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行业事故隐患自查清单参考模板范本.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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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建筑筑公公司司事事故故隐隐患患自自查查标标准准级级隐隐患患自自查查标标准准级级隐隐患患自自查查标标准准级级隐隐患患自自查查标标准准自自查查标标准准项项具具体体描描述述参参考考依依据据基基础础管管理理资质证照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条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单位位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2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

2、员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5条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持证上岗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

3、人。(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四)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法第19条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36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8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机构职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4、编制及演练;(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六)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八)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九)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十一)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十二)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十三)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十四)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6条单位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

5、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法第17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具有以下职责:(一)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况;(二)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三)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四)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

6、及使用情况;(五)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六)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七)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八)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7条各部门、岗位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4条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

7、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1条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一)安全生产检查的目的;(二)安全生产检查的职责部门和责任人员;(三)安全生产检查项目和主要内容;(四)安全生产检查方式;(五)安全生产检查要求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例会,研究本单

8、位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一)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制定依据;(二)安全生产事故的概念(三)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四)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程序;(五)安全生产事故现场保护的要求;(六)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七)安全生产事故资料的归档要求;(八)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经验教训总结。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一)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目的;(二)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基本原则;(三)明确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条款;(四)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实施方

9、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消防管理制度建立消防管理制度,内容包括:(

10、一)明确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的范围、时限及要求;(二)明确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三)明确消防设施和器材技术检测的基本要求;(四)明确达不到技术标准的消防设施、器材的更换方法及措施。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基基础础管管理理“三同时”安全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安全生产法第24条值班制度建立值班制度,内容包括:(一)明确本单位值班的部门和岗位;(二)明确各级值班人员的职责和要求;(三)明确值班人员值班工作程序和要求;(四)明确值班人员遇

11、到特殊情况的处置步骤和要求;(五)明确值班记录要求。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工程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并依据规程和规范,制定本企业的安全规程和技术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0条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安全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

12、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36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25条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36条安全生产奖惩记录档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安全生产会议记录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经营单位

13、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定期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事故管理记录档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61条工伤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安全生产法第43条与专业承包单位签订合同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5条应急救援应急救援预案本单位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包括下列内容:(一)应急救援组织及其职责;(二)危险目

14、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三)应急救援预案启动程序;(四)紧急处置措施方案;(五)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六)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储备;(七)经费保障。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6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9条应急救援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60条应急救援组织应当有严密的应急救援组织。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59条应急救援物资应当配备应急救援

15、人员,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安全生产法第17条第5款;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59条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6条安全生产资金使用情况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费用,应当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一)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四)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五)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7条安全生产管理档

16、案建筑施工行业事故隐患自查清单级隐患自查标准级隐患自查标准级隐患自查标准级隐患自查标准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设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委派项目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项目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建设工程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

17、管理情况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注册安全工程师要求注册安全工程师要求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二)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三)编制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四)保证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五)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

18、案;(六)开展项目安全教育培训;(七)组织实施项目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八)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九)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第十二条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二)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三)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四)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五)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六)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项目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项目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施

19、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建筑法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员、作业者和监护者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有限空间存在的危险特性和安全作业的要求;进入有限空间的程序;

20、检测仪器、个人防护用品等设备的正确使用;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与应急救援预案等。培训应有记录。培训结束后,应记载培训的内容、日期等有关情况。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一)安全生产检查的目的;(二)安全生产检查的职责部门和责任人员;(三)安全生产检查项目和主要内容;(四)安全生产检查方式;(五)安全生产检查要求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例会,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主要

21、内容包括:(一)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制定依据;(二)安全生产事故的概念(三)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四)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程序;(五)安全生产事故现场保护的要求;(六)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七)安全生产事故资料的归档要求;(八)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经验教训总结。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一)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目的;(二)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基本原则;(三)明确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条款;(四)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实施方法。省安全生产条例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

22、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省安全生产条例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消防管理制度消防管理制度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

23、,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三同时”安全管理制度“三同时”安全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安全生产法值班制度 值班制度建立值班制度,内容包括:(一)明确本单位值班的部门和岗位;(二)明确各级值班人员的职责和要求;(三)明确值班人员值班工作程序和要求;(四)明确值班人员遇到特殊情况的处置步骤和要求;(五)明确值班记录要求。省安全生产条例有限空间制度有限空间制度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组织制定专项

24、施工方案、安全作业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审批和专家论证等工作,并督促、检查实施情况。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工程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并依据规程和规范,制定本企业的安全规程和技术规则。建筑法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从业人员教育培训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在

2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检查记录安全生产检查记录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奖惩记录档案安全生产奖

26、惩记录档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会议记录档案安全生产会议记录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定期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省安全生产条例事故管理记录档案事故管理记录档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省安全生产条例工伤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工伤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安全生产法与专业承包单位签订合同与专业承包单位签订合同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

27、权利和义务。建筑法危害申报 危害申报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申报,接受监督。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安监局职业卫生基础管理变更申报 变更申报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变更申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或实施方案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管理

28、制度或操作规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2、职业危害告知制度;3、职业危害申报制度;4、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6、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7、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8、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9、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危害因素检测报告应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

29、理暂行规定监测及评价监测及评价应建立健全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实施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的,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职业病防治法危害告知 危害告知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应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应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的真实情况。职业病防治法安监局设备、化学品材料中文说明书设备、化学品材料中文说明书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材料,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为

30、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档案职业卫生档案主要包括:(一)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二)建设项目预评价、竣工验收评价及政府部门审查、验收批复文件等资料;(三)政府执法部门执法检查时下达的监督意见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件资料;(四)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五)职业危害因素申报资料;(六)作业场所

31、职业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与评价资料;(七)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修保养档案;(八)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维护档案;(九)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十)职业卫生培训教育资料,包括培训计划、培训时间和内容、培训人员名单、考核成绩等;(十一)职业病病人档案;(十二)各种设备、化学品中文说明书;(十三)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职业病防治法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

32、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监局应急救援应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救援预案,明确救援人员及职责,落实救援设备器材,掌握事故处置程序,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并不断进行修改完善。有限空间发生事故时,监护者应及时报警,救援人员应做好自身防护,配备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严禁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安全生产条例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应急救援演练应急救援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

33、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省安全生产条例有限空间施工单位应制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组织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应急救援物资应急救援物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建设工程安全生

34、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安全生产资金使用情况安全生产资金使用情况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费用,应当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一)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四)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五)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省安全生产条例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

35、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现现场场管管理理设备设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垂直运输机械垂直运输机械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应急救援应急救援演练应

36、急救援演练特种设备现场管理施工现场不得使用钢管等材料自行搭设的龙门架或井架物料提升机。省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起重机械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37、。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起重机械的租赁单位、拆装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省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施工现场使用两台或两台以上塔式起重机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负责组织编写“群塔作业方案”,确保塔式起重机的使用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及规定的要求。省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作业前,拆装单位应对拟安装或拆卸设备的完好性进行检查。作业时,拆装单位应当设置警戒区,指派专人负责统一指挥和监护,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安装和拆卸作业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施工方案和拆装工

38、艺的要求,并填写相应的记录,相关责任人签字。省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管理人员。施工单位设备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应当对起重机械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有权决定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省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垂直运输机械垂直运输机械压力容器(空压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压力容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持有质检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质监局登记及检验标志应有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应在检验有效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液位计应有最高、

39、最低安全液位标记,液位应显示清楚并被能作业人员正确监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阀应有有效的校验报告和铅封标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表应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运行状态不应存在介质泄漏现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设备的本体不应有肉眼可见的变形及损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消防设备和标志消防设备和标志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消防法

40、公安消防安全消防通道 消防通道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消防法配线室、配电箱、柜 配电柜装设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器。电源隔离开关分断时应有明显分断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用电安全(临时)配电柜或配电线路停电维修时,应挂接地线,并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配电室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杂物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配电箱和开关箱的金属箱体、金属电器安装板以及电器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底座、外壳等必须通过PE线端子板

41、与PE线做电气连接,金属箱门与金属箱体必须通过采用编织软铜线做电气连接。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总配电箱的电器具备电源隔离,正常接通与分断电路,以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配电箱的电器安装板上必须设N线端子和PE线端子板。N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绝缘;PE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器连接。进出线中的N线必须通过N线端子板连接;PE线必须通过PE线端子板连接。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配电箱、开关箱周围应有足够2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物品;不得有灌木、杂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公安用电设备 使用夯土机械必

42、须按规定穿戴绝缘用品,使用过程中应有专人调整电缆。电缆长度不应大于50m。电缆严禁缠绕、扭结和被夯土机械跨越。多台夯土机械并列工作时,其间距不得小于5m;前后工作时,其间距不得小于10m。夯土机械的操作扶手必须绝缘。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1、电焊机械应放置在防雨、干燥和通风良好的地方。焊接现场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2、交流弧焊机变压器的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应大于5m,其电源进线处必须设置防护罩。发电机式支流电焊机的换向器应经常检查和维修,应消除可能产生的异常电火花。3、电焊机械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必须符合本规范第8.2.10条的要求。交流电焊机械应配装防二次侧触电保护器。4、电焊机械的二次

43、线应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电缆的长度不应大于30m,不得采用金属构件或结构钢筋代替二次线的地线。5、使用电焊机械时必须穿戴防护用品。严禁露天冒雨从事电焊作业。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手持式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应采用耐气候型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并不得有接头。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外壳、手柄、插头、开关、负荷线等必须完好无损,使用前必须做好绝缘检查和空载检查,在绝缘合格、空载运转正常后方可使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防护用品。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对混凝土搅拌机、钢筋加工机械、木工机械、盾构机械等设备进行清理、检查

44、、维修时,必须首先将其开关箱分闸断电,呈现可见电源断点,并关门上锁。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照明器的选择必须按下列环境条件确定:1、正常湿度一般场所,选用密闭型防水照明器;2、潮湿或特别潮湿的场所,选用密闭型防水照明器或配有防水灯头的开启式照明器;3、含有大量尘埃但无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选用防尘型照明器;4、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按危险场所等级选用防爆型照明器;5、存在较强振动的场所,选用防振型照明器;6、有酸碱等强腐蚀介质的场所,采用耐酸碱型照明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特低电压照明器:1、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

45、5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36V;2、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3、特别潮湿的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安全隔离变压器,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灯具的相线必须经开关控制,不得将相线直接引入灯具。对于夜间影响飞机或车辆通行的在建工程及机械设备,必须安装设置醒目的红色信号灯。其电源应设在施工现场电源总开关的前侧,并应设置外电线路停止应急自备电源。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

46、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电气线路 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 采用三级配电系统;2 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3 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在施工现场专用变压器的供电的TNS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专用保护零线连接。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侧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47、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与原系统保持一致。不得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地。采用TN系统做保护接零时,工作零线(N线)必须通过总漏电保护器,保护零线(PE线)必须由电源进线零线重复接地处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形成局部TN-S接零保护系统。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PE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严禁通过工作电流,且严禁断线。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在TN系统中,下列电气设备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做保护接零:1、电机、变压器、电器、照明器具、手持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2、电气设备传动装置的金属部件;3、配电柜与控制柜的金属框

48、架;4、配电装置的金属箱体、框架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5、电力线路的金属保护管、敷线的钢索、起重机底座和轨道、滑升模板金属操作平台等;6、安装在电力线路杆(塔)上的开关、电容器等电气装置的金属外壳及支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TN系统中的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做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系统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在TN系统中,保护零线每一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10。在工作接地电阻允许达到10的电力系统中,所有重复接地的等效电阻值不应大于10。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架空线必须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及其他

49、设施上。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电缆中必须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用作保护零线或保护线的芯线。需要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五芯电缆必须包含淡蓝、绿/黄二种颜色绝缘芯线。淡蓝色芯线必须用作N线;绿/黄双色芯线必须用作PE线,严禁混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用电安全(临时)电气线路 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在建工程内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电缆埋地引入,严禁穿越脚手架引入。电缆垂直敷设应充分利用在建工程的竖井、垂直孔洞等,并宜靠近用电负荷中心,固定点每楼层不得少于一处。电缆水平

50、敷设宜沿墙或门口固定,最大弧垂距地不得小于2.0m。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配电系统应设置配电柜或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实行三级配电。配电系统宜使三相负荷平衡。220V或380V单相用电设备宜接入220V/380V三相四线制供电。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当合并设置为同一配电箱时,动力和照明应分路配电;动力开关箱与照明开关箱必须分设。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分配电箱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分路隔离开关以及总断路器、分路断路器或总熔断器、分路熔断器。其设置和选择应符合本规范第8.2.2条要求。开关箱必须装设隔离开关、断路器或熔断器,以及漏电保护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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