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核酸采样点管理制度范文(通用5篇)核酸采样点管理制度1一、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教学、科研、菌(毒)种保藏以及生物制品生产的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核酸样本转运负责单位需向省卫健委申办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准运证书后,方可进行核酸样本转运。未经批准,不得运输。二、转运核酸样本的容器应该符合防水、防破损、防外泄、耐高温、耐高压的要求,并应当印有原卫生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签、标识、警告用语和提示用语。三、申请单位在运输前应当仔细检查容器和包装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所有容器和包装的标签以及运输登记表是否完整无误,容器放置方向是否正确。四、
2、核酸样本应当有专人护送,护送人员不得少于2人。护送人员应当参加过相关的生物安全知识培训,并在护送过程中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运输过程中不得擅自打开运输箱。五、核酸样本转运应当安排专用车辆运输,不得选用公共交通工具运输样本。六、转运单位应当制定核酸样本转运的应急预案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突发情况。核酸采样点管理制度2为贯彻落实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加强核酸检测工作,做到“应检尽检”“愿检尽检”,排查消除风险隐患。根据高等学校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方案(更新版)结合学校实际,进一步加强常态化防控,对做好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工作,特建立本制度:一、需要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验工作的人员划
3、分:20xx年秋季开学返岗工作的教职工作为应检人员;保障20xx年秋季开学工作的后勤人员,物业人员,食堂人员以及安保人员作为应检人员;对属于确诊病例和已发现的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接受集中或居家隔离人员、境外入闽人员、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返闽来闽人员、发热门诊患者、住院及陪护人员的作为应检人员。以上人员做到应检尽检。二、学院医疗保障组负责联系定点核酸检测医院,到校设立检查点,进行核酸检测。核酸检测呈阴性者,作为返岗工作的前置条件。发现核酸检测呈阳性的人员,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医疗保障组呈报防疫部门,并协助展开医学排查。三、对应检尽检人员核酸检验的费用,按相关规定从个人医保中支付,对医保未覆盖
4、的人员从学院防疫专项,经费中列支。四、为加大常态化防控条件下的筛查力度,对开学到校后有发热迹象的人员,要求进行病毒核酸检测。同时鼓励师生参加检测。五、为加强重点岗位重点人群的健康管理,对食堂工作人员,保安工作人员,在开学复课前应完成两次以上的病毒核酸检测。核酸采样点管理制度3一、发热门诊、门急诊及挂号处规范核个人酸检测信息,务必不漏项,信息正确。二、大规模核酸采样信息,医务科核酸组及时把核酸检测个人信息及时传输到体检信息系统,确保检验科能及时收集到检测人员信息。三、门急诊及隔离酒店样本按本院批次准时送样,避免耽误PCR实验室开展工作。四、新冠密切接触者、有流行病学史患者及疑似病人1.5小时内出
5、报告;发热门诊、急诊患者及隔离酒店境外人员核酸检测,6小时出报告;普通门诊、住院患者、陪护人员原则上12小时内出报告;对于“原检尽检”人群的核酸检测,一般在24小时内出报告。五、检验科在出报告后立即上传报告到广东省新病毒信息检测系统,针对个别人员信息错误,由医务科核酸组纠正。六、违反上述条款,将按医院管理规定处理。核酸采样点管理制度4近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印发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目的是指导各地规范开展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工作,保障检测效率和质量,有效控制新冠肺炎疫情。办法全文内容如下:第一条为规范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工作,保障检测效率和质量,有效控制疫情,
6、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是指辖区内局部或全部人群需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检测量超过辖区内单体医疗卫生机构日常最大检测能力,需调动辖区内更多或辖区外检测力量,共同完成的核酸检测工作。第三条开展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实验室(以下简称大规模检测实验室),包括具备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资质的医疗机构实验室(含医学检验实验室,下同)和疾控机构实验室。第四条根据交通条件、人口及医疗卫生机构资源分布等因素,对设区的地市级以上城市及县域内开展大规模检测的实验
7、室进行分类管理。第五条大规模检测实验室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疾控机构;(二)医疗机构实验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的要求;(三)按照规定规范开展室内质控,并参加省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临床检验中心或其他机构组织的实验室室间质评,且最近两次质评结果合格;(四)具备经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的生物安全二级或以上实验室条件;(五)近两年内未受行政处罚,信誉良好;(六)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检测时效要求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承担设区的地市级以上城市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实验室,除具备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原
8、则上还应当具备每天检测至少5000管的能力。承担县域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实验室,除具备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原则上还应当具备每天检测至少1000管的能力。县域内的最大检测能力不足时,可委托其他大规模检测实验室开展检测。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根据检测工作需要,对不具备大规模核酸检测能力的实验室统筹分派检测任务。第七条按照进一步推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建设工作方案建设的公共检测实验室和城市检测基地,应当承担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任务。第八条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调度前往支援的大规模检测实验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受援地应当为实验室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食宿、场地、医疗废物收集和处置等条件,
9、保障检测及时顺利安全开展。第九条拟承担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任务的实验室应当向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的条件提供书面材料,并保证材料真实、准确、可靠。主要包括实验室场地、人员、仪器设备、检测能力、室内质控记录、室间质评结果等。第十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收到材料后,应当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查验。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技术审核合格的证明文件中,加注“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或通过证明文件、文书等方式标明该实验室具备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同时,在“全国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信息平台”中予以标识,供辖区内开展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时参考
10、使用。第十一条开展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时,可通过临时增加人员、设备等快速提高检测能力。拟承担检测任务的实验室,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向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审核申请。审核通过的,在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技术审核合格的证明文件中,加注“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或通过证明文件、文书等方式标明该实验室具备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并标明有效期。第十二条大规模检测实验室应当建立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制订工作预案,加强物资储备,强化人员技术培训,提高应急反应能力,确保随时开展工作。第十三条大规模检测实验室应当根据自身检测能力接收新冠病毒核酸样本,避免样本数量明显超出检验能力导致的样本积压、
11、样本失效、检测结果反馈迟缓等问题。第十四条大规模检测实验室从事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当是按照规定接受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有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人员上岗证的卫生技术人员。签发核酸检测报告的人员还应当同时具备相应资质。第十五条大规模检测实验室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核酸检测结果,出具的核酸检测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客观、公正。第十六条各地决定开展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后,应当根据交通条件、检测能力等,从通过审核的大规模检测实验室中遴选相关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检测量、完成时限、检测费用等,并约定其他有关事项。第十七条接到检测任务后,大规模检测实验室应当立即激活应急管理体系,确保在短时间内人员到位、设备到
12、位、物资到位,样本送达后即刻开展检测。第十八条大规模检测实验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每批次检测时,随机进行弱阳性和阴性室内质控,并定期参加国家或省级组织的室间质评。第十九条鼓励大规模检测实验室在每个分区的核心工作区域安装摄像设备,安装位置能清楚记录检测的关键流程、关键部位和操作,实时录制加样、抽取、扩增和报告等关键环节全过程。影像资料至少保存一个月。第二十条在开展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期间,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向大规模检测实验室派驻质量监督员,对实验室室内质控等工作进行监督,并做好记录。出现问题时,派驻的质量监督员应当及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第二十一条大规模检测实验室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卫生健
13、康行政部门不再允许其承担检测任务,废止加注“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技术审核合格证明文件:(一)实验室条件发生明显变化,不符合大规模检测实验室规定条件时;(二)在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检测不规范,可能影响检测质量的;(三)擅自将样本转包给其他实验室的;(四)样本积压超过样本保存有效期的;(五)在检测过程中未开展室内质控,未参加室间质评的;(六)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意,擅自进行混采、混检的;(七)未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核酸检测结果的;(八)未在约定时限内完成核酸检测任务的。第二十二条室间质量评价连续两次以上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暂停其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业
14、务。第二十三条使用未经专业培训、无核酸检测培训证明的人员从事核酸检验工作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处罚。第二十四条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大规模检测实验室,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处罚。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医师,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处罚。第二十五条出现其他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第二十六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未按照规定从具备条件的大规模检测实验室中确定检测单位的,各地应当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15、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核酸采样点管理制度51、采样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核酸检测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分配,坚守岗位。2、采样严格按照生物安全相关规定进行,做好生物安全防护,采样人员采取二级防护,防护得当。3、严格按照采样流程、采样规范操作,遵守职业道德。4、做好采样前准备,确保各种器材数量充足,质量合格。5、熟练仪器性能及操作流程。6、采样过程中严格执行消毒隔离规范要求。7、做好标本的登记、编号,保证信息准确对应,保证样本流转无差错,质量不改变。8、做好采样后的医疗废物分类处理工作。9、对采样区进行常规消毒处理。10、按照样本转运要求对样本进行包装、消毒、转运。11、采样室人员离开采样室前必须检查水、电、门窗的安全,做好采样室安全管理工作。12、需送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项目,做好相关交接工作,及时查询检测结果。13、加强采样室的防火、防水、防电、防盗意识,出现事故应追查责任。14、注意保护个人身份信息等隐私,严防信息泄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