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安全生产管理基础知识 第一节 安全生产管理概述安全生产管理作为经济生活的一部分,是管理范畴的一个分支,也遵循管理的一般规律及原理。如管理有九条基本原理,在现代生产有三大基本措施,防止危险因素应坚持十三项原则等。这些管理的基本原理,在现代经济活动中经常使用,也适用于安全生产管理。无论管理着有意识或无意识利用这些管理原理,但有一点可以肯定,优秀的管理着都遵循了这些基本原理,在实际工作中不断运用这些理论和原理来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利用管理原理,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探索,不断创新,不断完善,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本节简要介绍一些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一、安全生产(一)
2、安全生产的概念所谓安全生产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保证人身健康与生命安全,保证财产不受损失,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进步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行动的总称。(二)劳动保护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劳动保护与安全生产,这两个概念在一般情况下是通用的,但劳动保护也有其特定的含义:劳动保护的对象是从事生产的劳动者。劳动保护就是要依靠科学技术和管理,采取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消除生产过程中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不良环境、不安全设备和设施、不安全环境、不安全场所和不安全行为,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的总称。劳动保护是从“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理念出发,强调为劳动者提
3、供人身安全与身心健康的保障。它是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内容。(三)其他我国现有的职业健康安全、职业安全健康、职业安全卫生等不同的提法,其内容都与安全生产或劳动保护的含义基本相同,均以法律法规、管理机制、组织制度、技术措施、宣传教育等手段,来确保人身健康与生命安全以及财产安全。职业健康安全是国家标准CB/T280012001的提法。二、安全生产管理(一)管理概念管理是指管理主体采用一定的方式、方法作用于客体,时其朝着一定的目标发展所进行的活动。管理包括四个基本要素:(12)管理的主体即使管理者;(2)管理的客体既被管理的对象;(3)管理的手段及管理的方式方法;(4)管理的目的。这四个要素回答了谁来管
4、、管什么、怎么管、怎么管和为什么管等管理的基本问题。管理的基本特征主要有:(1)管理是一种社会现象;(2)管理的“载体”就是“组织”;(3)管理具有一定的任务和职能;(4)管理的核心是处理各种人际关系;(5)管理的本质是创新。(二)安全生产管理的概念1、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管理通常是指管理者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的决策、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活动,实现生产过程中人与机器设备、物料、环境的和谐,达到安全生产的目标。2、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是指安全生产过程中所形成的管理体系和制度的总称。我国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从“国家监察、行政管理、群众监督”发展成“企业负责、行为管理、国家监
5、察、群众监督”。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的不断完善,确立了“企业负责、行为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管理体制。现已逐步形成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企业负责是管理体制的基础,也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随着我国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的转变,以企业为主体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已成为我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点。企业全面负责,充分发挥社会的力量,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安全生产是构建我国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的新思路。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主要在施工现场,项目经理部承担着施工企业安
6、全生产的重要任务,项目经理部是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基础的关键。3、安全生产管理内容安全生产管理包括安全生产法制管理、行政管理、监督检查、工艺技术管理、设备设施管理、作业环境和条件管理。其中企业安全生产的主要内容有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检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与事故防范等。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内容都要落实在建筑施工项目经理部。4、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安全生产管理的目标是,减少和控制危害,减少和控制事故,尽量避免生产过程中由于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伤、环境污染以及其他损失。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对象是企业的员工,涉及到企业中所有人员、设备设施、物料、环
7、境、财务、信息等各个方面。三、安全生产方针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这是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总要求,也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方向。“安全第一”和“预防为主”既是一个整体,又有各自的特定含义。(一)“安全第一”是安全生产的基础所谓“安全第一”,就是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在处理保证安全生产与实现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各项目标的关系上,要始终把安全特别是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实行“安全优先”的原则。在确保安全的请提下,努力实现生产经营的其他目标。从根本上说,保证生产与实现经营活动本身的目标是一致的。“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这种提法是与“安全第一”提法是不矛盾的。“安全第一
8、”是安全生产的基础。(二)“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方针的核心所谓“预防为主”,就是说,对安全生产的管理,主要不是在发生事故后去组织抢救,进行事故调查,找原因、追究责任、堵漏洞,这些当然都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对事故预防也有亡羊补牢的作用。但更重要的,是要谋事在先,尊重科学,探索规律,采取有效的事前控制措施,千方百计预防事故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方针的核心,时事施安全生产的根本。四、安全生产原则搞好安全生产,在强调坚持安全生产方针的同时还必须强调坚持安全生产一系列原则。这些原则主要有:(一)安全生产基本原则国家宪法规定:“加强劳动保护
9、,改善劳动条件”,这是国家和企业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这是企业各级领导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的原则。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领导,应当肩负起安全生产的责任,在抓经营管理的同时必须抓安全生产。企业要全面落实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严密的责任网络。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去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有主要责任。自啊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施工现场所有安全生产事故责任都与项目经理的管理有一定的联系,大量的事故处理案例也说明了这一点。所以,对项目经理
10、来说,“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尤为重要。(三)“三同时”原则“三同时”原则是指生产性基本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确保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四)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原则全员安全上次教育培训的原则是指对企业全体员工(包括临时工)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专业知识,以及安全生产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全员安全教育培训的要求在有关安全生产法规中都有相应的规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提高企业职工安全生产素质的重要手段,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11、有关重要岗位的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还应参加法定的安全资格培训与考核。企业应当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工作计划,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应予保证。(五)“三同步”原则“三同步”原则是指企业在考虑经济发展,进行机构改革、技术改造时,安全生产要与之同时规划,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运作投产。目前,要防止企业在改制时,将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管理机构和人员进行弱化、淡化,或取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这些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和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不符合安全生产许可的基本条件。(六)“三不伤害”原则“三不伤害”原则是指教育广大职工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别人伤害。施工现场在开展
12、安全生产教育时,安全管理人员应将“三不伤害”原则告诉走进施工现场的所有生产人员,使他们个个牢记“三不伤害”原则,使“三不伤害”原则深入人心。(七)“四不放过”原则“四不放过”原则是指发生安全事故后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有关责任者没有追究责任不放过。这是处理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则,“四不放过”缺一不可。(八)“五同时”原则“五同时”原则是指企业生产组织及领导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经营工作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每一个生产组织管理环节中去。五同时原则要求企业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认证贯彻执行
13、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制度、安全卫生技术规范、标准、技术措施、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等,配置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五、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原理(一)系统原理所谓系统是由若干相互作用又相互依赖的部分组合而成,具有特定的功能,并处以一定环境中的有机整体。系统论的基本思想是整体性、相关性、目的性、阶层性、综合性、环境适应性(二)整分合原理整分合原理是现代高效率的管理,必须在整体规划下明确分工,在分工基础上进行有效的综合。整体把握、科学分解、组织综合是整分合原理的主要含义。(三)反馈原理反馈原理是控制论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基本概念。反馈是把
14、控制系统输入信号反送回来,对输入与输出信号进行比较,比较差值作为系统输入信号,在作用系统,对系统起到控制的作用。在现代管理中,灵敏、正确、有效、有力的反馈对管理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实际管理工作是计划、实施、检查、处理,也就是决策、执行、反馈、再决策、再执行、在反馈的过程。(四)封闭原理封闭原理是指任何一个系统内的管理手段必须构成一个连续封闭的回路,才能形成有效的管理运动。一个有效的现代管理系统,必须是一个封闭系统,而且为使系统运转状态优良,可以采用多级闭环反馈系统。(五)弹性原理弹性原理是在系统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千变万化的形势下进行的,管理必须要有很强的适应性和灵活性,才能有效地实现动态管理。
15、特别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管理工作更需要不断改进,以利于驾驭新形势,解决新问题,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六)人本原理人本原理是管理以人为本体,以调动人的积极性为根本。人既是管理的主体,同时又是管理的客体,其核心是如何调动人的积极性。隶属于人本原理的二级原理有:能级原理、动力原理和激励的原理。(七)能级原理能级原理是管理系统必须是由若干分别具有不同级能的不同层次有规律地组合而成。在实际管理中如决策层、执行层、操作层就体现能级原理。人们常说的人尽其才,各尽所能,责权的统一等也都利用了能级原理。(八)动力原理动力原理是指管理要有强大的动力,要正确地运用动力,使管理运动持续而有效地进行下去。(九
16、)激励原理激励原理就是利用科学的手段,激发人的内在潜力,充分发挥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六、安全生产管理三大基本措施(一)工程技术对策既通过安全设施、安全设备、安全装置、安全检测和监察、防护用品等安全工程与技术硬件的投入,实现技术系统的本质安全化。(二)安全教育对策既通过对全民的安全培训教育,以提高全民的安全素质,包括意识、知识、技能、态度、观念等综合安全素质。(三)安全管理对策即通过立法、监督、检查等管理方式,包装家条件和环境达标,以及人员的行为规范,以实现安全生产的目的。七、防止危险因素的原则防止危险因素的原则有:(1)消灭潜在危险的原则;(2)降低潜在危险因素数值的原则;(3)距离防护原则;
17、(4)时间防护;(5)坚持屏蔽原则;(6)坚固原则;(7)利用薄弱环节原则;(8)闭锁原则;(9)坚持不接近原则;(10)取代操作人员原则;(11)利用警告和禁止信息原则。也有专家提出危险性控制13原则:(1)消除原则;(2)预防原则;(3)减弱原则;(4)隔离原则;(5)连锁原则;(6)薄弱环节原则;(7)减少暴露原则;(8)合理布局原则;(9)加强原则;(10)替代原则;(11)冗余原则;(12)警告原则;(13)个体防护原则。掌握这些原则,对于从事专职安全管理工作来说非常重要。第二节 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建筑施工企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了解和掌握有关的法律法规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责任。本
18、节简要介绍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和有关法律责任。一、我国法律法规概况(一)我国法律法规概况当代中国法律渊源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制定法形式。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渊源可分为以下几类。1、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国最高的法律渊源。宪法是制定其他一切法律、法规的根据和基础,一切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都必须依照宪法所确定的原则、基本精神,不得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否则一侓无效。2、法律法律是专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两类。基本法律是由人
19、民大会时代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统称。如刑法、民法、诉讼法以及有关国家机构的组织法等法律。非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统称。其调整范围较基本法律小,内容较具体。如建筑法、安全生产法。3、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法律和法规性文件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文件。4、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文件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政府所在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权力机关,在其法定的权限内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文件。地方性法规通常采用条例、办法、规则、决定、实施细则等名
20、称,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辖区内有效。江苏省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为无锡、徐州、苏州、三市。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制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洲、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也是我国法的一个渊源。6、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特别行政区同中央的关系是地方同中央的关系,它的权限根据全国人大制定的关于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规定来行使。特别行政区享有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有的独有权
21、力。特别行政区的各类法的形式,是我国法律一部分,是我国法律的一种特殊形式。7、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行政规章具有法的属性,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普遍性、规范性和法制性的特点,与法律、法规一样,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普遍的约束力。8、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国际发的主要渊源,不属于我国国内法的范畴,但经我国政府签订、加入、承认后的国际条约对于我国国内的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和公民也有约束力,也是我国的一种法的渊源。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决定,批准加入第167条国际公约,既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该公约的目的:在一
22、切施工过程中,采取预防和保护措施,防止各类事故和职业病,保护工人的安全和健康。(二)法律规矩的种类法律规范的总类就是依据一定的标准,根据法律规范本身的特点而进行的分离。1、命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命令性规范,就是规定人民必须依法作出一定的行为。禁止性规范,就是禁止人们作出某种行为或者必须抑制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禁止性法律规范在法律条文中多以“禁止”、“不得”、“不许”、“不准”、“严禁”等词来表述。授权性规范,是指授予公民、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有权自己作出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2、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强制性规范又称命令性规范,是指对于权力和义务
23、的规定十分明确,而且必须履行,不允许人们以任何方式变更可违反的法律规定。所谓任意性规范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民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3、保护性规范、制裁性规范和奖励性规范保护性规范,是指在确认人们的行为、权力合法、有效时并给于保护法律规范。制裁性规范,是指对违法行为不予承认,并加以撤销直至制裁的法律规范。制裁性规范,是指对违法行为不予承认,并加以撤销直至制裁的法律规范。奖励性规范,是指给予各种对社会作出贡献的行为,予以表彰或特殊奖励的法律规范。有关安全生产内容法律有: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刑法、民法、消防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
24、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规定、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及我国已经批准的23个国际劳工公约等。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基本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作出了一系列规定,确定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25、的基本制度。这些制度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中得到了具体化,对政府部门、有关企业及相关人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管理行为进行了全面规范。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运用如下制度:(一)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等条件,并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
26、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这一制度为保证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规定了必要的条件。(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根据2004年1月13日施行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等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建设部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颁布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作出具体规定。这一制度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安全生产的条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建筑施工活动。该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自该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该条例的规定,向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三)
27、施工许可和开工包括备案制度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等条件。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需要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的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四)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
28、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内容主要是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等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五)施工起重机械使用前的验收和登记制度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机、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29、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六)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根据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规定了各方主体应当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做了全面、具体的规定,包括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项目经理的安全责任,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等。同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必须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在施工前向作业班组和人员作出安全施工技术要求的详细说明,应当对因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
30、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操作规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还对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使用、作业和生活环境标准作了明确规定。(七)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八)专项施工方案
31、专家论证审查制度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下次临时用电方案,对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等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对上述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九)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
32、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十)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2000年8月25日国家建设部为加强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颁发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81)和施工安全强制性条文。该制度规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工程建设中心必须执行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十一)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期限有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至竣工验收合格至。(十二)生产
33、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于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辑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十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
34、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有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十四)危及施工安全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十五)政府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检查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责令立即排除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对重大隐患可以责令暂时停止施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三、法律法规法律责任是违
35、宪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的总称。(一)违宪责任违宪责任是指由于违宪行为而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二)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规定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三)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四)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由于犯罪行为而承担的法律行为。建筑施工企业的专职安全员应详细了解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并熟知有关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责任。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有关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任
36、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际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六)使用国际明令淘汰
37、、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一下的罚款;造成损伤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一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实施,或者在城市市区的建设工
38、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五条违反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
39、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检查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
40、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与偶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 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第六十七条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该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五、安全生产法中有关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中
41、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责任有: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须的资金;逾期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责任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一下的罚款。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
42、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请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到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
43、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六消防法中有关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责任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企业,责令改正;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自己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警告处分。发生火灾,相关人员不履行义务或者故意破坏或伪造现场,应负法律责任。七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应负的法律责任作出如下规定:(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
44、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为办理延续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续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眼前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按照前条(一)进行处罚。(三)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一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和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按照前条(一)进行处罚。八、专项设备与设施装拆单位的法律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对专项设备与设施装拆单位的法律责任做出规定:施工起重机
45、械和整理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二)行为,经过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
46、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九、刑法对违反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的处罚规定有:第一百三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符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五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
47、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节 施工安全生产控制施工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施工特点,依据承包工程类型、特
48、征、规模及自身管理水平等情况,找出可能的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出危险源。对危险源列出清单,逐一进行评价,将其中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较大、且事故发生会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源定义为重大危险源。重大危险源有如可能出现的高空坠落、物体打击、坍塌、中毒等群体伤害事故的状态。应对危险源可能出现伤害的范围、性质和时效性、制定消除和控制的技术性措施,并纳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操作规程中。同一个企业对危险源的识别应及时更新。从而可以大大提高企业生产安全性。一、危险源识别(一)危险源及危险、有害因素的概念可能导致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上述情况的组合所形成的根源或状态称为危险源。换句话说,对能对人造成伤亡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害的因素,我们称之为危险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