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制度范文3篇【篇一】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制度一、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二、卫生监督协管员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履行卫生监督协管员职责。三、负责辖区内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非法行医(采供血)的信息报告、公共场所卫生安全、食品安全、职业卫生、消毒产品生产单位巡查工作。四、开展卫生监督日常巡查工作,完成巡查工作任务(月、季度工作量),提出卫生监督巡查指导意见,并及时报送相关信息。五、督促、培训、指导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卫生监督信息员开展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并定期对其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六、协助市、县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卫生监督执法专项检查
2、和日常工作。七、负责本乡镇、社区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医疗服务市场等摸底调查,建立本底资料档案。八、开展本乡镇、社区医疗服务市场和公共卫生领域日常卫生监督巡查,发现并上报违法线索。九、督促、指导本乡镇、社区公共卫生经营单位开展整改,协助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十、按照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负责本乡镇、社区管理相对人卫生法律法规和基本卫生知识宣传。【篇二】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制度制定的目的是保证食堂的食品卫生安全,以确保全体员工和客人的身体健康。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员工食堂(餐饮部各厨房)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第二章食堂卫生管理细则第三条餐具卫生。(1)每日使用过的菜墩、菜
3、刀必须放在适量的消毒液中浸泡,浸泡时间为15-30分钟。不能浸泡的不锈钢桌、不锈钢架等用具,必须定期用适量浓度消毒液擦拭。(2)清洗餐具、用具时应做到“四池分开”,并在水池的明显位置标明不同。(3)餐具、用具在清洗消毒过程中必须做到“一洗、二清、三消毒、四冲洗”,任何环节缺一不可。(4)清洗时,须在水池里放入5-10的洗涤剂,注入热水,将洗洁剂搅拌均匀水温以40为宜;然后将餐具、用具内的杂物刮掉,放入水池浸泡5-10分钟后清洗.(5)洗净后,凡能用蒸汽消毒的餐具、用具、器皿等,均应放入蒸车内消毒,蒸汽温度不低于95,蒸煮时间为15-30分钟;凡不能用蒸煮的塑料餐具、用具等,应用药物浸泡消毒(浓
4、度参照说明书),浸泡时间为1530分钟。(6)每餐未使用的餐具,必须收回洗碗间冲洗、消毒后,方可再用。(7)消毒后餐具、用具、器皿干燥后,放入指定位置并加盖封闭,以防细菌侵入。(8)洗碗间及消毒间必须保持整洁卫生,严禁存放有毒物品、气体、污物和易燃易爆鞠品等。(9)下班时,有专职管理人员应锁好餐具间、洗碗间的柜门和房间门窗。第四条人员卫生。(1)食堂工作人员应参加基础卫生培训,持合法有效的健康证,否则不予上岗。(2)食堂工作人员必须在指定地点进行体检,统一办理健康证,健康证有效期为一年。(3)食堂工作人员须本人办理健康证,严禁代检代查;严格遵守体检注意事项。(4)健康证到期后再次体检人员,检查
5、未合格的应立即停岗停岗期间禁止进入加工间,禁止接触原材料。(5)每月都要对食堂工作人员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培训。(6)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上墙,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杜绝操作事故发生。第五条卫生检查。(1)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每天不定时地抽查食堂及餐厅的大厅、外厅、后堂、用具、设施、设备等,记录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食堂和餐厅负责人提出改进意见。(2)抽调相关卫生管理人员组成专项卫生检查考评小组,每周五全面检查食堂、餐厅的卫生状况,做好卫生检查记录。(3)食堂、餐厅卫生状况经多次通报仍未完善的,卫生管理人员有权对相关负责人予以批评等相应的处罚;卫生执行情况将与年终考核挂钩。第六条食品卫生(1)厨师在进货验
6、收环节要严把质量关,要除了要检查食品有效期、包装是否正常外,还要检查食品是否存在有效期内发生变质的情况。(2)应加强食品保存期间的安全检查,需要低温、保险保存的物品必须存入指定冷库,不得随意存放在常温环境中。(3)向员工或客人提供食品时,相关人员必须对所发放的冷冻、保险食品进行检查,发现有腐败、变质的食品时一律不得对外发放。(4)每日应根据实际需要情况进行订货,库存数量不得超过2天的使用需要量,对于有日期限制的食品应坚持先进先出的原则,坚决不得使用过期、变质食品。第七条员工餐厅卫生。(1)员工餐厅卫生由专人负责,定岗、定人、定区域。(2)员工餐厅必须每天清洁13次,每周定期大扫除,并用杀虫剂、
7、消毒剂进行全面的杀虫消毒。杀虫剂与消毒剂分开摆放,并指派专人管理。(3)员工在工作时,应穿戴整洁,不留长发、长指甲;不得用手接触或沾染盛装食物的容器内部及食物成品,尽量使用夹子等用具取用。(4)员工餐厅工作人员在上班前和如厕后,要彻底清洁消毒双手,保持双手卫生清洁。(5)摆放在餐厅的保洁设施应清洁卫生,非食品用具不得与食品用具混放。第三章附则第八条发生任何安全生产事故一律要检查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妥善处理,并在第一时间通报安委会。第九条本卫生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篇三】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制度第一条为保持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卫生,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防治法、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
8、督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管道的水,另行加压、贮存,再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方式。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是指对二次供水水质和设施的卫生监督管理。第四条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或取报。第六条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并负责建城区范围内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县(市)、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市政公用管理等部
9、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工作。第七条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卫生管理,由设置该设施的单位负责;使用单位不明确的,由该设施的所有权单位负责;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所有的,由共有单位共同负责。第八条二次供水设施的选址、设计和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须向市政公用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工程施工队伍应具备由市政公用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合格证书,工程峻工后,由市政公用管理部门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联合验收,取得市政公用管理部门颁发的二次加压供水设施许可证和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许可证每年复核一次,有效期为四年;
10、期满前六个月,可申请换法新证。对逾期未复核或未领取新证的,禁止供水。第九条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供、管水的工作人员应每年到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单位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供、管水工作。第十条二次供水设施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配备有消毒设备、药品及必要的水质检查仪器,设立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卫生管理,保障二次供水设施的安全及其水质的卫生。第十一条二次供水设施使用的材质,涂料和除垢剂、净水剂、消毒剂
11、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的卫生要求,严防污染水质。第十二条严禁在二次供水设施构筑物十米范围内修建任何可能危害二次供水水质卫生的设施或从事有碍二次供水水质卫生的行为。第十三条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水池或水箱应封盖加锁。第十四条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市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清洗消毒工作。(一)有相适应的专业机构、经费、设备;(二)配备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取得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二名;(三)有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合格证的工作人员;(四)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五)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
12、民事责任。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许可证每年复核一次,有效期为三年。未按规定进行复核或复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第十五条二次供水设施使用单位应选择取得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清洗消毒,任何单位不得实施行业垄断。清洗消毒的单位应建立健全清洗消毒工作制度,如实记载工作情况,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督监测,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卫生检查。二次供水设施水质监测每两年不得少于一次,细菌学指标监测每年不得少于两次。对监测不合格的,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责令停止供水,限期治理。第十七条当二次供水设施及水质受到污染可能危及人体
13、健康时,使用单位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及时报告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市政公用管理部门。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情节严重的,可处二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一)卫生制度不健全,卫生条件不符合规定的;(二)二次供水设施所使用的除垢剂、净水剂、消毒剂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三)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或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而上岗的;(四)供、管水及从事清洗消毒人员患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传染性疾病未及时调离的;(五)未按规定将清洗消毒纪录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二次供水设施逾期三十日未实现清洗消毒的;(
14、二)使用单位拒绝进行水质卫生监测的;(三)水质不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四)发生水质污染引起介水传播疾病,未及时报告的;(五)拒绝调查事故或隐瞒事实真相的。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新建、改建、扩建的二次供水设施,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而擅自施工的;(二)不按规定申领卫生许可证或逾期未复核而擅自供水的;(三)发生水质污染引起中毒或介水传播疾病,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但无死亡的;(四)在二次供水设施构筑物十米范围内修建任何可能危害二次供水水质卫生的设施的。第二十一条未取得市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
15、作的,责令停止清洗消毒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二条因供水污染,造成人体严重中毒或介水传播疾病危及人身安全的,市卫生行政部门有权采取封闭供水设施、通知供水部门停止供水等措施,并通过新闻媒介予以通报。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