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2年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方案为了加强本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使公司生产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制定本公司2017年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方案。(一)职业病防治工作内容1、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的规定,建立、健全由总经理总负责、部门分工负责和岗位各负其责的涵盖职业病防治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2、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2、,如实上报本单位的人数、工资总额、缴费情况以及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情况。按时缴纳工伤社会保险金,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作好工伤社会保险工作。使在本厂职业活动冲所发生的工伤、职业病以及因此而死亡,造成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遗属能够从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和服务的社会保障,保证劳动者或其遗属的基本生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等。3、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积极做好工作场所的卫生防护工作,使工作场所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于职业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
3、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4、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如实申报职业危害。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5、本单位的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同意。6、对高温、紫外辐射、工频电场等作业的特殊管理职业病危害作业是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和严重职业病的主要作业,其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其危害往往是群体性的,且致
4、死率、致残率很高,不仅严重损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给用人单位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而且也影响社会的稳定。特殊管理包括对作业场所和作业人员的特殊管理。如作业场所的隔离、生产设备管道化、密闭化和操作自动化,作业场所设置特殊职业病防护设备,包括自动报警装置、防护安全联锁反应系统和工作信号,配备应急救援设施、医疗急救用品等。7、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内容,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内容有:
5、全厂职工人数、男女职工人数、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男女人数、患各种职业病人数;全厂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数、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数、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的浓度或强度及评价;各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备的名称、数量、运行状况、防护效果及对存在问题的治理;个人防护用品的种类、发放数量、是否有职业卫生检验报告书、实际配带情况等)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内容有: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用人单位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
6、行状态)及检测评价(定期检测、评价必须由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救援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急措施、人员撤离路线和疏散方法、财产保护对策、事故报告途径和方式、预警设施、应急防护用品及使用指南、医疗救护等内容)。8、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使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严格按规范管理,使其制度化(依据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内容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9、职业病报告制度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病报告办法的规定,报告办法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0、职业病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及报警
7、装置; (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3)对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11、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 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
8、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12、职业卫生培训 公司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13、公司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检测结果存入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公司应当立即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14、职业健康检查生产技术部按规定负责组织员工上岗前、岗中及离职前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确保按要求应检查人数实际参检率不低于100%。不得安排上岗前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工作,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人员从事禁忌职业。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