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反垄断法概述(一)立法情况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二)垄断的概念和特征1、垄断的概念 垄断,是指违反法律,通过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可能具有排斥、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的行为。2、垄断的特征(1)形成垄断的主要方式是独占或有组织的联合行动(2)垄断者之所以能形成垄断实力凭借的是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3)垄断限制和排斥了竞争(一)垄断协议(一)垄断协议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为。2.2.垄断协议的类型垄断协议的类型3.
2、3.垄断协议的豁免垄断协议的豁免(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凭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的限制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凭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的限制或者排除市场竞争的行为。即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排除市场竞争的行为。即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能力的市场地位。1.1.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2.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三)经营者集中(三)经营者集中 经
3、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资产购买、股份购买、合同约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资产购买、股份购买、合同约定定(联营、合营联营、合营)、人事安排、技术控制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人事安排、技术控制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1.1.经营者集中的类型经营者集中的类型2.2.经营者集中的申报经营者集中的申报 结合“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对经营者集中行为作一简要评述。(四)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四)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也称行政性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
4、限制竞争也称行政性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市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行为。表现形式场主体公平竞争的行为。表现形式 :(1 1)限定或变相限定市场竞争行为)限定或变相限定市场竞争行为(2 2)妨碍商品自由流通行为)妨碍商品自由流通行为(3 3)歧视性要求行为)歧视性要求行为(4 4)不平等待遇行为)不平等待遇行为(5 5)强制垄断行为)强制垄断行为(一)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职责(一)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职责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具体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
5、、指导反垄断工作。具体包括: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包括: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发布评估报告;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主任由国务院副总理担任。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主任由国务院副总理担任。(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 1.1.商务部反垄断局商务部反垄断局统一行使内外资企业并购中经营者集中审查执法工作。统一行使内外资企业并购中经营者集中审查执法工作。2.
6、2.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负责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负责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3.3.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执法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价格垄断行为除外)。”调整经营者因从事不正当调整经营者因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而发生的经济竞争关竞争活动而发生的经济竞争关系,以及有关国家机关对之进系,以及有关国家机关对之进行监督检查时所发生的经济管行监督检查时所发生的经
7、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一)主体具有特定性(一)主体具有特定性(二)主观目的具有竞争性(二)主观目的具有竞争性(三)行为的违法性(三)行为的违法性(四)客观上的损害性(四)客观上的损害性(一一)混淆交易行为混淆交易行为 混淆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以不实方法对自混淆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以不实方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承诺,或者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承诺,或者不
8、当利用他人的智力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二)商业贿赂行为(二)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三)虚假宣传行为(三)虚假宣传行为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
9、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方法,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虚假的宣传或者引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虚假的宣传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人误解的宣传。虚假宣传分为两种行为:一种行为是虚假虚假宣传分为两种行为:一种行为是虚假宣传,另外一种是引人误解的宣传。宣传,另外一种是引人误解的宣传。(四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有秘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0、具有秘密性、实用性、保密性。密性、实用性、保密性。具体行为有: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具体行为有: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上述违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上述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
11、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行为。(五)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五)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以下行为属于不正当有奖销售:以下行为属于不正当有奖销售:(1 1)以谎称有奖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以谎称有奖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的行为;销售的行为;(2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 3)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5000元。元。(六)不当低价销售行为(六)不当低价销售行为 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
12、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例外情形:行为。例外情形: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其他积压商品;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其他积压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七)诋毁商誉行为(七)诋毁商誉行为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的事实,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的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也称作商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也称作商业诽谤。业诽谤。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是市场主体的无形财产,也是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是市场主体的无形财产,也是市场主体的一种荣誉权
13、。市场主体的一种荣誉权。(一)行政监督检查(一)行政监督检查检查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检查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如技术监督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如技术监督部门、物价管理部门等。部门、物价管理部门等。(二)社会监督(二)社会监督社会监督是指由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依法对社会监督是指由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依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的监督。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的监督。2022-11-24反倾销法 反补贴法律制度 保障措施法 一、反倾销法(一)倾销与反倾销法的概念(一)倾销与反倾销法的概念 根据根据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和和WTOWTO
14、反倾销协议反倾销协议的规定,倾销是指在的规定,倾销是指在正常的国际贸易中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的价格向另一国出口并对进口正常的国际贸易中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的价格向另一国出口并对进口国的相关产业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国的相关产业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反倾销法是调整进口国政府对进口商、出口商和进口国生产商在产品出反倾销法是调整进口国政府对进口商、出口商和进口国生产商在产品出口和进口过程中发生的倾销与反倾销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口和进口过程中发生的倾销与反倾销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反倾销调查确定的主管机构(二)反倾销调查确定的主管机构 各国管辖反倾销的主管机构有两类各国管辖反倾销的主管机构有两
15、类 (1)(1)欧盟为代表的垂直型机构,即进行反倾销调查并做出初步裁定与最欧盟为代表的垂直型机构,即进行反倾销调查并做出初步裁定与最终裁定的机构为同一主管机构,或者虽为两个不同的机构,但这两个机构终裁定的机构为同一主管机构,或者虽为两个不同的机构,但这两个机构却存在上下级的隶属关系。却存在上下级的隶属关系。(2)(2)以美国为代表的平行型机构,即进行反倾销调查并做出初步裁定与最以美国为代表的平行型机构,即进行反倾销调查并做出初步裁定与最终裁定有两个主管机构组成,这两个机构彼此是平行和独立的,没有上下终裁定有两个主管机构组成,这两个机构彼此是平行和独立的,没有上下级隶属关系。级隶属关系。(三)倾
16、销的认定(三)倾销的认定 确定倾销是否存在,是依法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前提。倾销的认定主要确定倾销是否存在,是依法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前提。倾销的认定主要通过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的比较。若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则存在倾销,通过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的比较。若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则存在倾销,反之,则不能认定为倾销。反之,则不能认定为倾销。我国我国反倾销条例反倾销条例规定,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应当规定,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应当考虑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较。我国考虑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较。我国确定正常价值时参考的价格有:确定正
17、常价值时参考的价格有:1.1.本国价格本国价格 2.2.第三国价格第三国价格 3.3.构成价格构成价格(四)损害的确定(四)损害的确定 损害,是指倾销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损害,是指倾销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确定损害应当从两个方面考察,即国内产业的认定和判定产业损害存在确定损害应当从两个方面考察,即国内产业的认定和判定产业损害存在的审查标准。的审查标准。(五)反倾销的程序规定(五)反倾销的程序规定 1.1.起诉起诉 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
18、以下统称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国家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申请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国家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请。2.2.立案立案 商务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之日起商务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之日起6060天内,对天内,对申请是否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申请书内容及所附具的证据申请是否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申请书内容及所附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经商务部审查后,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等进行审查,经商务部审查后,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五)反倾销的
19、程序规定(五)反倾销的程序规定3.3.调查调查 4.4.初步裁定与最终裁定调查初步裁定与最终裁定调查 5.5.反倾销调查的中止和终止反倾销调查的中止和终止 6.6.复审复审 7.7.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六)反倾销措施的规定(六)反倾销措施的规定 1.1.临时反倾销措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2.2.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征收临时反倾销税;要求提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征收临时反倾销税;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3.3.
20、价格承诺价格承诺 4.4.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做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务部做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六)反倾销措施的规定六)反倾销措施的规定 5.5.反倾销税反倾销税 6.6.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做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做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
21、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限不超过5 5年年.7.7.反规避制度反规避制度二、反补贴法律制度(一)补贴与反补贴法的概念(一)补贴与反补贴法的概念 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世界贸易组织对补贴的描述为:世界贸易组织对补贴的描述为:(1)(1)在一个成员国境内,由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资助;在一个成员国境内,由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资助;(2
22、)(2)任何缔约国给予的以直接或间接增加从它的领土输出某种产品或减任何缔约国给予的以直接或间接增加从它的领土输出某种产品或减少向它的领土输入某种产品的任何形式的收入支持或价格支持。少向它的领土输入某种产品的任何形式的收入支持或价格支持。反补贴法是调整在国际贸易中因补贴与反补贴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反补贴法是调整在国际贸易中因补贴与反补贴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范的总称。(二)补贴与损害的认定(二)补贴与损害的认定 1.1.补贴的认定补贴的认定 补贴是一种政府行为,是一种财政性措施。补贴为生产者或销售者所补贴是一种政府行为,是一种财政性措施。补贴为生产者或销售者所获得,使受补贴方获得某种
23、利益,即受补贴方从某项政府资助计划中取得获得,使受补贴方获得某种利益,即受补贴方从某项政府资助计划中取得某些它从市场上不能取得的价值或优惠条件。某些它从市场上不能取得的价值或优惠条件。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 .在确定补贴专向在确定补贴专向性时,还应当考虑受补贴企业的数量和企业受补贴的数额、比例、时间以性时,还应当考虑受补贴企业的数量和企业受补贴的数额、比例、时间以及给与补贴的方式等因素及给与补贴的方式等因素 .2.2.损害的认定损害的认定 损害是指补贴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损害是指补贴对已经建立的国
24、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三)反补贴的程序规定(三)反补贴的程序规定 1.1.调查调查 对补贴的调查和确定、对损害的调查和确定,均由商务部负责。其中,对补贴的调查和确定、对损害的调查和确定,均由商务部负责。其中,涉及农产品的反补贴国内产业损害调查,由商务部会同农业部进行。涉及农产品的反补贴国内产业损害调查,由商务部会同农业部进行。反补贴调查,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反补贴调查,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
25、过6 6个月。个月。2.2.磋商磋商 3.3.初裁与终裁初裁与终裁 4.4.复审复审 5.5.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四)反补贴措施的规定(四)反补贴措施的规定 1.1.临时措施临时措施 初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初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临时反补贴措施采取以现金保证金或者保函作为担保的征收反补贴措施。临时反补贴措施采取以现金保证金或者保函作为担保的征收临时反补贴税的形式。临时反补贴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补贴措施决临时反补贴税的形式。临时反补贴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
26、日起,不超过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 4个月。自反补贴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个月。自反补贴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起60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四)反补贴措施的规定(四)反补贴措施的规定 2.2.承诺承诺 3.3.反补贴税反补贴税 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和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和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 5年;但是,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补贴税有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的继续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补贴税有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或者再度发生的,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4.4.反规避措施
27、和对应措施反规避措施和对应措施 三、保障措施法(一)保障措施及其法律制度(一)保障措施及其法律制度 保障措施是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允许的保护国内产业的一种行政措施,是保障措施是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允许的保护国内产业的一种行政措施,是各成员国政府依法维护本国产业利益的重要手段。其要旨是允许任何一个各成员国政府依法维护本国产业利益的重要手段。其要旨是允许任何一个成员国在特定紧急情况下,为保障本国经济利益、维护国家主权而背离多成员国在特定紧急情况下,为保障本国经济利益、维护国家主权而背离多边贸易体制下应承担的义务,对因履行协定所造成的严重损害进行补救,边贸易体制下应承担的义务,对因履行协定所造成的严重损害进
28、行补救,或避免因严重损害威胁可能产生的后果,并不必承担责任。或避免因严重损害威胁可能产生的后果,并不必承担责任。(二)损害的确定(二)损害的确定 我国按国际惯例做出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我国按国际惯例做出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一般统称损害)的,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一般统称损害)的,依法进行调查,采取保障措施。依法进行调查,采取保障措施。(三)保障措施程序的法律规定(三)保障措施程序的法律规定 1.1.调查调查 2.2.初裁与终裁初裁与终裁 3.3.磋商磋商 4.4.复
29、审复审 保障措施实施期限超过保障措施实施期限超过3 3年的,商务部应当在实施期间内对该项措施进年的,商务部应当在实施期间内对该项措施进行中期复审,复审的内容包括保障措施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国内产业的调行中期复审,复审的内容包括保障措施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国内产业的调整情况等。整情况等。(四)保障措施种类(四)保障措施种类 1.1.临时保障措施临时保障措施 (1)(1)采取临时保障措施,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采取临时保障措施,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建议做出决定,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据建议做出决定,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2)(2)临时保障措施的
30、实施期限,自临时保障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临时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自临时保障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起,不超过200 200 天。天。(四)保障措施种类(四)保障措施种类 2.2.提高关税和数量限制提高关税和数量限制 (1)(1)采取提高关税形式的,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采取提高关税形式的,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建议做出决定,予以公告税则委员会根据建议做出决定,予以公告 ;(2)(2)采取数量限制形式的,由商务部做出决定并予以公告。采取数量限制形式的,由商务部做出决定并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五)保障措施的实
31、施(五)保障措施的实施 (1)(1)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不超过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不超过4 4年。年。(2)(2)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一项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及其延一项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及其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长期限,最长不超过8 8年年 (3)(3)对同一进口产品再次采取保障措施的,与前次采取保障措施的时间对同一进口产品再次采取保障措施的,与前次采取保障措施的时间间隔应当不短于前次采取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并且至少为间隔应当不短于前次采取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并且至少为2 2年。年。(一)产品(一)产品 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产品是指经过加
32、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二)产品质量(二)产品质量 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所应具有的,符合人们需要的各种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所应具有的,符合人们需要的各种特性,如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可维修性等。特性,如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可维修性等。(一)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一)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二)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二)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三)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三)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四)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四)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1.1.生产者在产品内在质量方面的义务生产者在产品内在质量方面的义务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三项要求: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应
33、当符合三项要求:(1 1)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在保)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在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该标准;(2 2)具有产品应当具有的使用性能,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具有产品应当具有的使用性能,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疵作出说明的除外;(3 3)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书、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说明书、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2.
34、2.生产者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方面的义务生产者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方面的义务(1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3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应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应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告向消费者提供有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告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关资料。(4 4)限
35、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5 5)使用不当,容易导致产品本身损坏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使用不当,容易导致产品本身损坏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产安全的,应当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3.3.生产者在产品包装方面的义务生产者在产品包装方面的义务 特殊产品包装的特殊要求是:易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特殊产品包装的特殊要求是:易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
36、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4.4.生产者的禁止性、限制性义务生产者的禁止性、限制性义务生产者的禁止性、限制性义务是指生产者不得从事某种行为的生产者的禁止性、限制性义务是指生产者不得从事某种行为的义务。义务。具体内容有: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得伪造具体内容有: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37、;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1 1)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标识;(2 2)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3 3)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4 4)不得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产地,伪造或
38、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5 5)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6 6)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2022-11-24年月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2022-11-24 (一)消费者的涵义一)消费者的涵义 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依法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39、的概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国家与生产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指的是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对经营者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关系;2022-11-24 (2)国家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指的是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在为消费者提供指导、服务与保护过程中发生的关系;(3)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时,造成某种损害,消费者请求经营者赔偿的关系,及消费者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时所发生的关系.(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1)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2)特别保护消费者的原则 (3)国家
40、对消费者提供支持与援助的原则 (4)补偿性与惩罚性相结合的原则 (5)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2022-11-24 (一)消费者权利的概念一)消费者权利的概念 消费者权利是指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在生活消费活动中享有的各种权利。(二)消费者权利的内容二)消费者权利的内容 1.1.安全权安全权 (1)购买、使用家用电器、家用器械、燃气以及燃气用具、日用百货、文化用品、儿童玩具等生活消费品时,有权要求这些产品质量能够有安全性,或有安全性保障措施,不存在缺陷而使消费者受到保护;(2)购买、使用食品、药品、化妆品时,有权要求商品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2022-11-24 (3
41、)在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相关的服务设施、服务用具和用品、服务环境、服务活动及服务中所提供的产品或商品符合安全、卫生等要求,不致使消费者因此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安全遭到威胁。2.知情权知情权 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知悉商品的真实情况和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3.3.选择权选择权 选择权是指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意愿独立自主地选择经营者,选择商品品种,选择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消费者的自主决定不受任何人的强制。4.4.公平交易权公平交易权2022-11-24 公平交易权是
42、指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准确等公平交易条件。(1)质量保障。(2)价格合理。(3)计量准确。(4)拒绝强制交易。5.5.损害赔偿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消费者在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要求获得赔偿的权利。6.6.结社权结社权 消费者的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7.7.获取知识权获取知识权 消费者的获取知识权是指消费者所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1)享有获得消费知识的权利。2022-11-24 (2)享有获得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8.8.维
43、护尊严权维护尊严权 消费者的维护尊严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9.9.监督权监督权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1)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及服务质量进行的监督;(2)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及服务数量进行的监督;(3)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及服务价格进行的监督;(4)对经营者态度、服务作用进行的监督;(5)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督。监督的形式主要有检举、控告、提出批评和建议。2022-11-24 (一)经营者义务的概念一)经营者义务的概念 经营者是向消费者提供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它是以营利为目的
44、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与消费者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经营者的义务是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定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二)经营者义务的内容二)经营者义务的内容 (1)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2)经营者接受监督的义务 (3)经营者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4)经营者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2022-11-24 (5)经营者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6)经营者出具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的义务 (7)经营者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义务 (8)经营者的三包义务 (9)经营者公平、合理交易的义务 (10)经营者尊重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方式(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方
45、式 (1)与经营者协商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诉讼 (二)消费者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二)消费者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2.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2022/11/242022-11-24 3.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4.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
46、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5.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6.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7.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2022-11-24 (一)民事责任(一)民事责任 1.商品存在缺陷的;2.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在出售时未作说明的;3.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4.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5.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
47、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6.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7.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8.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2022-11-24 (二)行政责任(二)行政责任 1.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2.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4.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5.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6.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2022-11-24 7.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8.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9.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三)刑事责任三)刑事责任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或死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