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第七版)》课件《税法》第九章 国际税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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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税收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CONTENTS目 录01国际税收概述02国际重复征税与国际税收协定03国际避税与反避税04国际税收征管协作01国 际 税 收 概 述国际税收的概念国际税收是在开放的经济条件下因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扩大到境外以及国与国之间税收法规存在差异或相互冲突而带来的一些税收问题和税收现象。国际税收问题是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出现的种种税收现象,其背后隐含着的是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关系,这种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是国际税收的本质所在。税收管辖权税收管辖权是指主权国家根据其法律所拥有和行使的征税权力。国际上确定税收管辖权的原则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属人原则属人原则,又称属人主义,即以纳税人(

2、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国籍、登记注册所在地或者住所、居所和管理机构所在地为标准,确定其税收管辖权。一国有权对本国居民或公民的一切所得征税。按照属人原则确立的管辖权称为居民(公民)管辖权。第二,属地原则属地原则,又称属地主义,即以一国的领土疆域范围为标准,确定其税收管辖权。一国有权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一切所得征税。按照属地原则确立的管辖权称为地域(或收入来源地)管辖权。02国际重复征税与国际税收协定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国家各自依据自己的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时征税。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原因包括:一是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拥有跨国所得,即在其

3、居住国以外的国家取得收入或占有财产;二是两国对同一纳税人都行使税收管辖权。例如,甲国居民在乙国从事经济活动并在当地有一笔所得,甲国依据居民管辖权有权对这笔所得征税,乙国依据地域管辖权也有权对这笔所得征税。这样,甲、乙两国的税收管辖权就在该甲国居民的同一笔所得上发生了重叠。如果甲、乙两国都行使自己的征税权,则这笔所得就会面临国际重复征税。国际税收协定1.1.国际税收协定的概念国际税收协定的概念 广义广义的国际税收协定是指国与国之间签订的有关税收问题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协议,包括避免所得和财产双重征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双重征税协定”)、双边或多边缔结的关税协定(特定税种)、空运企业和海运企业国际运

4、输收入互免税收的协定(特定项目)等。狭义狭义的国际税收协定特指避免所得和财产双重征税的国际协定。世界上最早的国际税收协定是比利时和法国在1843年签订的,1899年德国和奥地利也签订了国际税收协定。由于跨国贸易日益增多,所得和财产的国际重复征税问题越来越突出,参与制定国际税收协定的国家越来越多。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国际税收协定开始快速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二三十年经历了国际税收协定的高峰期。国际税收协定早期的国际税收协定并没有范本,所以从具体内容上看,它们相互之间的差异比较大。为了规范国际税收协定的内容,简化签订过程,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开始研究国际税收协定范本。1963年,经合组织首次

5、公布关于对所得和资本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即经合组织范本经合组织范本(OECDOECD范本范本)。1979年,联合国通过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即联合国范本联合国范本(UNUN范本范本)。国际税收协定可以弥补用国内税法单边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时存在的缺陷,同时能够兼顾居住国和来源国的税收利益,有利于在防止国际避税和国际偷逃税问题上加强国际合作。国际税收协定2.2.国际税收协定的法律地位国际税收协定的法律地位 从目前大多数国家的规定来看,当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不一致时,国际税收协定处于优先执行的地位。我国是主张国际税收协定应优先于国内税法国是主张国际税收协定应优先于

6、国内税法的国家。目前,其他许多国家也主张国际税收协定不能干预缔约国制定、补充和修改国内税法,更不能限制国内税法做出比税收协定更加优惠的规定;如果国内税法的规定比税收协定更为优惠,则一般应遵照执行国内税法。国际税收协定3.3.国际税收协定范本国际税收协定范本 联合国范本联合国范本较为注重扩大收入来源国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主要目的在于促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同时也促进发展中国家相互间签订双边税收协定。虽然经合组织范本经合组织范本在某些特殊方面承认收入来源国的优先征税权,但其主导思想强调的是居民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原则,主要是为促进经合组织成员国之间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的工作。联合

7、国范本强调,收入来源国对国际资本收入的征税应当考虑以下三点:考虑为取得这些收入所应分担的费用,以保证对这种收入按其净值征税;税率不宜过高,以免挫伤投资积极性;考虑与提供资金的国家适当地分享税收收入,尤其是对在来源国产生的即将汇出境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所征收的预提所得税,以及对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运利润征税,应体现税收分享原则。国际税收协定 在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中主要包括:协定的适用范围、基本用语的定义、对所得和财产的课税、避免双重征税的办法、特别规定以及协定生效或终止的时间等。这两个国际税收协定范本都把协定包括的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公司、社团以及基金会等)限制在缔约国一方或同时成为缔约

8、国双方的居民。两个国际税收协定范本规定:除了协定的个别条款(无差别待遇条款、税收情报交换和政府职员的退休金等)外,非缔约国居民不能享受协定的待遇。在两个国际税收协定范本中均规定协定仅适用于仅适用于对所得和财产对所得和财产征收的各种直接税。国际税收协定4.4.我国对外缔结税收协定的概况我国对外缔结税收协定的概况 我国重视对外缔结国际税收协定是从改革开放以后开始的。从1981年1月起,我国首先同日本就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进行了谈判。中日税收协定是我国对外签订的第一个全面性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截至2018年12月,我国已对外正式签署了107107个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100个协定已生效。此外,我

9、国内地与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分别签署了税收安排,现已生效;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签署了税收协议,目前尚未生效。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及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均已生效。03国际避税与反避税一般反避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2号)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该文件的基本精神是,企业实施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等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

10、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税务机关应当以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的类似安排为基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实施特别纳税调整,主要的调整方法,主要的调整方法包括:(1)对安排的全部或者部分交易重新定性。(2)在税收上否定交易方的存在,或者将该交易方与其他交易方视为同一实体。(3)对相关所得、扣除、税收优惠、境外税收抵免等重新定性或者在交易各方间重新分配。(4)其他合理方法。一般反避税国家税务总局在2015年2月3日出台了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规定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

11、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等财产。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行动计划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项目是G20(二十国集团)领导人背书并委托经合组织推进的国际税改项目,也是各国携手打击国际逃避税,共同建立有利于全球经济增长的国际税收规则体系和行政合作机制。表9-1 BEPS 15项行动计划类别行动计划(15项)应对数字经济带来的挑战数字经济协调各国企业所得税税制混合错配、受控外国公司规则、利息扣除、有害税收实践重塑现行税收协定和转让定价国际规则税收协定滥用、常设机构

12、、无形资产、风险和资本、其他高风险交易提高税收透明度和确定性数据统计分析、强制披露原则、转让定价同期资料、争端解决开发多边工具,促进行动计划实施多边工具【即学即用】以下各项中,属于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行动计划的有()。A.数字经济B.有害税收实践C.数据统计分析D.实际管理机构规则【答案】ABC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行动计划04国际税收征管协作国际税收征管协作2013年8月27日,中国签署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成为该公约的第56个签约方,G20成员至此已全部加入这一公约。我国签署和执行公约,将进一步推动国际税收征管协作,提高对跨境纳税人的税收服务和征管水平,有助于营造公平、

13、透明的税收环境。税收情报交换 税收情报交换是我国作为税收协定缔约国承担的一项国际义务,也是我国与其他国家(地区)税务主管当局之间进行国际税收征管合作以及保护我国合法税收权益的重要方式。国家税务总局特别制定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以此加强我国与相关税收协定缔约国的国际税务合作。规程中所称的情报交换是指我国与相关税收协定缔约国的主管当局为了正确执行税收协定及其所涉及税种的国内法而相互交换所需信息的行为。税收情报交换类型税收情报交换类型包括专项情报交换、自动情报交换、自发情报交换以及同期税务检查、授权代表访问和行业范围情报交换等。当然,税收情报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受损。我国从缔

14、约国主管当局获取的税收情报可以作为税收执法行为的依据,并可以在诉讼程序中出示。目前,我国税收情报交换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进行。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 美国制定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以下简称“FATCAFATCA”)的主要目的是追查全球范围内美国富人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属于美国国内法,但其适用范围远远超出了美国。美国公布了以政府间合作方式实施FATCA的两种协议模式两种协议模式:模式一是通过政府开展信息交换,包括互惠型和非互惠型两种子模式;模式二是金融机构直接向美国税务机关报送信息。2014年6月,中国按照模式一中的互惠型子模式与美国签订了政府间协议。一方面,FATCA在中国的实施将使中国金融业的运营

15、产生较高的合规成本中国金融机构在前期研究、流程再造、系统改造以及人员培训方面都需要投入大量的成本;另一方面,FATCA的实施将倒逼中国金融领域和税收领域的改革取得突破,有助于夯实税源信息基础,为税务机关识别跨境税收风险构建长效机制。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纳税人通过境外金融机构持有和管理资产,并将收益隐匿在境外金融账户以逃避居民国纳税义务的现象日趋严重,各国对进一步加强国际税收信息交换、维护本国税收权益的意愿愈显迫切。受二十国集团(G20)委托,2014年7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Common Reporting S

16、tandard,简称CRS),旨在推动国与国之间税务信息自动交换。虽然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范本,但发起CRS的组织OECD提倡各成员国应按照要求,签署公民信息交换的协议。CRS主要关注的是海外金融资产,主要包括:在海外银行的存款、保险公司的带现金价值的保单等,为各国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打击跨境逃避税提供了强有力的工具。本章小结 国际税收问题国际税收问题是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出现的种种税收现象,其背后隐含着的是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关系。这种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是国际税收的本质所在。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国家各自依据自己的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时征税。国际税收协定一般是指避免所得和资本双重征税的国际协定,它可以弥补用国内税法单边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时存在的缺陷,同时能够兼顾居住国和来源国的税收利益,有利于在防止国际避税和国际偷逃税问题上加强国际合作。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行动计划是各国携手打击国际逃避税,共同建立有利于全球经济增长的国际税收规则体系和行政合作机制。2013年,中国签署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有利于推动国际税收征管协作和营造公平、透明的税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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