墙,8度抗震设防或房屋层数较多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墙。(3)上部结构的砌体抗震墙应与底部框架梁(托墙梁)或抗震墙对齐或基本对齐,不应采用托墙次梁。7.21 抗震设计时,墙体截面抗震受剪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可能采取的措施有:(1)增加墙厚。主要是增加外墙,特别是外纵墙的墙厚。(2)提高砌体强度等级。砌体块材可采用Mu15或Mu20;砂浆强度等级可采用M15或更高。(3)在砌体水平灰
21、缝内配置适当数量的钢筋。层间墙体竖向截面的钢筋总截面面积其配筋率应控制在0.070.17范围内。(4)砌体墙段内增设构造柱。墙段中部构造柱的横截面总面积(不包括墙段两端构造柱的横截面面积)及配筋应符合抗震规范第7.2.8条的要求。8 地基与基础 8.1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正确使用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所提供的岩土参数,并应重视该报告对基础形式、地基处理、防腐蚀措施(地下水有腐蚀性时)等提出的建议,并采取相应措施。8.2 需考虑地下水位对地下建筑影响的工程,设计及计算所采用的防水设计水位和抗浮设计水位,应符合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所提供的水位。8.3 存在液化土层的地基,应根据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和地基液化等级
22、,结合工程场地情况采取相应措施。8.4 基坑(槽)开挖后应按要求进行验槽,当发现与勘察报告不一致或出现异常时,应结合工程场地情况采取相应措施。8.5 人工处理地基,如复合地基等,应对其承载力和变形提出明确要求,其承载力应通过荷载试验确定,并进行正确的地基承载力修正。8.6 深基础施工中基坑开挖和工程降水对毗邻建筑物的影响及边坡稳定性,应采取可靠的措施,以确保毗邻建筑物的正常使用及安全。8.7 对于桩基础,桩基类型的选择、桩的布置、成桩方法、终止成桩条件、试桩要求及桩的检测等等,应提出明确的要求。8.8 应根据地基复杂程度、建筑物规模和功能特征以及由于地基问题可能造成建筑物破坏或影响正常使用的程
23、度,正确确定地基基础的设计等级(甲级、乙级或丙级);所有建筑物的地基计算均应满足承载力计算的有关规定;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建筑物,均应按地基变形设计;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在有些情况下,仍应作变形验算(地规第3.0.1条、第3.0.2条).8.9 应注意相邻建筑或新旧建筑基础埋深的相对关系,确保建筑物在施工过程中和正常使用期内的安全(地规第5.1.5条)8.10 独立基础设计,台阶宽高比、最小配筋率、拉梁层设计,柱纵向受力钢筋的锚固长度(地规第8.2.7条、第8.2.2条至第8.2.4条)。8.11 双柱联合基础的两柱之间宜设地梁,地梁的剪压比和受弯、受剪承载力应进行验算;当两柱中心距L2
24、.5M时,也可设置暗梁,但应注意核算基础底板的受弯、受剪及受冲切承载力及暗梁的承载力。8.12 采用独立基础加防水板的设计时,应考虑作用于防水板向上的反力对独立基础配筋的影响。8.13 地下室墙体的门窗洞口处的地梁(暗地梁)的纵向钢筋应注明在墙内的锚固长度;窗洞口底部墙体内应设水平加强钢筋(参见北京市院建筑结构专业技术措施第128页图5.5.46b)。8.14 地下室外墙在土压力、水压力、室外地面荷载等荷载作用下,可采用实用的设计方法按竖向的单跨板或多跨板计算,除竖向受力钢筋外,墙体水平钢筋也应满足min的要求;土压力系数宜采用静止土压力系数。8.15 除上部为剪力墙外,墙底不设基础梁的地下室
25、内外墙的墙顶,宜设置两根直径不小于20MM的通长钢筋,或设置墙顶暗梁;对框架剪力墙结构,地下室墙顶应设置暗梁。8.16 地下室墙体,当有较大跨度楼面梁支承时,宜在梁支承处设扶壁柱,当确有困难时,也应设暗柱加强,暗柱截面可取(bb+2bw)bw,暗柱配筋应计算确定。8.17 柱纵向受力钢筋、墙竖向分布钢筋、边缘构件的纵向钢筋,应在基础梁(板)内锚固(参见国标图集03G3291)。8.18 筏板底面的配筋至少应有1/3拉通配置,且配筋率应不小于0.15;筏板的基础梁下部纵向受力钢筋至少应有1/3拉通配置,且配筋率应不小于0.2。8.19 桩基承台的受弯配筋除满足计算要求外,还应满足最小配筋率0.2的要求。8.20 人防地下室设计时,应注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