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报告调查处理重点问题-詹瑜璞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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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詹瑜璞 思考题n1.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特点和基本任务是什么?n2.如何完善我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规则?n3.如何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队伍建设措施?n4政府授权有关部门调查事故与委托有关部门调查事故有什么不同?n5现行法律是怎样对事故调查权进行分级的?n6事故调查组有几项职责?有哪些调查手段?n7事故调查组成员与参加人、参与人有什么区别?n8行业主管部门应否成为事故调查组成员?n9事故调查处理内容包括损害赔偿处理吗?n10论事故当事人如实提供情况的义务。n11选择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案例进行分析。n12电监会与安监局的事故调查处理权限怎么划分?n

2、13特种设备安监部门是否有独立的事故调查权?n14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有几项内容?n15港务监督机构如何对海上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外国籍船员进行处罚、处理?n16如何理解港务监督机构对海上交通事故民事纠纷的调解处理性质?n17当事人不履行港务监督主持的调解协议,法律上如何处理?n18.什么叫事故调查的技术鉴定?n19什么叫事故调查的损失评估?如何在法律上建立损失评估规则?n20事故调查报告与事故认定书有什么区别与联系?n21观点评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必须是技术或法律专家,犹如老师检查学生的作业。n22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人身伤亡,是否应该由铁路运输企业承

3、担责任?n23论铁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行政调解的效力。n24民航事故调查权是如何划分的?n25简述国内民航部门在民航事故调查方面与国际民航组织的关系。n26民航事故调查程序对一般安全事故调查(工矿商贸事故)有什么借鉴意义?n27论救灾支援的人道主义性质。一、本讲涉及哪些法律法规及规章一、本讲涉及哪些法律法规及规章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及其罚款办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建筑法、消防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电力法、特种设备安全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海事法、航运条例、刑法、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强制法、煤矿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电力安全

4、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铁路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民航事故调查处理规程、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等。事故调查人员至少要掌握上列法律文件。n事故调查报告怎么写名称?n通常是写到二级分类。事故发生单位和政府救援事故发生单位和政府救援n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政府、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n二、二、部门报告部门报告n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小时。n

5、三三、事故现场及证据保护事故现场及证据保护n现场破坏,证据收集困难,刑侦手段学习掌握。现场破坏,证据收集困难,刑侦手段学习掌握。n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n四四、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n控制措施,没有依据。控制措施,没有依据。n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追捕归案。第四

6、节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n一、一、事故调查权分级事故调查权分级n(1)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n(2)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n(3)下级向上级索要调查处理权。n(4)事故罚款各级分成。n(5)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调查,同时,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政府应当派人参加。n二、二、事故调查组组成事故调查组组成n(1)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政府、安监部门、负有

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n工会资格问题。n检察院独立办案问题。n纪检独立办案问题。n行管部门回避问题。n(2)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备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n调查员条件问题。n(3)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n组长负责制问题。n三三、事故调查过程及要求事故调查过程及要求n1.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n【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

8、罚规定(试行)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n2.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n提前沟通。n3.技术鉴定。当事人有异议怎么办?n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n5.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

9、的信息。n6.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n7.政府批复。还是决定?n四四、事故调查组职责事故调查组职责(及事故报告内容)(及事故报告内容)n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n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n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n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n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n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这里有几个重要问题:这里有几个重要问题:n1.事故原因事故原因和责任认定和责任认定n(1)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的

10、基础上,分析并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委托专业技术部门进行相关计算、试验、分析。n(2)事故调查组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分析是否人员违章、过失、失职、违反劳动纪律;安全措施是否得当;事故处理是否正确等。n(3)根据事故调查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故扩大的责任者。n2.领导责任n凡事故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与事故有关的问题,确定为领导责任:1)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2)规程制度不健全;3)对职工教育培训不力;4)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个人防护用品、

11、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5)反事故措施不落实;6)同类事故重复发生;7)违章指挥。n3.从严处理n下列情况n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2)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3)阻挠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事故调查;拒绝或阻挠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n4.从宽处理n1)在事故处理中积极恢复设备运行和抢救、安置伤员;2)在事故调查中主动反映事故真相,使事故调查顺利进行的有关事故责任人员。n5.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n(1)直接原因。直接促使事故发生的原因,通常是技术性原因,存在于事故发生过程中。n(2)间接原因。对事故发生产生间接作用的原因,通常是管理、教育培训等原因

12、。比如:昆山铝粉爆炸事故报告指出:企业无视国家法律,违法违规组织项目建设和生产,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1)厂房设计与生产工艺布局违法违规。2)除尘系统设计、制造、安装、改造违规。3)车间铝粉尘集聚严重。4)安全生产管理混乱。5)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n昆山报告还指出:政府或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不强、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1)属地监管责任不落实,打击治理不力,没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专门安全监管机构,安全监管职责不清、人员不足、执法不落实,未组织全面排查、消除隐患。2)各个部门、机构的原因和责任。比如,江苏省淮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南京工业大学、江苏莱博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和昆山菱正机电环

13、保设备有限公司等单位,违法违规进行建筑设计、安全评价、粉尘检测、除尘系统改造,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n6.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n对事故发生起作用大小判断,主要作用的是主要原因,次要作用的是次要原因。可以列出一系列主次关系。n7.事故性质n责任事故、自然灾害,不可抗力,混合性质。2014年11月n8.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n9.法律责任n(1)刑事责任。n(2)行政处分、党纪处分。政治责任往往归入这里。n(3)行政处罚。n10.调查强制权问题。无法定职权。n11.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n事故调查结案后,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应将有关资料归档,资料必须完整,根据情况应有:n1)伤亡事故

14、登记表(表1)或电网、设备事故报告;n2)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处理报告书及批复文件:n3)现场调查笔录、图纸、仪器表计打印记录、资料、照片、录像带等;n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n5)物证、人证材料;n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8)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9)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10)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的检查材料;11)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成立调查组的有关文件;12)事故调查组的人员名单,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职称、单位等。第五节 生产安全事故处理n一、一、批复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事故调查报告n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应当

15、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作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n有关机关应当按照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n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n二、二、落实整改措施落实整改措施n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16、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n三、三、事故处理情况公布事故处理情况公布n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第六节 几个特殊行业专业领域事故调查处理的特别规定n一、煤矿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一、煤矿安全事故调查处理n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就它在煤矿生产领域的适用而言,主要问题是与2000年11月1日国务院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简称煤监条例)以及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法律协调,以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与地方政府及其各部门的工作协调。n关于事故条例和煤

17、监条例在法律适用上的关系,一般认为,事故条例是一般法,适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在事故条例颁布施行以前,煤矿生产领域的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在适用既有的一般法时,还有本领域所适用的特别法,即煤监条例等法规规章中的相关规定。特别法没有被废止,按特别优于一般的原则,煤监条例应被优先适用。n1事故报告n报告煤矿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n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上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18、、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国务院。n地方政府安监部门和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本级政府、上级政府安监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和检察院。n2事故现场处置和保护n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规定,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助事故发协助事故发生地有关政府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生地有关政府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煤矿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因事故抢险救援必须改变事故现场状况的,应当绘制现场简图

19、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抢险救灾结束后,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应当及时向事故调查组提交抢险救援报告及有关图纸、记录等资料。n3事故调查事故调查n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察部等有关部门、全国总工会和事故发生地省级政府派员组成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n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地方政府及其安监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事故调查组,邀请检察院派人参加。n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n事故发生的

20、直接原因、间接原因。n4事故处理n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家安监总局批复结案;重大事故调查报告经征求省级政府意见后,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复结案;较大事故调查报告经征求设区的市级政府意见后,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复结案;一般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批复结案。n事故批复应当主送落实责任追究的有关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落实责任追究,并及时将落实情况书面反馈批复单位。n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对事故责任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察。n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事故责任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n二、电力安

21、全事故调查处理二、电力安全事故调查处理n几个法律法规规章:电力法、电力安全事故调查规程等。n1事故现场报告n电力企业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向有关单位报告。n2事故调查处理权限n死亡3人以上或者500万元以上直接损失的重、特大事故,以及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由电监会负责调查处理。其中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者2000万元以上直接损失的特大事故按照国家安监部门的要求由国家安监部门负责调查处理。n3事故调查措施或者手段n(1)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取证,要求发生事故所在单位和相关人

22、员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提供与事故有关的原始记录、资料及其他有关材料。(2)要求事故单位和相关人员就事故涉及的问题限期做出解释和说明。(3)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措施。n4电监会权力n事故发生后,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电监会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n三、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三、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n(一)事故分级n1特别重大事故情形n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n

23、2重大事故情形n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n3较大事故情形n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客运索道

24、、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n4一般事故情形n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n(二)事故报告n1事故发生单位报告n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

25、告。n2特种设备主管部门报告n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即向所在地政府报告,并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必要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监部门等有关部门。n(三)事故调查权分级n1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n2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n3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n4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

26、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n(四)事故调查处理n1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所在地政府批复,并报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n2有关机关应当按照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n3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有关地方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地方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政府或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n4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发生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根据特种设备的管理和技术

27、特点、事故情况对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评估;需要制定或者修订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应当及时制定或者修订。第七节 公共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特别规定n包括交通事故和消防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n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n1事故后措施n(1)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n2.普通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28、n(1)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现场勘查完毕,应当组织清理现场,恢复交通。(2)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n(4)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29、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n3.生产性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n交管部门、运管部门、公路部门、公路公司、高速公司、地质管理部门等,都是调查处理对象。n4医疗抢救及其费用分担n(1)医疗机构职责: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n(2)保险公司责任: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n(3)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责任: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

30、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抢救费用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n5.普通交通事故赔偿原则与生产性交通事故赔偿原则n(1)普通交通事故赔偿原则: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过错原则承担赔偿责任。n(2)生产性交通事故赔偿原则:安全生产法等。n6.归责原则n与第三人归责:(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31、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2)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3)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n与本单位职工的归责:企业承担。n7责任认定n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n8损害赔偿调解n9道路外交通事故调查处理n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

32、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处理。n二、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二、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n交通运输部: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n1事故报告n船舶、浮动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立即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n2事故调查n(1)海事管理机构接到内河交通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和取证。有关人员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不得谎报或者隐匿、毁灭证据。n(2)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结束后30日内,依据调查事实和证据作出调查结论,并书面告知内河交通事故当事人。n(3)海事管理机构在调查处理内河交通事故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航路畅通

33、,防止发生其他事故。n其特点:一是事故由海事管理机构调查;二是只调查事故,并不处理、处罚责任人。n三、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三、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n1事故调查处理机关n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或港务监督机构是事故调查处理机关。船舶、设施发生的交通事故,由主管机关查明原因,判明责任。事故的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在接受主管机关调查时,必须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和与事故有关的情节。n2海上交通事故范围n是指船舶、设施发生碰撞、触碰或浪损,触礁或搁浅,火灾或爆炸,沉没,在航行中发生影响适航性能的机件或重要属具的损坏或灭失,以及其他引起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海上交通事故。不包括以渔业为主的渔港水域内发生的海上交通事

34、故和沿海水域内渔业船舶之间、军用船舶之间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n3报告n船舶、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必须立即向就近港口的港务监督报告。n(1)船舶、设施在港区水域内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当地港务监督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等。n(2)船舶、设施在港区水域以外的沿海水域发生海上交通事故,船舶必须在到达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个港口后48小时内向港务监督提交;设施必须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用电报向就近港口的港务监督报告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要求的内容。n(3)引航员在引领船舶的过程中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应当在返港后24小时内向当地港务监督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n4调查n(1)

35、在港区水域内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由港区地的港务监督进行调查。n(2)在港区水域外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由就近港口的港务监督或船舶到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个港口的港务监督进行调查。必要时,由港务监督局指定的港务监督进行调查。港务监督认为必要时,可以通知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参加事故调查。n(3)港务监督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进行调查。调查应客观、全面,不受事故当事人提供材料的限制。被调查人必须接受调查,如实陈述事故的有关情节,并提供真实的文书资料。n(4)港务监督因调查海上交通事故的需要,可以令当事船舶驶抵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当事船舶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未经港务监督同意,不得离开指定地点。n5

36、处理n(1)港务监督应当根据调查,作出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判明当事人的责任;构成重大事故的,通报当地检察机关。n(2)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内容:船舶、设施的概况和主要数据;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名称和地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气象海况、损害情况等;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依据;当事人各方的责任及依据;其他有关情况。n(3)对海上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港务监督可以根据其责任的性质和程度依法给予处罚:对中国籍船员、引航员或设施上的工作人员,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或扣留、吊销职务证书;对外国籍船员或设施上的工作人员,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或将其过失通报其所属国家的主管机

37、关。n(4)对海上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需要追究其行政责任的,由港务监督提交其主管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n(5)根据海上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港务监督可责令有关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限期进行安全整改。在限期内达不到安全要求的,港务监督有权责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并可采取其他必要的强制性处罚措施。n6调解n因海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可以由主管机关调解处理,不愿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涉外案件的当事人,还可以根据书面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n四、铁路事故调查处理四、铁路事故调查处理n1铁路事

38、故范围n是指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铁路交通事故。n2事故等级划分标准n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n(1)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n(2)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39、,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的;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的;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n(3)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的;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的;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的;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

40、时以上的。n(4)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n“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n3事故报告n(1)现场报告n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立即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或者公安机关。有关单位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事故发生地铁路管理机构。n(2)铁路管理机关报告n铁路管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并立即报告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或者有

41、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铁路管理机构还应当通报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安监部门。n4事故调查处理n(1)权限划分n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铁路管理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事故调查组对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进行调查。n(2)调查组组成n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政府、公安机关、安监部门、监察机关等单位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n(3)调查期限n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

42、期限为60日;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30日;较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20日;一般事故的调查期限为10日。事故调查期限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n(3)调查期限n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60日;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30日;较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20日;一般事故的调查期限为10日。事故调查期限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n(4)技术鉴定n需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或者对铁路设备、设施及其他财产损失状况以及中断铁路行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评估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或者评估。技术鉴定或者评估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n(5)事故调查报告和事故认定书n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后,报经组织事

43、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同意,事故调查组工作即告结束。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应当自事故调查组工作结束之日起15日内,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制作事故认定书。事故认定书是事故赔偿、事故处理以及事故责任追究的依据。n5事故赔偿n(1)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人身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2)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铁路运输企业与铁路旅客可以书面约定较高的赔偿责任限额。(

44、3)事故造成铁路运输企业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事故造成其他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赔偿。n6事故损害赔偿争议解决程序n事故当事人对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者请求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组织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n五、民航事故调查五、民航事故调查n1事故调查权限n(1)民航总局负调查n国务院授权组织调查的特别重大事故;运输飞行重大事故;外国民用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发生的事故。n(2)民航地区管理局调查n运输飞行一般事故;通用航空事故;航空地面事故;事故征候;民航总局授权地区管理

45、局组织调查的事故。n由地区管理局负责组织的调查,民航总局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调查。n事发所在地和事发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应当根据民航总局的要求参与调查。由事发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负责组织的调查,事发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应当给予协助。民航总局可以根据需要指派调查员或者技术专家予以协助。n2事故分类及定义n民用航空器事故是指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和民用航空地面事故。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是指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航空器损坏的事件。民用航空地面事故是指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航空器、车辆、设备、设施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以上或导致人员重伤、死亡的事件。n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

46、是指航空器飞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未构成飞行事故或航空地面事故但与航空器运行有关,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事件。严重飞行事故征候是指航空器飞行实施过程中几乎发生事故情况的飞行事故征候。n3调查组组成n(1)负责组织调查的部门应当委派一名调查组组长。调查组组长由主任调查员担任。一般事故或事故征候的调查组组长由主任调查员或者调查员担任。n(2)调查员条件:在航空安全管理、飞行运行、适航维修、空中交通管理、机场管理、航空医学等专业领域具有丰富的工作经历,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对民航主要专业知识有广泛的了解;接受过事故调查的系统培训;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身体和心理条件能够适应调查工作。民航总局负责

47、主任调查员和调查员的委任。n4调查组权力n(1)决定封存、启封和使用与发生事故或事故征候的航空器运行和保障有关的文件、资料、记录、物品、设备和设施;(2)要求发生事故或事故征候的航空器的运行、保障、设计、制造、维修等单位提供情况和资料;(3)决定实施和解除事发现场的监管;(4)对发生事故或事故征候的航空器及其残骸的移动、保存、检查、拆卸、组装、取样、验证等有决定权;(5)对事故或事故征候有关人员及目击者进行询问、录音,并可以要求其写出书面材料;(6)要求对现场进行过拍照和录像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照片、胶卷、磁带等影像资料。n5.事故调查n其中一项:事故调查组管理事故现场。接管现场并听取负责现场保护

48、和救援工作的单位的详细汇报。n6.调查期限n由地区管理局组织的事故调查,应当在事发后6个月内向民航总局提交调查报告。由民航总局组织的事故调查,应当在事发后12个月内向国务院提交调查报告。不能按期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应当向接受报告的部门提交调查进展情况报告。n六、消防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六、消防安全事故调查处理n1调查组织n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n2调查行为n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n3火灾事故认定n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

49、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第八节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n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n一、概述n1职业病危害事故分类n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n(1)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n(2)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瘟5人以下的;n(3)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n2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调查、处理权限分级n(1)县级以上职业病危害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调查、处理。n(

50、2)重大和特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由省级以上职业病危害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处置、调查、处理。n二、事故报告二、事故报告n1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职业病危害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n2县级职业病危害监管部门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应当实施紧急报告:特大和重大事故,应当立即向同级政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报告;一般事故,应当于6小时内向同级政府和上级职业病危害监管部门报告。n3接收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首诊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职业病危害监管部门报告。n4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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