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件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教程(第五版).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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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教程(第五版)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 第一章 劳动法的基本原理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 本章概要l 第一节 劳动法的概念与劳动、劳动者的含义l 第二节 劳动法的地位、作用和意义l 第三节 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l 第四节 我国的劳动法的制定和体系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 第一章 劳动法的基本原理l 第一节 劳动法的概念与劳动、劳动者的含义l 一、劳动法的概念l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某些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l劳动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独立部门,通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

2、立、维护和发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 第一章 劳动法的基本原理l 第一节 劳动法的概念与劳动、劳动者的含义l 二、劳动法中的行为“劳动”的含义l(一)“劳动”的含义l“劳动”在劳动法中具有不同于其在一般意义上的含义,l它首先要求从事劳动的人具备作为劳动者的法定条件,而且是由劳动者从事的,能够得到劳动报酬,从而用以满足自身及其家庭成员生活需求的劳动;其次,这种劳动的对象必须是除本人和家人以外的他人,具有明显的社会性;l再次,这种劳动还必须建立在劳动合同或者雇佣关系的基础上,是从属于一定的用人单位或者雇主的,从事劳动的人须服从用人

3、单位或者雇主的管理。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 第一章 劳动法的基本原理l 第一节 劳动法的概念与劳动、劳动者的含义l 二、劳动法中的行为“劳动”的含义l(二)“劳动”与“就业”l劳动法中的劳动确实与“就业”几乎完全等同。因为一个人有了职业和收入,也就有了作为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要义。l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就业与失业的概念作了重新界定,按照新的标准,“失业人员”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工作能力、无业且要求就业而未能就业的人员。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 第一章 劳动法的基本原理l 第一节 劳动法的概念与劳动、劳动者的含义l 三、劳动法中的行为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l(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

4、含义l劳动法上的“行为人”是指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具体地说,即劳动者和用人者。劳动者和用人者这两个概念在劳动立法上有其特定的含义,需要作特殊的理解。“劳动者”在劳动法意义上为达到法定年龄且有劳动能力的公民。l作为劳动者,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下列条件。l(1)年龄条件。l(2)劳动能力条件。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 第一章 劳动法的基本原理l 第一节 劳动法的概念与劳动、劳动者的含义l 三、劳动法中的行为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l(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含义l另外,我国法律对劳动者的国籍没有限制性规定,我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具备我国劳动法规定的条件时,都可以成为我国的劳动者。l“用

5、人单位”又称用工单位,常常也被称为企业主、资方、雇主、雇佣人等,我国在法律上统一称为“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是指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对劳动者承担有关义务者。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 第一章 劳动法的基本原理l 第一节 劳动法的概念与劳动、劳动者的含义l 三、劳动法中的行为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l(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l对于劳动法上的“行为人”,劳动法除规定最低的劳动年龄外,还规定双方所具有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l就劳动者而言,一般具有下列五种义务。l第一,劳动义务,即劳动者有按照劳动合同提供劳动的义务。l第二,服从义务,即劳动者在劳动上服从用人者指挥、监督的义务。l第三,

6、保密义务,即劳动者不得泄露其所知道的用人者在生产上或商业上的秘密。l第四,增益义务。第五,损害赔偿义务。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 第一章 劳动法的基本原理l 第一节 劳动法的概念与劳动、劳动者的含义l 三、劳动法中的行为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l(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l就用人者而言,也有下列五种义务。l第一,给付义务,即用人者给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义务。l第二,保护义务,即用人者对于劳动者有保护义务,包括对于劳动者的生命与健康、家务劳动者的起居设施及饮食条件等内容。l第三,提供劳动条件的义务。l第四,费用偿还义务。l第五,给假义务。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 第一章 劳动法的基

7、本原理l 第二节 劳动法的地位、作用和意义l 一、劳动法的地位l劳动法的地位依赖于劳动、劳动者的地位。l在人类社会早期,劳动并不是一种社会现象,因为劳动并没有得到社会的承认,劳动不是作为一种社会存在而为人们认可。伴随着劳动者成为具有独立人格的社会成员,劳动和职业自由便成了劳动者权利的重要内容。l在劳动法领域,由于劳工运动的作用,大量的劳工行动催动了工会法、集体合同法的产生;在劳动合同的法律规范中,法律也为双方设定了一系列必须遵循的劳动标准。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 第一章 劳动法的基本原理l 第二节 劳动法的地位、作用和意义l 二、劳动法的作用l(一)确定劳动行为规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l(

8、二)合理配置社会劳动力资源,组织社会劳动l(三)调节劳动报酬的支付与收入l(四)解决劳动争议,维护正常的劳动秩序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 第一章 劳动法的基本原理l 第二节 劳动法的地位、作用和意义l 三、劳动法的意义l我国的第一部劳动法出台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后。l从改革的实际需要看,劳动法是劳动制度改革,也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法律保障。l从我国法律体系的要求看,劳动法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环节。劳动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是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律。l从国际劳工关系看,尽快颁布劳动法是实施国际劳工公约的需要。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 第一章 劳动法的基本原理l 第三节 我国劳动法

9、的基本原则l一、充分体现宪法原则,突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l二、确认劳动力市场的主体资格,规定统一的基本标准和规范l三、劳动合同的自由与政府适度的干预相结合l四、体现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l五、保护公平竞争与保护弱者权益相结合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 第一章 劳动法的基本原理l 第四节 我国的劳动法的制定和体系l 一、新中国成立以后至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的劳动立法l新中国成立前夕制定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对劳动关系的调整作了原则规定,包括劳动者的结社权、企业民主管理、工作时间、最低工资、劳动保险、工矿检查制度等方面。l1954年宪法则更规范化地明确并保证公民所享有的

10、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和受教育权等。l粉碎“四人帮”后,劳动立法开始逐步走上正轨。1978年宪法恢复有关劳动权利的规定,有关劳动法规和规章得到恢复改进。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 第一章 劳动法的基本原理l 第四节 我国的劳动法的制定和体系l 二、十一届三中全会至劳动法制定前的劳动立法l1.劳动就业l198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广开就业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确定了“三结合”的就业方针。l2.劳动合同l1986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是我国当时劳动合同制度方面的主要法规.l3.职业培训l4.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 第一章

11、 劳动法的基本原理l 第四节 我国的劳动法的制定和体系l 二、十一届三中全会至劳动法制定前的劳动立法l5.工资l6.劳动安全与卫生l7.女职工劳动保护l8.未成年工劳动保护l9.企业职工奖惩l10.社会保险l11.工会和企业民主管理l12.劳动争议处理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 第一章 劳动法的基本原理l 第四节 我国的劳动法的制定和体系l 三、我国劳动法的立法过程l劳动法的起草经历了两个阶段。l1979年1月劳动部成立了起草小组。l1984年2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领导同志意见修改。由于种种原因,劳动法(草案)未能审议,工作中断。l1989年2月,劳动部又重新开始起草工作,分

12、别成立了劳动法研究小组和起草小组。l1989年12月先后召开了由华北、东北、西北、华东四个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企业行政代表和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二百多人参加的讨论会。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 第一章 劳动法的基本原理l 第四节 我国的劳动法的制定和体系l 四、保障民生的现行立法l(一)保障民生之本的就业促进法l(二)保障特定群体民生的残疾人保障法l(三)惠及全民的社会保险法l(四)保障老有所养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 第一章 劳动法的基本原理l 第四节 我国的劳动法的制定和体系l 五、我国劳动法律体系l(一)基本法律l(二)法律l1.规范劳动力市场主体行为的法律l2.保

13、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l3.规范劳动行政管理行为的法律l4.解决劳动纠纷的法律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 案例l一、欧洲三国的劳动法改革l二、僧人与寺庙之间能否构成劳动关系l三、高某与高校是劳动关系吗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 第二章 劳动法的立法目的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 本章概要l 第一节 劳动法立法目的的意义l 第二节 我国劳动法立法目的的内容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 第二章 劳动法的立法目的l 第一节 劳动法立法目的的意义l 一、立法目的的意义l任何法律都有其立法目的,因为立法是人的一项活动。正是有了立法目的,人们才会为制定这项法律而开展工作,在立法目的指引下,制定出针对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

14、范,告诉社会成员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中可以怎么样行为,不得怎么样行为,以及应当或者必须怎么样行为。l根据立法目的,我们能够准确地理解现存法律规范背后蕴涵的立法者的主观追求,剖析该法律文件的价值取向,确定贯彻实施该项法律规范时的准确含义。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 第二章 劳动法的立法目的l 第一节 劳动法立法目的的意义l 二、劳动法立法目的的意义l我国劳动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l根据这条规定,我国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包括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立、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经

15、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三个方面。l劳动法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立法目的才能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真正的公平和平等,这是由劳动者的“弱者”地位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方式决定的。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 第二章 劳动法的立法目的l 第一节 劳动法立法目的的意义l 二、劳动法立法目的的意义l首先,这是劳动法产生的历史背景和劳动法得以面世的理由。l其次,这是因为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处于“弱者”地位。由法律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方式决定,劳动法应当担负起维护作为“弱者”一方的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任务。l在劳动合同法起草过程中,草案中立法目的的表述再次引起社会的关注和争议,即有所谓的“单保护”(“保护劳动者的

16、合法权益”)与“双保护”(“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的争论。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 第二章 劳动法的立法目的l 第二节 我国劳动法立法目的的内容l 一、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l 二、确立、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l 三、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 案例l一、解雇保护的域外法例l二、解雇工人不能任性l三、解雇必须符合法定程序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 第三章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 本章概要l 第一节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l 第二节 劳动法调整的主体范围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 第三章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l 第一节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

17、l 一、劳动关系的概念l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社会关系。由法律关系三要素决定,劳动关系也包含了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l1.劳动者:“劳动者”是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的自然人,在我国常常也被称为“职工”“工人”和“雇员”。l作为劳动者,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l(1)年龄条件。l(2)劳动能力条件。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 第三章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l 第一节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l 一、劳动关系的概念l2.用人单位l用人单位又称用工单位,常常也被称为企业主、资方、雇主、雇佣人等,我国在法律上统一称为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是指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

18、,对劳动者承担有关义务者。他们在劳动关系中都是劳动力的使用者。3.劳动行为l劳动行为是劳动关系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劳动者的首要义务是实施劳动行为,完成劳动任务和做好本职工作;用人单位的义务是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 第三章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l 第一节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l 二、劳动关系的特征l1.劳动关系只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l2.劳动关系只能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产生l3.劳动关系的存在,必须以劳动为目的l4.劳动关系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而不是劳动成果的给付l5.劳动关系既具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实现这种关系的隶属性l6.劳动关系要保障劳动者完成再生产

19、的过程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 第三章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l 第一节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l 二、劳动关系的特征l1.劳动关系只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l2.劳动关系只能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产生l3.劳动关系的存在,必须以劳动为目的l4.劳动关系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而不是劳动成果的给付l5.劳动关系既具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实现这种关系的隶属性l6.劳动关系要保障劳动者完成再生产的过程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 第三章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l 第一节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l 三、劳动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联系与区别l1.劳动法与民法:l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主体地位都是平等的,合同无效的条件也都

20、包含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采取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二者都规定了赔偿损失的办法。l二者也存在以下不同:l第一,二者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l第二,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l第三,调整方法和调整原则不同l第四,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民事合同则无此约定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 第三章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l 第一节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l 三、劳动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联系与区别l1.劳动法与民法:l第五,在劳动关系中集体合同有着重要的作用,并且对劳动合同有直接的约束力,l第六,二者解决纠纷的程序不同。l2.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l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的共同之处在于它们都是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而且社

21、会保障法是在劳动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尽管如此,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区别仍然显而易见: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 第三章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l 第一节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l 三、劳动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联系与区别l2.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l(1)劳动法主要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障法调整国家、用人单位、公民(劳动者)、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因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发生的关系。l(2)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公务员、军人等不适用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的主体包括国家、用人单位、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和公民(劳动者)。21世纪

22、民商法学系列教材 第三章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l 第一节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l 三、劳动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联系与区别l2.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l(3)劳动法的目的主要是协调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社会保障法的目的主要是保障社会全体成员在遭受各种意外和风险时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安全。l(4)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者的劳动,社会保障法调整的内容则是社会保障机构应当给予被保障人的各项待遇,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社会优抚待遇。l(5)劳动法律关系强调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而社会保障关系中的一些项目则并不要求权利义务的对等性。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 第三章 劳动法的调

23、整对象l 第一节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l 三、劳动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联系与区别l3.劳动法与合同法l劳动法与合同法的联系仅看劳动合同在劳动法中的地位就能明白。我国合同法在将先前并存的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经济合同法合而为一时,并未将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纳入调整范围。这又突出了劳动法与合同法的区别。l4.劳动法与刑法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 第三章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l 第二节 劳动法调整的主体范围l 一、劳动法对主体调整的原则l劳动关系是涵盖面非常广泛的一类社会关系。依据不同的标准,劳动关系可划分为很多具体的种类,不同种类的劳动关系有其自身的特殊性。l在计划经济的条件下,对于这些备具特殊性

24、的劳动关系,我国采取了依据各自特点分别立法加以调整的法制模式。l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的公平性尤为重要,无论对劳动者还是对用人单位都是如此。在同一用人单位将劳动者分为三六九等,在不同用人单位实行不同的法律制度都与公平的市场环境不相容。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 第三章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l 第二节 劳动法调整的主体范围l 一、劳动法对主体调整的原则l因此,劳动法在调整对象的主体范围上,首先确立了平等和公平的原则,摒弃了用人单位分所有制、劳动者分身份的过时模式,对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视同仁,适用统一的法律规范,实行统一的法律调整。l 二、劳动法对主体调整的范围l在我国从事产品生产、流通或服务

25、性活动等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单位,包括各种所有制类型的企业,如工厂、农场、公司、个体经济组织等都是劳动法所调整的对象。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 第三章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l 第二节 劳动法调整的主体范围l 二、劳动法对主体调整的范围l在我国从事产品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等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单位,包括各种所有制类型的企业。劳动者是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能够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独立提供劳动并获得劳动报酬的自然人:l(1)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l(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l(3)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l(4)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

26、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 第三章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l 第二节 劳动法调整的主体范围l 三、劳动法调整对象的排除及利弊l1.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l公务员依法行使国家职权的行为,不是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国家职权不能作为合同的对象,从而不能把公务员视为雇员。l2.农业劳动者:农业劳动者通过家庭联产承包合同确定其权利和义务,农民与村民委员会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l3.现役军人:正在服役的军人肩负着保卫祖国和人民安全的重任,服兵役是符合服役条件的公民应尽的义务,现役军人与军队之间的关系不适用我国劳动法。21

27、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 第三章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l 第二节 劳动法调整的主体范围l 三、劳动法调整对象的排除及利弊l4.家庭保姆l随着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为了工作和家庭生活的便利,有许多城市居民雇佣保姆从事家务劳动。这种关系在法律上被称为家庭雇佣劳动关系。关于是否将家庭雇佣劳动关系列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各国规定不同,有的国家规定家庭保姆适用劳动法。l我国将家庭雇佣劳动关系列入民法的调整范畴,未列入劳动法范畴,因而家庭雇佣劳动关系不适用我国劳动法。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 案例l一、高管和股东应否纳入劳动法调整l二、Uber公司与司机是劳动关系吗l三、劳动法不调整的四类关系l四、快递员与公司的

28、劳动关系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 第四章 劳动就业法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 本章概要l 第一节 劳动就业概述l 第二节 劳动就业的法律原则l 第三节 特殊就业群体就业保障原则l 第四节 禁止使用童工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 第四章 劳动就业法l 第一节 劳动就业概述l 一、劳动就业的含义和要素l(一)劳动就业的含义l劳动就业,是指有劳动能力的人,通过一定方式与生产资料相结合,实现劳动过程,获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活动。l(1)正在工作中,即在规定的时期内正在从事有报酬或收入职业的人。(2)有职业但临时停止工作的人。(3)雇主和个体经营者,或正在协助家庭经营企业或农场而不领取报酬的家属成员,在

29、规定的时间内,从事正常工作时间的1/3以上者l劳动就业范围,一般只包括国民经济各部门所使用的劳动力,武装部队中的人员和在校学习的学生不包括在劳动就业人员的。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 第四章 劳动就业法l 第一节 劳动就业概述l 一、劳动就业的含义和要素l(二)劳动就业的基本要素l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只有通过劳动就业才能实现。l1.公民正处于劳动年龄阶段l2.公民具有劳动的行为能力l3.必须有参加劳动的意愿l4.必须从事一定的社会劳动l5.应取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 第四章 劳动就业法l 第一节 劳动就业概述l 二、劳动就业的形式l劳动就业的形式实质上是劳动资源配

30、置的方式,可分为自然配置、行政配置、市场配置三种方式。l(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直接洽谈就业l劳动者间为获得就业岗位而参与公平竞争,常见的方式是参加用人单位的考试考核,考试考核合格者获得就业岗位实现就业。l(二)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l这是指由职业介绍机构为劳动力供求双方沟通联系和进行职业指导,由双方订立劳动合同实现就业。职业介绍机构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职业介绍工作的专门机构。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 第四章 劳动就业法l 第一节 劳动就业概述l 二、劳动就业的形式l(三)劳动者自己组织起来就业l劳动者在国家的扶持下,自愿组织起来通过各种集体经济组织实现就业,国家在资金、税收、场地等方面都给予政策照

31、顾。l劳动者自己组织起来就业又称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它最早出现在20世纪70年代末,当时主要是鼓励返城知青组织起来,创办各种类型的自负盈亏的合作社或合作小组。这种就业形式在当时安置返城知青、缓解就业压力、促进社会稳定等方面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并一直延续下来。现阶段,这种形式表现为国家鼓励城镇失业人员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并为此规定许多优惠政策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 第四章 劳动就业法l 第一节 劳动就业概述l 二、劳动就业的形式l(四)自谋职业l自谋职业是我国劳动者实现就业的重要途径,是指劳动者通过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开办私营企业和进行合伙经营而实现就业的行为。l(五)特定人员的就业方式l1.外

32、国人在中国就业l2.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 第四章 劳动就业法l 第二节 劳动就业的法律原则l 一、国家促进就业的原则l(一)国家促进就业原则的意义和内容l促进就业是指国家采取的帮助公民实现劳动就业的一系列措施的总称。l(二)我国政府促进就业的措施l1.通过促进经济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l2.采取措施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l3.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l4.建立和完善劳动就业的服务体系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 第四章 劳动就业法l 第二节 劳动就业的法律原则l 二、劳

33、动就业的市场原则l(一)劳动就业市场原则的意义l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者是社会劳动要素,要凭借自己的劳动能力在市场上寻找工作,参与就业竞争,得到用人单位的雇佣。劳动者的择业机会是充分的,所有的职业大门都对之打开,没有人为限制,但又必须与其他劳动者竞争。较强的人才能在与其他求职者的就业竞争中、在与企业的工资竞价中、在自己就业岗位的保持与发展晋升中,占据明显的优势。并且,劳动者个人的充分择业权,使得劳动力流动具备了客观条件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 第四章 劳动就业法l 第二节 劳动就业的法律原则l 二、劳动就业的市场原则l(二)我国劳动就业市场原则的内容l我国劳动法整个法律体系都是以劳动市场机制为

34、基础设计的。劳动者不仅在求职、就业、失业和转业等方面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而且职业训练、劳动报酬等环节被全部纳入市场机制的运作之中,作为劳动力资源市场配置的核心环节劳动就业必须坚持市场原则。l坚持劳动就业的市场原则,其实质就是坚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双向选择。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 第四章 劳动就业法l 第二节 劳动就业的法律原则l 三、平等就业原则l(一)平等就业原则的含义和意义l平等就业指我国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宗教的不同,均享有平等的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在我国具体包括两方面内容:l一是就业资格的平等。l二是就业能力衡量尺度的平等。l(二)我国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法律保障l我国劳动法

35、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 第四章 劳动就业法l 第二节 劳动就业的法律原则l 三、平等就业原则l(二)我国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法律保障l根据这项原则,要求用人单位:l(1)不得在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机会时或者在招工简章中,有关于对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限制。l(2)不得在所从事的职业范围方面有关于民族、种族、宗教信仰等方面的限制。l(3)不得在劳动者所从事的专业范围,包括就业前专业培训和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时,有关于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专业限制等。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 第四章 劳动就业法l 第二节

36、劳动就业的法律原则l 四、男女就业权利平等原则l(一)男女就业权利平等原则的意义l“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确立的基本原则。l诸多原因都增加了妇女劳动者就业的难度,因此必须对妇女就业给予保障,才能使妇女享受同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为妇女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 第四章 劳动就业法l 第二节 劳动就业的法律原则l 四、男女就业权利平等原则l(二)男女就业权利平等的法律保障l1.向妇女劳动者提供与男性劳动者均等的就业机会l2.不得提高妇女劳动者的

37、录用标准l3.不得约定针对妇女劳动者的限制性条款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 第四章 劳动就业法l 第三节 特殊就业群体就业保障原则l 一、特殊就业群体就业保障原则的含义l特殊就业群体是对因特殊原因而在就业竞争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的人员的总称,具体包括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和退出现役的军人。l各国政府为了帮助本国或本地区最困难的失业人群,针对他们的具体情况,制定有关措施,进行了各方面的扶助。l劳动法在坚持劳动就业权利人人平等的前提下,对特殊群体的劳动者就业实行就业保障政策;在坚持劳动就业市场原则的基础上,对少数的劳动者就业群体实行政策性保护。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 第四章 劳动就业法l 第三节

38、 特殊就业群体就业保障原则l 二、特殊就业群体就业保障的内容l(一)残疾人的就业保障l1.保障残疾人就业的意义与立法l立法是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最基本、最有效的手段。l2.我国保障残疾人就业的法律制度l我国宪法45条把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作为一项宪法原则予以规定l(二)退出现役的军人就业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 第四章 劳动就业法l 第三节 特殊就业群体就业保障原则l 三、少数民族人员的就业保障l对于少数民族劳动者的就业,国家采取扶持和帮助的特殊政策:l(1)优先招用少数民族人员。l(2)培养少数民族人才。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 第四章 劳动就业

39、法l 第四节 禁止使用童工l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在我国,公民的最低就业年龄标准为16周岁,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使用童工行为属于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的有三种情况l(1)拐骗童工,主要适用有关拐卖儿童类的罪,包括拐卖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儿童罪l(2)强迫童工劳动,主要适用强迫职工劳动罪。l(3)对于非法使用童工的行为,最恰当的是适用使用童工罪l在一些例外的情况下,让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劳动不属于使用童工: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 第四章 劳动就业法l 第四节 禁止使用童工l(1)未满16周岁的少

40、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允许从事的、无损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不受关于禁止童工从事劳动的限制。l(2)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并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 案例l一、就业不能看“人种”l二、家庭成员的劳动价值与补偿l三、德国法中的“实际劳动权”l四、大学生无须为户口支付违约金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 第五章 劳动合同法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 本章概要l 第一节 劳动合同概述l 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

41、止与无效l 第三节 劳动合同的内容、形式和期限l 第四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 第五章 劳动合同法l 第一节 劳动合同概述l 一、劳动合同的定义和立法l(一)劳动合同的定义l我国劳动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第2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l根据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可以在形式上将劳动合同分为口头劳动合同和书面劳动合同,在内容上则可分为事实劳动关系和法定劳动关系。l前者是由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以口头形式约定而产生的劳动事实,适用于短期劳动及以双方的互信为基础。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

42、第五章 劳动合同法l 第一节 劳动合同概述l 一、劳动合同的定义和立法l(一)劳动合同的定义l在事实劳动关系中,还应当包括双方虽然签订有劳动合同,但该劳动合同因法定或者其他原因归于无效的情况。由于在事实劳动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难于准确认定,而且劳动关系的终止或者解除具有相对的随意性,因而事实劳动关系在现代社会不被提倡。l在对劳动合同的认识中,要注意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民事合同的区别。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 第五章 劳动合同法l 第一节 劳动合同概述l 一、劳动合同的定义和立法l(二)劳动合同的立法l新中国成立以后至1986年,我国一直没有专门的劳动合同立法,只有对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私营企业以

43、及其他企业等单位使用临时工、季节工、轮换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对于其他绝大部分职工则实行固定工制度,立法上并未规定订立劳动合同。l从1980年开始,一些地方开始试行劳动合同制l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以145票赞成,一个未按表决器,高票通过了劳动合同法。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 第五章 劳动合同法l 第一节 劳动合同概述l 二、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l1.劳动合同的主体由特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构成l2.劳动合同的标的是劳动者的劳动行为l3.劳动合同一般有试用期限的规定l4.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者完成再生产的过程l5.劳动合同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而不是劳动成

44、果的给付l6.劳动合同履行中的从属性和非强制性l7.劳动合同权利、义务的延续性l8.劳动合同内容的法定性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 第五章 劳动合同法l 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与无效l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l劳动合同订立的条件,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起权利义务约束的劳动关系后履行其义务、行使其权利的资格。l1.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条件l2.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条件l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条件,是指劳动者作为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具备的主体资格。订立劳动合同是公民实现自己的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的途径,订立劳动合同对当事人一方的劳动者也是有一定条件限制的。l(1)年龄条件;(2)劳动

45、能力条件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 第五章 劳动合同法l 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与无效l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l(二)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l劳动法第17条第1款:“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l劳动合同法第3条第1款中表述:“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l1.平等自愿原则l2.协商一致原则l3.遵守法律、法规原则l4.诚实信用原则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 第五章 劳动合同法l 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与无效l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l(三)劳动合同订立的效力l我国劳动法第17条第2

46、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l这表明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生效,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履行,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实,这只是劳动合同订立后生效的一种情况,或者说是一种最为普遍的现象。l在实际生活中,有先使用劳动者,其后再与之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干脆就不再订立劳动合同而继续使用的情况。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 第五章 劳动合同法l 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与无效l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l1.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l(1)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l(2)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废止的;l(3)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根据

47、市场变化决定转产或调整生产任务的;l(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l(5)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况。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 第五章 劳动合同法l 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与无效l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l2.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l(1)根据劳动法第17条,变更劳动合同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和合法原则,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才能变更。l(2)变更劳动合同必须在原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进行,即劳动合同期满前这一段时间内,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出变更要求。l(3)劳动合同变更时,如在协商过程中达不成一致意见而发生争

48、议,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 第五章 劳动合同法l 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与无效l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l2.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l(4)因变更劳动合同,给一方带来经济损失的,一般由要求变更劳动合同一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但不承担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l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合同变更进一步规定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 第五章 劳动合同法l 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与无效l 三、劳动合同的终止l劳动合同

49、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自然消失或经判决、裁决而消失。劳动合同的终止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l(1)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终止其效力的劳动合同应当终止。l(2)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l(3)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使得原劳动关系一方主体不复存在,劳动合同也应终止。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 第五章 劳动合同法l 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与无效l 三、劳动合同的终止l(4)劳动合同履行中,由于自然因素或社会因素而发生

50、不可抗力的情况,如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等事由,在合同期限内不可能恢复,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履行成为不必要,合同可终止。l(5)劳动合同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无效后,即行终止。l(6)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终止劳动合同,可以终止。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 第五章 劳动合同法l 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与无效l 四、劳动合同的无效l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因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采取不正当手续订立,因而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l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l2.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l3.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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